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工作制度

2020-03-02 19:34: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工作制度

药事管理委员会是沟通医药联系,研究并审定本院有关药事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临床医疗合理用药,提供药事信息,兼有学术性和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法”及上级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有关精神与决定。

为了保障我院药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目的,满足临床工作全程需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组成机构

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单位全体职工。 具体如下: 主 任:王东海 副主任:王晋霞

员:李俞强 闫世龙 毋正军 孔巨柱

崔丽娟 毋玉连 李江江 石小锁

药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一楼药房。 办公室主任:王晋霞(兼)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院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确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本院拟购入申请的新药,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医院新药引进规则,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全院药物使用情况,要求上级专家评价本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学培训,监督、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安全用药,特别是加强抗生素的应用管理。

三、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l、原则上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

2、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为会议召集者,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受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可以集会议。

3、每次会议由办公室准备会议所需参考资料,并通知会议成员。

4、与会人员必须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才能进入议事和决策程序,如需投票决策应为实到成员人数的1/2以上方为有效。

5、会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实施。

四、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房负责人负责。

五、新药审批采购程序

l、新药是指取得国家有效批准文号,且在本院首次使用的药品。新药又分专科用药和多科用专科用药指主要由某一临床专业科室使用的药品;多科用药指多个临床专业科室共同使用的药品。

(1)新药进药程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新药审批表,科主任签字,药房审核并收集整理新药的有关资料,并审核签字,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存药品品种等情况,对临床申请的新药进行评议。

(说明:抗生素需要两个以上临床科室申请)

(2)新增产地、规格审批程序:

临床科室根据临床需要提出申请,填写新增规格、产地审批科主任签字;药房审核并调研药品的市场情况,并审批签字;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并进行备案。

(3)临时进药 (急救、抢救及特殊病例用药申请)程序

临床科室根据临床需要提出申请,填写临时进药审批袭,科主任签字,主任审批同意后采购。

说明:1)临时进药范围:临床急需,没法代替的品种。2)临时进的药品药库只需提供一次性数量,不作为药库的常备用药。3)临时进药数量需申请科室谨慎填写并负责用完,如造成积压或过期,责任由申请科室承担。

2、药房负责收集整理新药的有关资料,并负责介绍新药的基本资料,以便于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

3、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存药品品种情况,对临床申请的新药进行评议及通过。

4、通过的新药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关规定和山西省、泽州县相关规定,采用集中招标网上采购和网下规定单位采购。

六、新药使用监督管理

1、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新药,如因供货商原因,未能在下一次药事委员会例会前完成采购,视作自动淘汰处理。

2、药房负责临床用药情况的观察,对连续3个月滞留的非抢救常用药品,药房有权作退药、作淘汰处理,并通报药事委员会。

3、为有效控制本院药品的品种数量,若申购的新药,本院已有同类品种,临床科主任在申购新药的同时原则上应提出被替代的品种。

4、新药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药房,逾期的报告将顺延到下次开会讨论。

5、经药事委员会讨论淘汰的药品,临床如需使用,应重新申请,递交药事委员会进行讨论。

6、新药进院试用3—6个月后,由原申请科室写出书面反馈意见,交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淘汰临床疗效不确切的药品。

7、新药试用期间应严密观察,如有不良反应情况发生,立即停止使用。

七、滞留药品的管理

1、连续3个月无销量的常用非抢救药品列为滞留药品。 (1)专科用药,由药房采购员与使用科室主任联系是否继续使用,如临床不再使用或继续存放1个月后仍无使用,经药房主任审核,作淘汰药品处理,并在药事委员会通报。

(2)非专科的滞留药品,经药房主任审核,药事委员会主任批准,作淘汰药品处理,并在药事委员会通报。

2、对6个月过期的非抢救药品,药房采购员与供应商联系先作退药处理,如供应商不能够在1个月内提供效期长药品,则经药房主任审核后,作淘汰药品处理。

3、药房负责对滞留药品的统计,如滞留药品连续发生在个别申请科室或人员,药事委员会将对其今后该科室所申请的药品进行严格控制。

八、制度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修订。

泽州县南河西卫生院

二0一六年一月十日

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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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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