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信参保

2020-04-18 来源:介绍信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参保单位介绍信

参保单位介绍信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我单位(单位代码:)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前往你处办理单位参保证明打印的业务,该证明用于 希协助为荷。

参保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参保申请

参保申请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xx,现年六十四岁(一九四六年生人)。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现在本人在各方面都符合《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家属工参加城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规定。特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诚请领导批准为感

申请人:xx

二零一零年一月

推荐第3篇:参保证明

在保证明

兹证明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为我

公司制造部 员工,于___年 _____月起在××××公司参加养老保

险至今。

特此证明。

人事部:

联系电话:

×××有限公司人事部2012年6月8日

推荐第4篇:参保证明

证明

兹有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都市桃源分公司(单位编码:20014292)职工等 1 名员工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参加

特此证明人员名单如下:

被证明单位名称及公章

年月日

推荐第5篇:全民参保

新城举办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培训班

为切实增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服务群众意识,提升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6月3日在新城管委会8楼会议室举办了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培训班。甬东、勾山管理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各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各村被征地农民、城乡居保经办员参加了这次培训。

此次培训班主要讲解了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及相关业务经办流程。

推荐第6篇:参保申请报告

参保申请报告

XXX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金为XXXX万元,现在XXX,进行XXX项目,并聘用员工XXX名。根据国家规定,我公司申请从XXXX年X月开始为公司协议工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特此申请!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7篇:参保申请

申请

申请人:性别:,现年:岁,家庭现有人口人,住乡村社,因年月建修占用我家土地亩,导致本人失去大部分(全部)承包土地。现本人自愿按照《南江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年,并一次性足额缴纳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村、社意见(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盖章):

二0一三年月日

推荐第8篇:单位参保

单位参保

1、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在区工商局注册的单位需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填写一式两份《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提交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文件、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驻宁机构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②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③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及复印件;④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2、直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开通险种。

3、办理人员参保建档手续。

(1)单位经办人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填写一式两份《人员资源数据登记表(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

4、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1)劳动关系转移备案

劳动关系转移仅限于国有企业同系统内调动、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和因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办理就业登记时,属改革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转移劳动关系的,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属国有企业同系统内调动的,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属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须提供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工商、税务登记等证明材料。

(2)新录用人员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

②填写一式两份《南京市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备案表》并加盖公章;③《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④《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原件;

⑤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一式两份;

⑥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注意事项

为方便用人单位,提高办事效率,备案3人以上的请以报盘方式办理,数据录入格式表样向服务窗口索取。

5、参加社会保险

填写一式两份《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续保人员另需提供《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跨社会保险结算年度办理补缴时另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工资报表原件等相关资料。

推荐第9篇:参保申请书

参保申请书

x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位领导您们好!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宪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申请为其办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的续并履行缴费义务。

特此申请,请批示!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参保说明

情况说明

XXXXXX公司员工,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医保编号:),自年月日 至今,在我公司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正常,未有间断。 特此说明

XXXXXX公司 年月日

第11篇:参保证明

(例):参保证明

兹有XXX、XXX等XX

审核:九龙坡区社保局(公章)年月日

参保证明填写说明:

1、双下划线处内容必须具备

2、如有外地户口人员在本地购房,需在证明用途处注明:购房连续参保12个月以上(购房参保月数以在重庆本地参保月数为依据,如有其他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12篇:参保申请书

参保申请书

县(市)烟叶分公司(烟草专卖局):

本人,曾用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从年月至年 月在县(市)烟草公司烟草站(部门)工作过,证明人:。 本人未参保任何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恩施州人社发 〔2011〕50号、县(市)政办函〔2011〕号文件关于解决未参保国有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条件,属于自费参保对象,可按文件自费缴纳相关养老保险。本人与贵公司已没有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方面的遗留纠纷问题,现请贵公司审签《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保审批登记表》,以便本人到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自然办理养老保险。按恩施州人社发[2011]61号文件规定,该费用全部由本人个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申请人签名(盖章):

