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材

2020-03-03 04:32: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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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二、企业简介及各岗位危险源分析

三、消防、防火安全常识

四、机械安全知识

五、第五用电安全知识

1、新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4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

7 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企业简介及各岗位危险源分析

企业简介

深圳市 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 ,公司现有员工 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

人,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进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23)号文件、《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公司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本公司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我们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公司一贯秉承重视生产,更重视安全的生产管理理念,同时,也积极发动广大员工共同参与安全管理,使我们的生产安全提升到更高的高度;新进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合格者方能正式上岗。老员工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各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1、公司使用油漆、天那水、正已烷均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且其蒸气通常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燃烧时烟雾能使人窒息、头晕,刺激眼膜。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包装不良,操作失误,对火源控制不严,均有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加工机械等设备用电线路有可能因线路过载、短路等因素引起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因此电工及操作员必须经常进行电气线路、漏电保护开关的检查,防范电气事故的发生。

3、公司使用空压机,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有可能出现失灵的现象,一旦超压会出现爆炸事故,所以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

4、公司二楼装配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用到焊锡,焊锡在焊接时最主要的危害因素是铅烟,铅的毒性是神经毒性,和对造血系统的毒性,所以平时工作时一定要加强防护。

9 三 消防、防火安全常识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对消防工作及对火灾的预防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

一、燃烧和爆炸

A.火灾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燃物、助燃物(一般是氧气,也有其他的,比如水遇到电石、金属钠)、点火源。

在火灾预防时,只要将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被破坏,火灾都不会发生。 B.燃烧的类型

(1)闪燃和闪点:易燃、可燃液体(包括具有升华性的可燃固体)表面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当火源接近时会产生瞬间燃烧。这种现象叫闪燃,引起闪燃的最低温度称闪点。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1.石油谜(60-90)闪点-21.7℃;2.苯—闪点4.44℃;3.工业甲醇—闪点11℃;4.异丙醇—闪点11.67℃;5.甲醇—闪点12℃;6.二氯乙烷—闪点13℃;7.丙酮—20℃。

(2)着火与燃点:可燃物质在空气充足条件下,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火源接触即行着火(出现火焰或灼热发光),并在移去火源之后仍能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该物质的燃点或着火点。易燃液体的燃点约高于其闪点1-5℃。

(3)自燃和自燃点:物质因剧烈的氧化而产生火焰自行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自燃点与闪点及燃点的不同之处,主要是不需引火,而后者则需要外部火源引燃。 C.爆炸发生的种类及场合 (1)种类

物理性爆炸:是指由物理变化即没有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是指由化学变化即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 (2)术语

爆炸极限(上限;下限):

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可燃性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和最高浓度,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者有时 10 亦称为着火下限和着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和高于爆炸上限浓度时,既不爆炸,也不着火。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则是空气不足,导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缘故。 (3)爆炸按场合分类

过氧爆炸;物料互串爆炸;违章动火引起爆炸;

静电引起或在爆炸;积炭引起或在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安全装置失灵引起爆炸;

负压引起爆炸;等等。 3.火灾的分类

甲类火灾:一般性(固体)火灾用水就可扑灭的。 乙类火灾:化学性油品引起的火灾 丙类火灾:指电气火灾。 丁类火灾:指金属火灾。

二、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

1、用电和电器的原因:

用电设备和用电量变化无常,为了临时用电在原有的线路上接了大功率的电气设备,使其长期过载运行,破坏了线路绝缘,引起火灾;对线路缺乏维护和检修,致使年久使用的线路绝缘破损后发生漏电、短路等引起火灾;铜铝导线连接,接触不良或使用时间过长,造成接触电阻过大,打出火花或接点温度过高引起火灾;使用移动灯具的插头和插座接触不良而发热;照明灯具或电器与可燃易燃物的距离过近,甚至接触,因温度过高烤燃起火,如电暖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与窗帘、沙发等可燃物过近,致使火灾发生;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等忘记切断电源,搁置在可燃的基座上;或者用完后,余热未散,立即装入可燃的包裹内,因温度过高引起火灾;在公众聚集场所人们使用的电热杯、电炉子、电褥子等电热设备长期通电,或忘记关闭电源开关,引发火灾。

