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2020-03-02 19:19: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伤保险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一、工伤认定流程说明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3、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的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尔后再按程序以书面形式申报工伤。

4、提出工伤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6)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材料。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7、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说明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县、区属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由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签发意见后上报。

3、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1)兰州市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兰州市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3)《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以及《职工因工负伤工伤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负伤职工治疗医院签署治疗终结意见,用人单位签发是否情况属实的意见;(5)加盖治疗医院病案室红色印章的原始住院治疗全部病历,包括特检资料复印件;(6)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7)职工本人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书面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流程说明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需用人单位到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已参保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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