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2020-03-03 21:02: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开展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杭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浙科发高〔2008〕188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浙高企认办〔2008〕2号),现就组织开展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一)申请程序

1.企业自评。申请认定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及《工作指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1),并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地方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条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参考附件2,同时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3)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附件4)。对所得税上缴给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的申请认定企业,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进行初审。

3.上报。除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外,申请认定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www.daodoc.com),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上传时间统一由地方认定机构通知,一般为受理时间后的下一周)。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企业自评表》(单独装订)一式6份。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单独装订)一式6份。 3.企业全套申请材料(合订)一式2份,主要包括: (1) 申请企业自评表;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

(5)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4.《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初审意见表》一式2份; 5.《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一式2份;

以上序号1~3材料由申请认定企业填写并提交,4和5由申请认定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认定工作办公室出具。以上全部材料连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电子版由当地认定工作办公室统一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具体要求 1.材料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申请企业自评表单页上报,其它所有申报材料应顺序逐页编制页码,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和属地),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 材料装订顺序为: A.总目录;

B.《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D.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顺序编排。 2.注意事项 (1)注册。

申报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daodoc.com)要求进行注册,并选择属地认定机构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注册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必须从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www.daodoc.com下载填报工具来生成。 A.申请认定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认定申请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B.“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张,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每个项目须填上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C.“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D.“

四、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请认定企业须提供近3年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从非本企业转让受让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部门提供的备案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必须在企业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的基础上,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计报告必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三年的申请认定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审计。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上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在职职工名册等。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鉴证等审计情况可以集中在同一个审计报告中。

(5)企业财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鉴证。但各种报告之间存在矛盾的,按无效处理。

(四)受理时间

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两批开展。具体受理时间如下: 1.6月17日,集中受理1天; 2.10月10日,集中受理1天。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至2010年底,需在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一)申请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程序与认定申请程序基本相同,分为企业提出申请、地方初审和上报。 1.企业申请。申请复审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起的3年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填写企业自评表(附件5)和复审申请书(附件6)。

2.地方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科技创新活动情况和研发投入情况,特别是对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达标,审核要点参考附件2,填写初审意见表(附件7)和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附件8)。

3.上报。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提交材料

1.《申请复审企业自评表》;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8.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复审初审意见表。 9.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

以上序号1~7材料由申请复审企业填写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全套材料,序号8和9由申请复审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认定工作办公室出具。请当地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全套材料、初审意见表和复审汇总表一式各2份连同复审汇总表电子版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时间

7月28日受理杭州市复审推荐材料;

7月29日受理杭州市之外其他地区复审推荐材料。

对没有报送复审申请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

三、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一)更名程序

1.企业申请。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企业通过所在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更名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附件9)。

2.地方初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上报。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提交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A4幅面);

5.企业发生股权变更、资产重组等情况的,还需要提交新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申请更名企业填写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全套材料,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由属地认定公章办公室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请当地认定工作办公室将全套材料一式各2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各市、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通知有关企业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请关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网址:www.daodoc.com。

联系人:

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 庞保平朱祖超 联系电话:0571-87054024,87055840 地址:杭州环城西路33号省科技大楼11层。 Email:pangbp@zjinfo.gov.cn。

附件: 1.申请认定企业自评表

2.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

3.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认定企业初审意见表 4.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汇总表 5.申请复审企业自评表 6.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7.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复审企业初审意见表 8.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汇总表 9.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2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

(供参考)

一、关于认定(复审)范围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和认定(复审)前三年任意一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

1.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企业申请前已实际拥有,申请认定时已受理但尚未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得计算在内。

2.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独占许可除外)。

三、关于研究开发费

1.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就“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界定,认真审核企业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2.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与近三年《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若金额相差较大,企业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3.研发费用中,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应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对已形成规模化销售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改进提升的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企业应给出详细说明。

6.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与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日期应有对应关系。对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研发活动及其发生的费用,申报企业应给予说明。

7.对于申请认定企业须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方法及标准。对于申请复审企业,申报企业须建立较为完善的单独核算研发制度,审核可根据账册凭证进行确认。

四、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应至少在50%以上,全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

2.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术或创新点必须与申报的高新技术领域最具体的领域分类和对应文字说明相对应。

3.对于从事设计、装饰、装修的申报企业,其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材料费用不得计入高新技术服务收入。

五、本要点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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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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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国通知)

广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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