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

2020-03-03 21:36: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根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填;其中产前可以休15填;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对哺乳期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女职工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经了解,该员工属外地户口,符合二胎生育已办理好相关证明(目前已怀孕3个半月);外地人在广州生育,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然后在所在的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其享受待遇与第一胎一样。

如按一般员工处理:

1.事假不批,员工只能辞职(或者经催岗不来上班当自离),这种的话可以停社保;

2.事假批准了,员工就算没有工资,社保也不能停,因为还存在劳动关系;

3.折中的办法就是员工辞职;自己找类似于我们这样的单位,以社保代理的形式买社保,这样就不存在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了,他的待遇又能享受。

4.如给予员工事假,相关社保(单位、个人部分)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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