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2 11:14: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信用社(银行)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服务经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推动业务发展,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联社机关和辖内营业机构的车辆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调度

第三条 县联社机关及基层信用社车辆属于行政、业务用车,统一由县联社办公室(综合岗,下同)负责管理和调度。县联社机关车辆必须首先保证领导用车和押运任务用车;基层社车辆保证业务工作用车。非管车部门和个人无权安排驾驶员出车。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县联社领导公务用车;

(二)机关各部室参加上级会议或送、取机密文件用车;

(三)重要、紧急的行政和业务工作用车;

(四)县联社召开大型会议用车;

(五)上级领导来单位指导工作用车;

(六)员工危急病就诊、突发事件用车;

(七)经县联社领导同意的特殊情况用车;

(八)其他公务用车。

基层信用社车辆除正常值班及特殊情况县联社调用外,原则上由基层社主任或授权综合岗(下称管车人)负责管理调度,主要用于本单位辖区内的业务工作。运钞车只做为运钞专用车,特殊情况确需调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县联社、营业机构凡符合用车条件,在本辖区内行驶的车辆,由县联社办公室主任或授权管车人统筹安排;

(二)驶离辖区,在甘孜州行政区内的公务用车,必须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管车人安排车辆;

(三)出甘孜州的公务用车必须报经联社理事长、主任审批。

(四)基层社车辆出离县境必须报联社理事长、主任审批。

(五)所有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外租,严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县联社理事长、主任审批。

第六条 申请用车、派遣车辆的程序

(一)所有车辆均实行派车单制度;

(二)申请用车,由办事人员填写《派车通知单》,根据管理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签字后,交管车人安排,特殊情况可口头申请,事后补办《派车通知单》,长途用车应提前一天申请;

(三)司机凭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可先用车,返回后由用车人员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

(四)司机接到派车单后,根据派车单注明的地点,选择最佳路线,按时完成出车任务,不许中途改变用车目的;

(五)车辆实行定人驾驶管理,驾驶员之间不得自行调换车辆或车辆转交他人驾驶。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司机本人负责。所有车辆(县联社领导或因公出差除外)晚上必须回单位入库或在指定位置停放,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值班车外一律停放在机关院内,除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动用。驾驶员要做好行车记录。

所有车辆必须按要求参加车辆保险,交纳养路费、年度审验、冬检等,保障行驶安全。因个人原因延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三章 车辆保养和维修管理

第七条 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要珍惜爱护,经常检查,精心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和车辆状况良好。

第八条 要确定多个汽车修理厂,需进厂修理的必须经主管主任(科长)同意后,实行主管部室负责人与驾驶员一起到修理厂,费用两人签经手人的双进双签制度。

第九条 车辆的维修费用实行派修单事前逐级审批制:维修费在××元以内的由××审批; ××元以内的由××审批;

××元以内由××审批;超××元的由财务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权限审报认定同意后,由管车人填写派修单,到县联社指定的维修站修理。特殊情况需外修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驾驶员要跟车维修,取车时要验收、登记。

第十一条 车辆配件的更换、购买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买更换。

第四章 车辆核算与驾驶员补贴

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的用油、材料的购买、领用及核算由候车室(综合岗)统一管理。实行凭条领用、账物分管,做到月初与月末的里程表对照,派车单应行里程与里程表的实际里程相对照,应耗油与实际耗油相对照。账、物、发票和领料单四相符。

第十三条 所有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定期公布修理费、燃油费、行驶里程和安全行车情况。

第十四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要指定加油站,驾驶员凭领料单加油,个人不得擅自购油(长途除外),所有车辆按百公里油耗结合车辆状况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助、劳动保护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驾驶员职责及遵循守则

第十六条 遵守《道路交通法》、金融行业管理规定和安全行驶规定。爱岗敬业,服从车辆管理和调度,按时参加年审、年检及安全例会,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第十七条 认真学习业务,熟练掌握驾驶技术,严守操作程序,严禁开违章车、赌气车、病车,不超技术性能驾驶,开车时要集中精力,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十八条 出车必须证件携带齐全,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

第十九条 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违者要严肃处理,出现事故的要追究驾驶员的经济、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持持车辆内外清洁,为乘车人员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做到随叫随到,随时保证业务用车的需要。

第六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自驾车、车辆私自外借或调换,违者一经发现,作出书面检查,处以××元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违章驾驶所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在执行公务中饮酒或酒后开车,一经发现待岗3个月以上自学交通法规,由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一律不准违规驾车,凡私自驾车、强令干涉驾驶员正常工作程序造成后果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及交通法规而发生责任事故的,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一切费用由肇事人或责任人承担,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年终按照驾驶员出勤情况,车辆油耗量、保养情况、维修费用及有无事故进行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人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用的《车辆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自动废止。

信用社(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客户经理制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大额财务开支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推荐)

信用社(银行)信贷客户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车辆管理暂行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