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岗位职责

2021-04-28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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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完善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沈社发[2003]5号)、《关于推进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工作的实施办法》(沈社办发[2004]8号)和《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社办发[2005]5号)精神及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区县(市)政府授权的,承担个体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业务的工作机构,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分中心按其驻地行政区划分工作范围,按个体参保人员户口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参保准入条件,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经办。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我市农业户口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城镇户口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在企、事业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我市农村户口在企业从业期间缴费累计满五年,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6、其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按个体政策参保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我市企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省直企业、国家行业部门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事业单位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军队和武警转业、复员退伍官兵,在部队的服役年限,经劳动部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从业人员,持工商银行结算帐户、户口本、一寸照片(失业、并轨人员持接续通知单、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征缴机构填写“个体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提供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银行结算帐号不能空号、人为编号,不能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存折帐户。

第七条 各分中心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签订的“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核实后,依据身份证号码或职工编号,通过查询业务系统确认后,为其办理新参保或转入手续,登记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费信息。

第八条 个体缴费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分中心财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缴费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按个体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我市上年(指上一社保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允许预缴、趸缴,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部分,按日加收利息和2‰滞纳金。

第十条 银行代扣缴费是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方式。个体从业人员缴纳2001年7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均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员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个人代扣缴费帐户首次预留资金不得低于三个月应缴费额,此后每月的预留资金应大于一个月应缴费额。

第十一条 外埠驻沈非法人分支机构,雇佣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从业人员和临时用工,银行代扣缴费需要报销凭证的,各分中心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和工商银行打印的代扣缴费凭证,与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核对,为其开具收据,经办人签字后,由参保人到财务部门加盖财务印章。

第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体从业人员补缴2001年6月底以前欠费,由分中心进行核定、征收;补缴间断期的欠费、距退休年龄不足三个月及其他应急情况的可进行现金收缴。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工商注册所在地对应的分中心实行属地征收。

第四章 个体参保人员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统筹范围内转移,持企、事业单位用工或户口迁移证明,到缴费所在区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持相关证明到转入所在区分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五条 个体参保人员因工作调转到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持转入单位的用工或户口证明,到参保分中心申请转移,分中心按规定时限报送市中心个体处,由个体处将转移手续移交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第十六条 个体参保人员转移到省外城市(包括省属事业单位)时,持用工或户口证明,到分中心办理转移业务。由转移人持转移手续到市中心办理基金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从统筹范围外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参保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据的《转移单》,到市中心财务处查询,确认资金到帐户后,将《转移单》交市中心个体处,转移人员持个体处出据的转移手续到分中心个体科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外省转入我市参保人员,在原籍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97年底前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个体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区分中心申请办理退休,分中心为其打印“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帐户确认表”,其退休(职)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认定时间为准。

第五章 一次性支付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个体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出国定居时,提供死亡证明或出国定居及户口注销证明,其继承额或返还额为在企业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按个体缴费政策缴费期间的个人帐户本息及个人帐户外个人缴费本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二条 个体从业人员重复缴费(即按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同时又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银行代扣缴费除外),依据原始缴费收据和重复缴费证明,退付按个体政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各分中心根据退付工作量,合理安排退付时间,保证退付人员及时足额领取退付款。特殊情况,与当地财政沟通,增加退付批次,缩短退付时间。

第六章 实务手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代扣缴费协议书、重复缴费退付、统筹范围外转入、一次性支付手续、错误信息更改等实务列入档案管理,中长期保存;新参保的养老保险登记信息采集表、统筹范围内转移手续、统筹范围外转出、其他随机性文书实务列为资料管理,保存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名章,是经办业务的有效证据,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等公章由专人使用保管;经办人名章统一式样,专人专用,离职收回。变更印鉴时,以旧换新。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的文件,记录反映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和时效

性,是养老保险经办活动的准则和工具。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是解决专门问题处理个案的依据,各级经办部门要按发文时间编制保管。

第二十七条 各分中心使用的《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等财务票据,接受财务部门管理,履行请领、使用、核对、回收手续。

第七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权限实名制,经办人业务操作必需使用本人姓名;一般权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中心个体处申请使用;专项权限个体处征得分中心同意直接授予使用人,以责任书形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一般权限使用人调离岗位或业务工作内容变动时,市中心个体处进行登记及时授予或收回操作权限。

第三十条 专项权限只限被授权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规定引发的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科长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项权限使用人短期离岗时,分中心要及时上报市中心个体处,更改密码后,由科长临时使用;分中心更换使用人应提前一周向个体处报告,个体处对接替人员考察后,另行授权。

第三十二条 权限使用人应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经常调换操作密码,防止被他人盗用,当发生口令遗失时,立即向权限管理人报告,及时进行更改。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分中心对其经办行为负责,接受市中心对违规操作的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分中心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中心裁决,分中心按裁决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分中心建立保户投诉接待制度,认真调查化解矛盾,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般问题谁经办谁负责,不得推诿、扯皮、越级上访。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单方面出具相关间接材料要求修改个人帐户数据时,分中心应查对业务档案或记帐凭证,确认后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个体从业人员在企业投保期间个人帐户信息错误,由企业处(科)负责修改;在个体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信息错误,由个体科负责修改。

第九章 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中心采取网上监控、投诉管理、现场督查、纠正偏差,下达整改指令,发布情况通报等方法对分中心业务运行情况实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市中心以处室工作人员和分中心科长为重点对象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分中心对经办人员进行应用操作培训,做到科员岗位型专业化,科长技能型专长化,机关综合型专家化。

第四十条 对业务科考核采取日常记录与定时验收相结合,中心针对各时期重点工作确定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按月发布综合评价指数。

第四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分实际操作和政策应用,通过考核认定从业资格、经办能力和工作绩效。

第四十二条 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前期没有发现、当期暴露的问题,业务机关认为属严重违规或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扣减当期考核成绩。

第十章 市中心个体处

第四十三条 个体处是养老保险中心个体工作的业务部门,是分中心个体业务指导机关,负责个体养老保险经办的日常工作,其职能是调研、谋划、服务、监管。

第四十四条 根据政府有关个体养老保险方针政策,制定业务工作计划、运行规则、实务手

续和作业标准。

第四十五条 对各分中心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协助处理疑难问题、调节业务纠纷,维护业务秩序。

第四十六条 承办省直、国家行业部门驻沈企业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受理统筹范围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七条 承接修改各分中心上传的各种不准确的信息、办理一次性退付业务。

第四十八条 协调工商银行完善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银行代扣缴费工作、即时做实个人帐户。

第十一章 违规惩罚

第四十九条 违规责任分为三级。一级为轻度违规;二级为中度违规;三级为重度违规。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实行过错责任赔偿。

第五十条 一级违规差错金额在千元下下或违规范操作在3条以下的(不含银行代扣缴费),分中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制定整改措施,适度扣发奖金。

第五十一条 二级违规(一级违规累计二次)差错金额在千元以上,参保人员到市中心投诉,调离岗位,系统内通报批评,扣发半年奖金。

第五十二条 三级违规(一级违规三次、二级违规二次)差错万元以上、违反专项权限管理规定,因服务态度和业务质量问题,参保人到市级以上部门投诉,或事件被媒体播发。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待岗反省扣发年度奖金,取消科室年终评比资格。

第五十三条 银行代扣操作失误,影响中心向工商银行传递数据盘,造成迟滞扣缴或每月错误数据在2条以上、全年错误数据在5条以上的,按三级违规责任处理;低于上述条件的按一级违规处理;累计两次一级违规的,按二级违规定处理。分中心每月错误数据在5条以上,全年错误数据在12条以上,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涉及保险政策和经办原则问题不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做主张,因违规操作酿成群体上访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分中心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取消分中心年终评比资格。

第五十五条 责任事故实行报告制度,在责任发生或发现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经办部门应加强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建设,为投保人提供方便高效服务。第五十七条 各分中心要在办事大厅建立巡视制度,在投保高峰期建立应急方案,增开经办窗口,分散工作风险,保证人员和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各分中心在个体业务经办过程中,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沈社发[2002]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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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凡属当地政府规定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领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0日内,应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 1 办机构提出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五)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登记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明。

第二节 变更登记

2 第八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及时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㈠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

3 ㈡跨统筹范围转出的; ㈢单位转制为企业的; ㈣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5),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㈡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㈢政府编制部门关于该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文书; ㈣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账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

第十四条 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社会保险登记证;

㈡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

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㈣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㈤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4 第十五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㈡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㈢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㈣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㈤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登记环节将初审意见送征缴、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及经办其他险种的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的,申请补办手续时,登记环节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审核。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第三章 征 缴

征缴环节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编制征缴计划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第十八条 征缴环节按月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2)、《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3),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㈠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㈡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

5 ㈢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除按本节第十八条规定填报有关表格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时,征缴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并提供身份证件等证明。

第二节 缴费核定

第二十一条 征缴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缴费申报表格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后,办理缴费人数增减核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征缴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或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申报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将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2)或《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反馈申报单位或个人,同时将核定结果送财务管理环节复核。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文件依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第二十三条 征缴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结果,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5-1)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㈠》(表3-5-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㈡》(表3-5-3),送财务管理环节复核。

第二十四条 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通知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中断缴费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3-6)。

第三节 费用征收

第二十五条 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环节开具委托收款书,交财务管理环节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其他方式缴费的,财务管理环节按不同缴款类型实施收款,并开具收款凭证。

㈠支票收款: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的支票,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同时填制银行进账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㈡其他方式:电汇、本票等通过银行办理收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不得收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征缴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表3-7),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8);逾期拒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第二十八条 征缴环节每月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表3-7),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账,送账户管理环节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节 补缴欠费

第二十九条 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账,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3-9),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补缴欠费。

第三十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㈠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㈡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7 ㈢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㈣欠费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3-9)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征缴环节予以受理,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收款。

第三十二条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征缴环节受理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环节处理。

第三十三条 征缴环节依据财务管理环节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环节传来的核销处理信息,编制征缴台账,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按月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欠费台账,并通知账户管理环节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节 编制征缴计划

第三十四条 征缴环节与财务管理环节每年根据本年度参保人数、基金收缴情况,共同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征缴计划经批准后,征缴环节将其下达给下级社保机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征缴环节应根据计划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及时总结各地经验,提出督导改进意见。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包括建账、记账、转入、转出、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终止缴费账户处理、对账等内容。

第一节

建账与记账

8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环节(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三十八条 账户管理环节每月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到账信息,记录个人账户当期记账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账户记账额。

第三十九条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账户环节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四十条 账户管理环节每年应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二节

转 入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转入的,账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和有关资料后,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手续。要求其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1)等,并予审核。

(一)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

(二)要求提供历年缴费明细。

第四十二条 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1)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需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无误后,再续记个人账户。

第三节

转 出

9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出的,账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账户转出手续,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㈠身份证件;

㈡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㈢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等; ㈣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 账户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台账,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

第四十五条 审核无误的,账户管理环节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1)。

㈠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同时反馈征缴环节。

㈡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送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账户信息,同时通知征缴环节。

第四节 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中断缴费的,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等信息,确认个人账户记录,封存其个人账户,并按月计息。

10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确认原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账户记录。

第五节 终止缴费账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终止缴费人员,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等信息,确认个人账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1)。

第四十九条 对办理离退休(职)的,账户管理环节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1)等送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后,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五十条 对缴费人员在职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和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有关信息,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五十一条 账户管理环节每月应对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形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六节

对 账

第五十二条 账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4-3),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4-3)核对后无异议的,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其签字确认。

11 第五十四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4-3)提出异议的,账户管理环节予以复核,并与征缴环节核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第五十五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㈠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㈢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以上人员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1),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身份证; ㈡户口簿; ㈢参保人员档案;

㈣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㈤第五十五条第三类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㈥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2 ㈠退休审批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㈡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㈢申报人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㈣对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的,需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㈤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

㈥省、市规定的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待遇审核环节通过所在参保单位将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对有举报的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计算申报人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1)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离退休(职)人员信息,通知征缴费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

第六十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数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下同)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二节 待遇调整审核

第六十一条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账,送待遇支付环节。

13 第六十二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数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须修改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三节 一次性待遇审核

第六十三条 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领人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㈠身份证;