联系电话:

二○一一年 月 日

证 明

本人证明(身份证号)从年 月至年 月在烟草站/部门从事过工作。

本人承诺所出证明属实,若查出此证明材料不实,本人愿承担因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应责任。

证明人签名(盖章): 现工作部门: 联 系 电话:

二○一一年 月 日

县(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保审批登记表

注、

1、此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单位、参保对象)

2、本人需提供招工录用档案原始材料或加盖查档部门印盖的与职工身份相对应的职工

花名册、工资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第13篇:参保指南

参加社会保险指南

一、参保单位登记

(1)、所需材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

(2)、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填写好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所属地税分局盖章、填写征管编码携上述材料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服务大厅二楼

9、

10、11三个窗口)审核进机产生社保代码

二、参保单位变更登记

(1)、所需材料:

①、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③、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程序:

变更单位填写好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缴费单位所属地税分局盖章、填写征管代码携上述材料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服务大厅二楼

9、

10、11三个窗口)变更登记。

三、参保人员登记

(1)、办理首次参保所需材料:

①、单位职工办理首次参保的须带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登记备案(参保)花名册、从业人员录用备案表、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在市户口须带好就业登记证、2张1寸照片。

②、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自由职业者办理首次参保的,须带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登记备案(参保)花名册、自由职业者登记表、就业登记证、2张1寸照片。

(2)、办理再次参保所需材料:

①、参保单位首先到就业管理中心提取该参保职工档案。

②、参保单位带好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登记备案参保花名册、从业人员录用备案表、劳动合同、本市户口须带就业登记证。

(3)、办理程序:

携上述材料到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服务大厅二楼

9、

10、11三个窗口)办理参保人员手续建立职工社会保险档案,打印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卡”。若参保时间在当月以前的,要将花名册交一份征缴科。

第14篇:参保指南

新 单 位 参 保 指 南

单位参保登记是指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征缴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

一、参保办理程序:

1、带U盘到征缴处一楼35号台服务窗口拷贝参保表格资料或加征缴处QQ群227275492 在群共享文件内下载“最新参保资料”;

2、用人单位填报参保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征缴QQ群发送,审核后到申报单位实地调查核实;

3、现场核实后,用人单位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报送征缴处一楼35号;

4、用人单位将相关参保资料送到各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参保人员录入手续(一楼养老7号、二楼医疗17 号、二楼失业30 号、十楼工伤征缴科)。

二、准备资料明细及份数:

1、参保单位审核表6份;

2、参保人员异动申报表4份及电子文档;

3、参保人员当月或上月工资发放表(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1份;

4、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5、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只需提供信息面,每8张贴在一张A4纸上,加盖单位公章)2份;

6、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7、养老、医疗参保人员的电子模板;⑧参保承诺书。

三、资料报送部门:

1、征缴处:①参保单位审核表;②参保人员异动申报表;③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④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⑤参保承诺书。

2、社保处:①参保单位审核表;②参保人员异动申报表;③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④养老保险电子模版。

3、医保处、就业处:①参保单位审核表;②参保人员异动申报表;③医疗保险电子模版。

4、工伤保险处:①参保单位审核表;②参保人员异动申报表;③参保人员工资发放表;④单位营业执照;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下列资料:①参保单位审核表;②参保人员异动申报表;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④编办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⑤法人证书(复印件)。

征缴处登记部电话:7817338服务窗口电话:7817922

第15篇:个体参保

1、哪些人能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不含三县),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或失业人员,能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均可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外地户口和农村户口,暂不能在合肥市办理个人参保;如果在合肥有工作单位,可由单位集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应该到哪去申办?

