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2020-03-02 23:05: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名词解释:

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对所提交的全套单据先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等到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的预付款,这种方式叫做出口托收押汇。

进口托收押汇:进口托收押汇是代收行想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进口商在对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具一份书面担保文件,即信托收据,凭此信托收据想代收行借出货运单据,以便于进口商办理报关、提货及出售。

信托收据:又称信托提单,留置权书,信托证,指进口商承认以信托的方式向银行借出全套商业单据时出具的一种保证书。

善意持票人:即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拥有完整的票据权利。

票汇:应汇款人申请,汇出行开出一张银行汇票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转交收款人以向汇入行提示付款,这种方式称为票汇。

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不获承兑而退票,在持票人尚未追索之前,非汇票债务人(经过持票人同意)参加承兑的附属票据行为。

参加付款:是指由汇票付款人和担当付款人以外第三人代为付款的行为。

需要时代理:指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投保、转售、运回等事宜。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时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付款交单:是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假远期信用证:当付款行在收到合格单据并承兑远期汇票的时候,可以立即按票面金额支付给受益人,其承兑费用、贴现费用和利息均由进口商负担,这种信用证成为买方远期信用证,它实际上是一种即期支付的远期信用证,故俗称为假远期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不含汇票)时,于将来某日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付议: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得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提货担保:如果货权单据(提单)尚未到,而进口商急于提货,可以向开证行申请,由进口商与银行共同或由银行单独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求其凭担保先行放货,保证日后补交正本提单。这种方式称为提货担保。

预备付款人:根据日内瓦统一法,出票人或背书人都可以在付款人之外记载另一人为预备付款人,必要时代替付款人承兑。其具有当然的参加付款权,持票人不可拒付。如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接受再提示汇票。

简答: 1.为什么我们要把票据称作“要式不要因”?

因为票据的特性中的要式性规定: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做成,其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而票据的无因性又规定:票据的有效性,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独立于其他因素,不会因票据基本关系是否有缺陷而受影响。 2.为什么说票据的信用作用是本质作用,是其他作用的基础?

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信用作用是票据最本质的作用。票据的信用是指具有使出票人未来将取得资金的信用能力转变为当前支付能力的作用。作为一种书面凭证,票据本身并无价值,正因其具有信用基础,因而可以兑换为现实的货币,还可以代替货币充当资金交易的媒介,执行流动手段与支付手段的职能,发展到今天甚至可以融通资金。票据离不开信用,社会信用程度越高,票据就越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和使用。因此,可以说,信用是票据的灵魂。没有信用,票据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可能与必要。 3.票据的流通转让和一般的权利转让有何不同?

票据背书转让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转让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 (1)票据背书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即仅依背书人的意思和背书记载就可成立票据行为;一般债权转让是合同行为,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票据背书转让是要式行为;一般的债权转让无一定方式,只要转让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是一种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转让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一般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即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4)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出票人、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一般债权转让中可以对抗。

(5)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可以回头背书;而一般债权转让,只能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将债权转让给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即因混同而消灭。

(6)票据转让有各种限制。如不得部分转让,不得附有条件。而一般债权转让,可以进行部分的转让,可以附条件。

(7)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善意持票人不受缺陷权力的影响,可以获得优于前者的权力;而一般权力转让必须是其合法拥有才能转让,不可获得优于前者的权力。 4.票据债务人在合同情况下,以什么样的事由可以行使抗辩权利,票据法对抗辩权利有何限制?

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收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5.《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国票据法对汇票的伪造背书处理上有哪些不同?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伪造背书的风险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持票人只要取得票据合乎要求,并没有与作案者勾结同谋,而且又不知情,就不必承担责任。而英国票据法则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将票据权利转让,假签名的背书根本无效,权利没有让出,以后诸人则根本就未获得权利。

6.非海运方式的国际贸易可否使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简单说明。

考虑到公平原则,一般要求运输单据如\"B/L\"等为物权凭证。非海运方式的其他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多式联运除外),卖方发货后取得的单据仅仅是为方便承运人结汇而签发的单据,并不代表单据项目下的货物,因此信用证和托收同样是没有实质意义的,采用跟单托收方式付款,对买方来说不公平。 7.买方远期和卖方远期信用证有哪些异同?

相同点:

1、二者都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承兑信用证

2、二者都是对付款行承兑的远期汇票贴现,需要担负贴现利息与费用

不同点

1、卖方远期信用证贴现费用与利息由卖方承担,而买方远期信用证其承兑费用、贴现费用和利息均由买方承担

2、卖方远期信用证下一般承兑信用证的背景都是远期付款的交易

2、买方远期信用证下即说明“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它实际上是一种即期支付的远期信用证,俗称假远期信用证。

8.提货担保书的开立对信用证中的进口商开证行有何风险,怎样防范?

对开证行的风险:提货担保其实是开证行出具的一种保函,开证行作为担保人承担保函项下保证人所面临的一切风险。

无论违约还是侵权,承运人对无单放货往往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承运人在赔偿提单持有人的损失后或判决生效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有权依照提货担保函向提货人、担保人追偿。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可能陷入贸易合同纠纷和货物运输纠纷中。 对进口商的风险:提货担保中进口商向银行承诺,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有否不符点,进口商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绝承兑。

银行对承运人在无单放货后引起对进口商的追偿债权,与进口商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运人因无单放货后,如果因进口商未凭提单提货致使承运人遭受任何损失,进口商在担保函中承诺负完全赔偿责任。

论述:

1 转让和对背信用证在性质上的异同点---P128 答:相同点: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因此,不管是从涉及两种信用证的当事人来看,还是在信用证的内容上来看都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实际上,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是有区别的。