㈡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㈢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 ㈣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六十四条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将有关信息送账户管理环节,接到其反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后予以复核。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六十五条 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须修改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四节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第六十六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5-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㈡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14 ㈢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㈣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表格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5-2),并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六十八条 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须修改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六章 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第六十九条 待遇支付环节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账户和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

第七十条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账,生成发放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

第七十一条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送财务管理环节,同时将发放数据送社会化发放机构。

15 第七十二条 待遇支付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第二节 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

第七十三条 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5-2),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第七十四条 待遇支付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账。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按月支付的,按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

第三节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七十五条 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㈠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等;

㈡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㈢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十六条 待遇支付环节对上述证明进行确认。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协查认证。

第七十七条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㈠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付; ㈡对被判徒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

16 ㈢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第七章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环节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

第七十八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养老保险费到账信息,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表3-7),反馈征缴和账户管理环节。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将基金到账情况通知账户管理环节。

第七十九条 每月末,财务管理环节将收入户存款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第八十条 财务管理环节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税务等部门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第二节

第八十一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第八十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将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账户。

第八十三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账户管理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与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付。

17 第八十四条 发生一次性待遇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从“支出户”支付。

第八十五条 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第八十六条 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待遇支付、账户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八十七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账凭证: ㈠社保机构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5-1)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㈠》(表3-5-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㈡》(表3-5-3),填制记账凭证。

㈡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㈢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财政专户”时,根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填制记账凭证。

㈣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㈤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18 ㈥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十八条 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㈠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5-2)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㈡对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㈢对跨统筹地区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账户管理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㈣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㈤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十九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九十条 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财务管理环节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九十一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节

第九十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省级经办机构要根据下级经办机构预算,编制下年度调剂金收支计划。 第九十三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节

第九十五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九十六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 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环节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对象稽核

第九十七条 稽核监督环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㈠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㈡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20 ㈢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㈣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十八条 稽核监督环节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8-1),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㈠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㈡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1.查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2)、《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3)等,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情况:

2.查阅《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㈢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1.核查离退休(职)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生存证明,或通过指纹认证等手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

2.审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在校证明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行为。

㈣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1.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履行还款协议。

21 2.对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监督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信息后,对单位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并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征缴环节。

㈤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8-2),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一百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8-2)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8-3)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一百零一条 稽核监督环节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环节通知征缴环节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8),或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8-5),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稽核监督环节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零四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监督环节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㈠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22 ㈡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账户记录的真实性;

㈢抽查离退休(职)人员缴费情况及个人账户等原始资料,验证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㈣抽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㈤抽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

㈥抽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㈦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稽核监督环节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环节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统计工作的业务处(科)传送本环节业务台账。统计处(科)对各业务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环节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一百零七条 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23 第一百零九条 社保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附: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2-3) 4.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 5.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5) 6.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6)

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表减)明细表(表3-1) 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2) 9.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3-3) 1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4) 1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5-1)

1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一)(表3-5-2) 1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二)(表3-5-3) 1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3-6) 15.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表3-7) 16.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8) 17.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3-9) 18.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1)

24 1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4-2) 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4-3) 2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表5-1) 22.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5-2)

2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 24.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8-1) 25.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8-2) 26.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8-3) 27.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4) 28.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8-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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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一、失业保险立户

(一)需提供以下材料:1-5项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第6项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月(年)报表、劳动情况季(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火炬大厦4楼统计中心领取)。5.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6.《失业保险立户登记表》(表1-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缴费起始时间填写次月)(表1-2)及电子表格,携带U盘拷备(3份)

(二)办理时间:每月5-19日

二、失业保险的缴纳和人员增减变更

(二)注意事项:

1.填报增加表时,增加时间和缴费起始时间必须为填报时间的次月,姓名中间不要有空格。

2.填报减少表时,结束工作时间填报当月,须注明减少原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不能更改。

3.增加表、减少表均为当月填报,次月开始执行,需在增、减表上标明本单位失业保险编号和联系电话,增减3人以上(含3人)需提供电子文档。4.缴费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申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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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立户

(一)需提供以下材料:1-5项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第6项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月(年)报表、劳动情况季(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火炬大厦4楼统

计中心领取)。

5.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6.《失业保险立户登记表》(表1-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

报表》(缴费起始时间填写次月)(表1-2)及电子表格,携带U盘拷备(3份)

(二)办理时间:每月5-19日

二、失业保险的缴纳和人员增减变更

(二)注意事项:

1.填报增加表时,增加时间和缴费起始时间必须为填报时间的次月,姓名中间不要有空格。

2.填报减少表时,结束工作时间填报当月,须注明减少原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不能更改。

3.增加表、减少表均为当月填报,次月开始执行,需在增、减表上标明本单位失

业保险编号和联系电话,增减3人以上(含3人)需提供电子文档。

4.缴费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60%申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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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业务咨询

1、办事流程

(一)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企业全部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合同期在1年以下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2)企业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程序及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证件和资料。县社保局应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2)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遇假期顺延)向县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手续,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县社保局应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报参保缴费,由参保人员直接到县社保局征收窗口和委托的银行指定缴费网点申报缴费。

(三)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1)缴费方式: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可通过银行承付,也可直接到社保局缴费。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到县社保局征收窗口申报缴费,也可以在县社保局委托的银行指定缴费网点申报缴费。

(2)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缴费工资的20%缴纳。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一类行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二类行业中的建筑业、运输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它行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三类行业中的化工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它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

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补缴费办法:

按照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的意见》(泸市劳社养

[2004]67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经县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应依照当期缴费费率,一并缴纳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查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主要以打印对帐单、窗口查询、向社会公告和企业公示为主。凡在窗口查询个人帐户的,须提供缴费单位代码、本人身份证、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方可实现查询。

(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转出:县社保局基金征收股经办人员接到缴费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转入地社保局同意转入联系函(转单位的需提供转入单位的聘用合同)后,进行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打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将上述两表给转出人员单位社保专管员或个人(属省内转移的,只给转出人员单位社保专管员或个人)。

(2)转入:缴费单位社保专管员凭用人单位与转入职工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到县社保局基金征收股办理转入联系手续,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县社保局基金征收股根据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转出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及同意转入联系手续等,进行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将其基础数据登录计算机。

(六)办理退还个人帐户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后,个人帐户退还金额为:原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含利息)和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的本息)。

(2)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退还其个人帐户未领取完的全部余额。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原则上由社保局将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与支付

(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1.35%╳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因病退职的退职生活费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致,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8%。

办理因病退休或因病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金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职工退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个体劳动者参保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死亡的,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人帐户的利息)全补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未领取完的全部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政策

1、退休(职)人员从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机构每月通过银行、邮政按时足额发放每位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社保机构按规定(国发[2000]8号文)、(川劳社办[2002]16号文)每年对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按(劳部厅发[2004]8号文)规定实行全国协查认证,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养老金领取资格认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居住户籍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时停发养老金。

3、退休(职)人员在死亡后的次月停发养老金,按规定火化后,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标准为:800元(泸市府办[2002]107号),一次性死亡救济金,待遇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上月基本养老金的7个月(川府发[1988]170号)。

(三)离退休(职)人员管理政策

1、按泸市府办[2004]号文规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按属地管理原则,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保障所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和联系卡,对退休人员实行表、卡管理。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将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4、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为:凡移交社区(街道、乡镇)管理的退休人员,其档案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继续由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管理;由市、县、区管理企业的企业领导干部的档案由同级组织部门管理。

推荐第6篇:养老保险业务咨询

养老保险业务咨询

1、办事流程

(一)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范围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企业全部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合同期在1年以下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2)企业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程序及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证件和资料。县社保局应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2)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遇假期顺延)向县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手续,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明细表》,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县社保局应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报参保缴费,由参保人员直接到县社保局征收窗口和委托的银行指定缴费网点申报缴费。

(三)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1)缴费方式: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可通过银行承付,也可直接到社保局缴费。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到县社保局征收窗口申报缴费,也可以在县社保局委托的银行指定缴费网点申报缴费。 (2)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缴费工资的20%缴纳。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一类行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二类行业中的建筑业、运输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它行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三类行业中的化工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其它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泸州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补缴费办法:

按照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的意见》(泸市劳社养[2004]67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经县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应依照当期缴费费率,一并缴纳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查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主要以打印对帐单、窗口查询、向社会公告和企业公示为主。凡在窗口查询个人帐户的,须提供缴费单位代码、本人身份证、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方可实现查询。

(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转出:县社保局基金征收股经办人员接到缴费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转入地社保局同意转入联系函(转单位的需提供转入单位的聘用合同)后,进行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打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将上述两表给转出人员单位社保专管员或个人(属省内转移的,只给转出人员单位社保专管员或个人)。

(2)转入:缴费单位社保专管员凭用人单位与转入职工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到县社保局基金征收股办理转入联系手续,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县社保局基金征收股根据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转出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及同意转入联系手续等,进行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将其基础数据登录计算机。

(六)办理退还个人帐户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后,个人帐户退还金额为:原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含利息)和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的本息)。 (2)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退还其个人帐户未领取完的全部余额。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原则上由社保局将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与支付

(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1.35%╳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因病退职的退职生活费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致,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8%。

办理因病退休或因病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金额=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

职工退休后死亡继承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个体劳动者参保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死亡的,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人帐户的利息)全补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未领取完的全部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政策

1、退休(职)人员从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机构每月通过银行、邮政按时足额发放每位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社保机构按规定(国发[2000]8号文)、(川劳社办[2002]16号文)每年对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按(劳部厅发[2004]8号文)规定实行全国协查认证,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养老金领取资格认相关证明材料和本人居住户籍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时停发养老金。

3、退休(职)人员在死亡后的次月停发养老金,按规定火化后,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标准为:800元(泸市府办[2002]107号),一次性死亡救济金,待遇标准为退休人员死亡上月基本养老金的7个月(川府发[1988]170号)。

(三)离退休(职)人员管理政策

1、按泸市府办[2004]号文规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按属地管理原则,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保障所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和联系卡,对退休人员实行表、卡管理。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将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4、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为:凡移交社区(街道、乡镇)管理的退休人员,其档案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继续由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管理;由市、县、区管理企业的企业领导干部的档案由同级组织部门管理。

推荐第7篇:温州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温州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

目 录

一、定点单位管理 .........................................1

二、目录管理 .............................................2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数据库 ...............3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数据库 .......................3

(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据库 ...........................3

(四)疾病目录数据库 ...................................3

(五)医保定点单位内设科室及执业医师数据库 .............3

(六)特殊病种及支付范围数据库 .........................4

(七)异地就医医保定点单位数据库 .......................4

三、参保管理 .............................................4

(一)现有医疗保险种类 ................................4

(二)参保单位和个人 ..................................5

(三)重复参保管理 ....................................6

四、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 .........................6

五、证卡管理 .............................................8

六、缴费管理 .............................................8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 ....................8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 ...................10

(三)大病医疗救助 ...................................11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 .................................12

(五)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 ...................12

第I页

(六)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 ...................13

(七)农民工医疗保险 .................................13

(八)特殊人群医疗保险 ...............................13

(九)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折算 ...........................14

七、个人帐户管理 ........................................14

(一)个人帐户类型和用途 .............................14

(二)个人帐户划建 ...................................14

(三)个人帐户年终统算和结息 .........................17

(四)个人帐户转出和清算 .............................17

八、就医管理 ............................................17

(一)转外就医管理 ...................................18

(二)异地定点管理 ...................................20

(三)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21

(四)公务员慢性疾病门诊管理 .........................22

(五)临时外出人员急病就医管理 .......................22

(六)参保人员白名单管理 .............................23

(七)参保人员黑名单管理 .............................23

九、医疗费用管理 ........................................23

(一)费用支付范围 ...................................24

(二)费用支付条件 ...................................25

(三)医保待遇标准 ...................................29

(四)费用审核和结算 .................................35

第II页

(五)限量支付管理 ...................................37

十、基金管理 ............................................38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38

(二)医保定点单位费用结算 ...........................38

(三)窗口报销费用结算 ...............................39

(四)医保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39

(五)个人帐户异地转入 ...............................40

(六)医疗保险费退回处理 .............................40

(七)医保定点单位保证金返还 .........................40

(八)代收代付款项的结算 .............................40

(九)市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算 .................40

(十)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算 .................42 十

一、稽核监督 ..........................................43 十

二、特殊人群管理 ......................................44

第III页

为推进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暨医保“一卡通”工程,温州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流程,参加温州市医疗保险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在温州市内就医、购药,通过温州市医保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直接联网结算。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9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5号)规定,制定本业务经办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定点单位管理、目录管理、参保管理、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证卡管理、缴费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管理、基金管理、稽核监督、特殊人群管理等。

