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8:36: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年 月 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
过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第 号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 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 和 ,改善教师的 ,保障 ,提高 。 全社会都应当 教师。
第五条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或者其他 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文化课、 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或者 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 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或者 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分别具备、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 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 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 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 组织有关 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 期。
第十四条 受到 或者 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 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 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 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的原则,由 和 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和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 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 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 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 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 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充分听取、以及
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或者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 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 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 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 。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 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 ;定期对教师进行 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 。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 或者 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 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
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 上与 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 自行 并予以 。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 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造成损害的,责令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
(二) ;
(三) 。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 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 育的经费,严重妨碍 工作,拖欠 ,损害 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 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 或者 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 以及、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 以及、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 以及 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 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 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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