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资料

2020-03-02 17:29: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资料

一、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党章和其他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后,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委员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按照中央和市委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是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的重要体现。党章对基层党组织任期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根据党章规定,对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提出了具体要求。市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要求办事,能够确保我们的工作不出偏差,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工作,既是遵守党章规定,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经验,也是在用实际行动维护党章这一党的根本大法权威性,能够保证我们的工作始终方向正确、成效显著。

2.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是深入总结工作成绩、谋划未来发展前景的重要契机。按照规定,审查和通过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工作报告,是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一项重要任务。起草工作报告,既是总结本单位过去工作成绩的过程,也是谋划未来发展举措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引导和发动广大党员积极建言献策,表达愿望,既能凝聚智慧,又能统一认识。特别是大会期间,在党代表或党员充分讨论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反映本单位实际和党员群众期望的工作报告,有利于增强广大党员群众发展信心,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3.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是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接受监督、增强整体功能的重要举措。换届选举,实际上是广大党员对现任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评价和选择。通过选举,现任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将接受广大党员的再次挑选,对政治坚定、业绩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班子来说,换届选举是鼓励和肯定;对个别有缺点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换届选举是警示和激励。从这个意义来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有利于增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增强做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的重要过程。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是参与党内生活的一项非常具体的活动,广大党员非常重视,参与热情很高。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既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党内生活的过程,也是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多数党员意愿、实现党组织意图的过程,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员主体意识和组织观念。

二、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

涉及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政策文件和参考手册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第二次修订本)》(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以及我市《关于市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天津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实施办法(试行)》等。我们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简要梳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党组织设臵。党章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是以党章为依据、与党的新任务相适应,按行政区域和社会基层单位划分来设臵的,基本要求是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设臵基层党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基层党组织设臵形式与党员人数的关系。按照党的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人数 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可以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 7人的,可以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 50 人,不足100人的,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二是正确理解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既要考虑党员人数,又要考虑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工作确实需要,党员人数接近成立相应基层党组织的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批准成立相应的基层党组织,但要从严掌握。三是成立基层党组织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基层党组织名称。基层党组织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形式一般为“中国共产党+(单位名称)+(基层党组织形式)”,如,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局机关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医院总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所室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等。

3.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任期。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任期是指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履行领导机关职责,行使领导权力的期限。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中央和中组部对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任期作了进一步明确,即:乡镇党委执行5年任期;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党委书记、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党委任期为5年;其他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以上机关党委执行4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3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3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2年任期。2010年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4.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产生。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意见》进一步明确,“经市委批准新建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在1年内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5.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换届选举。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指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6.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换届选举会议形式。《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7.党员(代表)大会职权。(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工作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委员会,选举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8.党员(代表)大会时限。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限原则上应同委员会的任期一致。

9.党员(代表)大会名称。党员(代表)大会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形式一般为“中国共产党+(单位名称)+〔第次〕+(会议形式)”,如,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局机关党员大会、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医院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等。

10.党员(代表)大会次数和委员会届数排列。进行换届选举的党员代表大会,一般采取累计方法排列次数。党组织所在单位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员代表大会次数均应重新排列;党组织所在单位名称未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应与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相应排列届数。《意见》规定,“为便于工作,换届选举时召开的党员大会和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也可以参照以上办法排列次数和届数”。

11.党员(代表)大会组织领导。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由大会主席团负责。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由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负责。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

12.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应到会人数。《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这里,既是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的要求,也是对召开党委、纪委一次全会进行选举时的要求。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意见》规定,“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因出国工作、学习、探亲等不能出席会议的;年老体弱或生病,本人表示不能出席会议的;外出工作、学习半年以上的”。因此,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要科学合理界定应到会人数,并确保实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比例。

