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6号产权制度改革

2020-03-02 06:14: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8年5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对全区所有行政村和村改居的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8年全面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权属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到2020年,符合条件的村和村改居的社区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同时,强化全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时间安排

(一)开展政策宣传和动员培训(2018年4月底之前)。区、街镇、村(社区)、组层层召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开展人员培训、宣传发动等工作。区、街(镇)、村(社区)、村民小组逐级制定本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成立

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建立协调联动、信息统计、督导督查等工作机制。区实施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街镇实施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备案;村(社区)、村民小组实施方案报所属街镇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推进“两清”及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5—12月)。全区所有行政村和村改居的社区,在8月底之前开展并完成清产核资,做好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工作,建立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定期清查报告制度;在12月底之前开展并完成清人分类,做好调查摸底,划定类别、公示结果、民主决策、成员登记、成员备案等工作。与此同时,有序推进已纳入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体试点的两街(阳逻街和邾城街)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村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并通过省、市考核验收。

(三)分类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9年1月—2020年12月)。全区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比较健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管体制与扶持新型集体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机制。按照省市考核细则,制定区级考核细则,对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总结全区改革工作,迎接省、市考核验收,确保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三、内容和程序

(一)清产核资。全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建由街镇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

的清产核资工作组,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 11号)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指标,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和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阶段,要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形成专题报告,报街镇经管站备案。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定期清查报告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并将数据录入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息服务平台。

(二)产权界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三)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确需评估或群众有要求的应进行资产评估。街镇要组织本级农村经管部门专业人

员,与村“两委”干部、清产核资工作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开展资产评估具体工作。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村组,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点应当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点保持一致。资产评估完成后,要按照权属关系,出具评估小组签字的评估报告,并向全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

(四)成员确认。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街镇可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村(组)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要根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对村民、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收养人员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确认,并张榜公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区农经部门备案。

(五)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

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等,占总股份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含30%)以下。已实行村改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无遗留问题的村,原则上不设集体股。成员股中可以设置基本股、农(劳)龄股等。股权种类、配股对象、各股权重等应按照集体净资产总额,考虑人口、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设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

(六)组织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和维护的职能。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合作社),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合作社)。合作社要制定组织章程,建立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股东(成员)大会为合作社的权利机构,所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股东(成员)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股东(成员)同意后方可通过。董(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5—7人组成,设董(理)事长1人,董(理)事若干人,其候选人采取民主推荐和组织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获得股东(成员)三分之二赞成票数方可当选。董(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普通股东代表,其成员不得与董(理)事会成员交叉任职,不得是合作社的财务人员,选举产生方式与董(理)事会相同。

(七)健全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和破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财务收入预算、开支审批、现金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健全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抓好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保障。区、街(镇)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宣传培训、调研督导、考评验收、纠纷调处、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区、街(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稳定干部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农村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依法及时化解改革中出现的农村产权纠纷。不断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依法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经局、区编办、区委组织部、区农委、区民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局、区妇联、各街镇)。

(二)构建支持体系。以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为契机,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三乡”工程(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多元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着力构建改革支撑体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盘活空闲农房、开发集体闲置房产设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等方式发展集体经济;支持

其领办、参股股份合作社、整合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集体经济基础较好的村与较差的村探索联合开发物业经济等经营项目;将扶贫资金折股量化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拓宽贫困群众的增收渠道。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可因地制宜预留适当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第

二、三产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满足乡村发展建设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村社会化服务。(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农经局、区国土规划局、区房产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设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国资金融局,各街镇)。

(三)提供便利服务。区直各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要给予大力指导并依法提供优惠政策。对国家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减免政策,要全面落实到位。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需要办证、审批的,工商、发改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居住点、农村廉租房等,根据有关规定减免水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对农村集体公益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投入建成的项目等非经营性资产,要建立健全统一运行管护机制。(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卫计委、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农经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局、区教育局、区供电

公司,各街镇)。

(四)推进金融惠农。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对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简化手续,给予信贷优先优惠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区、街(镇)出资设立的抵押融资担保平台,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国资金融局、人民银行新洲支行,各街镇)。

(五)鼓励探索创新。阳逻街和邾城街要在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可管可控的前提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资产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等6项权能的内容、行使条件及效力进行探索。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责任豁免机制和不思进取、无所作为、贻误改革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阳逻街、邾城街)。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制。区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政策指导、宣传发动、监督检查等工作。必须明确街镇党(工)委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党(工)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村“两委”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主体,要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农委、区农经局、区改

革办,各街镇)。

(二)强化督导考核。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以及“三农”发展综合考评与政务督查范围。建立改革台账和改革信息统计报告机制,全面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加强调研和工作指导,做好政策评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强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整改。改革任务完成后,各街镇先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后再申请区级核查,区级组织核查通过后按程序向市级申请验收。(责任单位:区农委、区农经局、区改革办、区考评办,各街镇)。

(三)抓好宣传培训。综合运用现代传媒技术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精神,宣传全区推动改革的先进典型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大干部培训力度,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提升各级党政干部推进改革的能力,提高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水平。(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组织部、区农委、区农经局,各街镇)。

附件

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童赛雄副组长:陶加顺成 员:陶兴建 黄 杰王金花孙培运程书雄吴宏刚万建辉王金霞冯伟民王绍金付 静陈国峰蔡金文姜 珊赵新卫刘光明李焕发

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区政府办党组成员,区侨联副主席、秘书长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考评办主任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区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区编办副主任 区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区维稳办副主任 区妇联副主席 区国资金融局副局长 区发改委副主任 区科经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商务局副局长 区文化局调研员 区卫计委纪委书记 区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志军 刘 俊 胡明超 汪 斌 王 拓 陈云峰 徐安全 朱雪翔 胡志鸿 余新胜 陶宏学 蒋汉民 祝玉良

任 革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由陈云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安全任副主任。

产权制度改革年终总结

产权制度改革形式

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9、产权制度改革决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报告

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苏木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新发【】6号产权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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