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2020-03-03 00:22: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五大课题:随机检查、五年轮查、集中稽查、联合检查、黑名单联合惩戒

一、随机检查

(一)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稽查。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二)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集中稽查

集中稽查是什么意思?省税务局直接抽调派员轮流随机检查。

仔细看看“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这句话含义深刻、意义深远。对某些人来说,天要下雨,只有当地保护伞可能不够大了……

据统计,迄今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实现了省级稽查。

海南地税从2009年开始实施,重庆国税从2011年开始执行,河北国税、河南、湖南、青岛从2012年开始试点。广西地税从2014年开始、深圳国税从2015年、北京地税从2016年等开始均已实现省级稽查,由省税务局稽查局统一选案、派单、选人、检查。

随着省局直接检查的覆盖面扩大、比例提高,县市税务局对本地政府、企业的影响力势必逐步减弱。

三、五年轮查

(一)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也就是说,所有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其他纳入检查库的企业,五年之内,必定会被税务检查一番。当然,小规模企业、非企业纳税人(如个体户、自然人)除外;另外,对疑点企业会有更高频次检查。

(二)进度安排

2016年起,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起,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

四、怎样避免进入税务黑名单

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一)哪些是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1、查补税款100万元且占10%;

2、逃避欠税100万元;

3、出口骗税;

4、抗税;

5、虚开增值税专票或其他抵扣发票;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

7、伪造发票。

触犯上述七条标准的,就要上税务黑名单。 上了税务黑名单,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就是联合惩戒!

(二)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纳税信用级别判D级;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阻止出境;限制担任职务(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

3.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5.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行为(IPO、再融资);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6.D级纳税人列入税务重点监控对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7.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8.D级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每次不得高于25份,当月再次购买需按3%预缴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交旧供新、限量供应。

五、税务稽查71项重点内容 增值税(不含营改增)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大阵容:税务局打响第三次“税务稽查”,财政、发改委、国土、工商、银行部门配合,你准备好了吗?

据《经济观察报》昨天报道,201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将选取10个省税务机关开展跟踪督导和检查工作,据了解,目前执法大督察已进入省局重点抽查阶段。

本次税务稽查是税务系统近年来参与单位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监督检查,并且联合了财政、发改委、国土、工商、银行等第三方部门的协作配合。

据报道,截至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大督察共组织走访1.72万户纳税人,发放3.97万份调查问卷,征集归并纳税人意见建议1000多项。

2017税务稽查“三连发”,拳拳到肉

2017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对2017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进行了总体的安排和部署。

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地税全面出动,撸胳膊挽袖子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结合“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的强大功能,触碰政策红线的企业在劫难逃!

注意!2017年,大数据税务稽查时代全面来临!(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

2017年4月26日,税务总局组织8个督查组,对北京、江苏等8个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放管服”改革措施、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本次税务督察比上两次来的更加猛烈,“本次大督察业务量大、涉及面广,能否举全系统之力协同作战直接影响到督察成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司长郭晓林介绍,此次税收执法大督察由税务总局十余个司局协同推进,各省税务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税务局均成立工作专班,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推进,搭建起“横联纵贯”的工作架构,确保大督察“落地有声”。

有了“金税三期”做靠山,税务机关可以大显身手

这么大的阵势,真的是前所未有,新的一轮“税务稽查”风暴全面展开。毫无疑问,这次又要给“金税三期”记头功,有了大数据系统的鼎力支持,税务机关就像有了“顺风耳”和“千里眼”一样,所有的经营信息都一览无余。

有了“金税三期”系统做靠山,税务机关在本次稽查中有三大最新变化:

1)优化税务风险识别及稽查选案能力

税务机关联合五大部门,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 “金税三期”逐步实现涉税数据在国税总局和省税务局集中处理,并为导入第三方信息预留接口,实现涉税数据与海关、银行、工商等系统的自动互联和信息实时比对。目前,税务稽查局的选案系统已与金税三期成功对接,通过金税三期数据自动筛选高风险企业,较之原来的选案方法将更为高效。

2)增值税发票管理信息化

在销项端,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须通过升级版系统在线开具,并实时上传至税务机关形成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运用的依据。在进项端,发票升级版的使用也会改变纳税人的涉票操作。

通过对进销两端实现信息化,纳税人得以降低发票管理成本,而税务机关通过对发票信息的纵向、横向分析比对,能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纳税情况以及行业平均水平的了解。在发票信息实时、全面报送给税务机关后,纳税人也必将面临更为高效、严格的税务管理。

3)严格执行程序性规定

金税三期将现行所有税收法律法规集成到了系统中。其中的程序性规定,特别是一些之前在执行中未被严格落实的时限要求将受到系统的严格监控。

长期零申报的企业要注意啦!税局可能会跟你谈谈

企业进行零申报比较常见。但长时间零申报或负申报就属于异常申报,本次税务稽查一大重点就是对长期零申报的企业进行进行联合督察。

为什么要联合财政、发改委、国土、工商、银行等第三方部门来督查长期零申报企业呢?这是有原因的:

首先,企业设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长期零申报也就是意味着长期没有收入来源,那么企业的存续是不会长久的。

其次,企业的营运是有成本费用的,如人员工资、门面租金、水电气费等,如果没有收入来源,那么我只能对你说呵呵,毕竟没有人愿意“赔钱赚吆喝”

再则,如果长期零申报企业有发票,那么风险更大,可能涉及“走逃户”、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后果就不逐一阐述啦!

