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08

2020-03-03 05:59: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四)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管理管理局。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自治区公司管理局,详情随时续报。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企业及各公司(部门)必须制定公司和企业及本公司(部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进行应急求援预案演练。每年的演练不得少于两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求援的主观部门、协调部门及其职责;

(二)应急求援的人员、资金及物资准备;

(三)应急求援的行动方案;

(四)应急求援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要在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公司管理局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管教和工会等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二)死亡事故,由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事故调查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生产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没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部门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二)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08安全生产责任书

008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全国水利安全生产知识008

008岗位职责生产车间主任

008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08.doc》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08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