2、可燃易燃材料:

如木板和塑料、化纤等高分子聚合材料,使建筑耐火等级降低。这些材料在火灾中不但会助长火势,延长燃烧时间,还会分解出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气体,在极短时间内就可使人中毒死亡。大量资料表明,毒烟是火灾中致人死亡的第一大杀手。

3、消防设施的损坏:

在改建、扩建和装修过程中违规施工,严重影响原有消火栓、报警探头和喷头的正常使用,破坏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遮挡防排烟口。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将原有的出口封闭, 11 造成出口减少;遮挡住用来通风采光的窗户,不仅降低疏散能见度,还影响自然排烟效果。有的单位在装修中将电气线路敷设在装饰墙面和吊顶内,不采取任何隔热防火措施,并且与可燃易燃材料直接接触,如果设备通电时间过长,极易引发火灾。

4、安全出口、安全通道不畅通:

大量群死群伤的火灾案例表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严重不足是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出口的配置数量是根据场所的额定人数来计算的。无论任何原因在营业时间把出口关门上锁,或因施工临时堵塞出口,或在通道堆放杂物,使通道受阻,万一发生火灾,都会延误疏散时间,极大影响人员正常安全疏散。

5、缺少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如果同时缺少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那么火灾发生时一旦停电,人员对场所内部情况不熟悉,缺乏逃生常识,心生恐慌,在烟气中无法辨明出口方向和逃生路线,势必造成人员相互拥堵践踏的局面,使得伤亡数量增加。

6、企业负责人对安全消防工作不重视

单位负责人思想麻痹,轻视消防安全,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当新建场所建筑或场所用途改变、改建、装修时,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不报请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就擅自违法开业;不舍得在安全上投入资金,使得火灾隐患一直没有得到整改;消防设施管理不善,不及时检修维护,不能使之处于准工作状态,使之形同虚设;没有制订紧急事故应急预案,或不进行演练,对内部员工没有定期进行消防培训、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员工缺少消防知识,使得火场报警意识不强,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会启动消防设备,不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不会逃生,更有甚者不顾他人安危而独自逃离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防火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消防管理制度没有或不健全或流于形式,没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随意动用明火,忽视如电焊、吸烟等明火的致灾因素,以致酿成火灾。

7、员工安全消防意识不强,逃生意识缺乏:

人们随意吸烟,如酒醉后在床上吸烟,随地乱扔烟头或火柴杆,将未熄灭的火种例如烟头倒进垃圾筒内;用火不慎,如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燃幕布等可燃物,或动用明火找东西等;在火灾初期人们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火灾,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119”,为查找火警号码所需时间长,有的甚至想不到要报警,贻误救火的有利时机;有人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够,发现火灾时仍然漫不经心,不采取任何应急措施避险,直到大火烧到眼前才幡然悔悟;缺乏自救和逃生知识,找不到正确的逃生路线,不敢果断冲过初期烟火封锁危险区,有的人坐以待毙,有的人惊慌混乱拥堵通道,有的贸然跳楼致伤致死等等。

三、安全消防(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

火场逃生12招:

1、逃生预演,临危不乱。每个人对自己工作学习或居住所在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要做到了然于胸,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应急逃生预演,将会事半功倍。

2、熟悉环境,暗记出口。当你处在陌生的环境下,务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等,以便紧急时分能尽快逃离现场

3、听从指挥,防止混乱。在公共场所一般都有紧急疏散预案。工作人员对现场环境十分熟悉,在紧急情况下负有引导人员疏散的责任。一旦发生火灾,我们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秩序地逃离现场。