那么,零申报如何定义?长期零申报到底有什么后果?

1、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可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

2.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3.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

4.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不要傻傻被查,1分钟掌握税局6大稽查方式!!

长亏不倒活得很好难继续

据重庆市国税局官方微信近日透露,在日常风险管理中,重庆万州国税局发现某企业经营达三年以上,增值税税负一直偏低,但在长期亏损的同时又有资金不断投入(属于长亏不倒户),处于风控系统高风险范围。

为进一步核查该企业情况,该局风控中心安排专人对其进行案头分析,发现该纳税人财务报表各项指标中规中距,且单项指标(如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均在正常范围内。通过认真校验,该局风控中心的小伙伴在电子底账数据分析系统发现了疑点!发现出该纳税人发票开具收入明显小于当期申报收入!

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再分析下申报表,发现该企业申报了大量未开票收入。疑问来了!其接票方基本上是国营医疗机构,不开票对方能入账?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疑问又来了,该企业是如何实现发票开具的呢?

风控中心通过系统抽查发现,该企业主要销售对象除正常收取该企业开具的发票外,还收取了不少以个人名义代开的发票,且发票开具的产品品名与该企业开具给接票方的产品品名基本一致,但价格有所偏差,基本上个人代开的产品单价>该企业开具的产品单价。为消除怀疑,该局风控中心实地核查,通过对该企业职工花名册与个人代开明细表对比,合同确定收入与发票开具收入对比,国营医疗机构主要财务负责人谈话校验,确定该企业利用个人代开发票进行账外经营,核实出该企业在3年时间隐瞒销售收入450万元左右,少计增值税63.35万元,现该企业已按要求补缴增值税税款与滞纳金,并在当年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眼看一个长亏不倒活得很好的企业被毙了吧~

其实,对企业来说,账外经营可是存在不少危害的!

账外经营有哪些危害?

侵蚀税基税本。采取“账外经营”手段隐瞒销售收入,直接减少增值税计税基础和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偷逃了国家税款,罚款不说,严重者还得承担刑事责任。埋下管理隐患。“账外经营”给经办人员捞取“灰色收入”提供了便利,侵蚀了企业投资人的所有者权益,给企业发展埋下了隐患。

加大违法风险。按照总局及相关部委发布的相关文件,企业上了税收“黑名单”,会计也会被牵连,不仅会计证被吊销,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一旦被发现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其不缴或少的销售额还是要依法缴纳,而且滞纳金更是少不了。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款,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另外,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

(三)项法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排查账外经营方式多种多样

尽管不少企业账外经营的技术堪称炉火纯青,但税局多种排查账外经营的方式终究会使账外经营无处遁形。

1、互联网+税务

最强大的排查方式莫过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了。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重庆万州国税局风控中心能快速发现疑点得益于电子底账数据分析系统,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底账数据分析系统与第三方数据进行比对,使得纳税人所有数据处于“全天候”监控、分析、处理状态,一旦纳税人数据存在疑点信息,系统能够第一时间推送给税源管理部门。而且目前各税务机关职能部门还在进一步完备与升级该系统,不仅是实现发票数据电子化,其它如水、电、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等重要数据也实时共享。因此!可以说账外经营已经丧失生存土壤。

2、账户核对法

一是到企业的开户银行调查其开户情况,掌握其全部银行账户,然后同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如果所掌握的账号比提供的多,就有账外经营的情形存在。

二是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对银行对账单上有业务记录而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无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作重点调查。

三是将销售收入明细账与库存商品明细账中有关记录进行核对,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减少记录,而销售明细账无记录的现象,应进一步调查库存商品的去向,检查是否有隐匿收入的行为。

四是将生产车间的生产记录与库存商品入库单核对,检查有无将库存商品少入库或不入库而进行账外经营的现象。

3、投入产出核对分析法

即在掌握企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部门的消耗与产出配比,计算出产品的产量,再按企业产销比率计算出企业应实现的收入,然后与企业实际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若相差较大,就有可能存在隐匿收入不入账的问题;还可以将企业生产部门的生产统计日报、月报和年报中反映的产品产量与会计账表所核算的产品入库产量进行核对,若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产品不入账、账外销售的问题。

4、核对营销业务记录法。

企业销售业务一般在营销部门都有所记录,可以通过核对营销部门的业务记录,并与货运文件、相关销售发票、会计记录相比较,如果营销部门的业务记录与货运文件、相关销售发票、会计记录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现货交易或销售收入不入账、账外设账、偷逃税款等问题。

