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2020-03-02 15:12: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案例分析

1.上海A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A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A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A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1)A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2)理由: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借单先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代收行无权处理货物

2.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3.某公司以FOB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4500美元,现接到国外来证,金额为15000美元,信用证所载货品未写明单价,同时又规定须一次装运,不准分批装运。出口公司收到该信用是否应该要求修改信用证?为什么?

出口公司将来履行合同、收回货款会有麻烦。出口公司若使用该用证,则将来交单议付时会有麻烦。因为信用证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倘若出口公司按15000美元出运货物,并据此制成发票及其它单据,虽能顺利地议付、收回货款,但违反了合同,进口商肯定答应;倘若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出运14500美元货物,并据此制成发票及其它单据,议付则会认为出口公司尚有500美元货物未出运,这违背了信用证“不得分批装运”的要求,从而会以单证不符而拒绝议付。

4.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推销某产品,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日本B公司答复是:若支付方式改为D/P见票后90天,并通过B公司指定的日本J银行为代收行,则可接受我方要求,签订合同。请分析,日本B公司提出其要求的出发点何在。

日本想推迟付款,指定A银行,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在一般远期付款交单下,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日商用J行,有即定融资关系借单便利,

利用我方资金

5.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指示按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1)代收行只能办理托收委托书中交代的。

2)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在托收指示中,除非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除收到委托的当事人、银行以外的任何当事人、银行的任何指示。

6.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日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末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 (同1)

7.某出口商收到的一份信用证上只规定了货物装运日期,而未规定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但作为开立这份信用证基础的商业合同上有条款规定:“买方应于某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于货物装运后14天内,在出口地有效。”请问出口方能否根据合同的上述规定,理解为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14天内有效?为什么? 1)不能

2)因为信用证是一份独立自足的文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为准,根据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为无效信用证。因此本案中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为无效的信用证。出口商收到这样信用证后,应要求开证行修改,具体说明有效期,或重新开立一份完整的信用证

8.某出口公司A按来证要求发货交单后,接到通知进口商B倒闭无力支付货款,分析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

1)能

2)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付款与否的依据只能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款,而不能是开证申请人活着其他任何情况。因此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就有理由要求开证行付款。

八、分析题(每题8分,共16分)

1、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3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

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 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 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答: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对。因为:

①按UCP500规定:“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通知该修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②本案例中的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我方按原证条款投保、发货、交单,开证银行理应付款。

2、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无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无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①这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凡属除外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②CIF合同属象征性交货性质的合同,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买卖合同,买方即应付款,所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凭货抵目的港后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③既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卖方理应负责赔偿。

3、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间内装船,B公司有权取消该部分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但信用证的开证银行C银行按B公司要求开出的信用证上并未表明在买卖合同所规定的8月份装船的条件,而A公司实际上在9月20日才装船。B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取消这批交易,并拒收货物。但是,C银行已取得了与信用证上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并已对A公司付款,开证行要求B公司根据信用证条件赎单。B公司认为,原合同已经解除,开证行不应付款,因而拒绝赎单。问:(1)买方B公司拒绝赎单是否正确,为什么?(2)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上,开证行负有合同义务吗?

1、B公司拒绝赎单不正确。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无偿对外付款,同时开证申请人须按照与开证行开证合同约定付款赎单。

2、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上,开证行处理的是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合同之外的单据关系,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与信用证、单据间是否相符,无需审核单据与合同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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