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5:46: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福州市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登记表
国家相关政策及医保业务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劳动关系、财务会计报表等证明材料,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供便利。
业务办理须知:
1、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必须为与本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全员办理参保登记
2、缴费规定:在职职工以应发工资总额作为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工资财务记帐凭证(已装订),并按实际应发工资如实申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0%(单位8%,个人2%)缴费,退休人员不缴费。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089元,2013年7月-2014年6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805.1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022.25元。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089元,2013年7月-2014年6月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404.45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2022.25元。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2014年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5元。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已退休人员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已退休人员,应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3、缴费方式:△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地税机关代征。用人单位应在核对花名册的次月,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医疗及生育保险费征缴手续,否则影响单位参保缴费。△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方式分为两种:
1、托收方式,医保中心将通过开户行直接从参保单位提供的开户银行扣缴。
2、转帐或交现金,可登陆医保中心网站查询金额,自行转帐或现金缴纳。
4、人员变动申报:
在单位办理参保过程中如果发生减员,单位应提供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在核对花名册时办理减员。 单位核对花名册后可通过“E点通企业就业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系统”或至医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
参保人员应于人事或社保部门批准退休的当月提供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
5、其它:以上规定如有变化按新规定办理。咨询电话:968906,福州医保网站:。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用 人 单 位、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各 存 一 份 。
〖201401〗
福州市城镇职工 单位参保登记表
单位名称:
申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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