本文所指的温州市包括温州市市本级及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温州市区),以及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平阳县、永嘉县、泰顺县、文成县和洞头县八个县(市),以下简称温州市各地。

一、定点单位管理

就医联网结算按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以下统称医保定点单位)。

各地人社部门对市级统筹前已确定的和新申请的医保定点单位,按全市统一的定点准入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并授予标牌。

第1页

温州市内有意申报浙江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表格一),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报送市医保中心汇总后,上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辖区内取得医保定点单位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全市统一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书》,并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该协议的补充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医保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管理实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把跨辖区和省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纳入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范围。医保定点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取消其医保定点单位资格,并收回标牌。

二、目录管理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05版)》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5号)精神,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医保数据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温州市医保目录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市有关医保目录和数据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有关医保目录和数据库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

市医保数据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数据库、基本医

第2页

疗保险医用材料数据库、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据库、疾病目录数据库、医保定点单位内设科室及执业医师数据库、特殊病种及支付范围数据库、异地就医医保定点单位数据库等管理数据库。全市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医保定点单位应从温州市医保管理服务平台下载并及时更新,确保与市医保数据库一致。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数据库

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05版)》中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数据库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数据库建库、管理和使用规定按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用材料数据管理的通知》(温劳社医〔2011〕58号)文件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据库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据库建库、管理和使用规定按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用材料数据管理的通知》(温劳社医〔2011〕58号)文件执行。

(四)疾病目录数据库

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执行。医保定点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结算费用的同时,及时规范上传疾病诊断信息。

(五)医保定点单位内设科室及执业医师数据库

医保定点单位负责单位内部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审核,填写《温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科室及执业医师申报名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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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其电子文档,并提供相关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经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汇总,由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报市目录管理办公室统一建库,将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内设科室、医师的名单根据《医院内设科室及执业医师目录的编码规则》(表格三)建立数据库,日常维护实现程序化、规范化、动态化备案管理。

(六)特殊病种及支付范围数据库

制定特殊病种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可支付范围(另行发文),规范特殊病种医疗保险门诊支付范围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医学技术的发展与统筹基金收支以及各地参保人员合理治疗需求等情况,对支付范围进行调整补充。对超出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异地就医医保定点单位数据库

根据温州市、杭州市和上海市医院等级为三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人社行政部门认定)及省内其他已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单位情况建立数据库,规范参保人员转诊就医、购药行为。市目录管理办公室根据以上三地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内其他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单位变化情况进行数据库管理和维护。

三、参保管理

(一)现有医疗保险种类

温州全市目前的医疗保险种类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人员医疗保险[包括农民工医疗

第4页

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家工作人员子女统筹、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配偶医疗保险、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套改后为六级以上)医疗保险、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医疗补助、195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市属企业军转企和政转企并曾享受“供给制”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等]。

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单位和个人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和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统筹。

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他法定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当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具有温州市区非农户籍、尚未参加温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生)、城镇非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

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幼儿园未满18周岁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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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学生儿童,以及市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

温州市区用人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或市区外非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经本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可参加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本市其他地区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按各地规定执行。

特殊人群,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子女、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配偶、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套改后为六级以上)、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保人员、195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市属企业军转企和政转企并曾享受“供给制”的退休人员等,应当按规定参加各自的医疗保险(补助)。

(三)重复参保管理

以下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保和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保险。

四、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

温州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按《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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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84号)和《温州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的补充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流程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前按原参保地规定先办理暂停参保手续。

(三)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带相关材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表格四),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表格五)。

(五)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生成《参保凭证》(表格六)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表格七)传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六)参保人员有个人帐户的,办理个人帐户清算划转手续。

(七)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的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八)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个人帐户转移金额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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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对金额进行核对后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五、证卡管理

全市参保人员使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制作严格按照国家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社会保障卡由统一的管理部门(温州市区为市民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信息采集、发放和更换。

医疗保险专用证历本由指定部门按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的格式要求,参照温州市通用门诊病历本样式印制,并负责发放和更换。

六、缴费管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

1、参保单位住院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6%),按月缴纳。

其他参保单位:

(1)在职人员:按本单位全部在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6%),按月缴纳;

(2)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温州市区为2000年10月1日)后(含)陆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为其补足20年;

(3)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温州市区为2000年10月1日)前(不含)已退休、退职人员,用人单位按“参保当年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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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6%)×12个月×退休退职人员应缴年限”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温州市区分期缴纳期限为3至10年)。退休、退职人员应缴年限计算标准为:70周岁(含)以下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年限参照“其他参保单位”的在职人员,按年度缴纳,逐步过渡到按月缴纳;

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按“参保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6%)×12个月×20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3、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2%)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含退休、退职人员)按本年度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2%)按月缴纳。

4、住院医疗保险费欠缴和补缴: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税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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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按年度缴费的,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缴费即视为中断缴费;按月缴费的,3个月不缴费即视为中断缴费。

中断缴费后选择补缴的,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足中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承认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新缴费开始6个月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首次参保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参保前的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参加门诊医疗统筹,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下列规定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3.5%)按月缴纳,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门诊统筹,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5.5%)按月缴纳。

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前用人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如与温州市区不一致,按各地政策规定执行)。

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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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3.5%)一次性缴纳(温州市区财政补助50%),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70周岁(含)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后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3.5%)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医疗保险费欠缴和补缴: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后重新缴纳并补缴中断期间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可在单位补缴后继续享受中断期间的门诊统筹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中断期间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可享受中断期间的门诊统筹待遇。

(三)大病医疗救助

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统筹费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1、在职人员每人每月按各地的缴费标准(温州市区现为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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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2、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按各地的缴费标准(温州市区现为9元)按年度缴纳,逐步过渡到按月缴纳;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各地的缴费标准(温州市区现为3元),由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按月缴纳。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暂按本单位全部公务员(含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一定的比例(温州市区现为8%)按月缴纳,今后根据收支状况可对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缴费比例中,部分(温州市区现约为3%)用于公务员个人帐户补充,剩余部分(温州市区现约为5%)用于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补助。

(五)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一个年度内缴费额不再变动:

1、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共同负担(温州市区现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30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80元)。

2、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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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补助。

(六)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

1、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共同负担(温州市区现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10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30元)。

2、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以及孤儿,个人可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可由财政全额补助。

已按规定缴纳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的,一个年度内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不再变动。

(七)农民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全部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2%),按月申报缴纳。

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八)特殊人群医疗保险

国家工作人员子女、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配偶、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套改后为六级以上)、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保人员、195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市属企业军转企和政转企并曾享受“供给制”的退休人员等缴纳医疗保险费按各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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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疗保险参保年限折算

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原因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各地的折算标准计算。

七、个人帐户管理

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采用年初预划、年度内统筹使用、年终实际结算的形式进行管理。个人帐户管理主要包括个人帐户的类型和用途、个人帐户划建、个人帐户年终统算和结息、个人帐户转出和清算等部分。

(一)个人帐户类型和用途

个人帐户分当年个人帐户和历年个人帐户两部分。当年个人帐户指在当年医保年度内按政策规定划入的部分,历年个人帐户指当年没使用完的结转部分。

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急)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急)诊医疗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自理和自负的医疗费用。

(二)个人帐户划建

根据个人参保缴费情况,个人帐户采用预划、实划、年终统算和结息等形式进行划建:

1、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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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初预划

上年度已参保的人员,每个医保年度开始预划当年度的个人帐户。划建月数为12个月。

划建年龄段计算:正常参保缴费的在职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身份证号中的出生日期为准计算年龄段,如无身份证号,以该人员类别的最低额度划建。

(2)年度内新参保人员的预划

对于年度内新参保的人员,从参保登记的下月开始预划,预划月数为下月(缴费当月)到年度的最后一个月。

2、实划 (1)补缴实划

门诊医疗保险费补缴后,根据参保人员应缴年月,按实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应缴年月在当年度的划入当年帐户,应缴年月早于当年度的划入历年帐户,如划入时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已清算,则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

(2)异地帐户转入

参保人员异地转入,个人帐户按实际转入的当年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划入。因办理转移手续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补缴次月补划个人帐户。

3、划建比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划建: 在职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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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2%)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实计入个人帐户。

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基数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3.5%)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温州市区具体比例现为:45周岁以下的,按1%划入;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1.3%划入;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2%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2.3%划入] (2)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划建:

职工个人(不含退休、退职人员)按本年度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2%)全部划入。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温州市区现为2%),按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温州市区具体比例现为: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1.5%划入;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缴费基数的1.8%划入;退休或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2%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2.3%划入]。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温州市区现为8%)中,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充(温州市区现具体比例为: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2.2%划入;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缴费基数的2.8%划入;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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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缴费基数的4.7%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缴费基数的5.2%划入)。

(三)个人帐户年终统算和结息

个人帐户在年终统算后,当前医保年度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在下一个医保年度可结转为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计息。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门诊医疗变动的(含险种变动、中断后再参保等),其个人帐户在该年度内暂不变动,即不再重新预划帐户,直至该年度末再根据该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统筹实际缴费情况对其个人帐户进行统算。根据个人帐户“实际应划金额”和“实际使用金额”计算出“当年实际余额”。如余额为正数,则结转为个人帐户历年帐户;如余额为负数,则在个人帐户次年帐户中予以调整。

(四)个人帐户转出和清算

参保人员因在本地终止参保(如死亡、出国(境)定居、工作调动等),应该进行个人帐户清算。经清算后当年度个人帐户有透支的,应结清透支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经清算后余额一次性发还本人。

参保人员工作调动的,个人帐户余额可转出到调入地,调入地无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还本人。

八、就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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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定点互认,选择就医”原则,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专用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在全市医保定点单位自由选择直接刷卡就医或购药,按照参保地的待遇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就医地医保定点单位应核验参保人员证卡,做到人、证、卡合一。就诊、购药经过应清晰、完整记载在医疗保险专用证历本上,并与收费项目一致。

就医管理包括:转外就医管理、异地定点管理、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公务员慢性疾病门诊管理、临时外出人员急病就医管理、参保人员白名单管理、参保人员黑名单管理等。

(一)转外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转温州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必须在参保地医保定点单位办理转诊手续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登记。

已办理转外就医登记的参保人员转省内已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可通过省异地就医一卡通平台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转省内未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转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需个人垫付后回参保地报销。

1、转外就医遵循“转上不转下”原则,转入医院是国内上一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要为上海市、杭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应在参保地最高等级医疗机构办理),经主诊医生申请,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初审,医保办审核并登记备案。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转非上海、杭州的三级医保定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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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并填写转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全称)及等级后,应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并登记备案。

3、因参保人员的病情原因,需转二级专科医院,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并填写转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全称)及等级后,还需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并登记备案。

4、需反复进行放化疗人员或定期复查人员(包括住院),应提供明确复查或治疗日期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转诊申请报告,到转出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办理再次转诊手续。

5、申请伽玛刀治疗的转诊人员需提供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所要求的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并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签名、医保办审核盖章的《温州市医疗保险伽玛刀治疗审核单》(表格八)以及相应检查报告单,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伽玛刀治疗限以下适应症之一:(1)颅内直径≤3cm的功能区原发性肿瘤:A.手术难以切除或有手术禁忌;B.经普通放疗后残存灶;C.孤立单发的不能手术的颅内转移灶;(2)病灶直径≤5cm的各种体部恶性肿瘤,且不能手术或有手术禁忌;(3)体部各种恶性肿瘤经普通放疗、适形放疗后直径≤3cm的残留灶或复发性孤立单并发病灶。伽玛刀转诊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上海、杭州二级伽玛刀专科医院。

6、转外就医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第二家,必须持第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或病历记录依据。

7、已办理特殊病种门诊登记的参保人员必须到特殊病门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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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医疗机构办理转特殊病门诊转诊手续,包括跨县(市)门诊就医参保人员。

