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管理办法

2020-03-03 07:30: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机关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会隶属于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接受涪陵区总工会和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党组的双重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机关工会要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广大职工,服务全局,熟悉本行,精通本职,为涪陵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机关工会要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四条

机关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发挥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只要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组织提出,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收回会员证,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十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仍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凡犯有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调离本单位,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相同。

第十三条

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到新单位成立工会时,再将工会关系转出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离休、退休后,仍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委员会,书面报告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基层工会组织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会籍证由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本职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并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各单位会员代表按现有会员人数的20%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每届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机关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机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务: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的有关报告、大会决议草案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任期年限: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三节

组织设置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工会实行三级管理制: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会分会委员会、工会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活、女工委员。日常工作由局机关工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组织按照行政编制设置,20人以下单位成立工会小组,20人以上(含20人)单位成立工会分会。

第三十条

机关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同级机关工会委员会提名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四节

机关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选出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确定委员分工。选举结果由新一届工会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三十四条

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

关于贯彻上级工会组织和局党组、机关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措施;

(二)

关于工会工作的计划总结;

(三)

关于工会财务的预、决算;

(四)

关于群众普通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贯彻上级工会和局

党组、机关党委的决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局机关工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把努力满足职工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利用现有的阵地和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实事,搞好职工福利,改善职工生活。

(三)建立健全机关民主制度,参入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联系职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保持和职工群众的紧密关系。

(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按照工会章程,定期改选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及会员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六)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用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占领职工业余文化生活阵地。

(七)严格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迫害女职工的各种不良行为斗争。

(九)做好图书室管理服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会小组任务

第三十七条

工会小组是机关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广泛接触职工群众开展各种活动的一支生力军。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维护职工利益,关心职工生活;

(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机关事务的管理;

(三)协助党政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动员并带领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参加文艺、体育活动,用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革命传统、艰苦创业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五)

组织好工会小组各项活动,对会员进行权利、

义务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和会费收缴工作。

第五章

工会会费缴纳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员会费的缴纳,根据涪陵区总工会涪工发[2005]9号“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工会会员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为:

(一)机关的干部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二)我局聘用合同工会员:按每月2元缴纳。

第三十九条

工会会员的会费一般每月缴纳一次,以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四十条

工会会费由区局工会组织负责收取,具体由区局计财科负责提取,按季度划解给局机关工会委员会;个人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部留在区局工会统一使用。

第四十一条

工会会员升级加薪之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缴会费。

第四十二条

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并入帐,会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写出报告,接受审查。

第四十三条

工资由局机关统一发放的单位,机关工会统一计提工会经费,再按照一定的比例下拨活动经费。

第四十四条

局机关工会每季度按照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并将提取部分的50%上缴区总工会。

第二部分

职工困难补助规定

第一条

为体现局党组和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根据市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补助对象:必须是确有实际困难的局工会会员。

第三条

补助方式:以春节慰问困难补助或职工、家庭发生突发性灾害造成困难的进行慰问补助为主。

第四条

补助方法:根据职工的实际困难,应由困难职

工本人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由基层工会负责人和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根据其困难程度,提交区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一次补助原则上最多不得超

过1000元,具体补助视困难情况,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报区局党组研究决定,由工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助理由:

(一)职工因患特殊重症病或意外伤亡;

(二)职工家庭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家庭困难的;

(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

(四)职工因患特殊重症,医疗费用巨大造成家庭困难的等。

第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困难情况要做到 “四清”:家庭情况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突发事件清。

第三部分

“送温暖”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送温暖”活动的开展,做好特困职工及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关工会要积极筹集“送温暖”基金,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强化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是在行政单位的支持下,为帮助特困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而建立起来的公益性、互助性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可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主要是:

(一)工会经费结余;

(二)事业单位赞助或个人捐助;

(三)基金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主要是:对因重大意外灾难等造成

特殊困难的局工会会员临时性补助。

第五条

使用要求:按照从严掌握的标准,本基金一般不予动用。除因极其特殊困难的情况,需由特困职工提出申请,经基层工会审查后,报局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由局机关工会办公室负责,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基金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

第四部分

开展活动奖励标准

为了保证机关工会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合理使用资金,使活动奖励经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集体奖励原则上最高为500元;对个人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500元——300元

二等奖:300元——200元

三等奖:200元——100元

鼓励奖:100元以下(含)

第五部分

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工会信息工作要做到“五必报”,即:职工群众对党和国家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反映及贯彻执行情况必报;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必报;工会工作中的重要决定和重要情况必报;突发性重大事件和重大恶性事故必报;各单位工会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必报。

第二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各工会分会、工会小组要结合行政工作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设畅通的信息员报道网络。从事信息工作的同志,思想要敏锐,有较好的政策水平和写作能力。对所反映的信息要一准——事实准确;二快——力争最快速度。

第三条

凡信息员上报的信息,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局机关工会将予以转发。此项工作将作为考核基层工会组织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六部分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形成决议后,应坚决执行。

第二条

基层工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互通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机关工会办公会议,每月底召开,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布置下月工作。每周根据工作进度,随时进行检查。

