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协会章程

2020-03-01 18:50: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庄浪县永宁乡葛峡村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葛峡村扶贫互助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资金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扶贫。通过创新扶贫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会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国家扶贫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庄浪县扶贫办、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庄浪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甘肃省庄浪县永宁乡葛峡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具体负责扶贫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以及农户借款所交纳占用费的收支等管理;

(二) 组织和引导贫困村农民利用互助资金发展生产,提高收入;

(三) 组织村民利用公益金发展村内公益事业;

(四)通过以资金的民主管理为纽带,引导和促进贫困村村民实现生产和购销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等农村经营新机制;

(五)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

(五)申请加入本会要交纳互助金。贫困户入会可免交或少交互助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按规定可借用互助资金;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互助金;

(五)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征得2∕3以上会员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四)无特殊理由拖欠借款不还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决定互助资金运作的具体操作规程和违规处罚规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6名会员组成,并保证有会员加入的每个自然村都有一名会员成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成员、秘书长等领导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并保障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安全运行;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村委会的联系与协调;

(八)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和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村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愿意承担管理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理事会相同,但必须有一名以上贫困户代表。

本会理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五)监督理事会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七)接受会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

(三)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

(四)农户返还的借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入会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的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的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互助资金的使用。

(一)互助资金本金不能用于分配,仅限用于入会会员农户借款,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

1.借款用途:农户借款原则上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对改变用途、转借他人、偿还其他欠款的,本会有权收回借款,并收取占用费。

2.借款的额度、期限和占用费率:互助资金的借款为小额借款,单笔借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占用费率按5%/月收取,按6%∕年收取。

3.优先发放贫困户借款。每年贫困户借款人数不得低于入会贫困户的50%;贫困发生率在30%以上的贫困村,协会成立第一年,贫困户借款笔数应占当年发放借款笔数的30%以上,二到三年内达到60%以上。

(二)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运行成本、公益金、公积金三项开支。 1.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运行成本的提取要有利于持续发展。

2.公益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公益金。用于贫困户或村内公益事业;

3.公积金。扣除运行成本和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本金。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

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退还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剩余的资金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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