4、保持镇静,明辨方向。逃生时要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通过阳台、气窗、天台等往室外逃生。

5、不入险地,不贪财物。应尽快撤离,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贵重物品上。

6、简易防护,捂鼻匍匐。为了防止火场浓烟呛人,可采用毛巾、口罩捂鼻,匍匐撤离的办法。

7、善用通道,莫入电梯。发生火灾时,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较为安全的楼梯通道,千万不要乘普通的电梯逃生。

8、缓降逃生,滑绳自救。你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滑到下面楼层或地面,安全逃生。

9、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首先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门窗,然后不停地用水淋透房间,防止烟火渗入,固守在房内,直到救援人员到达。

10、缓晃轻抛,寻求援助。被烟火围困暂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站在阳台、窗口等较易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耀 13 眼的东西;在晚上,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有效的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11、火已及身,切勿奔跑。火场上的人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千万不要惊跑或用手拍打,因为奔跑或拍打时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的补充,促旺火势。当身上衣服着火时,应赶紧设法脱掉衣服就地打滚,压灭火苗;及时跳进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喷灭火剂。

12、跳楼有术,虽损求生。只有在消防队员准备好救生气垫并指挥跳楼时,或楼层不高(一般四层以下),非跳楼即烧死的情况下,才采取跳楼的方法。跳楼也要讲技巧,跳楼时应尽量往救生气垫中部跳,或选择有水池、软雨篷、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尽量抱些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或打开大雨伞跳下以减缓冲击力。跳楼虽可求生,但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要慎之又慎。

五、发生火警时如何疏散人员?

1、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

2、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险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

3、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的安全;若没有排烟设施则要提醒被疏散人员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靠近地面有秩序的往安全出口前行。

4、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六、作为企业的一员应具体知道哪些消防安全知识?

1、应懂得本企业有几种消防器材及分布情况;

2、应明了各种救火工具的摆放位置;

3、应学会报火警;

4、应学会最基本的灭火器的使用;

5、应学会最基本的灭火方法和逃生方法

七、发生火灾时怎么办?

1、首先报警和报告公司领导;

2、争取时间就地取灭火器材组织灭火;

3、迅速安排受困人员从安全的通道向安全的地方疏散

八、如何报火警110(119):

(一)应保持镇定,拨110(119)电话。

(二)述明详细灾害地点或附近目标,地址要讲的具体明确。

(三)简述火灾状况,火灾情况包括:

1、火势大小;

2、燃烧物质、起火物;

3、着火面积; 14

4、着火楼层、高度;

5、人员被围困和受伤情况。

(四)留下电话及地址以便进一步联系。

(五)派人在路口等待消防车的到来

九、干粉灭火器

企业配备的灭火器是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的作用。

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一是干粉中的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进而窒息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

干粉灭火器最常用的开启方法为压把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火源适当位置后,先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的干粉松动,然后让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拔去保险销,压下压把,灭火剂便会喷出灭火。开启干粉灭火棒时,左手握住其中部,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右手拔掉保险卡,旋转开启旋钮,打开贮气瓶,滞时l-4秒,干粉便会喷出灭火。

十、灭火的基本方法

起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主要指含氧气的空气、氧化剂等)和点燃源,并且三者要相互作用。灭火就是根据起火物质燃烧的状态和方式,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破坏燃烧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而使燃烧停止。灭火的基本方法有以下四种:

(一)冷却灭火法

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从而使燃烧停止。用水扑救火灾,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冷却灭火。除忌水物质外,一般物质起火,都可以用水来冷却灭火。火场上,除用冷却法直接灭火外,还经常使用水冷却尚未燃烧的可燃物,防止其达到燃点而着火;还可用水冷却建筑构件、生产装置或容器等,以防止其受热变形或爆炸。