第二条

系统工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讨论系统工会工作。

第七部分

图书借阅、健身房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本单位职工均可从图书室借阅图书,到健身房锻炼身体。

第二条

借阅图书需办理图书证,每证50元押金,凭借书证借阅图书。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借阅图书,本人需到图书室办理退还押金手续,同时收回图书证。

第三条

图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随意使用。

第四条

图书借阅凭证每次最多不得超过3本。

第五条

每本图书借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期未还者按丢失处理。

第六条

图书借阅时若有损坏,要酌情赔偿,丢失者将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

注意图书室、健身房的安全,要爱护书籍和健身器材,不要大声喧哗,禁止吸烟。

第八条

图书室、健身房的开放时间按通知执行。

第八部分

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涪陵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强化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财务制度》及《重庆市涪陵地方税务局会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员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参与工会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资金,进行监督。

第一章

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理财原则。机关工会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贯彻国家财经政策、认真执行全国总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第四条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机关工会经费每年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会计需定期向工会组织及主管主席报告收支情况。

第五条

机关工会财务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一般性支出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实施。

第六条

坚持手续完备原则。会计人员在办理每一笔收、付业务前,必须审核每笔付款凭证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和审批程序、依据是否完备。对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予以办理。使用工会经费者,须事先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使用。报销时,应持有效单据,在单据背面要有经手人、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第七条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工会购买奖品、纪念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采购,监察部门参与,要求优质、低价。对所购物品需进行验收入帐,做到帐物相符,手续清楚。

第八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规定,机关工会财务在编制决算时,必须将上一年度的账目结清,做到收支平衡,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时上报;在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时,同样要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时上报。

第九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工会财务核算应当以工

会组织工作中发生的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工会一切收入和支出坚持收支两条线,不许坐收坐支,不许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存款,不许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执行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随时掌握银

行存款余额,月末帐面余额与银行账户对帐单进行核对,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按规定调节后相符。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支票,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予以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支付现金时,必须由收款人本人签字,原则上杜绝代领现金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组织会员外出活动,如确需备用现金时,必须经工会主席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办完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图书借阅证时,每人需交纳50元押金,会计人员应及时将款项存入机关工会账户。对于办理退还图书借阅证的职工,经图书馆管理员确认后,会计人员要及时退还押金,确保职工利益。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领用支票时,须先填写领用支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将支票交给经办人员。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将支付的支票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填写齐全。有效收据盖有单位财务章必须与支票填写的收款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否则拒付该款。

第四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开展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有关财务部门文件,合同等的装订、存档和保管。

第二十条

编制财务会计档案目录,建立健全财务档案查阅,借用手续,保证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管理,使用全国总工会编制的计算机财务会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以保证快速、高效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会结账日为每月最后一天,遇节假日可提前结账,年终结算的结账日为12月31日。

第九部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工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工会的资产,指使用工会经费购置和区局明确由工会管理的财产。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物资管理台帐,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

(一)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形态的物品。

(二)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1、专用设备:各类文体设备;

2、图书:指图书、资料;由图书管理员记录图书财产台账;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开展活动用的设备,包括通讯、家具、照相器材等;

4、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的各项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机关工会的固定资产按照物品类别建立台账。新购、接收的工会资产均记入台账;台账需记载资产种类、数量、地点、责任人等内容;固定资产台账由工会会计负责建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工会财务办理接受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有效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并办理入库登记。

第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工会会计填写处置物品类别、数量和处理情况说明上报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处置程序。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当固定资产无法使用时,由工会资产使用者向工会领导提出报废建议, 按程序研究决定可进行报废处置程序。

第八条

机关工会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盘库,并向工会领导进行盘库报告。盘库的主要内容是:

(一)核对账目、账卡、账账是否保持一致;

(二)了解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是否正常;

(三)清点、盘库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机关工会领导。

第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必须办理财产移交相关手续。领导确认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部分

机关工会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会办公室根据税收中心任务,负责制定每年工会工作计划及各项活动安排。执行工会委员会决议。分工负责宣传、组织、维权、文体、培训、福利、女工、计划生育、财务、图书室、健身房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机关工会办公室是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联系各级工会组织的窗口,起着上呈下达,沟通左右的协调作用。

第三条

对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办公室等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出的决定,需有专人记录,重要内容需写出会议纪要,以便备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组每年向上级工会组织对工会工作情况进行汇报,对基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根据局党组和行政工作要求,每周安排一次政治、业务学习。

第六条

机关工会的各种印章由主管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印章时需进行登记,以便备查。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需经工会领导批准,并进行使用登记。

第七条

内部文件传阅需签阅。每年工会文件要求存档。

第八条

机关工会考勤办法和请销假制度,按人事或机关办公室规定执行,内勤要掌握情况,并做好统计。

第九条

工会办公室人员要尽职尽责,工作勤奋认真,办事迅速准确,作风严谨细致,待人礼貌热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

机关工会经费使用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工会管理办法

工会管理办法

机关工会工作总结

机关工会工作制度

机关工会工作总结

机关工会工作计划

机关工会工作总结

机关工会工作总结

机关工会工作总结

《机关工会管理办法.doc》
机关工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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