13.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条例》规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O0名至20O名,最多不超过30O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4.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条例》规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意见》指出,“确定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时,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既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实际工作中,一般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二是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三是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15.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划分。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一般是按下一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16.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委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17.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资格是指出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代表资格审查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认定。党员代表大会由党委决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和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纪委、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党的工作的同志组成。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审查选举单位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二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如发现有代表不具备条件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进行这方面审查时,要注意听取纪律检查机关、信访部门的意见。三是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会前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必须经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18.党员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人员。党员代表大会一律不设特邀代表。党员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范围一般是:不是代表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19.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党的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超过7名、不足50名的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 9名,最多不超过11 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21名;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 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名,副书记1至2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党员较多的可设副书记1名。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必须符合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规定;二是必须坚持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不搞荣誉性、照顾性安排;三是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四是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半数;书记、副书记的名额,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会委员(不设常务委员会的为委员)名额的半数。

20.党内选举中的候选人。候选人是指选举时被确定为选举对象的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是指在党内选举中,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进行推荐提名基础上,提出的委员或代表意向性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是指在党内选举中,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预备性人选。

21.进行选举时的差额。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代表的差额比例。《条例》规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意见》要求,“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实际工作中,一般按代表候选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 20%把握。二是委员的差额比例。《条例》规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20%”。这里说的“委员”,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包括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和支部委员会委员。三是常委的差额比例。《条例》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至于多1人还是多2人,由党委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四是书记、副书记的差额比例。《意见》明确规定,“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经市委批准,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22.划分代表团(组)。为了便于讨论问题、组织活动,使党员代表大会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代表分编成若干个代表团(组)。划分代表团(组)的原则:一般按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团(组)也可以按地区、系统或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代表团(组)。个别代表人数较多的选举单位可在代表团内划分若干分团或讨论组;代表人数较少、编不成一个代表团(组)的选举单位,可将几个工作性质相近的选举单位的代表合编为一个代表团。列席人员一般应同所在单位、地区或系统的代表编在同一个代表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单独编组,由大会组织活动。代表团的划分,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大会筹备机构提出建议,经党委确定。

23.代表团(组)长的产生。代表团(组)长可以由党委或大会筹备机构提出建议人选,经代表团(组)全体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也可由各代表团(组)推举产生。为便于组织代表团(组)的各项活动,代表团(组)推举单位担任全面领导工作的同志担任。由几个选举单位合编为一个代表团(组)的,代表团(组)的正副团(组)长宜分别从不同单位选定。

24.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大会主席团是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凡是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要经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为了便于对党员代表大会实施领导,主席团的组成,应本着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有利于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保证代表大会顺利进行,以及精干、高效的原则,人数一般可掌握在代表人数的 10%左右。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党委、纪委领导成员,新一届党委、纪委领导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各代表团(组)负责人及有代表性的其他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委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25.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不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设立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一般由党委常务委员会成员组成。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提名,经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26.大会执行主席的分组。大会执行主席一般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代表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应根据大会日程,以及举行全体代表会议的次数来确定。如果开大会的次数较少而主席团人数又较多,执行主席可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由党委提名,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27.大会秘书长的产生。秘书长是党员代表大会期间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大会秘书长由党委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后,在大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大会秘书长一般由负责筹备党代表大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秘书长1至3名。大会副秘书长由党委提名,经大会主席团一次全会表决通过。大会副秘书长一般应是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因工作需要,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也可以担任。

28.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机构设臵。党员代表大会一般设秘书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大会的会务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臵必要的工作机构,分工负责有关具体事宜。党员代表大会规模较大的,秘书处通常可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会务组、后勤组、保卫组。

29.监票人的产生。监票人是指进行选举时,对投票选举进行监督的人员。根据规定,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和纪委一次全会的选举,都必须设监票人。监票人数量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对选举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的原则,根据参加选举的人数或代表团(组)数量确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过;党员大会选举时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经大会表决通过;党委、纪委一次全会选举时的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会议表决通过。