(二)隔离灭火法

将燃烧物与附近可燃物隔离或者疏散开,从而使燃烧物停止。采取隔离法灭活的具体措施有很多种,如将火源附近的易燃易爆物质转移到安全地点;关闭设备或管道上的阀门,阻 15 止可燃气体、液体流入燃烧区;排除生产装置、容器内的可燃气体、液体;阻拦疏散易燃可燃或扩散的可燃气体;拆除与货源相毗邻的易燃建筑结构,造成组织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等。

(三)窒息灭火法

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氧含量,使燃烧物缺乏或断绝氧气而熄灭。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扑救封闭式的空间、生产设备装置及容器内的装置。火场上用窒息法灭火时,可采用湿麻袋、湿棉被、砂土、泡沫等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燃烧物或封闭孔洞;用水蒸气、惰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等)冲入燃烧区域;利用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以及生产储运设备上的部件来封闭燃烧区,阻止新鲜空气进入。此外,在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而条件又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水淹没(灌注)的方法进行补救。

(四)抑制灭火法

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中止链反应而使燃烧反应停止。采用这种方法可使用的灭火剂有干粉和1

211、1301等卤代烷灭火剂。灭火时,一定要将足够数量的灭火剂准确的喷射在燃烧区内,使灭火剂参与和阻断燃烧反应,否则将起不到组织燃烧的作用。同时还要采取必要的冷却降温措施,以防复燃。

在火场上采取那种灭火方法,应根据燃烧物质的性质、燃烧的特点和货场的具体情况,以及灭火器材装备的性能进行选择。

四、机械安全知识

机器设备危险性识别

1.设备结构具有的危险

相当一部分设备采用的是刚性离合器。这是利用凸轮机构使离合器接合或脱开,一旦接合运行,就一定要完成一个全环,才会停止,假如在此循环中手不能及时从模具中抽出,就必然会发生伤手事故。

2.带病运行

使用带病运行的设备极易发生事故。

3.动作失控

设备在运行中还会受到经常性的强烈冲击和震动,使一些零部件变形、磨损以至碎裂,引起设备动作失控而发生危险的连冲或事故。

4.开关失灵

设备的开关控制系统由于人为或外界因素引起的误动作。

5.机械性伤害

设备的转动、传动部位可能造成机械性伤害事故。

6.模具的危险

16 模具担负着使工件加工成型的主要功能,是整个系统能量的集中释放部位。由于模具设计不合理,或有缺陷,没有考虑到作业人员在使用时的安全,在操作时手就要直接或经常性地伸进模具才能完成作业,就增加了受伤的可能。有缺陷的模具则可能因磨损、变形或损坏等原因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发生意外而导致事故。

7.作业环境的危险

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布局不合理,造成生产场地拥挤,安全通道和设备间隔被占,作业空间缩小,作业者操作受到妨碍。另外一种情况是设备排列过于拥挤,作业人员互相影响和干扰,以致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2)工位器具和材料摆放无序。造成此种情况可能是上述场地拥挤、混乱所致,也可能作业者人为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作业的人员的操作动作无规则,更难以达到标准化要求,由此可能手脚配合失调而出现操作失误和其他意外。

(3)机台附近物品堆放过多、过乱。由于工件和材料不能及时转送,废料不及时清理,可能使物品堆放过多而倒塌,以致碰触开关而使冲床误动作。

(4)座位不稳,高度不当。这会使作业人员操作时动作勉强,重心不稳,从而易于疲劳或身体失衡发生意外。

此外,车间里的震动和噪声、作业信号及其他工种的作业干扰等,对冲压、剪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都有明显的影响,都具有引发冲压、剪切事故的危险。

8.作业行为的危险

(1)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为:操作准备不充分、操作方法不当、作业位置不安全、操作姿势不正确、动作不协调、工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不当等。