8、已办理异地定点登记的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9、转外就医登记有效期限为一个月,一次登记只限一次住院或一次门诊疗程。转外就医期间,在市内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特殊病种门诊市内转诊除外)。需回本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到转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注销手续。

(二)异地定点管理

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在市外,按规定办理跨县(市)异地定点登记手续后,选定省内已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单位即可通过省异地就医一卡通平台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选定省内未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单位和异地定点省外医保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需个人垫付后回参保地报销。

1、参保人员在市外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填写《温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定点人员申请表》(表格九),可选择3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由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交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2、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定点登记后,在异地居住期间,在市内就医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紧急情况就医除外)。

3、参保人员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定点登记,登记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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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定点登记注销时,应填写《温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定点人员登记注销表》(表格十),由相关部门确认盖章。

5、参保人员在温州市内办理异地定点登记的,仍可在全市医保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实时联网结算。

转外就医登记、社会保障卡及医疗证历的补发按异地定点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求管理。

6、已办理异地定点登记的参保人员如需转外就医,应由选定的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转外就医管理办法办理转外手续。

(三)特殊病种门诊管理

1、参保人员如需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填写《温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申请表》(表格十一)并出具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2、参保人员应在温州市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三家就诊医院并签订承诺书,已办理异地定点登记的参保人员应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经选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3、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特殊病种门诊登记,并领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历本。

4、参保人员特殊病种认定有困难的应予以备案,待最终认定通过后予以登记,如最终不能认定的则不予登记。

5、参保人自办理特殊病种门诊登记之日起或备案后最终认定通过的备案之日起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6、特殊病种门诊转外就医、购药在省内未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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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异地定点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回参保地报销。

7、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的具体规定按《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四)公务员慢性疾病门诊管理

1、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如需申请慢性疾病门诊治疗,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填写《温州市公务员医疗门诊慢性疾病申请表》(表格十二),并出具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2、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疾病门诊提供的材料应齐全,人社部门定期(一般一个季度)组织医学专家进行鉴定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员慢性疾病门诊登记。

3、参保人员应在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三家就诊医院,并领取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证历本。已办理异地定点登记的参保人员应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经选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4、慢性疾病门诊转外就医、购药,在省内未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定点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回参保地报销。

5、参保人自公务员慢性疾病门诊登记之日起享受公务员慢性疾病门诊待遇。

(五)临时外出人员急病就医管理

1、参保人员到市外出差或休假、探亲期间,因紧急情况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在医疗终结后及时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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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填写《温州市医疗保险临时外出人员急病就医报销登记表》(表格十三),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2、临时外出人员应在当地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急诊病人因病情需要必须转诊的,按照转外就医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无须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

(六)参保人员白名单管理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进入白名单管理:

1、参保人员由于医疗保险费欠缴,按有关规定先予以享受医保待遇的。

2、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欠缴补缴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到帐滞后,而本人又无能力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

3、参保人员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后可先予以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白名单管理即允许该参保人员在某段时间内实现实时刷卡结算,享受医保待遇以及医疗费用报销支付。设置截止日期自动移出白名单。

(七)参保人员黑名单管理

参保人员因恶意透支医疗费用、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进入正常医保稽核程序,通过进入黑名单管理。参保人员黑名单管理即该参保人员在某时间段内暂停医疗待遇实时刷卡结算和窗口报销结算,设置截止日期自动移出黑名单。

九、医疗费用管理

医疗费用管理包括费用支付范围、待遇支付条件、医保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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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审核和结算,以及限量支付管理等。

(一)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包括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2、与住院未间断的留观医疗费用;

3、因急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4、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

1、在门诊医保定点单位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2、未连续住院的留观医疗费用;

3、因急诊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4、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门诊医疗费用。

大病医疗救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公务员,因工伤及工伤旧病复发或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包括: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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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的治疗;

7、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

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包括:

1、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3、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4、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

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包括: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6、血友病的治疗;

7、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8、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治疗;

9、儿童孤独症的治疗。

农民工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包括:

1、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

2、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4、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6血友病的治疗。

公务员慢性疾病门诊包括:

1、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的治疗;

2、糖尿病伴有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的治疗;

3、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的治疗。

(二)费用支付条件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包括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待遇支付条件:

参保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全部参保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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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当月即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整体参保的单位,其新增人员在首次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

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费的,在首次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按月缴费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费缴纳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足20年的;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退休、退职人员,用人单位按规定已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费的,可终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或者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其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单位中断缴费后重新开始缴纳并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费和滞纳金后,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本单位补缴后继续享受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逾期不缴纳的,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再连续缴费满6个月,在第7个月开始重新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中断缴费后选择补缴的,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足中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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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住院统筹费后,承认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新缴费开始6个月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的待遇支付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门诊统筹并按规定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前用人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如与温州市区不一致各地可按各自政策规定执行)。

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一次性缴纳(温州市区现为财政补助50%),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后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或者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中断缴费后重新缴纳并补缴中断期间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可在单位补缴后继续享受中断期间的门诊统筹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中断缴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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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中断期间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可享受中断期间的门诊统筹待遇。

3、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支付条件:

公务员医疗补助一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补充,二是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的补助。

4、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条件: 参保居民按时缴纳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即可在当年医保年度内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不按时缴纳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即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下年度重新参加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统筹待遇从医保年度的第7个月开始重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门诊医疗统筹待遇从医保年度当月即可享受。

5、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条件: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按照规定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非农户籍新生儿可以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医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不按时缴纳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的,即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从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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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条件:

用人单位整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全部参保人员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已整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新招用的农民工在首次缴费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欠缴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后重新开始缴纳并补缴欠缴期间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后,其参保农民工在本单位补缴后可享受欠缴期间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保待遇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

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住院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

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范围的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线以上至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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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含)以下部分,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6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负5%。)。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温州市区现为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

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温州市区现为4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各地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温州市区现为三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二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一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待遇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温州市区现为15万)以下部分,按各地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规定报销(温州市区现为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退休人员由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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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4、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对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当年帐户支付完毕后,超出部分按各地规定的比例补助(温州市区现为:在1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补助90%;1000元至2000元(含)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70%,退休人员补助80%;2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60%,退休人员补助70%。

享受公务员慢性疾病医疗待遇的公务员,个人当年帐户支付完毕后,超出部分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规定比例补助(温州市区现为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

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按各地规定的比例补助(温州市区现为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个人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出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标准支付后,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予以补助(温州市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全额补助,个人不再负担)。

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公务员,因工伤及工伤旧病复发或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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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医疗补助费全额支付。

5、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

(1)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温州市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现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700元)执行。

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的起付标准计算。

参保人员年度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温州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现都为18万元)(含)以下的,由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各自按各地规定的比例支付(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成年)现为医保基金支付65%,参保人个人自负35%),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各自按各地规定的比例支付[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含大学生)现为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个人自负20%]。

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医疗费累计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2)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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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

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累计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温州市区现为200元),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温州市区现为15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各地规定的比例支付(温州市区现为三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二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一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自负55%;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未成年人参保人员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按各地政策规定予以补助(温州市区现为1万元)。

6、农民工医疗保险

参保农民工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现温州市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400元)执行。

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农民工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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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农民工年度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温州市区现按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含)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各地规定的比例支付(温州市区现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特殊人群医疗保险

国家工作人员子女、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配偶、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套改后为六级以上)、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保人员、195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市属企业军转企和政转企并曾享受“供给制”的退休人员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地政策规定执行。

8、转外就医报销比例

温州市参保人员转温州市外治疗或临时外出,因紧急情况就医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转市外治疗的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先由个人按不高于5%自理[温州市区现为个人自理5%(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除外)],再按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规定报销。

在市内跨参保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和转市外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不必先自理,直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

参保人员转外就医自理部分,不属于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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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不累计计算。

(四)费用审核和结算

1、医保定点单位费用结算管理 (1)费用结算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统一实行刷卡实时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保定点单位向参保人员收取;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保定点单位应当如实记帐,并将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及时传送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汇总后进行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与医保定点单位结算后,再由市医保中心进行统一清算。结算模式采用按项目付费方式。

(2)费用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温州市区医疗费用审核采取抽样审核或全面审核方式,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审核方式。

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费用予以扣除。异地就医费用审核方式在省医保中心未确定具体的审核方式之前,暂按全面审核方式审核医疗费用。

(3)异地就医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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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一采用按项目付费方式,流程如下:

①医保定点单位应在费用发生后次月1日之前完成对帐,并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结算。

②对帐全部通过后次月10日前,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对上传的医疗费用明细记录初审完毕。

③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于次月10日前通过省异地就医一卡通平台平台发送初剔医疗费用明细记录至医保定点单位。

④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就医地经办机构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次月15日前完成复核确认,逾期系统默认复核已通过。

⑤医保定点单位在次月15日前对初剔费用进行反馈。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于次月20日前复审后,对确认合理的医保费用给予返回调整,产生终剔医疗费用。

⑥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单位应在费用发生次月25日前完成基金结算。

⑦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将确认后的审核扣款结果通过省异地就医一卡通平台上传至市医保中心。 (4)窗口报销结算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报销结算。

①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浙江省外就医、省内由于特殊原因未刷卡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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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异地定点就医(浙江省外就医、省内由于特殊原因未刷卡就医的);

③临时外出急病就医; ④急诊抢救留观;

⑤年度或月度结算停机以及信息系统故障等引起无法刷卡就医的;

⑥其他按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等。

参保人员填写《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单》(表格五十八)并递交相关证件及资料,医保经办机构人员进行初审、复核,确认后,参保人员凭《报销申请单》、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领取《就医费用直接报销支付凭证》,到银行窗口领取现金(委托他人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窗口零星报销也可以采用不支付现金,而是采用将现金直接注入到参保人银行卡(存折)的方式。

参保人员应刷卡就医而未刷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医保定点单位通过反交易功能录入业务系统进行结算。

(五)限量支付管理

限量支付管理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药品、诊疗项目的数量或金额必须在医保支付疗程限定的条件及数量范围之内,包括限量支付药品和限量支付诊疗项目。

限量支付药品包括α-干扰素、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聚肌胞、胸腺肽α

1、金黄色葡萄球菌滤液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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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支付诊疗项目包括康复治疗、造口袋治疗、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太空仓全身红外热疗等,具体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05版)》和省市医保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单位就医时,确因病情需要采用限量支付诊疗项目或使用限量支付药品的,医保定点单位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到参保人员使用情况确定是否支付,并自动累计使用数量。

参保人员如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报销结算的,需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核准登记后报销,并累计使用数量。

十、基金管理

为保证医保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明确岗位职责,医保经办机构出纳人员不得兼职财务到帐确认岗位,出纳人员不得兼职医疗保险退费岗位。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确认模式为:窗口报销支付采用第一次为银行支付确认、第二次为财务支付确认的二次确认模式;医保定点单位支付采用财务支付确认的一次确认模式。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由地税部门负责,每月根据地税返回数据进行到帐处理,产生基金征缴汇总表(表格十四至表格二十二),与国库月报表、地税返回汇总单核对后入帐。

(二)医保定点单位费用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保定点单位的《温州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台帐》、《温州市医疗保险剔除费用月汇总明细单》,附医保定点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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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收款收据(发票)办理转帐支付结算,经财务支付确认,产生《温州市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支付汇总表》(表格二十三)、《温州市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汇总表》(表格二十四至表格三十)、《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剔除费用明细表》(表格三十一)、《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医疗服务保证金明细表》(表格三十二)入帐。

(三)窗口报销费用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就医费用直接报销支付凭证》通过现金支票,银行电汇等方式支付。经财务支付确认,产生《温州市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支付汇总表》和《温州市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汇总表》入帐。

(四)医保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

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原因包括:工作调动、死亡、出国(境)定居等。

(1)工作调动:根据《温州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清算核定表》、对方单位医保经办机构的户名、帐号,通过银行电汇。

(2)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等:根据《温州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清算核定表》支付现金支票。

(3)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清算后,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为负数时(透支),应根据《温州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清算核定表》结清透支的医疗费。

以上业务先由医保经办机构出纳人员做第一次银行支付确认并打印《银行确认汇总单》,再由财务支付确认人员根据《银行确认汇总单》、《就医费用直接报销支付凭证》和支票存根联做第二次财务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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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确认,并产生《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汇总表》(表格三十三)入帐。

