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随迁规定

2020-03-02 03:11: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六条 夫妻投靠入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不受婚龄限制;

(二)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如果在原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移户口的,允许予以保留,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且其配偶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配偶父母户口地(父母属投靠其他子女入户的除外)。

第七条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出生的小孩,如已随母入户、不满16周岁(含本数)并已到城镇随父亲共同生活,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亲入户;未成年子女如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其父母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后方可投靠入户;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应办理随母入户手续;确实已随父共同生活的,可申请办理随父入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须在母亲户籍所在地办理随母入户手续,并经计生部门处理之后,方可在本市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三)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老人,如得到户籍在外地的成年子女照顾,且该子女确实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两年(凭暂住证)以上的,准许该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投靠入户手续。

第八条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如身边无子女照顾,其子女属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第九条 小孩出生入户登记,凭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按以下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一)在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出生的小孩,如果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小孩尚未入户的,可选择小孩随父或随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小孩,随母入户;

(二)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收养证》的被收养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三)小孩父亲或母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其父或其母因故死亡后,小孩要求来我市投靠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下同)或仍居住在小孩父母于本市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且能提供齐全、合法的证明材料,可申请入户;

(四)小孩父母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其中一方因服刑且另一方失踪或再婚的(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小孩归属抚养的双方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前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夫妻投靠入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不受婚龄限制;

(二)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如果在原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移户口的,允许予以保留,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地工作,

且其配偶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配偶父母户口地(父母属投靠其他子女入户除外)。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是自己写的入户申请,含个人情况、入户理由。)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的《结婚证》或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如住房二证属于父母亲的,须出具关系证明);

6、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7、迁入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意见;

8、被投靠人参加社保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如果公司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保,或申请人为个体户,自己经营小生意,怎样出示该稳定生活来源证明?)——请注意:是被投靠人参加社保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不是投靠人的。如果被投靠人没有购买社保,则应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市外人员投靠本市配偶,凡是迁入我市镇区且户口性质变更或迁入城区范围以及上述第二种情形的,由迁入地分局受理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局户政部门审核;凡是迁入我市非城区范围内且户口迁移性质为农迁农、非迁非的,由迁入地公安分局直接审核办理。

注:夫妻投靠:投靠方为非农业户口,被投靠人为农业户口,现申请夫妻投靠,投靠人若符合夫妻投靠条件的,户口迁入时不改变户口性质,被投靠人也无须将户口迁出而与投靠人共一本户口薄。若配偶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申请夫妻投靠时,若迁入地村委会同意入为农业户口,则准予农迁农;若配偶所在地的村委会不同意转为农业户口,则应转为非农业户口。若被投靠人是非农,投靠人是农业户口,申请夫妻投靠时应农转非。

未成年子女可投靠父母入户: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出生的小孩,如已随母入户、不满16周岁(含本数)并已到城镇随父亲共同生活,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亲入户;未成年子女如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其父母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后方可投靠入户;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应办理随母入户手续;确实已随父共同生活的,可申请办理随父入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须在母亲户籍所在地办理随母入户手续,并经计生部门处理之后,方可在本市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被投靠人的《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房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如果父母没有房产可否入户?可不可以用租凭证明代替?可用其它亲戚房产证明代替吗?)——必须是直系亲属的户口才可以投靠。不可以是非直系亲属的,也不可以是租赁房屋投靠的。

6、迁入地得村(居)委会证明;

7、迁出地计生部门出具得证明(违反计生政策的须提供计生部门处理后得证明);

8、外县市迁入得,须提供被投靠人参加社保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上述情形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受理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局户政部门审核。*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可随父或随母入户。若父母双方都是集体户口的,小孩跟随入在集体户,准予落户。但必须取得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和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的同意的证明;有一方是集体户,另一方是家庭户口的,建议入户家庭户,因为入集体户口没有户口本,不方便。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已随母入户的,若父亲是中山集体户口则不可申请。)

成年子女照顾父母

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得老人,如得到户籍在外地得成年子女照顾,且该子女确实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两年(凭暂住证)以上的,准许该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投靠入户手续: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共同居住生活两年(凭暂住证)的证明;

5、投靠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明,有小孩随迁的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6、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7、被投靠人身边无子女证明;

8、被投靠人参加社保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9、迁入地的村(居)委会证明;

10、投靠人迁出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违反计生政策的须提供计生部门处理后的证明);上述情形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受理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局户政部门审核。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女方,即母亲有没有年龄要求?父母其中一方达到要求,可不可以同时申请?如果不可以,达到年龄要求的一方可否先申请?)、——女性要求是年满55周岁以上。必须同时满足年龄限制方可同时申请。达到年龄的一方可以先行申请。如身边无子女照顾,其子女属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及身边无子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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