30.总监票人的产生。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在监票人员设臵较多的情况下,为加强对监票人员的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可设总监票人1名,必要时也可设副总监票人1名。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的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表决通过或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党员大会选举时的总监票人,由党委从监票人中提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31.计票人的产生。计票人是指进行选举时,清点和计算选票的人员。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和纪委一次全会的选举,必须设计票人负责计票工作。计票人数量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准确、迅速地统计选举情况的原则,根据会议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根据规定,计票人由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或党委、纪委一次全会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应选择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计票工作的同志担任。

32.选举的方式。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基层党组织选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委,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委中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搞预选。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

33.选举的投票方式。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34.选票上候选人姓名的排列顺序。《条例》规定,“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基层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和纪委委员、党委常委,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

35.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条例》规定,“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此外,还要检查选举中有无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条例规定的行为。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应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宣布选举无效。

36.确认选票是否有效。《条例》规定,“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工作中,还要确保选票的填写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

37.确定当选人。《条例》规定,“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当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二是当选人少于、但接近应选名额时,不再进行选举需要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

38.当选人名单的排列。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和纪委委员、党委常委,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当选的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39.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增选。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因工作调动、退(离)休、受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死亡等原因出现缺额。对于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一般可不增选;如果工作需要,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增选。对于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出缺,可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增选,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三、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 下面以基层党委为例,对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进行说明,其中有些步骤可结合实际,适当充实或者简化。

(一)启动党委换届工作

1.做好启动党委换届有关准备工作。健全党的组织设臵,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理顺党的组织隶属关系,做好党委换届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储备。二是起草召开大会的决议(草案)及其说明,召开大会的请示(送审稿)及其说明,党委换届工作方案(草案)和流程图,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方案(草案)。三是就党委换届工作方案(草案)和召开大会的请示(送审稿)内容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

2.召开党委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召开全委会,下同)研究召开大会的有关事宜。听取启动党委换届有关准备工作汇报、决议(草案)和请示(讨论稿)的说明。审议并原则通过召开大会的决议(草案),审议并通过召开大会的请示、党委换届工作方案和流程图、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方案。

3.召开党委全委会通过召开的大会决议。听取决议(草案)说明,审议并通过召开大会的决议。党委全委会后,签发召开大会的请示,一般在召开两个月前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一式三份请示。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包括: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安排工作小组、代表选举工作小组、文件起草工作小组、会务准备工作小组、宣传工作小组。明确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和组成人员,制定筹备工作计划。

4.上级党组织对召开大会的请示进行批复。

(二)筹备党委换届工作

1.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1)做好代表选举有关准备工作。起草代表选举工作方案(草案)和流程图,代表选举工作通知(送审稿)及其说明,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及其说明,有关政策说明、宣传提纲、材料填报说明等。

(2)召开党委常委会研究代表选举有关事宜。听取代表选举工作通知(讨论稿)、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工作方案和流程图、代表选举工作通知和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党委常委会后签发代表选举工作通知,批准有关政策说明、宣传提纲、材料填报说明等。

(3)召开部署代表选举工作会议。印发代表选举工作通知、代表名额分配单、有关政策说明、宣传提纲、材料填报说明。部署代表选举工作会议后印发领导讲话。

(4)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组织所属全部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提名。具体做法是: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全体党员进行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提名,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提名名单,征求支部党员的意见后上报党总支。党总支召开全委会根据多数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提名名单,征求所属党支部的意见后上报基层党委。基层党委召开全委会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名单,征求所属党组织的意见后上报选举单位党委。

(5)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党委召开全委会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按照代表候选人差额考察比例要求,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意向,与上级党组织沟通。选举单位党委召开全委会根据上级党组织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并征求所属党组织的意见。选举单位党委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预告和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材料。选举单位党委召开全委会根据组织考察情况,按照代表差额选举比例要求,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意向,与上级党组织沟通。选举单位党委召开全委会根据上级党组织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人选进行公示。

(6)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选举单位党委召开全委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用投票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党委全委会后,形成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报告和名册,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7)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党委对选举单位党委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报告进行批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党委,要审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程序和方法,差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代表的构成是否合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和不符合条件的,要提出调整意见。审查同意后,要及时对选举单位党委上报的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进行批复。