(五)个人帐户异地转入

根据财政专户到帐情况,经财务到帐确认、汇总并产生《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入汇总表》(表格三十四)及明细表入帐。

(六)医疗保险费退回处理

医疗保险费退回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1、地税部门直接退库处理;

2、先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退回业务,再按时汇总报各地人社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核准确认。

根据《社会保险费退回认定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完税凭证、参保人员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办理退回手续,产生《温州市参保人员退费核定单》(表格三十五),并根据《温州市参保人员退费核定单》支付现金支票,经财务支付确认,产生《温州市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表格三十六)和《温州市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表格三十七)入帐。

(七)医保定点单位保证金返还

根据关于医保定点单位医疗服务保证金返还通知的规定,及《温州市医疗保险保证金返还核定单》,附医保定点单位提供的收款收据(发票)办理转帐支付结算,并做财务支付确认、入帐。

(八)代收代付款项的结算

每月进行代收代付款项的核对,每季末根据帐面余额进行结算。

(九)市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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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异地就医医疗保险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先垫付,全市统一清算后收回。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发生的就医费用清算工作。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与市医保中心清算,各县(市)之间不进行清算。全市清算以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财务支付确认时间为截止点,采用差额清算的方式。 (1)基金结算

根据医保定点单位《温州市异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支付台帐》和医保定点单位提供的收款收据(发票)办理转帐支付结算,经财务支付确认后入帐。

(2)基金清算

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清算表》(表格三十八)、《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清算明细表》(表格三十九),清算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上月支付及收回的医疗费用,并由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医保中心在次月10日前完成清算相关数据的核对。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5日前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清算表》,将当地上月应付减去应收(即轧差)后的医疗费用划入全市清算帐户。全市清算帐户在收到相关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上缴的清算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各地上月应收减去应付后的医疗费用拨付到位。

产生《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汇总表》(表格四十至表格四十五)、《温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单位剔除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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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表格四十六)、《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代收代付资金汇总表》(表格四十七),与《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清算表》金额核算相符后入帐。

(十)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清算

市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市发生的就医费用清算工作。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与市医保中心清算,清算以就医费用所属时间为截止点,采用差额清算的方式。 (1)基金结算

根据医保定点单位《温州市异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支付台帐》,附医保定点单位提供的收款收据(发票)办理转帐支付结算,经财务支付确认后入帐。

(2)基金清算

在省经办机构产生《浙江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明细表》的基础上,产生《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清算表》(表格四十八)、《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清算明细表》(表格四十九),计算出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上月支付及收回的医疗费用,并由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医保中心在次月23日前完成清算相关数据的核对。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次次月5日前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清算表》,将当地上月应付减去应收(即轧差)后的医疗费用划入市内异地就医清算帐户。市内异地就医清算帐户在收到相关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上缴的清算款于次次月5日前将各地上月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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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去应付后的医疗费用拨付到位。

产生《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汇总表》(表格五十至表格五十五)、《温州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单位剔除费用明细表》(表格五十六)、《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代收代付资金汇总表》(表格五十七),与《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清算表》金额核算相符后入帐。

十一、稽核监督

医保定点单位必须配备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并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运行。

异地就医信息与参保地就医信息应归并处理,部分功能做到实时提醒到医院终端。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售药行为的日常监督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负责。参保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违规嫌疑的,应及时告知就医地经办机构开展调查或协同调查。对异地就医医保定点单位的违规行为,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和当地医疗保险政策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告知相关参保地经办机构并报市医保中心稽核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中设置稽核扣款程序)。

异地就医参保个人的违规行为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处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存在违规嫌疑的,应告知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决定稽核方式,如委托就医地稽核应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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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经办业务的内部监督统一纳入当地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并列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内控考评内容。

十二、特殊人群管理 特殊人群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子女;

2、离休人员;

3、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配偶;

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套改后为六级以上);

5、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

6、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保人员;

8、1950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市属企业军转企和政转企并曾享受“供给制”的退休人员。

以上特殊人群以及城镇居民(成年)、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和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分级平衡、自负基金盈亏。目前暂不纳入全市市级统筹,但就医、购药通过温州市医保管理平台实行刷卡实时结算。

本规程未涉及的其他医保经办业务暂按当地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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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一:

编号__________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定点服务申请表

(医疗机构)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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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时,需如实填写本表。

二、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填写购置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

三、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医疗机构保存,一份本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送省级医保经办机构。

四、填送本表请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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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养老保险业务办理需知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需知

一、办理参保登记流程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应先办理养老保险的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同时报送的材料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的职工工资财务报表。 参保批准、编号后参保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市地税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新增职工必须在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后方可缴纳养老保险。

二、办理申报及缴费流程

参保单位与职工必须在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后方可缴纳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是职工人事档案的一部分是记录职工在企业工作经历的重要材料,是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批准退休时领取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如人事档案丢失将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审批和养老金待遇的领取。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8%,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低于300%高于60%的必须按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缴费。在新年度由于新参保等原因没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核定其缴费基数。(全部应缴金额=全部工资总额×28%,单位应缴金额=全部工资总额×20%,个人应缴金额=全部工资总额×8%)60%=1620—--实际工资---300%=8076

每年下半年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半年已缴费的企业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必须补齐缴费基数差额部分后方可缴纳下半年的养老保险费。只要上半年交过费的职工不管是否离职必须补齐差额部分。60%=1620元—--实际工资---300%=8076元

具体缴费流程为:

1、到养老保险所办理缴费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申报业务应于每月1日至10日前,按月(季或年)向养老保险所申报缴费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每月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增减变化表》。如有人员增加还需报经人社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和新增职工《养老保险档案》。

※ 每月如有人员增减:参保单位必须根据上期人员情况做本期人员的增加和减少。新增、减少人员必须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增减变化表》。

1、新增职工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方可缴纳养老保险。

2、新增职工必须携带经人社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并建立新增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内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相片)。

3、如有以前在辖区内其他单位参加过养老保险的新增职工需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办理调转手续不需要再建养老保险档案。

4、新增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在打完对账单或核完当年缴费情况后才可盖章。

5、职工在职期间《养老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审核完当年缴费情况后连同《人事档案》一并发给职工本人。

6、如有当年中途离职职工,企业专管员必须携带离职人员当年《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及《养老保险手册》到养老保险所审核完当年缴费情况后方可把养老保险手册发给职工本人。其他职工缴费情况在年底对完当年缴费情况后打印养老保险对账单 注:以上事项必须经养老保险业务专管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到地税缴费。

2、到地税办理缴费。

参保单位持经业务专管员核准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到地税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地税局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款后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上盖章。

3、回养老保险所办理缴费记账。

参保单位将地税局收款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第一联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花名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增减变化表》和《养老保险档案》交回养老保险所作为缴费记账凭证,四联由参保单位留存。并录入《养老保险档案》信息,领取《养老保险手册》。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年底对账)

企业专管员到年底必须报送全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花名册》缴费情况汇总和拷贝u盘做全年缴费情况微机录入。在下一年度的四月份以后到养老保险所与养老保险所业务人员核对参保人员上一年度缴费情况,双方核对无误后打印养老保险对账单。

5、《个人帐户对帐单》说明:《个人帐户对帐单》领取后参保单位必须及时核对职工个人信息是否准确,上年度缴费记录是否一致。职工历年缴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核对清楚后将蓝色《对帐单》发放到职工手中,另一份绿色《对帐单》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如有差异及时到养老保险所核实。

三、养老保险基金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保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2006年以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缴费工资的8%建立。

四、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五、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延后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金。

六、缴费单位发生变更、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业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推荐第9篇: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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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简称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条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

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投保大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其所包含的各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退保事宜进行谨慎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应当记载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合同权益。

第三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帐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帐户。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在合同到期给付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有效证明。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 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合同,并应当根据该书面合同,依法审慎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或者受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协议。

本条所称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自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投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受益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统计和财务会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进行监管谈话。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经营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个人两全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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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像、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记录着参保单位和个人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和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反映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经办管理运行过程,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最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别保存的原则。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市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指导、统计和考核;县级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所形成业务档案的保存、使用。

第六条 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和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经办机构内设机构要至少配备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和销毁,维护档案和数据的完整与安全。

第七条 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经办过程中填报、打印的业务报表和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文件,需留存的重要审核凭证,统计报表,稽核监督文件,以及省级经办机构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第八条 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一业务环节”的方法对养老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

第九条 按照国家对民生档案的管理要求,根据利用价值,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100年、50年、30年、10年。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业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执行如下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

(一)文件材料收集

1、文件材料形成岗位经办人员对办理完毕的业务文件,根据企业养老保险档案归档范围的业务文件进行整理分类、组卷,按照主表在前、附件在后,审核结果在前、审核依据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的原则排序,文件材料的字迹、印章、日期应齐全、完整、清晰,案卷内的件数、页数编制准确,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有序。

2、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兼职档案人员,定期将分散在本部门经办人员手中办结完毕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齐全,做好预立卷。

3、经兼职档案人员检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员编制《档案资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办人员、兼职档案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移交给本机构专职档案员进行整理立卷;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退回经办人员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

(二)文件材料整理

1、业务文件材料一般按年、月组卷。不同类别、不同保管期限、不同年度的业务文件材料不得混合组卷。

2、养老保险稽核类按项目的稽核周期组卷,依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次序排列。

(1)结论性文件材料,指各类工作报告、会议纪要、报告征求意见书、意见书、回访报告等审计稽核结束期间形成的材料,按逆审计稽核程序结合重要程度排列。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指各类工作底稿、证据(含回访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审计稽核实施期间形成的材料,按审计稽核工作方案所列事项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指各类方案、通知书(含回访方案、通知书)等立项期间形成的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重要程度排列。

(4)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指其他应归档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重要程度排列。

3、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剔除金属物,确保纸型规格一致。破损的予以修复、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进行复制;装订时文件材料应折叠整齐,确保案卷的美观。

4、编制页码,用打码机按顺序在每页归档文件右上角2cm*2cm处,背面有内容时在左上角相同位臵打印页码,不得出现重号、空号、错号。

(三)建立索引目录

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索引等手工检索工具,同时建立计算机索引目录。

(四)案卷装订

1、案卷包括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和备考表。备考表应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或盖章,并标明立卷时间。

2、案卷装订时按照卷皮、卷内文件目录、归档文件、备考表的顺序排列,采取三孔一线的左侧边距为 0.9cm位臵装订。

3、卷合脊背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和年度等项目应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和中文数字印章,红色印油加盖。

第十一条 短期保管的业务档案采取简易方式组卷,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不再打印页码,金属物可不剔除。通过档案管理系统著录打印封皮、目录、备考表、排列文件材料顺序后放入档案袋内。档案袋侧面用黑色记号笔标明案卷号。

档案袋竖立按由左向右顺序内外两排装入档案箱,按统一格式打印箱体标识,项角粘贴于箱体正面右上角位臵,顶端、右侧与箱体边缘对齐。

第十二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部门要定期接收本单位形成的业务档案。经办人员要填写《养老保险档案交接单》一式两份,档案部门按交接单逐卷审核案卷质量和目录数据,确保档案真实、完整、账物相符。经档案部门验收合格的,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双方负责人复核监交,签字或盖单后,档案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养老保险档案交接单》由档案管理部门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业务部门作为工作资料保存满一年后销毁。

第十三条 集中管理的业务档案,按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和归档日期排序,按照由左向右、自上而下的顺序排架保存。柜架上标明案卷所属保管期限、档案类别、归档年度、案卷起止号等。

第十四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逐级上报《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统计月(年)报表》。县级经办机构于每月5-10日、每年1月5-10日分别将月报表和年报表上表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于每月10-15日、每年1月10-15日分别将汇总后的月报表和年报表上报省社保局。

第十五条 借阅档案由借阅部门或人员向档案部门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利用登记单。归还时双方清点、核对档案内容和页数,确保档案齐全、完好,并做好利用效果统计。借阅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档案借出时,须经档案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借出时间不超过两星期。借阅档案部门或人员应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在档案上打点、划线、折角、做记号以及涂改、撕、拆档案。未经档案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向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提交鉴定申请,工作小组鉴定后提出存毁意见。确实推动查考价值的,编制《商丘市企业养老保险档案销毁清册》,报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定销毁人、监销人负责销毁,销毁清册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管。严禁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擅自转让、出卖和销毁档案。