5、突击盘点法

即对库存资金及存货进行突击检查,从中查找漏洞。

一是对库存现金的盘点采取临时检查的方法,检查其账实是否相符。如果盘点的实际数大于账面数,且无正当理由的,就很有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需进一步进行核查。二是对存货实施突击盘点,如果实际数量、品种要比账面多,说明有库存商品少入账或不入账的现象,应进一步检查其是否存在账外账的情形。

6、票据、存根核对法

企业的票据、存根是业务发生的原始记录,核对票据存根和会计记录可从中发现账外收入。将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收据存根联与记账联逐一进行核对,检查记账联是否有缺号的现象,是否与存根联相符;同时将发票、收据存根与销售合同核对,检查企业有无隐匿收入、设置账外账的行为。

在了解了账外经营的危害及税局排查账外经营的多种方式下,账外经营还是企业所谓的“生存法宝”吗?而且在2017年这个“大数据治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治税”的大环境下,企业面临的挑战是空前的,如果企业和个人上了税收黑名单,不仅将受到多部门的18项联合惩戒,而且还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个人的生活。

因此,企图通过账外经营达到偷逃税款的途径是不可取的!现在的一个小动作就有可能铸就无法挽回的后果。再次提醒小伙伴们,一定要合法经营,依法做账,诚信纳税!”

“金三”系统下税务稽查严打,增值税发票管理绝不能碰的三大高压线! 案例

2017年第一季度,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兰溪市一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兰溪市**建材经营部位于浙江省兰溪市诸葛镇长乐村,经浙江省兰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0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份,金额33.05万元,税额5.62万元。还有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7.87万元。

最后,兰溪市**建材经营部受到了追缴税款37.8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6.9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户,无论金额大小,都不要报侥幸心理。现在不是以前,过去可能你公司有过类似买票的情况,或者少缴税和不交税,都没有被预警和稽查。但现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上线,税务局系统升级后只要动态数据比对后发现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税务局评估科的人员会马上打电话让拿三年的账交过去进行查账,后续的麻烦就不是当初抵扣的那点税款可以解决的。■2017税务稽查“三连发”,拳拳到肉

2017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对2017年的税务稽查工作进行了总体的安排和部署。

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地税全面出动,撸胳膊挽袖子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结合“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的强大功能,触碰政策红线的企业在劫难逃!

2017年4月26日,税务总局组织8个督查组,对北京、江苏等8个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放管服”改革措施、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本次税务督察比上两次来的更加猛烈,“本次大督察业务量大、涉及面广,能否举全系统之力协同作战直接影响到督察成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司长郭晓林介绍,此次税收执法大督察由税务总局十余个司局协同推进,各省税务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税务局均成立工作专班,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推进,搭建起“横联纵贯”的工作架构,确保大督察“落地有声”。 ■绝不能碰撞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高压线”

千万不能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买票)抵扣,也不能虚开增值税发票(卖票)赚钱。大部分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3种情形:

1、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者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 方开具的发票;(接受第三方开票)

2、购买甲商品,开具乙商品的发票;(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3、没有购物,直接买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上述3种情形,都是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除经常性的进项认证、抵扣比对发现异常情况会进行检查外,总局“金税三期”风控系统对开票企业开票情况、受票企业进2项抵扣情况进行自动筛查,能够比对贸易公司“进项品名”与“销项品名”是否一致,开票与抵扣是否正常,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是否配比,开票金额增长是否异常,金额波动是否异常,等等。发现异常,就下发“黑名单”通知当地税局检查、核实。

千万不要相信“开票公司”讲的“发票认证通过抵扣了就没有问题”的鬼话,那些专门卖票的企业,开票不可能正常,他们向你开票,也向其他人开票。他们靠“开票量”赚钱,迟早都会被税务稽查系统筛查出来,被税务机关盯上。另外,开票公司的抵扣链条一旦出现问题,他们会立马“卷款走人”,当月开具的发票就不申报,必然东窗事发,所有买过他的发票的企业都会“带出来了”。

最终,买票企业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从现在起,不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买票)抵扣 ,宁可增值税税负高点,也不能去买进项抵扣。 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关键在企业负责人,但风险控制与防范的“窗口”需要前移,要设置在采购环节。签订采购合同时就需要审核供货商的增值税开票资质,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法律与风险责任,仅仅靠财务部门是无法控制风险的。

温馨提醒您:

❶现在不仅仅是强化会计人员做账技巧的时代,更是税务稽查大数据分析的时代;

❷税务预警不仅仅来自于国税系统的预警、以后会更多的来自于地税系统、工商系统、社保系统、银行系统、公检法等系统的预警;

❸财务人员务必记住三句话:做好账、开好票、报好税!平平安安做个好会计,让企业省心、也让家人放心!

❹因此企业只有真实的、准确的取得进项发票,并同样真实的、准确的开具销项发票,才是根本解决企业的税负重的问题,企业才可安全地长久经营下去!

财税新政日新月异,营改增后续工作的重担加上金税三期上线后的频频预警,以及税务稽查下的严征管,逼迫财务人员必须天天学习。只想不劳而获、故步自封的会计必将被淘汰出局!

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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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税务检查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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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税务专项检查被查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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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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