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运证明申请及税收处理

2020-03-02 23:06: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生产企业出口退运的税收处理、账务处理及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流程

问:生产企业一般贸易退运(不再出口)退税会计需要怎样处理?在出口退税系统怎样操作?账务上怎样做?增值税纳税申报怎样填报?

答:(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2款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不是以出口日期为准,是从办理退运证明业务起执行,即不管是本年度退运,还是跨年度退运,都是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同时录入退运证明。如果还没有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只需要录入退运证明数据。

(2)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未退税)证明的流程: 第一步:进入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单证向导

第二步:二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设置标志;

第三步:三打印单证申请表→打印单证申报报表→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第四步:四生成单证申报数据→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注意:如果已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须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红字冲减该退运的免抵退税销售额。

(3) 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需提供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②出口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出口退运的帐务处理

免抵退业务发生“退运”的实质是“销售退回”,而且企业在出口时已经确认了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准则,对于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此处的销售商品成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二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的业务成本。

对免抵退税的处理在系统上作顺延处理即可,即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和调整的免抵退税均已在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体现,在会计上对上述业务合并处理即可,只是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才需要单独将对应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继续上述例子,假设全部出口货物均在2014年9月份发生退运,且企业还未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000,000(红字)

同时冲减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0,000(红字)

贷:库存商品650,000(红字) 继续上述例子,假设全部出口货物均在次年退运且属于调整事项,企业还未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红字)

同时冲减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红字)

贷:库存商品650,00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红字)

如果发生退运时,企业还未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则仅冲销确认的出口收入和结转的库存成本,不涉及对免抵退业务的会计调整。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免抵退税销售额须红字冲减退运的出口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写。

五、出口货物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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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种类:退运证明、补办报关单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补办时应注意事项:

1、所有单证都在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

2、所有单证补办时必须有电子信息。

3、报关单补办时如丢失全部联次的,需提供电子口岸打印的表头及表体信息表。

4、退运证明开具时,如报关单尚未申报退税的,在系统录入时,只需填报至退运计税金额即可,如已申报退税的,原退税率、原免抵退税额、冲减免抵退税额、冲减所属期等均应填写,冲减所属期一般为出具单证的月份,如单证出具日期为2015年4月5日,冲减所属期为2015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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