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2020-03-02 02:18: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我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姓名:杨秀芬班级:08级财管(2)班学号:2008230702

41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通过重组、联合、并购等资本运作形

式组建企业集团的行为不断增多,现已初步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涉及各种行业和经济类型,发挥了企业集团的资源优势、整合效应及规模效益。然而,与此同时,在这些集团公司中,却普遍存在着诸如规模效益不佳、重复投资、资金运营效率低等问题。而一个大型的企业集团要想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有一个积极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中国企业集团治理,治理机制,董事会,经济技术发展。

一、中国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企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并在政府的干预和引导下,行

横向经济联合,形成企业集团的雏形。在我国企业集团发展初期,我国尚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市场化才刚刚起步,生产经营比较分散,专业化程度不高,企业横向联合少而松散,工业化和市场程度不足以自发产生企业集团,因此当时的企业集团主要是靠行政手段而组建,多数是由工业行政性公司改建。企业集团主要以行政手段和契约形式为联结纽带,而较少以资产产权为联结纽带,从而形成了我国企业集团具有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的双重特性。企业集团的组建由较松散到较紧密; 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走向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 从横向的产品联合走向纵向的工艺联合; 从单一产品企业结合向多元化经营发展; 从政府行政推动、契约形式的联结发展到以资产为纽带的联结。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已经进行的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清楚地显现出利

益约束至契约再到主权约束的改革深化过程的轨迹。我国的企业集团在最初形成时,是以经济技术的内在联系为纽带集结而成的,功能不可能全面。股份制改造使企业集团内部资产纽带的关系得以加强,成员企业相互间的联合更加紧密。股份制企业的效益优势在发展中得以彰显,队市场经济亦表现出较强的适应力。

二、中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现状

企业集团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以确保集团整体的

健康运作。企业集团治理与单一法人实体企业不同,除具备一般公司协调好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外,还要处理好多级法人实体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我国,企业集团和法人等概念很混乱,不仅仅认识上模糊不清,而且在实践中企业

集团却像企业,母子公司体制不健全,各成员企业没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仅相当于企业集团的一个职能部门。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集团是基于比较松散的生产协作基

础、行政划转或行政干预等原因而组建,只存在形式上的简单的资本关联,内部联结纽带非常脆弱。企业治理行为表现为行政化,主要体现为资源分配行政化、经营目标行政化、经营者人事任命行政化,即“内部治理外部化,外部治理内部化”,其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内的非效率,产生高昂的治理成本。

同时,从股权的行使方式来看,政府对国有企业集团干预过多,产权不明晰,政府行政

机制替代了企业集团内部治理机制,造成企业集团发展面临难以克服的体制性困难。

从股权结构来看,我国大部分公司都是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国有企业集团的母公

司尤为明显),这些公司虽然进行了公司化改造,但谁有资格作为国家股股权的代表,法律

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从形式上做了规定。从董事会的构成和运作来看,董事会内部机制不合理,一些董事会并没有设立相应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不仅不能为董事会的日常运作提供正常的服务,而且也使得董事会对集团的高层经理的监督职能很难得到贯彻。

作为集团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权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行使。从目前来看,有许多企业集团的监事会成员是其集团内部人员,均有自集团的党委、工会等部门,由于他们一般是由党的组织部门、经理班子任命,然后再进入监事会,这样的遴选机制所产生的监事会,其在职能的发挥上不能不令人生疑。

另外,单位企业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委托——代理关系不明确和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企业集团中仍然存在。由于企业集团整体性功能的缺乏,企业集团普遍存在着集权过度的简单化治理特征,保障成员企业良性发展、实现企业集团整体优势的集团治理机制,难以达到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治理机制呈现出典型的虚化状态。我国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企业集团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三、我国企业集团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权不明晰,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由于国有企业长期被政府控制,企业更倾向于是政府的下属行政机构,而并非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这种行政形的企业制度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因此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基本途径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幅度较小,基本上没有改变企业的性质,虽然引入了其他投资者,但并没有对原有的控制权造成冲击,这虽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降低了改革的效应。

通过股份制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变了国有股一统天下的尴尬局面,但又产生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广大的中小股东很难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足够的影响,同时国有股不能流通,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用脚投票”的外部治理机制失灵,这也意味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失效。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兴起,许多国有企业集团纷纷剥削优质资产上市,由于企业的经营者没有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压力,不用承担经营不善控制权被剥夺的风险,上市公司更多地扮演着集团公司(母公司)提款机的形象,经营者不重视企业价值的增长,很少进行股利分配,而“增股”、“配股”等融资行为却时有发生,这也从客观上增加了股民对股市的不信任感,可以说我国上市公司是靠股民的钱在铺垫的。