可自愿选择以下代理点申办:

合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51-2678369

合肥市庐阳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551-56993

52合肥市蜀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551-5597572

合肥市包河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551-3357142

合肥市瑶海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551-44931

31合肥市人才服务中心0551-5201896

合肥东方英才人才有限公司0551-5114030-18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0551- 5333276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

海恒社区管委会0551-3849010

莲花社区管委会0551-3838610

芙蓉社区管委会0551-3823563

锦绣社区管委会0551-3811262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贯彻合医改[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劳社秘[2005]97号)文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由本人委托市或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住院医疗补助金。

4、城镇劳动者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续保的,如何处理? 根据合医改[2003]3号文规定,城镇劳动者个人在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即可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期间不享受特殊病门诊、住院统筹及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险待遇。

5、城镇劳动者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续保的,

如何处理?

根据合医改[2003]3号文规定,城镇劳动者个人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自补缴之月起6个月后,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不享受特殊病门诊、住院统筹及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险待遇。

6、城镇劳动者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续保的,如何处理? 根据合医改[2003]3号文规定,城镇劳动者个人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续保的,按首次参保处理,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再计算。

7、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有哪些?

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以下所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指本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个人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见附表)

缴费基数:参保个人可在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96元)。

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7月1日起调整。

缴费比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失业职工不再执行17%的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对应表

8、城镇劳动者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合医改[2007]3号文规定,以安徽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自由职业者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可按10%或6.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0%的比例缴费的,按缴费基数的3.5%建立个人帐户,按6.5%的比例缴费的,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9、城镇劳动者个人如何缴纳医疗救助金?

根据合医改[2007]3号文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包括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元,全年一次性足额缴纳。

10、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多少?

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基金。

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为安徽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安徽省200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96元)。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

缴费比例:失业人员凭有效的失业证执行6.5%的缴费比例;自由职业者执行10%的缴费比例(其中3.5%划入个人账户)。

2007年7月-2008年6月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失业人员97.24元/月,自由职业人员149.6元/月(其中52.36元划入个人账户)。

大病救助基金月缴费额:15元/月。

11、如何办理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每月1日至24日(节假日除外),个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1)失业人员需携带的材料:①失业证;②本人身份证;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④1寸彩照3张。

(2)自由职业者需携带的材料: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个人档案材料;④1寸彩照3张;⑤续保人员还应携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3)办理社会保障卡,照片须符合下列要求:①个人近期彩色免冠1寸证件照;②照片不带白边,背景为浅蓝色,服装穿浅色;③照片不能有墨迹、污点及印鉴章的痕迹;④将本人的姓名写在照片背面(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12、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个人参保登记后,于次月1日至24日,持《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申报表》到徽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各营业网点的缴费窗口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并将个人缴费情况记载在上。

参保个人可选择按季、半年、年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缴费期满后,需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受理窗口办理续缴申报;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可直接持《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徽商银行网点缴费。

13、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如何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

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需将相关资料及时送达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征缴一科(地址:九狮桥路号兴泰大厦五楼)复核。然后本人凭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九狮桥路号兴泰大厦五楼)签领应退的费款。

14、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如何办理退费手续?

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退休审批表》,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退休审批表》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需将相关资料及时送达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征缴一科(地址:九狮桥路号兴泰大厦五楼)复核。然后本人凭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九狮桥路号兴泰大厦五楼)签领应退的费款。

15、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寸照片到代理机构办理退休级待遇审核手续。

16、是否只需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就可领取养老金?

不行。第

一、按照规定,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是有年龄条件的,即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领取养老金。

二、“累计缴费满15年”只是在退休后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之一,如果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只能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

返还本人。第

三、缴费时间越长,其退休后养老金拿得就越多。

17、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能不能一次性领取?

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取。达到15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不能一次性拿走。如身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18、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何时享受医保待遇?

根据合医改[2003]3号文和合劳社秘[2005]97号文规定,首次参保的,连续缴费6个月后(其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9、城镇劳动者个人与随单位参保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方面有何区别?