第十八条 通过网络传输的养老保险数据应保存电子文件。按照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档案类别、案卷名称、归档日期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档案库房管理应严格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健全必要的防护设备和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霉变、防尘、防高温工作。

第二十条 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人员应重视档案数据安全,定期做好档案数据的异机和脱机备份。

第二十一条 当经办业务发生变化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新的要求时,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9、实现了处机关业务、文书、会计、声像、荣誉、电子档案等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档案集中存放库房、统一管理

各类档案集中存放的目录

会 计 档 案

文书档案

声像档案 科技档案

10、组织本处工作人员和兼职档案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11篇: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我县自2011年6月13日,根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自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就档案问题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文件执行,档案管理工作也得以顺利进行。但其中也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参保人员登记,建立形成的业务档案资料不齐、不健全。不齐表现在有些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不健全:一方面申报单位或个人报来的参保资料未填写申报时间、姓名、单位名称和盖公章;另一方面审核单位在办理各种参保业务时,建立形成的档案资料没有按要求一式几份填写留存,并且未填写办理、审核时间,无经办人、负责人或领导的签字,未加盖审核章或公章不清晰;有些交来存档的参保资料不是审核单位建立形成的原始纸质件,而是留存的业务资料复印件(并且未加盖鲜章),如今后有争议事件发生,这类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就要被大打折扣。

二、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存档资料不规范。表现在书写不规范,存档材料不规范。一方面交来的业务存档资料中姓名、

身份证号与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不一致,有写错、录入打印错的,有填写不完整等;在业务存档资料中划减、修改处未加盖审报单位、审核单位(或经办人员)的校对章等。这些不规范、不符合要求业务存档资料不现、不清楚、不确定,今后就难准确利用档案来核实缴费等情况,就没有利用价值。

三、由于社保部门涉及的业务i、资金人员较大,特别是县级社保部门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导致档案管理没有规范化、科学化,难于查找参保人员的个人资料,更不可能谈业务信息化建设。

认识这些不足之后,在以后工作中我们要求各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学习,充分认识建立形成真实、完整、安全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重要性,使各类材料、表格、记录必须做到字迹清晰,规范整洁,便于查阅和保存。并根据《规定》、《办法》的建档类别要求,建立形成符合要求的业务存档资料;主管部门应从经办源头上抓数据录入质量、抓业务存档资料质量,实行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制建立形成完整、真实、安全规范的业务存档资料。这样才能杜绝出现类似同一人参保存档资料姓名、身份证号上下不一致和不同版本业务存档资料的产生;同时对身份证上的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相同或相距较大的人员,可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村委会要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参保人的参保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等资料按年进行整理成卷,规范归档,分别交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在工作中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培训力度。

二、加强与档案业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三、增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人员编制、资金投入。

第12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沧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

管理工作汇报

市调研组:

根据《临沧市档案局临沧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调研工作的通知》临档联发„2012‟2号文件和《临沧市档案局临沧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工作的通知》临档联发„2012‟3号文件,沧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在在县委、县政府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主题,以创新为动力,一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云人社复„2011‟124号文件精神,沧源县新农保试点各项工作于2011年7月初正式启动,自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将新农保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动员,形成了着眼长远、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局面,总体呈现健康、有序、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2011年主要做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领导重视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为加强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分管的局长任组长,业务员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主要领导负责抓,经办人员具体落实,在不断加强对档案工作管理的同时,形成了工作有要求、有布置、有检查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各项业务开始后,建立完善了档案管理负责制,明确各项职责,将档案工作落到实位,保障了档案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工作者也警钟长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防止松懈、侥幸心理,确保档案万无一失。

2、严格制度,强化管理。为了让各项工作能顺利展开,有章可循,我们本着一切从服务群众、服务市场出发,先后完善制定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档案馆工作制度》、《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档案馆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财务管理制度》、《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档案馆工作人员服务标准》、《沧源佤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档案安全保密制度》等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和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明确档案管理工作职责,使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改善条件,提高水平。自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实施以来,局领意识到“只要有档案,排解各类矛盾不再难”,将新农保业务档案工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硬件设施上,配备了11套档案柜、一台电脑机,一台打印机,用于档案工作,建立了荣誉室大大改善了档案管理条件。在软件设施上,我院购买了诉讼档案和文书档案管理软件,多次邀请沧源县档案局业务员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档案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4、做好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把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防止各种危害档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5、做好服务和档案利用工作。档案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把各类档案资料保管好、开发好、利用好。我们要求业务员、档案管理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做到依法治档,单位结合政治理论学习时间,组织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相关档案法律法规,使大家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档案管理工作并非可有可无,而是记录历史的重要载体。为了方便提供利用,我们定期对前一年的档案立卷归档,新增文书档案和业务档(分为:永久、长期、短期等),热情接待群众查阅档案资料卷册,不怕麻烦,进一步更新服务观念,改进服务方式,想方设法为其排忧解难。增强档案利用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好档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关系,既保证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又保证了档案信息不失密、不泄密。

三、存在的问题

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优惠政策刚实施,业务上涉及的各种表册极多,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人员紧缺,导致去年各项业务档案不能及时归档处理,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全体业务员工作人员正在核对全县60周岁以上和16到59周岁参保人基本信息,勐角乡

名参保人个人参保档案审核基本完成,有待归档。期间,也有一些存在的薄弱环节,比如:没有合格的档案室、档案柜不够、没有专业管理人员,在档案保管设施方面无法达到检查标准。而且档案室未能与业务人员办公室分开,保密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等等。

四、下一步计划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制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1)是继续收齐参保人参保材料,在材料收集过程中做到经常收集和定期收集相结合,集中收集与分单位收集相结合,确保应归档材料及时归档,保证材料的齐全、完整。(2)是继续核准参保材料,严格按照沧源县档案局的要求做新分类标准,将档案材料分类,编制类号、顺序号,标注材料形成时间、份数、页码等基本信息,坚持查阅原始资料,认真细致地核实,保证了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是做精归档材料,在档案整理过程中,采取流水作业和相互协作的方法,坚持做到裱糊、贴边、折叠、裁剪、打孔、装订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统一标准,做到每一份装订成卷的干部档案材料整齐精致。(4)是加强监管工作。保密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单位的文件进行保密检查,特别是节前的保密检查,要形成一种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保密隐患消灭在萌芽时期,确保文件的安全。

总之,沧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档案工作,在局领导下、在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档案局的领导要求还相差较远,我们会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力争将工作差距缩小,以便将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第13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职责

业务部门职责

1、参保登记环节、缴费管理环节、待遇支付环节各司其职,协调统一。

2、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础信息审核、参保档案初步整理等环节工作。

3、对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日常动态管理,负责办理人员信息变更、转入、转出、接续等工作。

4、对各乡(镇)上报的各种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审核,及时反馈。

5、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待遇审核发放、人员参保暂停和注销。

6、受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来访、咨询、接待工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度规定进行宣传解释。

7、对各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4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操作规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操作规程

参保登记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具备的条件: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行政村填写参保登记表。

提供材料

1、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3、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包括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内双女户父母;重度残疾1—2级)

参保程序

1、经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形成两份档案上报乡镇(办事处)事务所。

2、乡镇(办事处)事务所对参保人的相关材料初审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河南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公章,留存一份备档,另一份档案于当月25日前上报至县农保办。

3、县农保办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基本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在新农保系统中点击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复核,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材料归档备案。

终止参保

1、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2、出国境:出国境定居证明。

3、户籍变更:提供户籍变证明。

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终止登记表,乡镇(办事处)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终止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终止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25日前将终止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农保办,县农保办复核无误后,在新农保系统中确认其终止参保关系,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并为其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个人账户结算单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划入指定银行,通知参保人(可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到乡镇(办事处)事务所领取存折。

保险费征缴

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缴费日,我县开展集中缴费“一站式”服务的方法进行缴费。在保费征缴期间,县新农保办在信用联社开一个基金收入户,以一个行政村为一个缴费单位,把当天收缴的保费、人数、金额核准,交乡镇

(办事处)事务所,乡镇(办事处)事务所汇总核对无误后,将保费存入基金收入户,将现金交款单交农保办财务室。在收缴工作中,我们采取缴费、开票、填证、建账一站式工作。

1、特殊群体:重度残疾(1—2级),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独生子女户、政策内双女户年满45周岁后,政府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各种缴费补贴不能抵消个人交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领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选择补缴,累计补缴年限不能超过15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足额缴费。

2、个人账户:含财政代缴,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各种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按定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参保过程中肯定有中断缴费的,封存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中断后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村委提出新农保关系转移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关

系转移申请表》。

转入地村协办员负责检查提供的材料,于当月20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转入地乡镇(办事处)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于25日前将《关系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开具《关系转入接收函》,在《关系转入接收函》中加盖县级新农保机构公章,并邮寄往转出地县社保机构。

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加盖公章的《关系转入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个人账户明细表》,在《个人账户明细表》中加盖县级新农保机构公章,并邮寄往转入地,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待遇支付

乡镇(办事处)事务所通过省厅系统查询下月到龄人员名单,村协办员收到乡镇(办事处)事务所提供的下月(或季、半年)到龄人员名单后,进行公示(不少于10天),到

龄人员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照片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待遇申请表。

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到龄人员提供的材料,在待遇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0日前把材料报乡镇(办事处)事务所,乡镇(办事处)事务所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待遇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于25日前将待遇申请表及相关证件报县社保机构进行审核。县社保机构进行复审无误,于到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填写参保登记表,乡镇(办事处)事务所审核其待遇领取资格,县农保办复核无误后,于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我们的具体做法:行政村把到龄人员的证件审核后,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送乡镇(办事处)劳保所,乡镇(办事处)劳保所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点击初审,并把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待遇审批表送县农保办。县农保办根据待遇审批表上的名单逐一对照证件点击复审,并把待遇审批表、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以行政村为单位建档。

待遇发放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暂停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予以办理。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办事处)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社保机构为其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待遇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基金管理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划转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留足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新农保周转金,以确保社会保险对象按时足额享受新农保保险待遇。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领取资格认证

县农保办按年度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我们采取集中审核认证的办法,以行政村为单位,定点集合本村所

有待遇领取人员,需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待遇领取证到规定的集合点见面,没见面的,于次月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见面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档案管理

16—59周岁一户一档,参保登记表,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60岁以上:一人一档,参保登记表,待遇审核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寸照片5张。

1、档案如何管理?

以乡镇(办事处)行政村为参保单位,对60周岁以上人员进行编号登记、归档。

例如: 县

乡镇(办事处)

行政村

参保人

411628 103

202

0039

2、如何与公安部门协调?

乡、村两级集中对无户籍信息的老年人认证、收集年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和照片交所属地派出所,统一以行政村为单位开据户籍证明。

3、特殊群体如何认证?