(2)不良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性格特点。不良的生理状态直接表现为生理缺陷,如视力、听力不佳及其他功能失常等都会使作业者在工作中判断失误或动作失调。不良的心理状态则表现为心理疲劳,情绪不稳,作业者可能因此而产生一些下意识行为和动作失误,也可能出现明知故犯、违章作业等非理智行为,还会使作业者表现出责任心不强、心理紧张、精力不集中。不良的性格特点,则无论是马虎愚钝还是急躁轻浮,其表现在作业行为上都有一定的危险性。

常 见 事 故

• 工件被挤飞伤人。

• 齿轮或传动机构将操作人员绞伤。

• 模具起重、安装、拆卸时造成砸伤、挤伤。 • 冲模或工具崩碎伤人。 事 故 主 要 原 因

 私自拆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导致事故发生。  停机检修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机器突然启动发生事故。  多人操作,动作不协调,发生误操作。

 违反操作规程,在压力机正要运行时,用手进入模内进行调整作业。  身体不适、疲惫、体力不支发生误操作。 第五用电安全知识

一、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三种:电击、电伤和电磁场伤害。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破坏人体心脏、肺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

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用和机械效应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指电弧烧伤、熔化金属溅出烫伤等。

电磁场生理伤害是指在高频磁场的作用下,人会出现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神经系统的症状。

一般认为:电流通过人体的心脏、肺部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危险性比较大,特别是电流通过心脏时,危险性最大。所以从手到脚的电流途径最为危险。

触电还容易因剧烈痉挛而摔倒,导致电流通过全身并造成摔伤、坠落等二次事故。

二、防止触电的技术措施

A.绝缘、屏护和间距是最为常见的安全措施

1、绝缘

它是防止人体触及绝缘物把带电体封闭起来。瓷、玻璃、云母、橡胶、木材、胶木、塑料、布、纸和矿物油等都是常用的绝缘材料。

应当注意:很多绝缘材料受潮后会丧失绝缘性能或在强电场作用下会遭到破坏,丧失绝缘性能。

2、屏护

即采用遮拦、护照、护盖箱闸等把带电体同外界隔绝开来。

电器开关的可动部分一般不能使用绝缘,而需要屏护。高压设备不论是否有绝缘,均应采取屏护。

3、间距

就是保证必要的安全距离。间距除用防止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外,还能起到防止火灾、防止混线、方便操作的作用。在低压工作中,最小检修距离不应小于0.1米。 B.接地和接零

接地:指与大地的直接连接,电气装置或电气线路带电部分的某点与大地连接、电气装置或其它装置正常时不带电部分某点与大地的人为连接都叫接地。

保护接地:为了防止电气设备外露的不带电导体意外带电造成危险,将该电气设备经保护接地线与深埋在地下的接地体紧密连接起来的做法叫保护接地。

由于绝缘破坏或其它原因而可能呈现危险电压的金属部分,都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如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及其它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予以接地。一般低压系统中,保护接电电阻值应小于4欧姆。

18 保护接零:就是把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的零线紧密地连接起来。应当注意的是,在三相四线制的电力系统中,通常是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同时接地、接零,这就是所谓的重复接地保护措施,但还应该注意,零线回路中不允许装设熔断器和开关。

C.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为了保证在故障情况下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应尽量装设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它可以在设备及线路漏电时通过保护装置的检测机构转换取得异常信号,经中间机构转换和传递,然后促使执行机构动作,自动切断电源,起到保护作用。 D.采用安全电压

这是用于小型电气设备或小容量电气线路的安全措施。根据欧姆定律,电压越大,电流也就越大。因此,可以把可能加在人身上的电压限制在某一范围内,使得在这种电压下,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允许范围,这一电压就叫做安全电压。安全电压的工频有效值不超过50伏,直流不超过120伏。我国规定工频有效值的等级为42伏,36伏,24伏,12伏和6伏。

凡手提照明灯、高度不足2.5米的一般照明灯,如果没有特殊安全结构或安全措施,应采用42伏或36伏安全电压。

凡金属容器内、隧道内、矿井内等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的环境,使用手提照明灯时应采用12伏安全电压。 E.加强绝缘