没有区别。即城镇劳动者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的,可享受随单位参保人员同等的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统筹及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险待遇。

20、城镇劳动者个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合医改[2003]3号文规定,城镇劳动者个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21、我市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失业人员如何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007年7月1日起,我市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调整如下: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2、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

3、符合因病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退休后,个人仍需按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第16篇:参保申请

参 保 申 请

信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我单位位于信阳市新华西路和平大厦一楼左侧,成立时间为2001年6月。经营性质:集体企业;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经营品种约1000种。现有职工4人,均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多年,并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并获有岗位证书。药房营业面积为60平方米;营业场所设有空调,冰箱,货架,柜台,消防等设施,基本满足了药品经营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为维护职工权益,特此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单位名称:信阳康乐医药商店

2013年5月12日

第17篇:参保说明

隆昌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老年基本

生活保障参保说明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截止2008年12月31日,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由本人自愿,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85万元,经审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的,从缴费的次月开始,由县社保局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标准为400元/月(2009年调资后为510元/月),享受今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享受基本退休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总缴费除去已支付和一次性待遇外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2、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以户口簿为准),由本人自愿,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超过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 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仍然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二、基本生活保障 男年满18未满

45、女满18未满40的,一次性交13000元;男年满45未满50、女满40未满45的,一次性交9000元;男年满50未满

55、女满45未满50的,一次性交8000元;男年满55未满60、女满50未满55的,一次性次7000元;男年满60以上、女满55以上的,一次性交5000。

男年满60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自缴费的次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劳动年龄以内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开始领取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220元/月,随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调整。

三、区别

1、享受待遇年限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基本生活保障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2、享受待遇不同,调整标准不同。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者死亡后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者死亡后没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18篇:工伤保险参保

榆林市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参保单位须准备资料:

(1)、《参保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地税登记证副本;

(6)、单位基本银行账户信息,包括银行名称、账户、银行行号(交换号3-4位);

(7)、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8)、参保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地的提供暂住证);

(9)、参保员工花名册;

(10)、单位公章。

(11)、上年度公司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12)、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

(13)、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账簿。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2、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收入专户,经办机构设支出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职工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由生产事故造成伤害的,应提交向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4、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六)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2)所述伤害事实不清的;

(3)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表关系的;

(4)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5)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6)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况。

(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五、劳动能力鉴定

(一) 劳动能力鉴定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4)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工伤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四)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危急证状解除后须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 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三)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伤残待遇。

(五)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七)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

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榆林市工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九)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50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七)项和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发给5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三)项、第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十)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到法定退休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榆林市工伤保险办理机构地点:西沙长乐路29号

联系电话:0912-3591777

第19篇:参保单位合并

公共业务参保单位合(兼)并办事指南

一、办理时间:

每月1—20日,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

渝中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三楼(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

三、需提供的资料

(一)有权机关批准合(兼)并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二)《重庆市参保单位合(兼)并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在公共业务科取号机上取号,按叫号顺序在3—8号窗口初审;

(二)单位凭公共业务科已初审签章的《重庆市参保单位合(兼)并申请表》到区社保局(负三楼

54、

56、58号窗口)、区就业局(负二楼6号窗口)、区医保中心(负三楼25,26号窗口),完清被合(兼)并单位的各险种欠费,并由各险种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签章认可;

(三)单位凭区社保局、区就业局、区医保中心已审核签章的《重庆市参保单位合(兼)并申请表》,报公共业务科科长审核,报区社保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单位在公共业务科取号机上取号,按叫号顺序在3—8号窗口办理。

五、说明:

(一)参保单位参加了几个险种,就到相应的专项险种经办机构办理被合(兼)并单位的欠费完清手续;没有参加的险种不必到其经办机构办理;

(二)已参加的险种经办机构中,有任何一个专项险种经办机构不同意单位合(兼)并的,则整个单位不能办理合(兼)并手续。

第20篇:参 保 证 明

参 保 证 明

兹我司员工( 身份证号 :社保编号:参保日期:),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年月日

《介绍信参保.doc》
介绍信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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