独生子女和政策内双女户,以计生委提供的名单为准。 重度残疾以残联提供名单为准。

第15篇: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

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五条 省、设区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县级社保机构可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乡镇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国家下发的新农保业务软件基础上,全省统一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应用;结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设,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社保机构及乡镇事务所联网;在省建立集中的新农保业务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在省集中实现与金融机构、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交换。

第八条 社保机构与金融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要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十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将录入信息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数据库数据自动进行比照检查,通过后保存。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

第十二条 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分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级)归档备查。

乡镇事务所申报的参保登记业务,县级社保机构办结后应为其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明细表》)并签章,用于各村的参保登记公示。

第十三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 5 ,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 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 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5) 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

转移证明;

(6)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五条 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上签章,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由县级社保机构待遇支付环节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新农保地区的,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6,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按照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关系转移;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由县级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环节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十六条 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每月25日前,对本月参保变更信息进行汇总,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变更人员明细表》(附表7,以下简称《变更明细表》)传递到同级社保财务部门,用作建立财务科目的依据;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上述表格数据联网传递到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据此为新参保人员和由于变更登记需要更换银行存折人员制发《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并根据制发存折情况向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发放明细表》(附表8,以下简称《存折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七条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社会化服务环节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全省年度缴费截止日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各试点地区据此自行确定当地缴费期。参保人员应在当地缴费期内及时将当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参保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缴费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参保登记信息,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应扣明细表》(附表9,以下简称《应扣明细表》);同级社保财务部门复核后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应扣明细表》数据联网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应扣明细表》数据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于扣款后向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传递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扣明细表》(附表10,以下简称《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及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

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将金融机构反馈的《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汇总后与银行回单核对。核对无误,进行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

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及时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11,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附表12,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明细表》),并向乡镇事务所反馈。由村协办员负责对未缴费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当地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后,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汇总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地方财政代缴部分资金汇总表》(附表13,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代缴资金总额直接划拨到同级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金融机构在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

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代缴资金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资金到账凭证等核对实际到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确认资金到账信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当地缴费期内向乡镇事

务所提交《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明细表》(附表14,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基金收入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及时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收到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后,录入银行到账信息并与新农保信息系统内《集体补助表》汇总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补(资)助资金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缴费环节在《集体补助表》上签章,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汇总表》(附表15,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汇总表》)信息,向乡镇事务所反馈。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补缴申请表》(附表16,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在当地缴费期内将《补缴表》

上报乡镇事务所,补缴人应将需补缴的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缴费管理环节复核无误后,应及时生成《 年度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附表17,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汇总表》(附表18,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社保机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社保机构在参保登记环节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所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必须存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库。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年度结算利息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将个人缴费额、集体补(资)助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县级社保机构按规定与财政部门结算时,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要根据个人账户记账情况,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19,以下简称《财政补贴汇总表》)给财务部门,财务复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上述签章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联网数据。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六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的个人

账户储存额进行利息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一、参保人员进行注销登记,需要清算个人账户的;

二、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

三、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

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第二十八条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参保登记时应填写《河北省新、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附表20,以下简称《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表》),个人签字,村(居)、乡(镇)签章后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即予以确认,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只增加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需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可通过乡镇事务所或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

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社保机构及时通过村协办员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四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事务所每月5日前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取审核表》(附表21,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表》),并签字留取指纹。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乡

镇事务所。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参保人员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每月15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三十五条 县级社保机构待遇支付环节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并对待遇领取(含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余额)金额进行核算;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在《待遇领取表》上签章,分类(级)存档。

县级社保机构待遇支付环节办结核定业务后,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明细表》(附表22,以下简称《待遇领取明细表》)并签章,由其交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待遇支付环节从数据库提取发放状态正常的定期待遇人员信息和一次性待遇人员信息,生成本试点地区本月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支付计划。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附表23,以下简称《待遇支付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分户明细表》(附表24,以下简称《待遇支付分户明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同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为原始凭证进行划款。

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表》(附表25,以下简称《待遇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传递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支付回执联网数据和纸质支出户拨款银行回单。

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待遇发放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

县级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事务所应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起按月按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规定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

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通过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受理后按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四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十一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年度组织各乡镇事务所对新农保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

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适时实行省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

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六条 每年年末,各级社保机构编制下一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26,以下简称《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八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试点地区户籍迁移到新农保开展地区的,需先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进行参保注销登记,由转出地为其清算个人账户,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进行对账。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五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个人账户明细表》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27,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及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及时将《参保表》、《个人账户明细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

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五十一条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有关材料分类(级)存档。

第五十二条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财务部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一是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二是及时对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实收账务到账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五十四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的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省社保机构每年统一制定新农保统计报表制度。

县级社保机构设立独立的信息统计工作岗位,负责本试点地区的

数据管理、用户管理、参数管理和技术培训,负责本试点地区的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事务所要协助县级社保机构开展信息统计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村协办员进行数据采集和业务调查。

第五十五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上线前,县级社保机构信息统计环节负责本试点地区的业务数据初始化。

系统上线后,县级社保机构信息统计环节根据业务职责与部门设置情况,分配信息系统用户,并建立系统用户档案。

当出现业务错误或操作失误时,需要后台对业务库数据进行修改时,严格履行业务环节申请、信息统计环节确认、稽核环节复核并报领导审批的流程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修改。数据修改审批表由信息管理环节长期备档保存。

县级社保机构信息统计环节根据政策每年定期对系统业务参数进行维护。

第五十六条 每月底业务结账后,县级社保机构信息统计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新农保业务库数据,生成本试点地区本月业务统计台账。

每月5日前,县级社保机构信息统计环节根据统计台账数据,按省统计报表制度填制本级统计月报;每季首月15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季报;次年首月20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年报。所有统计报表经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上报。

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

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服务,县级以上社保机构需设立档案管理岗位。

第六十五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从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第16篇:养老保险业务优秀党员个人总结

优秀党员个人总结

2013年对我来说是与众不同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的工作角色发生了转变,从一名业务专管员转变到了社发专管员。这一年,我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都有了全新的进步,下面,我就自己这一年的工作向党组织做下汇报:

一、保持党员先进性

我始终牢记自己在党旗下的誓言,以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来要求自己。恪守社保人职业道德,以“坐不住”的责任感、“等不起”的危机感、“慢不得”的紧迫感时刻鞭策自己,俯下身子为参保人员服务。从实际行动上实践自己的入党志愿,将党员义务和党员承诺践行在经办服务过程中。

二、保持学习持续性

作为新时代的共产党员,必须不断地学习,学习党的知识,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学习使自己站在理论的前沿更好地指导自己的工作。要向书本学习,多看书,尤其是多看对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有帮助的书,多学常学。向同事学习,我的身边有很多值得学习的人,许多先进党员,都是活的知识,都是我经常提醒自己要学的内容。我时刻以他们为榜样,从他们的身上学习先进,感悟先进。

三、保持工作原则性

自我投身社保工作,从经办服务一线起步,先后从事过养老

保险多个经办环节的具体工作,始终做到岗位转变角色不换位、职责轮换服务不改变,恪守服务质量是衡量社保形象的唯一标准和基本要求。

养老金是广大离退休人员和参保职工的“活命钱”,其发放是社保经办机构的重要工作职责。面对陌生的业务知识和服务对象,凭着“干一行,爱一行”的倔劲,我抓紧点滴时间,勤学苦练,虚心向老同志请教,认真钻研政策理论,迅速掌握了操作规程。

为保证近3万离退休人员每月15日前都能准时足额领到养老金,我都会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反复提取、核对各类数据,录入、传递新增退休人员待遇账户。发放范围从全市覆盖到全国,金额在几千万元以上。面对如此庞大的金钱诱惑,我始终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固“三观”理念,做到从“为党工作”的认识高度上履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操守,秉承坦荡任事、开心见诚的理念,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把服务对象放在心上,将方便群众落实在行动中。

在这一年中,我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也一定存在许多不足,如理论知识不够,科研意识不强。在工作学习中还存在一定的惰性,在学习理论的时间和量上还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扬长补短,努力奋进,践行新时期“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社保人新精神。

第17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范

一、养老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登记,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4)其他证件和资料。

注:参保单位人数在5人以下的,原则上不允许单独立户,而应按照个人参保的方式放入零散户或个休工商户进行管理。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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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其他证件和资料。

3、参保单位分户、兼并手续的办理

(1)原参保单位需要分户参保的,由原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分户申请,并提供新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文件、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到参保管理科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分户手续。

(2)由于参保单位体制变化,需要合并参保户头的,由兼并单位提出书面兼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批准兼并文件,到参保管理科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兼并手续,同时注销被兼并单位。

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单位有久费的,要先行清缴,如暂时不能清缴的,双方单位应达成解决协议,才能办理相关的手续。

(二)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在以下养老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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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其他事项。

2、参保单位办理变更时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其他证件和资料。

3、业务人员对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复核人员对上述办理事项予以审核。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经办人员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参保单位或个人要求对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等)变更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提出更改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供需更改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更改内容涉及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认定的,还需提供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业务人员进行审核,复核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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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

(三)注销登记

1、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业务人员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 (3)跨统筹范围转出; (4)应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2、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4)有关已结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证明。 (4)其他证件和资料。

3、业务人员审核上述表格、证件和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报主管领导签字,在计算机系统进行注销处理。对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报上级批准后,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账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等。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并按信息系统的操作要求,封存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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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全部数据,复核人员对上述办理事项予以审核。

(四)验证和补证

1、养老保险机构定期进行养老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其他证件和资料。

2、业务人员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5)其他内容。

3、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业务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审核。复核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二、养老保险费申报与核定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企业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有雇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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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缴费基数申报

1、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应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原件,由养老保险机构按照需求统一复印。

业务人员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及单位填报的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之和进行对比分析,对于《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中工资总额与单位个人申报工资收入总额数据不相符的,要求单位写出书面情况,经审核后发现有问题的填制《稽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移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转稽核科室作为养老保险稽核对象。

2、参保单位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由养老保险机构打印《职工养老保险年工资收入申报》空白表(或拷盘),发给参保单位,由单位填写职工工资情况,经职工签名报养老保险机构。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时,由参保管理科直接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缴费基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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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业务人员对单位申报数据核定后,经复核人员审核,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作为单位年度缴费基数。

3、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分别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保底封顶。

4、对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或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职工,按本单位首次发放工资的月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对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6、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7、对停薪留职、企业内退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不易掌握工资收入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编制征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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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信息管理人员根据业务人员上月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情况,编制征缴计划,生成应收台账。征缴计划由业务人员打印审核后,报单位领导批准,生成正式的《征缴计划表》,由征收人员进行征缴。

(二)养老保险费征收

1、单位缴费。每月征缴计划产生后,征收人员根据征缴计划打印征缴单据《委托收款凭证》,将第一联留存,其余送参保单位开户行办理养老保险费征收。参保单位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缴费的,由征收人员打印征缴单据,财务人员根据不同类型实施收款,并开具收款收据。

2、征收人员根据养老保险费的到账情况,向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拒不执行的,填制《建议劳动保障监察书》(和《申请劳动监察处理单位》及《缴费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3、个人缴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凭参保证明到养老保险机构开设的个人窗口进行缴费,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年缴费方式,利用银行扣款方式进行缴费。

(三)登记台账

每月记账人员根据实收票据登记实缴台账,信息管理人员根据应收台账编制欠费台账。

(四)补缴欠费

1、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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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人员根据养老保险欠费台账,打印《委托收款凭证》,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需加收滞纳金的按规定进行加收。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收科室核实后与其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

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①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②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③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④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⑤欠费单位进行改制的,与改制单位签订补缴协议。

2、个人补缴

(1)对有征缴计划的补缴人员,业务人员按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打印《个人补缴单》一式三份,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的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个人补缴单》签字盖章,职工补缴后,由记账人员进行登账处理。三份《个人补缴单》(业务、财务、补缴人员各留一份。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一) 建账与记账

1、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业务人员审核参保条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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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管理人员根据缴费信息记录个人账户,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间补记个人账户。

3、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信息管理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4、信息管理人员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入、转出的,由原单位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一式三份,职工调出、调入单位盖章后,报送养老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核实无误后在申报表签字,打印《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和《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签字盖章,《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和《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由养老保险机构和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各留一份。

参保人员在县(市、区)之间或县(市、区)与市直之间流动的,办理手续同上,上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流动申报表》和《职工本地流动关系转移表》应填报、打印四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转入、转出养老保险机构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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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调入前由调入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一份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携带职工档案和身份证到参保管理科办理,审核通过后,由调入单位填写银行账号并通知职工在异地办理调出和基金转移手续。财务人员应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基金到账后,财务人员在基金转移单上注明并签章,由调入单位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携带调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和《职工历年度缴费基数》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报送养老保险机构,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签字盖章,业务科室、参保单位各留一份,从次月起,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对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人员,按要求办理转入手续,从调入次月起建账户,以前年度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到外省、市,由原单位填写《职工调往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调出单位盖章后,同时提供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及接收函,报送养老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审核后打印《职工跨统筹(省内或省外)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和《职工历年度缴费工资》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一式三份,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职工跨统筹(省内或省外)范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表》和《职工历年度缴费工资》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签字盖章,业务、财务、参保人员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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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基金转移单,审核后开具票据汇往参保人员调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

1、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单位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资料,填写《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养老保险机构,有久费的,必须首先补缴久费,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进行中断处理。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签字盖章,《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养老保险机构和参保单位各留一份。中断缴费人员不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

2、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续缴的,单位应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三份,有久费的,必须首先补缴久费,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进行续保处理,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办理手续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签字盖章。《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养老保险机构和参保单位各留一份。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七、终止缴费账户处理