(8)选举产生代表。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选举单位党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选举之前,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或党委全委会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根据多数主席团成员或党委委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选建议名单或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各代表团(组)或大会酝酿讨论。再次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或党委全委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或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选或正式选举。大会后,形成选举产生代表的情况报告和名册、登记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9)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党委对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的情况报告进行批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党委,经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

(10)指导选举单位做好代表选举工作。主要是做好三次沟通、两次报告。三次沟通:第一次是就各选举单位党委起草的代表选举工作方案(草案)进行沟通,第二次是就各选举单位党委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意向进行沟通,第三次是就各选举单位党委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意向进行沟通。两次报告:第一次是就各选举单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意向进行沟通后,征求同级纪委意见,起草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提名情况报告,向党委进行报告。党委同意后,向各选举单位党委答复可以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第二次是各选举单位党委呈报代表选举结果报告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起草代表选举工作报告并编制代表名册,向党委常委会进行报告。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对各选举单位代表选举结果进行批复。

(11)组织代表履职学习。起草做好代表履职学习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代表集中履职学习培训的安排意见、动员讲话通稿、代表学习提纲,汇编代表学习材料。召开部署代表履职学习工作会议,印发做好代表履职学习工作的通知、动员讲话通稿、代表学习提纲、代表学习材料。指导各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开展集中履职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起草代表履职学习工作的情况报告,向党委进行报告。

2.确定新一届“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对初步人选的数量、条件、构成原则及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同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召开党委全委会确定下届党委、纪委组成原则。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总支、党支部委员的产生,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委员会召开全委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党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委常委会提出党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委一般应于召开大会前1个月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新一届“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上级党组织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单位党委呈报的新一届“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进行批复。

3.起草大会报告

(1)党委工作报告的起草。起草党委工作报告,要引导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上级党委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党委书记要亲自主持起草报告,党委一班人要认真讨论。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印发所属党组织进行讨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最后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通过。

(2)纪委工作报告的起草。纪委工作报告形成后,先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再提交同级党委全委会讨论通过,方可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

(3)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的起草。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可由党委组织部门起草。起草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应该注意: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情况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二是既要肯定过去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三是报告要提纲挈领,简明扼要。

4.筹备大会和新一届“两委”一次全会

(1)有关大会参会人员的材料。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大会代表团(组)划分建议方案,大会代表团(组)召集人建议名单,大会列席人员和来宾名单(草案),大会列席人员分组建议方案,列席人员组召集人建议名单。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核对参会人员有关信息,编制大会代表名册,形成大会代表团(组)名单、大会列席人员组名单。

(2)有关大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材料。起草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建议名单,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秘书处机构设臵和工作任务(草案),大会执行主席、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3)有关新一届“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材料。起草新一届“两委”委员人事安排的说明,新一届“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汇编新一届“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简历,新一届“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起草新一届“两委”领导人员人事安排的说明,新一届党委常委候选人建议名单;汇编新一届党委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简历,新一届党委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起草新一届“两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4)有关选举组织的材料和物品。起草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新一届“两委”一次全会选举办法(草案)。绘制新一届“两委”委员预选、正式选举选票(票样),新一届党委常委选举选票(票样),新一届“两委”书记、副书记选票(票样)。绘制选举时,清点到会人数报告单、发出选票报告单、清点收回选票报告单、发出收回选票报告单。绘制计票时,选票领取单、选票送交单、清点选票送交统计单、发出收回选票的报告,计票单、计票统计单、计票结果的报告。配备投票箱、选票箱、计票用品。

