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政策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

2020-03-03 02:14: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论税收政策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 早在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不仅会引起人们经济生活的重大变化,而且会引起人们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的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日益推进,当今社会出现了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伴随着这些深刻复杂的社会变化,文化生长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传播手段等等也随之发生变化,文化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形式、对象等等也随之发生变化。文化体制必须与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政治体制相适应。面对这些变化,我们现行文化体制改革表现出诸多“不适应”:

一 我国文化体制现状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不适应

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都已经由市场经济体制覆盖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而文化领域中相当部分还游离于市场经济体制之外,没有活力。

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要求不适应

我们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是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现行文化状况无法适应这个要求。由于一些经营性单位体制限制,观念滞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不能很好地为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优质服务,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两种效益都没有。

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适应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不断下降,2003年城市下降到37.1%,农村下降到45.6%。与此相对应的是城乡居民文化教育消费支出快速上升,文化需求比过去更加强劲。要求在信息提供、知识支撑、思想启迪、审美娱乐方面及时提供优秀产品和优质服务。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化,文化需求呈现出多样性、自主选择性特征,不同年龄、不同人群、不同个体的需求差异性日益明显,要求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必须多样和丰富,文化市场进一步发育和完善。

与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适应

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文化交流不断扩大,不同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激荡日益加剧,保持中国文化的独立品格,树立当代中国形象,传递当代中国信息,是今后一个时期对外文化交流的主要任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不仅在国际,在国内文化市场也面临一个和国外资本进行竞争的问题,

如果不进行文化体制改革,不仅我们自己的文化产品不能占领市场,而且还要被别人占领我们自己的市场,直接影响我们的文化安全。

与世界高科技发展不适应

当今世界,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极大增强了文化的创造力。文化产品的制作、传播、接收手段和方式更加科技化和现代化,接受信息、休闲娱乐的方式方法日趋现代化,新媒体和新的娱乐方式,特别是网络技术在人们文化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 因此,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必须进行文化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革,由计划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文化体制也随之改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民收入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用于娱乐、休闲等方面的文化消费越来越大。目前由于多种原因,我们的文化发展不能满足消费的需要,迫切要求我们改革文化体制,加快文化的发展。

(二)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必须进行文化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文化发展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加入WTO后,要按国际规则办事。可以利用WTO规则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使我国文化产品走向世界;另一方面也让我们面临西方文化资本、文化产品、价值观念的大规模冲击。但我们文化发展中传统的东西多,科技水平还很落后。传统文化如果不和先进的技术结合在一起,不可能进行创新,也就不可能广泛传播。所以必须进行文化体制改革,冲破束缚开放和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才能够真正做到吸取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特色文化。

(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必须进行文化体制改革

发展先进文化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之一和有力保障。

三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些改革配套政策的出台,为深入开展的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

200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专门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5年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改革经验,对过去5年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保留,并针对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期限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重点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通知》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通知》同时规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积极推动已转制文化企业的发展。《通知》指出,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通知》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技术创新。《通知》明确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所有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文化企业。《通知》还对18类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进行了界定。

四 现行税收政策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不足

(一)税收政策的制度性制约

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水平受制于我国整个税收制度完善程度和税收征管能力的高低。毫无疑问,我国税收制度得到了极大完善,税收征管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但从“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的总体要求来看还有很大距离。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调整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从理论上说,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更适合于粗放型经济增长需要。文化产业属于创意性、技术性结构产业。这就要求与文化产业相配套的税收体制应该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当前我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双高”、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服务业普遍征收营业税的现实,不利于培育我国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产业主体。而增值税类型的差异会对文化产业产生不同的影响。

1994年税制改革基于产品征收增值税、劳务和服务征收营业税,对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服务业发展形成了非常严重的制度性制约。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制度又面临着征税范围过小等问题。重复征收、税收负担重、出口不予退税等营业税的缺点,成为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劳务和服务业发展新的制约因素。

总体上看,我国缺乏统一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对新型文化业态的支持力度不足,部分税收优惠有失公平,优惠政策手段的运用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虽然针对文化产业已经有相当多的税收优惠,但大多散见于各个税种,优惠范围、手段缺乏协调配合,导向不突出、方式单

一、缺乏激励等问题普遍存在。

(二)税收政策自身因素

1.增值税政策。2009年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征收范围变得更小,而几乎大部分文化产业都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能引发以下问题:第一,对文化产业重复纳税。文化产业与一般产业比较,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资产多表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的购买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成本的绝大部分,但是这些投入并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见表3),影响了企业对服务的投入。第二,不对文化产业征收增值税使得环环抵扣的链条机制发生断裂。即使有征税成本与技术上的考虑,但文化行业增值劳务与服务环节,因为缺失了增值税环环抵扣机制,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造成了税收损失。第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相互不能抵扣,在导致税制复杂化同时,还加重了文化产业税负。这在影视行业和艺术品行业普遍存在。以艺术品拍卖为例,依据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同时如果通过拍卖公司拍卖文物经营单位同样的物品,一旦文物经营单位将其作为商品销售处理,需再次缴纳4%的增值税。另外,对于几方共同投资的影视片在进行分账时,也存在着对几方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尤其是兼有文化产业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具有行业特性的税收政策体系仍显薄弱。第四,文化行业税收政策“空白”现象值得重视。这在数字内容和动漫行业、会展业以及新媒体等行业比较普遍。在伴随着广告业发展而不再局限于单一媒体内容,公司需要从媒体购买大量节目内容时,因媒体发票得不到抵扣而背负了多余税额。目前影视制作业的承制费应属于资金往来性质,但因地税局无“资金往来发票”而只能开正式发票。研究表明,报业普遍面临着增值税销项小于进项,无法抵扣的税额逐年累计扩大的现象。税收条例并没有明确指出这部分逆差的抵扣方式。

五 税收角度看文化体制改革思路

1.继续落实好现行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税收政策。现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较大,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出口税收等,多税种、多环节地予以免征或减征。税务部门要大力改进纳税服务,简化纳税程序,主动宣传、讲解和落实好文化税收政策,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文化企业要充分抓住当前政策扶持和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做大做强。

2.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5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鉴于大多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还未转制为企业,为了更好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可考虑研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调整办法。

3.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国家有关部门已先后下发了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今后,还要根据中央的有关部署,继续扩大试点范围,使更多的文化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总之,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国家的文化生产,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公民权利、实现政治经济发展的渠道。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的手段。我国也更加重视文化体制改革,在探索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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