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1:00: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伤保险申报流程及经办要点
一、工伤职工转移工伤保险关系
申报表格: 津社保工支字4号表 申报方式: 单位填报 办理时间: 每月26-次月8日
业务要件: 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特别提示: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供两份工伤4号表)
第一步:用人单位需在征缴科办完在职减员手续后,再到工伤科办理工伤职工在职减少。(填制一份工伤4号表)
第二步:待支付科办理退休审批后,持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在工伤科办理1-4级退休人员补养老金差额核定。(再填制一份工伤4号表)
(二)办理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两份工伤4号表)
用人单位需提供本财务部门给予工伤职工本人一次性就医补、就业补助金的发放凭证,由职工本人签字(留存复印件),提供劳动局《解除、终止合同退工名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五至六级工伤职工转入托管中心(需提供两份工伤4号表)
转入托管中心人员不需提供一次性就医补、就业补的发放凭证,待转入后直接核定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二、职工工伤保险药费申报
(一)工伤门诊(包括康复门诊)药费申报材料:
申报表格:(津社保工支字25号)、(津社保工支字23号) 申报方式: 单位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14日-20日(节假日不顺延) 业务要件:
1、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退单)表(津社保工支字25号)2份
2、天津市工伤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支付审核单1份(23号)
3、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5、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6、药费单据(红蓝两联、加盖现金收讫章)、明细、处方(有药费者提供),贴于粘贴单上。
7、检查报告复印件(X光片、CT、核磁等)
(二)工伤住院(包括康复住院)药费申报材料:
1、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交接(退单)表(津社保工支字25号)2份
2、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工支字20号)1份
3、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原件,需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5、住院收据(红蓝两联、加盖现金收讫章)
6、住院汇总明细(原件,粘贴于A4纸上)
7、病案(包括首次病程、出院小结、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 特别提示:
1、申报时间: 每月14日至20日办理工伤职工药费的申报
2、工伤就医不能刷医保卡结算。
3、发生工伤后的急救治疗不限医院,伤情稳定后须到60家工伤定点医院(见附件)诊治。
4、未定伤残等级前发生的药费必须在停工留薪期内,方可报销。
5、鉴定等级后仍需治疗的,需填写《继续治疗申请表》报工伤科批准后方可治疗。
三、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住院联网手续)
办理时间:住院后5日内 业务要件:
1、住院证(加盖医院住院处章)
2、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
办理日期:所有工作日 业务要件: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2、伤残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特别提示:
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需工伤职工本人认可后方可进行待遇核算。
五、供养亲属待遇支付
业务要件:
1、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工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该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
4、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
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六、康复治疗
停工留薪期内的医疗康复:
1、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及单位申请
3、康复计划书(医院开具)
4、康复评估报告(第二次及以上者、医院开具)
5、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6、最终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7、如需住院,需同时带住院证,办住院资格确认书。 特别提示:
1、认定等级后需进行康复治疗需于劳动局办理审批后,再按照上述医疗康复备件办理
2、在停工留薪期内,医疗康复累计满9个月后仍需康复者,需到天津市职工医院和同安医院进行康复。
3、涉及民事赔偿并需康复治疗者,不予开具康复确认书。
4、工伤认定批准前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可先行康复,待认定结论登记后再补办康复确认书。
七、外地就医申办手续
1、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持异地就医申请到参保分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审批表》,填写申请异地就医的理由,并持此审批表到指定的转诊责任医院,由转诊责任医师填写疾病具体情况和转院意见,并由医院医保科盖章后送至分中心工伤科。
2、确定以下医院为转诊责任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综合)、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综合)、天津市天津医院(骨伤)、天津市环湖医院(颅脑损伤)、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天津市职工医院(尘肺病)、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院附属医院(颅脑损伤、烧伤)、天津市眼科医院(眼科疾病)。
由上述医院选定相应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生作为转诊责任医师,并上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3、确定以下医院为转诊接收首选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疑难病症)、北京积水潭医院(骨科), 北京市天坛医院(颅脑损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业病)、北京同仁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
因病情特殊需转往北京市其它医院或外省市医院的,需由转诊责任医院提出明确转诊依据,拟转医院应为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分中心负责向责任医院核实具体情况,并报市中心审批。
4、异地就医申请条件
1) 本市医疗单位医疗资源或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治疗需要的; 2) 发生工伤在异地进行骨折内固定治疗,愈后需取出内固定物的; 3) 发生工伤在异地进行救治后,出现严重后遗症,为保持治疗连贯性仍需在当地处理的;
4) 其它经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审定的特殊疑难杂症等情况。
八、民事赔偿
1、用人单位申报涉及民事伤害赔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须提供与赔偿结论相关的法律文书原件(留存复印件)。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2、如赔偿结果无明细,则按照总额比对的方法进行结算,并提供本人书面同意书。赔偿结果有明细者,按照分类比对的方法结算。 特别提示:
工伤职工与第三方就赔偿事宜达成最终协议,并且赔偿款已支付到位方可申请进行工伤待遇结算。
南开社保工伤科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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