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乡集镇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3 18:46: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杨林乡集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集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集镇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处理集镇的建设和远景规划,改善与新建的关系,努力提高集镇的品味,使集镇的性质、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的生活水平相适应。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规格管理”的原则,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规划建设管理

1、集镇规划管理区域:和平村眉山三叉路口至中石油加油站纵深200米以及政府家属楼出口至杨林桥、老叉街等路段为集镇规划区。

2、集镇规划管理区内的一切建设必须服从于杨林乡城建办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3、凡在集镇规划管理区域内需要建房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正式开工前,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纸,先向城建办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报县规划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办理国土手续,方可开工。

4、持有建房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土地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须报集镇土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划和批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镇规划管理区域内随意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否则城建办将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恢复原貌。

6、一切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乡城建办所划定的施工区域内进行施工,开工前必须向城建办交纳1000元的有序建设保证金,所有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设置标准围墙或围栏,书写文明标语。围墙外不准堆料作业,施工用水不得漫溢,施工运输车辆应有防护措施,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严禁随意占用人行道、街道、车道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和泥、拌灰等建筑作业活动。如有违反以上有序建设规定的,城建办将扣除保证金。

7、经批准允许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建设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以及两年内未建成的,其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杨林乡人民政府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土地,所有私下交易都是违法的行为。

9、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规划管理区域内对原有房屋进行折旧翻新,必须到乡城建办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等同新开基建房。

二、集镇绿化管理

1、街道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报乡政府批准,并采取苗木移栽等补救措施,用后恢复原貌。

2、街道行道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损坏。

3、凡损坏街道绿化设施的,或在绿化带、公共绿化内堆放杂物、种菜、乱搭乱挂、乱扔垃圾、挖坑取土的,一律给予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凡擅自砍伐、移植、毁坏花草树木的,按株予以罚款。

三、集镇卫生管理

1、集镇居民户从门前至公路为本住户或商户责任区,责任区卫生由本户按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门前卫生要及时清扫。

2、居民户所产生的垃圾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箱内,不得将垃圾倾倒于路面和溪河内。

3、居民室内垃圾应及时倒入户外垃圾桶内,由垃圾清运员一次性收集、清运。

4、居民红白喜事燃放鞭炮、庆典活动,不准侵占路面,注意保护路灯、电线、树木等公共设施,产生垃圾本户应及时清扫。

5、居民要养成“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习惯,不随手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珍惜保洁人员劳动成果。

6、集镇保洁员每日清扫集镇两次,无特殊情况早晚各一次,做到集镇上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7、城建办每天对集镇卫生进行检查,每月对居民户进行卫生评比,奖优罚差。

8、对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垃圾者,一次罚款不低于30元,对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四、集镇车辆管理

1、集镇街道车辆停放由乡城建办、乡派出所负责统一管理,由乡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划定专用停车场、停车区域,做到集中停放、统一管理。

2、集镇街道所有营运车辆禁止在街道上乱停乱放、拉客。

3、车辆需要在街道上临时停放的,必须停靠在街道旁划定蓝线区域内,停放时要依次排列,整齐划一。

4、过往车辆需要在街道上临时停放的,必须依次排列紧靠右侧停放,且驾驶员不得离开,如遇其他情况或有碍交通时,必须迅速驶离,严禁任意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停放。

5、两轮客运摩托车必须停靠于划定蓝线之内,不得超出蓝线。三轮摩托车和农用车、货车以及私家车必须有序伪造在临时停车场内(信用社广场)。

6、来往客运车辆必须停靠在划定的客车临时停靠点,不得乱停乱靠,不准在集镇中心处(丁字路口)上货卸货、上下乘客。

7、对于拒不履行、多次违反或恶违反本规定的,将由乡城建办、派出所以及交警队进行相关处罚。

五、经营秩序管理

1、集镇经营管理由乡城建办统一负责规划管理。

2、集镇范围内的经商户不得占道出店经营,所有商品必须摆放在门店内,出店摆放商品由城建办一律没收。

3、菜摊、水产品、畜禽屠宰店等在新菜市场未修建前,一律在户内或乡城建办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清扫收集废弃菜叶、烂瓜果、动物内脏、附着物等废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将污水泼撒冲洗到路面。

4、所有经营户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不许擅自树立落地招牌、私自摆放临时招牌、悬挂遮阴布、撑掌遮阴伞。

5、餐饮行业(含早餐、夜宵店)必须办理“三证”,有食品防护措施,垃圾密闭处理,所有经营活动一律在室内进行,严禁室外摆桌接客。

6、为确保镇容整洁、人行道畅通、交通视线宽阔,从事建材销售的经营户一律入户经营,不准将销售商品摆放于公路两侧。

7、集镇范围内不准从事废品收购、洒瓶收集等有碍美观的经营活动。

8、经营户必须文明经商,严禁上路拉客和用喇叭招揽生意。

六、责

1、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①警告; ②赔偿损失; ③罚款; ④没收财物。

2、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由违反人赔偿损失费用。如果违反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负责赔偿。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集镇管理规定的,处罚单位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

4、违反集镇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重处罚。 ①造成严重成果的; ②屡犯或限期整改不听从的; ③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④辱骂殴打执法管理人员和环卫保洁人员的。

5、违反规划建设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限期纠正或拆除外,还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乡城建办执罚。 ①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的; ②临街建筑物和主要建筑物的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未经建设单位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③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的; ④占压公共设施,地下管线,供、排水设施的; ⑤其它妨碍集镇发展、影响集镇功能协调的。

6、违反规划建设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除照价赔偿、限期整改外,还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乡城建办执罚。 ①建筑工地未建符合标准围墙或围栏的;

②围墙或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建临时工棚或施工作业的; ③擅自占用集镇道路、公共空闲地的;

④在集镇道路的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危设施的;

⑤损坏路灯、垃圾池、垃圾桶、各种标志以及其它侵占和损害集镇基础设施行为的。

7、违反集镇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及时予以纠正,由乡城建办执罚。

①未经批准,乱搭滥建(构)建筑物,或在地面建筑物上随意设置广告牌、招牌、标语牌、横幅、天线、拉线等有损镇容、环境整洁的;

②在建筑物、线杆、树木等物体上乱写乱画、乱涂乱贴、乱刻乱拉的; ③临街建筑物阳台、通道、楼梯上乱堆物品有损整洁的; ④建筑装修、装潢不规范,经指出不改正的;

⑤建筑物外表陈旧、破损,影响镇容,经指出不修整、刷新的; ⑥建筑物上的门、窗等处灰尘、杂物较多,影响镇容整洁的; ⑦在临街、道路两侧建筑上晾晒衣物等物品影响镇容的。

8、未落实门前“三包”规定,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由乡城建办执罚。

本办法由杨林乡人民政府、杨林乡城建办负责解释。 自即日起开始试行,望广大居民朋友遵照执行。

杨林乡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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