(二)非理性扩大规模,盲目实行多元化。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整体价值,但企业如果过多涉及不熟悉的领域,也可能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而造成主业不突出、机构臃肿、调度失灵以及资金短缺等一系列问题,反而加速了企业的衰亡。代理理论认为,当一方将决策的权力授予给另一方,并对另一方提供相应报酬时,代理关系就产生了。股东和经理之间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作为受托者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及手中的权力,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而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突出表现就是公司规模最大化和过度多元化。公司规模越大,经理可以获得更大的权利,多元化经营可以降低经理的职业风险,加大经理在公司中地位,还可以获得更多现金流量的支配权。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相对发达,企业的经理层不会过度的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因为他们会到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约束以及来自股东“用脚投票”的威胁。

(三)内部人控制阴影挥之不去,企业“家长制”作风严重。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转轨国家进行经济改革时容易出现,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的经理或职工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

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我国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也面临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尤其是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几乎控制了整个集团的全部大权,包括公司的经营决策、资金调动以及人事安排。在集团公司的负责人的权利与责任脱节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他们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利己主义行为。

事实上,我国很多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或总裁在集团内保持着较为严重的“家长制”作风,他们决定着公司的一切大小事务,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同时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外部股东的利益,侵吞公司的财产。从最近发生的几起案件来看,我国企业集团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集团的负责人绕开董事会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财产到自己关联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家长制”作风也会增加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加大决策失误的可能,从长远看将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接近过湖南成功集团总裁刘虹的人表示,“刘虹不放权,不相信别人,是个事业狂,把工作都抓在手里”,正是刘虹这种家长作风,使其力排众异而收购酒鬼酒,也注定了成功集团的“不成功”。

(四)监管环境尚不成熟,企业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良好的监督环境是规范经理人员行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基本保障。监督机制一般包括企业内部自我监督和外部来自政府及市场的监督,良好的监督环境是企业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美国具有一系列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法规,同时企业内部设立董事会,其超过四分之三席位的董事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这充分保障了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与控制,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相较之美国,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在公司监管方面还具有许多法律空白,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普遍缺失。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明确监事会要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往往由控股集团公司任命,而确定监事名额的又是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或总裁,自己派人监督自己,监事会的实际作用可见一斑,只不过是一个应付检查的花瓶摆设。

四、关于提高我国企业集团治理绩效的思考

(一)完善以产权联结的母子公司体制,优化股权结构。我国企业集团的组建一般都具有明显的行政干预的烙印,集团公司与政府之间以及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集团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很难在市场中独立,而子公司也很难独立地进行经营管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的太多、统的太严是我国企业集团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有的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人事安排基本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虽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不具有独立的经营决策。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源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的股权结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过多地来自政府的任命,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其他中小股东要想动摇经理人员的地位,首先要撼动国有股的控股权力,从目前的形式看,对于中小股东这简直是不可能的,由此也造成了我国股市是一个纯投机性的市场。

由此看来,摆正集团内公司的位置,优化其股权结构是我国企业集团治理的根本途径。目前,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展开的股权分置改革将会对集团公司治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但如果不能合理确定对价的水平,随着市场的迅速扩容,广大的中小股东终究要蒙受损失。

(二)规范组织结构设计,选择适当的公司治理模式

股份制公司成为主流的企业形式,是适应了经济发展要求的历史必然,而企业组织形式从集权的直线式,到分权的事业部式以及目前流行的母子公司式,也是企业集团发展多元化经营所做出的历史选择。事实上,适应集团公司自身特点的组织结构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以及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目前我国企业集团也普遍采用母子公司式组织结构,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超出了应有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母公司更倾向于把子公司看成自己的分公司,

而忽视了子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鉴于此,完善我国企业集团的治理机制就必须先明确子公司在集团中的地位,再选择适合集团公司发展的治理模式。

目前世界上成熟的治理模式有三种,即美英治理模式、日德治理模式和东亚家族治理模式。美英治理模式建立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上,强调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要求有发达的资本市场,认为在完全竞争的资本市场上,股价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价值,经营者也会因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压力而努力工作。在日德治理模式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的股权较为集中,股票流动性小,利益相关公司通过参股、人事交叉及契约等方式结成企业集团,股权变动及人事变化较为稳定。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而培育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美英治理模式在我国很难发挥作用,我国企业集团可以借鉴日德治理模式,通过引入包括银行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健全法律体系,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对企业集团治理结构做出硬性规定是提高我国集团公司治理水平的最高保障。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企业集团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我国的立法机制尚不完备,许多法律法规都具有事后性质,而在改革发展的前沿总是存在一些法律真空,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利用法律的空白,偏离企业目标而从事机会主义行为,侵犯股东利益。

鉴于此,我国应首先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效率,针对集团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层面的保障机制;其次,规范信息披露,代理成本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规范经营者行为,必须降低所有者获取信息的成本,通过法律保障机制,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加大对信息舞弊的处罚力度,将会有效的遏制企业集团表外交易和关联交易,从而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最后,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作为公司最直接的监督机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不容忽视,而充分发挥“两会”作用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证其人员的独立性,因此,健全职业董事及监事人才市场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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