加强绝缘就是采用双重绝缘或另加总体绝缘,即保护绝缘体以防止通常绝缘损坏后的触电。

车间用电注意事项:

1、不得随便乱动或私自修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2、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扭开头、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

3、不得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并保持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等盖面完整,以防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4、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接零装置,保证连接牢固。

5、在移动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保护好导线,以免磨损或拉断。

6、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工具外壳要进行防护 19 性接地或接零,并要防止移动工具时,导线被拉断,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板上。

7、在雷雨天,不要走进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周围20米内。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10米之内,禁止人员进入;若已经在10米范围之内,应单足或并足跳出危险区。

8、对设备进行维修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并在明显处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三、电器火灾的防止

电器、照明设备、手持电动工具以及通常采用单相电源供电的小型电器,有时会引起火灾,其原因通常是电气设备选用不当或由于线路年久失修,绝缘老化造成短路,或由于用电量增加、线路超负荷运行,维修不善导致接头松动,电器积尘、受潮、热源接近电器、电器接近易燃物和通风散热失效等。

其防护措施主要是合理选用电气装置。例如,在干燥少尘的环境中,可采用开启式和封闭式;在潮湿和多尘的环境中,应采用封闭式;在易燃易爆的危险环境中,必须采用防爆式。

防止电气火灾,还要注意线路电器负荷不能过高,注意电器设备安装位置距易燃可燃物不能太近,注意电气设备进行是否异常,注意防潮等。

四、静电、雷电、电磁危害的防护措施

1、静电的防护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静电可以造成多种危害。在挤压、切割、搅拌、喷溅、流体流动、感应、摩擦等作业时都会产生危险的静电,由于静电电压很高,又易发生静电火花,所以特别容易在易燃易爆场所中引起火灾和爆炸。

静电防护一般采用静电接地,增加空气的湿度,在物料内加入抗静电剂,使用静电中和器和工艺上采用导电性能较好的材料,降低摩擦、流速、惰性气体保护等方法来消除或减少静电产生。

2、雷电的防护

雷电危害的防护一般采用避雷针、避雷器、避雷网、避雷线等装置将雷电直接导入大地。

避雷针主要用来保护露天变配电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 避雷线主要用来保护电力线路;避雷网和避雷带主要用来保护建筑物;避雷器主要用来保护电力设备。

3、电磁危害的防护

电磁危害的防护一般采用电磁屏蔽装置。高频电磁屏蔽装置可由铜、铝或钢制成。金属或金属网可有效地消除电磁场的能量,因此可以用屏蔽室、屏蔽服等方式来防护。屏蔽装 20 置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以提高屏蔽效果。

五、电气作业管理措施

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作业。

电工作业人员要遵守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坚持维护检修制度,特别是高压检修工作的安全,必须坚持工作票、工作监护等工作制度。 我们要学会看安全用电标志

明确统一的标志是保证用电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统计表明,不少电气事故完全是由于标志不统一而造成的。例如由于导线的颜色不统一,误将相线接设备的机壳,而导致机壳带电,酿成触点伤亡事故。

标志分为颜色标志和图形标志。颜色标志常用来区分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导线,或用来表示某处安全程度。图形标志一般用来告诫人们不要去接近有危险的场所。为保证安全用电,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使用颜色标志和图形标志。我国安全色标采用的标准,基本上与国际标准草案(ISD)相同。一般采用的安全色有以下几种:

1、红色:用来标志禁止、停止和消防,如信号灯、信号旗、机器上的紧急停机按钮等都是用红色来表示“禁止”的信息。

2、黄色:用来标志注意危险。如“当心触点”、“注意安全”等。 3、绿色:用来标志安全无事。如“在此工作”、“已接地”等。 4、蓝色:用来标志强制执行,如“必须带安全帽”等。 5、黑色:用来标志图像、文字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

