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2020-03-02 19:36: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HIGHLY/RB-G1-06-2003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适应公司管理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学习)坚持学以致用,除公司安排定向培训外,均应以业余为主。培训以建立全员多层次的培训为主导。

第三条: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课时的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实施审核、登记公司员工的各类培训。

第五条:培训以新员工导向培训、在职员工专业(能力)培训,个人职业发展培训为主,培训课时包括公司每年自行组织的的各类讲座,短训班。

第六条:凡列为公司预算内的学历培训,个人职业发展培训,公派出国培训等,应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合同。

第七条:培训审批权限:参加培训的人员需填写《员工培训申请表》,经本部部长核准后交予人力资源部会签;凡副主任以上科员进修学历或一次性培训费(短期)在3000元以上的均需报公司经理审批;其他培训由各部门负责人申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实施,未经批准或为列入预算的培训费,由个人承担,若以发生,从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培训(学习)期间的待遇。

1.凡经公司批准参加的岗位培训者,不扣发工资等津贴;

2.虽然公司批准,但占用工作时间,按工资方案执行;

3.中途因无故退学或学习成绩等原因取消学籍者,学费全部自付(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管理人员外出进修学历教育,均以目前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岗位说明书为准;岗位说明书明确规定每个职位对学历的要求;低于要求者可申请学历教育,凭毕业书由人力资源部报销费用;等于或高于要求者申请学历教育,费用自理。

第十条:对连续二年达不到培训课时的,应降低原岗薪工资标准或调换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学院培训后所获得各类证书,均需将正本递交人力资源部进行复印,复印件(贰份)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OO三年六月起执行,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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