(5)有关会议组织的材料。起草召开大会的决议(草案),召开大会的通知(送审稿),大会会议须知,大会列席人员会议须知,大会会议保密规定,大会议程(草案),大会预备会议日程(草案),大会日程(草案),大会文件清退通知。起草新一届“两委”一次全会的议程(草案)。起草大会和新一届“两委”一次全会中各会议主持词和领导讲话。制作代表出席证,列席人员列席证,工作人员工作证,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来宾,监票人和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计票人和总计票人佩条,座位名签,车辆通行证等证件。

5.召开本届党委最后一次常委会和全委会党委换届筹备工作基本就绪,收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召开本届党委最后一次常委会,听取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提交全委会通过的有关事项,大会代表团(组)划分建议方案,大会代表团(组)召集人建议名单,大会列席人员分组建议方案,列席人员组召集人建议名单。党委常委会后,召开本届党委最后一次全委会,听取3个报告的说明,听取新一届“两委”组成人员人事安排的说明,审议通过召开大会的决议,大会议程(草案),大会预备会议日程,大会日程(草案),新一届“两委”一次全会的议程(草案),“两委”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草案)、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新一届“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名单或建议名单,3个选举办法(草案),大会列席人员和来宾名单(草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建议名单,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秘书处机构设臵和工作任务(草案),大会执行主席、常务主席建议名单。党委全委会后,印发召开大会的通知,发放各种证件。

(三)召开大会和新一届“两委”一次会议会务工作 1.召开预备会议

(1)上级党组织派人到会。从召开预备会议开始,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到会指导。主要任务是:指导党委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好各项选举办法,做好选举工作每个环节的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大会选举工作的进展情况,沟通上下信息,确保各项会议议程顺利进行。

(2)代表和列席人员报到。领取大会预备会议日程,大会代表团(组)名单,大会列席人员组名单,大会会议须知,大会列席人员组须知等。

(3)召开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通报大会有关情况,提出开好大会的有关要

(4)召开各代表团(组)分团(组)会议。会议由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主持,传达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精神,组织推选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组织讨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大会工作人员汇总推选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结果,对各代表团(组)讨论有关事宜提出

(5)召开预备会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党委主持,具体主持人通常是党委领导成员中拟担任大会秘书长的同志。会议主要内容是: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通过大会秘书长名单,通过大会议程。(休会)。

(6)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会议先由大会秘书长主持,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产生后,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通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报告(草案),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通过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名单,通过大会副秘书长名单,通过列席人员和来宾名单,通过大会日程,通过大会秘书处机构设臵及其工作任务,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常务主席名单。

(7)继续召开预备会全体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报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有关事项。

2.召开大会

(1)举行大会开幕式。大会开幕式即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般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持人通常由党委的一位副书记担任。会议主要内容是:介绍来宾和列席人员,宣布大会开幕,奏(唱)国歌,党委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纪委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也可书面提请大会审议),党委负责同志或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作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也可书面提请大会审议)。

(2)召开各代表团(组)分团(组)会议。会议由各代表团(组)长主持,组织讨论“两委”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报告(草案),组织推选分团(组)预选和大会选举监票人。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应到所在代表团(组)参加讨论,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分别到各代表团(组)参加讨论。各代表团(组)在审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让代表或党员们畅所欲言。在时间上要尽可能充裕一些,使代表或党员们能够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大会工作人员汇总推选分团(组)预选和大会选举监票人结果,对讨论 3个报告情况进行综合整理,送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起草各代表团(组)讨论3个报告的情况报告,新一届“两委”委员候选人预选建议名单(草案),分团(组)预选监票人和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名单(草案)。

(3)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讨论3个报告情况的汇报,提出进行修改的原则意见,责成大会秘书处综合分析并进行修改。听取新一届“两委”委员人事安排的说明,通过新一届“两委”委员候选人预选建议名单,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通过分团(组)预选监票人和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名单(草案)。

(4)召开各代表团(组)分团(组)会议。传达新一届“两委”委员人事安排的说明,酝酿新一届“两委”委员候选人预选建议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大会选举监票人。大会工作人员汇总推选大会选举监票人结果,对酝酿新一届“两委”委员候选人预选建议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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