不同点:(1)灵活性: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而如果一笔交易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中间商时,中间商可依次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直至到达实际供货商。

(2)独立性: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原始信用证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而背对背信用证是凭原始信用证开立的,两证同时存在。背对背信用证虽然其内容是根据原证开立的,但却是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

(3)担保性:可转让信用证是基于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信任,开立新证的银行由于不会增加新的风险,不会要求担保品。而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原证为担保,中间商通常是以原证项下取得的款项来偿付第二证开证行已垫付款,为了避免风险,第二证开证行往往除了要原证作开证抵押外,一般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而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风险性: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由于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面临的风险小。对背信用证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如果中间商违约,新证的受益人有能提交出合格的单据,新证的开证行将很难从原证开证行那里得到索偿。

(5)约束性: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不得自行选择转让行,中间商只有调换发票和汇票的权利。而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只需开证行同意,不受其他约束。

(6)保密性:可转让信用证上表明“可转让”字样,是在国外进口商和开证行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转证,进口产知道可能有实际供货者,存在双方直接接触的可能性。而由于背对背信用证的独立性,国外进口商、原开证行可能完全不知道背对背信用证事宜,实际供货商也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得到的是背对背信用证,只有新开证行了解业务根由,实际供货商丐进口商不可能发生直接联系。所以背对背信用证的保密性比可转让信用证更好。

2信用证的性质----P107以及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答:信用证的性质:

① ② ③

用证是由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文件。

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 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 2)使出口商得到外汇保证

( 3)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 1)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 3)提供资金融通

3银行在国际结算中的融资风险及防范?(三种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4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的资金负担、风险和防范。----p101 风险:(1)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或包装不良等原因而要求减价。

(2)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商国家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导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以致货物抵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付款。 (3)进口商因破产或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等。

(4)货物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与灭失。

防范:①考察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有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

②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

③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防进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甚至提出索赔。

④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期限不宜太长,一般不要超过90天;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 ⑤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 ⑥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

⑦争取以CIF(或CIP)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保险。

⑧在应用光票托收方式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

5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而言有什么风险,该如何防范此种风险? 第二受益人的风险:

(1)货款得不到支付。这包括:第二受益人仅可以在有严格限制的条件下向开证行主张权利;转让行未向第二受益人做出付款的承诺;第一受益人对提示单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的保留使得第二受益人很难实现单证一致。

(2)钱货两空的危险增加。当第一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联手欺诈时,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往往轻松地制造出各种单证不符的情况,与此同时开证申请人提出大幅降价,或提供较高折扣的要求,使得第二受益人蒙受巨大损失。 如何防范风险:

(1)强化立法保护,增加转让行责任。转让行仅承担在向第二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时核实该信用证真实性的义务,并通常在信用证中加列“货物收妥后再付款”的条款,对第二受益人收回货款极为不利。

(2)对转让行要有足够的了解。第二受益人要确保出口权益,必须要求转让行在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增加一定的责任予以平衡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可以参考的做法有:要求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向第二受益人出具保函,以保证第一受益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换取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另外,要求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可以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实际供货人可洽中间商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以及订立合同设立利己的保护性条款等方式。 (3)我国推出“出口信用险”,如有必要,投保该险可以尽量降低风险损失。

二、判断正误:

1.过户转让的受让人获得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 )

2.交付转让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 )

3.流通转让是转让人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支付对价,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 )

4.采取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经过背书可以直接转让。( × ) 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

5.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从出票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 × ) 6.要式性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 )

7.票据关系的产生总是有一定原因的,但是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总是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谓的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指的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资金对价关系。 8.一张汇票出票后付款人总是主债务人。(F ) 9.支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F )

10.汇付方式是一种对买卖双方均有较大风险的支付方式。( F) 11.托收指示书与托收申请书是一回事。 ( F )

12.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只凭开证行指示或授权,偿付款项给议付行。( T ) 13.银行对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 T ) 14.与汇票相比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文件。( T )

15.汇款业务中,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头寸拨付通知后,方可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T ) 16.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收到托收行转来的单据后,必须审核单据内容,然后根据委托收款通知书,向进口商收取款项。( F )

17、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的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T

18、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工商企业。F

19、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而铁路运单和航空运单也具有该作用。F 20、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货运时间和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处理。T

21、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应第二受益人请求再转让给第三受益人。F

22、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要收取利息,可是付款人拒付利息,但只要付款人按规定付了托收款项或对远期汇票进行了承兑,提示行不收利息也可交单给进口商。F

23、代理行之间,核对往来函件的真伪用印鉴。T

24、在出口业务中,保险单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T

25、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F

26、寄售对出口商而言,是较为不利的一种结算方式。T

27、如果信用证明确禁止货物在中途港转运,则必须提供直达海运提单。T

28、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用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向本国银行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还贷较有保证。T

29、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上未明确注明可否撤销字样的,应视作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明确注明可否转让字样的应视作为不可转让信用证。T 30、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如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货,只要议付行同意凭出口企业出具的担保书进行议付,收汇就不会有问题。F

31、在保兑信用证中,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T

32、指示性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表明提单项下的货物只能由指名的收货人提取,不得转让。F

33、在D/P方式下,银行交单是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的,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货物所有权仍在出口商手里,所以D/P对出口商没有什么风险。F

34、信用证中如未规定最迟装运期限,则可以认为该信用证无效。F

35、按照《UCP6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可以转让给数人。T

36、指示性抬头的海运提单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经过背书。T

37、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根据《UCP600》的规定,卖方发货的数量可增减5%以内。T

38、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992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1992年8月15日,8月14日出口公司向议付银行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1992年7月20日,按照国际惯例,议付银行应不予议付。T 39.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F 40.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只凭开证行指示或授权,偿付款项给议付行。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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