按照规定,为便于识别,防止误操作,确保运行和检修人员的安全,采用不同颜色来区别设备特征。如电气母线,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明敷的接地线涂为黑色。在二次系统中,交流电压回路用黄色,交流电流回路用绿色,信号和警告回路用白色。

六、安全用电的注意事项:

1、要想保证工厂用电的安全,落地扇、手电钻等移动式用电设备就一定要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要经常检查,每月试跳不少于一次,如有失灵立即更换。保险丝烧断或漏电保护开关跳闸后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才可恢复送电。

2、千万不要用铜线、铝线、铁线代替保险丝,空气开关损坏后立即更换,保险丝和空气开关的大小一定要与用电容量相匹配,否则容易造成触电或电气火灾。

3、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线可靠连接,单相用电要用三芯电缆连接,三相用电的用四芯电缆连接。保护在户外与低压电网的保护中性线或接地装置可靠连接。保护中性线必 21 须重复接地。

4、电缆或电线的驳口或破损处要用电工胶布包好,不能用医用胶布代替,更不能用尼龙纸包扎。不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用电。

5、电器通电后发现冒烟、发出烧焦气味或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6、不要用湿手触摸灯头、开关、插头插座和用电器具。开关、插座或用电器具损坏或外壳破损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经修复不能使用。

7、厂房内的电线不能乱拉乱接,禁止使用多驳口和残旧的电线,以防触电。

8、电炉、电烙铁等发热电器不得直接搁在木板上或靠近易燃物品,对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用后要随手关电源,以免引起火灾。

9、工厂内的移动式用电器具,如落地式风扇、手提砂轮机、手电钻等电动工具都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开关实行单机保护。

10、发现有人触电,千万不要用手去拉触电者,要尽快拉开电源开关或用干燥的木棍、竹竿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法进行现场抢救。

11、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七、触电事故的应急处理

1.1脱离电源

当发现有人触电,不要惊慌,首先要尽快切断电源。

注意:救护人千万不要用手直接去拉触电的人,防止发生救护人触电事故。

脱离电源的方法。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果断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和措施:

1.1.1如果开关或按钮距离触电地点很近,应迅速拉开开关,切断电源。并应准备充足照明,以便进行抢救。

1.1.2如果开关距离触电地点很远,可用绝缘手钳或用干燥木柄的斧、刀、铁锹等把电线切断。

注意:应切断电源侧(即来电侧)的电线,且切断的电线不可触及人体。

1.1.3当导线搭在触电人身上或压在身下时,可用干燥的木棒、木板、竹杆或其它带有绝缘柄(手握绝缘柄)工具,迅速将电线挑开。

注意:千万不能使用任何金属棒或湿的东西去挑电线,以免救护人触电。

1.1.4如果触电人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不是紧缠在身上时,救护人员可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用干衣服、干围巾等把自己一只手作严格绝缘包裹,然后用这一只手拉触电人的衣服,把 22 他拉离带电体。

注意:千万不要用两只手、不要触及触电人的皮肤、不可拉他的脚,且只适应低压触电,绝不能用于高压触电的抢救。

1.1.5 如果人在较高处触电,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切断电源后触电人从高处摔下。 1.2 伤员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1.2.1触电伤员如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开,严密监视,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 1.2.2触电者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开,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秒的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断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摆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坚持就地正确抢救,并尽快联系医院进行抢救。 1.2.3呼吸、心跳情况判断

触电伤员如意识丧失,应在10秒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断伤员呼吸情况。 看:看伤员的胸部、腹部有无起伏动作。 听:耳贴近伤员的口,听有无呼气声音。

试:试测口鼻有无呼气的气流。再用两根手指轻试一侧喉结旁凹陷处的颈动脉有无搏动。 若看、听、试的结果,即无呼吸又无动脉搏动,可判定呼吸心跳已停止,应立即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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