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

2020-03-02 03:04: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准确判定案情,依法、客观、有效查办和处理税务违法案件,防范执法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市局及我局的《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规范为基本依据,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指导。

第三条疑难案件会商是指集中部分人员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或给予答复的一种工作形式。

第四条疑难案件会商的范围包括:

(一)案件查办前对被查对象检查方向、检查重点或疑点问题等方面的综合分析;

(二)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规性疑难问题;

(三)案件查办的执法程序上的疑难问题;

(四)案件查办中遇到的检查方法、阻力应对等疑难问题;

(五)案件查办中的执法文书应用以及CTAIS系统操作等疑点问题;

(六)其他认为可以提交会商的案件事项。1

第五条案件会商工作由案件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由案件审理科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事前做好政策法规的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人员做案件会商工作的记录。

第六条参加会商的人员一般由各科室分管领导、案件审理科科长、提请会商案件的检查科科长、案件查办人员和拟定的案件主审人员组成。必要时,根据案件特点和案情需要,可以确定其他稽查业务骨干或对某个行业、某类型纳税人有一定查办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案件会商的形式主要是会议讨论。会议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局领导主持,会议程序主要包括:

(一)案件查办科室科长或检查人员介绍案件查处的主要情况、查办前或查办中遇到的需要商讨的疑难问题等;

(二)参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自由讨论发言;

(三)在讨论的基础上,由案件分管领导对讨论结果进行梳理、归纳和说明。

第八条对会商讨论的结果,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或工作规范可以确定执行的事项,由案件查办科室按讨论结果执行;

(二)没有相关的具体规范,属于建议、意见性的结果,由查办科室参考运用;

(三)会商不能确定但根据案情需要明确的事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或由案件审理科提请上级答疑。

第九条案件是否提请会商由案件查办科室或其主管领导确定。凡是需要提请会商的案件,由案件查办科室即时向案件审理科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由案件审理科审核确定是否会商。

第十条确定会商的案件,由案件查办科室根据案情需要或问题复杂程度,可以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分发参加会商人员参阅。案件审理科要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商会议,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会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达到案件会商工作目的,凡是明确应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以及根据案情需要临时确定应参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科对参加会商案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会商工作的改进措施,以推动此项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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