1、对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至法定退休时间,自领取待遇之月起,按规定从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减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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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应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或等情况,注销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应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个人账户对账

1、养老保险机构每年7月起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账信息。

2、参保单位和个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核对后无异议的,参保单位将《对账单》发放给参保职工。

3、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核对后提出异议的,业务人员予以复核,确需调整的,报主管领导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修改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九、待遇计发审核管理

(一)、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1、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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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法定正常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首先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批准退休(职)通知书;缴费核定环节凭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职)的通知办理缴费人数减少手续;待遇核定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有关信息,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批表》,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待遇审核环节要对申报人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待遇计发办法计算相关待遇。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后,记录参保离退休(职)人员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并按批准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2、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依据所建立的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信息逐人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批表,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形成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帐,并将待遇调整人员花名册传送给待遇支付环节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待遇审核环节应予复核,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后,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3、一次性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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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人员缴费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等,待遇审核环节应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审核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和资料:A、身份证件;B、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C、死亡的,提供医院、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对上述资料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应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传送给帐户管理环节,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反馈到待遇审核环节复审,最后将复审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传递给待遇支付环节按规定的签批程序履行支付手续。

4、其他待遇审核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或死者家属办理申请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及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待由待遇审核环节进行实地稽核后,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相关待遇,待遇支付环节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意见给予一次性待遇支付。

(二)、待遇支付管理

待遇支付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其它待遇支付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环节。

1、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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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在当月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有关信息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开设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帐户和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人员领取。

(2)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应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核定环节传来的对新增离退休人员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相关信息,生成当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并与待遇审核环节生成的支付记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生成报盘数据和《基本养老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送给财务管理环节。由财务管理环节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3)财务管理环节每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养老金发放报盘数据送至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同时将资金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帐户。各社发点应每月25日之前划入离退休人员储蓄存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一次性待遇支付

(1)待遇支付环节应依据待遇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时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报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应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为付款凭证,向申领人支付一次性待遇,并向待遇支付环节反馈已支付一次性待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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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待遇支付

(1)对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支出,待遇支付环节应根据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批准的意见,生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拨付单信息报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以《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和待遇支付环节生成的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拨付单为发放凭证,向申领人发放其待遇。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待遇支付环节应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时,要向参保单位或离退休(职)人员发出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时间、方式。对确认已去世、失踪、被判徒刑等情形的离退休(职)人员进行待遇停付处理,并追缴已多领的养老保险金;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以待遇暂行支付处理,待提供资料符合条件后再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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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保险业务督导岗位职责(共)

篇1:汽车4s店保险团队岗位职责 保险团队岗位职责

1、保险主管:

⑴ 对本专营店的保险业务进行全面掌控

团队建设:确定本店保险服务中心成员的具体名单,制定各岗位具体职责、考核及激励方案,并对团队成员进行培训;

流程建设:参照本手册业务管理及服务规范的要求,晚上本店保险业务各项工作流程;

目标确定及目标达成:制定新保、续保、理赔各业务板块的业绩目标并监督达成; 内部协调:协调新保、续保、、理赔各业务板块的工作,形成承保理赔服务小组通力协作的工作氛围;

业务总结与改善:定期对新保、续保、理赔业务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改善对策;

争议处理:受理对保险服务中心成员及对合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各项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理。

⑵负责向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水平事业开发部作保险业务信息反馈

联系窗口:接收乘用车公司水平事业开发部关于保险业务的各项通知,并按通知要求实施具体工作;

报表反馈:审核保险业务各项报表并按时效要求发送业务报表。

⑶负责专营店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各项协调工作

联系窗口:是合作保险公司与专营店之间的联系窗口,接受并传达各项保险政策的变化;

合作协调:负责对承保小组、理赔小组的各项保险业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2、承保组长

⑴ 新车承保业务管理

新车保险业务商谈协助:协助销售顾问向客户进行认证保险业务介绍、促成客户投保认证保险业务;

新车保险战败管理:监督销售顾问执行新车保险战败管理要求、每月核查未遵守战败管理的销售顾问及对应客户名单提交保险主管,每月总结新车战败原因并向保险主管提交改善方案;

审核新车投保率排行板的更新情况:每月定期审核新车投保率看板是否按要求进行更新。

3、理赔组长

⑴ 理赔业务管理

保险事故车返厂管理:督导24小时热线人员的工作(包括以专业形象接听出险电话、记录出险信息并跟进客户回店维修),每月对保险事故车的返厂情况(包括返厂业务提升情况及出险客户未返厂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提交保险主管; 理赔资金安全管理:指导并监督保险接车员、索赔员按要求使用理赔台帐及理赔

电子动态表,对每但理赔业务进行结案检核,审核索赔员对退案原因及逾期原因的总结并提交保险主管。

⑵ 受理理赔投诉

受理客户及合作保险公司对本店车险理赔工作的各项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理;对于超权限投诉,及时向上级汇报。

4、续保专员

⑴ 负责达成续保业务目标

续保总额(辆数、金额)目标

续保率目标

⑵ 续保战败总结 每月总结续保战败原因并向保险主管提交改善方案

5、出单员

⑴ 核算保费,现场快速出单及代管保单

核算保费:核算并及时更新各车型各车险种的保费,提交给续保专员、销售顾问进行报价;

现场快速出具保险单

负责代管保单

⑵ 承保电子档案的录入

负责按本手册的要求在“新车承保电子档案”中及时录入承保记录,并按时提交保险主管审核。

⑶ 管理《承保台帐》并负责承保结算

按出单顺序登记《承保台帐》

监督保费缴交情况,对于保费缴交不全(以《承保台帐》的签名为准)的,不予交付保单;

简单承保优惠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业务不予交付保单; 每月打印结算清单并同财务部出纳对帐,跟进保费结算情况;

跟进合作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费支付。

6、24小时出险咨询人员

接听24小时出险咨询热线,对客户进行专业、热情的出险咨询指引; 协调保险公司查勘员(或本店代查勘员)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跟进出险客户的后续处理情况,跟踪回店维修;

按本手册要求登记出险咨询电话的接听和跟进情况(包括是否回店维修、未回店原因)

7、保险接车员

接待事故车辆并对定损、维修事宜进行协调安排;

准确核算事故车辆费用组成,并在事故车辆离店前,确保客户已经缴纳了自负部 分的款项,并对保险公司最终回款的准确性负责;

整理理赔资料并将资料移交给索赔员;

对于没法赔案,均按本手册的要求将相关信息登记入理赔手工台帐; 负责应退客户款项的退款工作。

8、索赔员

审核保险接车员移交的赔案,并录入理赔电子动态表;

向保险公司递交赔案并跟进回款工作

与财务核对回款记录,并按本手册要求在理赔电子动态表进行及时更新

每月对新发生的退案、逾期未回款案进行分析,向理赔组长提交书面分析报告(含改善建议)。

9、代查勘人员

接受合作保险公司的委托,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一部分汽车保险事故进行现场查勘

确保代查勘车辆回店维修

篇2:大连农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督导方案 代理寿险业务第二阶段整顿督导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合规发展作为主题。认真传达、落实监管部门工作精神及要求,督促各营业网点抓好落实推进,总结、发现和分析存在问题,并督促解决,同时,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有关情况。

二、工作目标

结合业务开办情况,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通过开展全面复查和自纠自查,找出风险内控制度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操作行为,对共性问题做好现场辅导工作,提高行内干部员工专业管理水平,促进代理寿险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三、督导内容

(一)各支行要组织各层级代理寿险业务营业机构对第一阶段摸清底数工作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1、是否存在协助保险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2、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等主要问题;

3、销售误导引发大规模退保的潜在风险隐患。

(二)自纠整改工作内容包括:

1、本单位业务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整改;

2、对难以立即纠正的问题和难以处置的风险隐患,要采取措施确保不再发生并制定整改方案。

(三)化解风险工作内容包括:

对因误导销售、以保险名义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风险隐患的,及时进行风险处置。

(四)完善内控工作内容包括:

加强代理寿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对代理业务管理。

五、工作进度安排

1、10月15日-11月10日

支行全面复查时间,并于11月10日前将自纠整改方案、风险处置方案上报总行。

2、11月10日-11月20日

支行整改总结时间,并于11月20日前将复查整改工作报告上报总行。

3、11月20日-12月1日

总行组织查摆问题,落实整改并及时通报。

六、工作要求

1、认真履责,准确定位。各支行要严格按照第二阶段治理整顿指导思想与要求、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开展工作,切实履行督导职责。加强与总行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复查整改与业务推进工作的有机融 合。找准工作定位,要积极主动开展督促指导。

2、加强指导,严格把关。要认真指导帮助各层级营业机构做好各环节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督导各营业机构全面理解和贯彻落实监管文件精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安排到位、对照检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确保第二阶段治理整顿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应尽快整改。

第19篇:在经办业务方面规范养老

在经办业务方面规范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四险经办程序,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在基金管理方面,重点规范基金收支程序,养老金、医保费社会化发放。在社会化管理方面,对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认证,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现状,为规范管理提供基本情况。在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方面,强化异地就医实地核查,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保证各项基金安全。

一是明确责任、扎实工作。该管理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为目标,把有限人、财、物资源进行整合。围绕该管理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第20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业务档案管

理,维护新农保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

服务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以

及《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定》相关法规,结合新农保业务经办

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下称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新

农保业务档案,接受本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业务指导,并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业务档案,系指经办机构在经办新农保业

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专业性文

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各自权限和保管范围保管业务档案,严格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程序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新农

保业务材料,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完整、安全,不得伪造和

篡改(保管期限和整理方法见附件

一、附件二)。

第五条 应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立卷归档、查阅利用、

库房管理、保密、保管、移交、鉴定销毁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确保新农保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

和泄密。

第六条 应备有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适合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

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参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

关于《档案馆建设标准》(县级40平方米/万卷),确定专用

档案库房建设中长期目标。业务档案应使用专用铁皮柜保管。

第七条 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配

备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基础知识,熟悉业务,忠于职

守。

第八条 在每年4月底前应将上年度业务档案收集、整理、装订完毕

并入柜保管。收集过程中应对业务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进行检验,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凡字迹模糊、印章不清、

残缺不齐、衔接无序等不适宜归档的业务材料,应退回整改。

经办人员应编制《档案材料收集目录》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九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分类应按照新农保业务经办规律和特点,以

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的

方法对新农保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及时编制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见附件二)。

第十条 新农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

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新农保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新农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老农保参保人转入新农保的,应按新农保有关规定办理参

保登记手续,并按照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档案,

原业务档案按老农保管理办法继续保存。

第十二条 应依法为参保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应对到期新农保业务档案及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经

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鉴定中如发现业务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未经鉴

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

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对永久保存的新农保业务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同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或玩忽职守,造

成档案管理混乱、丢失等,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参照本办法管理新农保经办规程中需

要乡镇一级保管的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管理类

个人在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关系转移,经办机构在受理过程中形成的登记表单及证明材料等: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应提供的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等必备材料[100年];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00年];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100年];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100年];

5.为参保人员办理银行存折、联名卡、社会保障卡等重要凭证的首发、补发、收回管理登记表单及证明等业务材料[100年];

6.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网络通信运营商、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等[10年];

7.其他在缴费环节形成的与参保个人有直接关系的业务材料[100年]。

二、征缴类

经办机构汇总保费收取、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有关情况,以及个人补缴形成的表单等业务材料:

1.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100年];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100年];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100年];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100年];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100年];

7.其他在缴费环节形成的个人补缴、机构汇总保费收取、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情况等有关业务材料[100年];

8.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待遇类

待遇领取人在办理领取手续,以及经办机构在审核、支付待遇过程中形成的表单及相关业务材料: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50年];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50年];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及应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死亡、出国(境)定居、户籍变更、户籍关系转移等相关证明材料[50年];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50年];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50年];

6.养老金支付汇总表[永久];

7.领取人遗失证(卡、单)在补办过程中形成的证明等相关审核材料[50年];

8.其他在待遇领取环节形成的业务材料[50年];

9.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四、统计类

在进行业务统计时形成的各类表单等业务材料:

1.各项业务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2.统计数据分析报告等〔30年〕;

3.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4.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稽核类

机构监管形成的稽核、监察等材料:

1.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2.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30年〕。

3.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4.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5.其他稽核监管类材料[30年]。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岗位职责.doc》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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