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3 01:30: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九江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结构优化、富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是指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是指我校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总体思路是:遵循人才成长、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围绕学科建设与发展,重点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优秀群体,努力改善教师学缘结构,提高教师学历层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三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指导思想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

第四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原则是:全面规划,重点优先;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分层培养;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公、自费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分期分批选派。

第二章进修培训的类型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教师进修培训包含以下六种类型:

1、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目的是改善师资结构,增加高层次学历的教师比例,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荐报考对象是在我校从事两年以上教学工作,任职期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达到规定的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各二级学院应从师资结构的完善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确定报考对象。

2、国内、外访问学者。目的是在导师的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通过学习和工作,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对象是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政治业务 1

素质优良,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的副教授。

3、骨干教师进修。目的是培训年轻讲师。重点是师资紧缺的学科和专业,帮助年轻讲师提高教学能力,改进教学方法。对象是连续三年满工作量,政治、业务素质优良的青年讲师。

4、单科课程进修(3个月以上)。

5、助教进修班。

6、各类培训(含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双语教学培训等。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师资管理科是专任教师进修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凡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首先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初审同意,申请者填写《九江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然后再由二级学院汇总、审核,并填写《专任教师进修培训计划表》。选派单位务必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两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师资管理科。

第八条教务处根据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拟定教师进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进修计划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各单位依据批复意见做好教学安排以及申请者进修工作。

第四章管理及待遇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把本部门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在保证正常教学的情况下,要根据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选择地推荐优秀教师分期分批地参加进修培训。

第十条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一经录取应持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人事处签订协议及办理有关手续。其他类型进修教师持拟进修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或接收函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将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以及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交师资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 选送教师进修的二级学院应当经常与接收单位及进修教师保持联系,检查、了解教师进修情况,每学年结束时,应对本单位教师进修情况做一次全面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脱产进修结束后,原则上三年之内不再安排其他形式进修。第十三条 教师在进修培训结束回学校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作一次综合汇报,并及时填写《教师进修培训考核表》,连同进修单位的考核鉴定、学习成绩证明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进修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等交教务处师资管理科,师资管理科在审核以上材料基础上,核准有关报销项目。

教师进修培训的各项考核材料、成绩、成果、鉴定等,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个人职务晋升、聘任使用、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四条 教师完成进修回校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有权收回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和预借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

按计划审批办理了进修培训手续的教师完成进修任务,经考核达到进修预期目的的,经教务处师资管理科初审、教务处长审核,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给予报销部分培训费用。

1、脱产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为毕业后为我校服务的,回校凭两证(在职攻读凭学位证)可报销学费(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上注明的学费、论文答辩费)的80%和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上注明的住宿费,但由学校承担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叁万元人民币。每学期报销一次学校规定标准的往返交通费,其它费用自理。

2、脱产攻读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为毕业后为我校服务的,回校凭两证(在职攻读凭学位证)可报销学费(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上注明的学费、论文答辩费)的80%和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上注明的住宿费,但由学校承担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壹万伍仟元人民币。每学期报销一次学校规定标准的往返交通费,其它费用自理。

3、经学校同意选派参加的骨干教师进修班或作国内访问学者进修的,其入学须知上注明的培训费、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并每学期报销一次学校规定标准的往返交通费。

4、进行单科进修的,如确因学校需要,经主管院长批准,由学校承担培训费用及每学期一次学校规定标准的往返交通费。

5、参加助教进修班培训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6、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班、双语教学培训班及其他短期培训班学习的培训费由学校支付,报名费和教材费自理。

7、参加函授进修的,每一学期的住宿标准,按面授通知规定的天数计算,20天以内的,省内每天不超过25元,省外每天不超过30元。住宿天数在20天以上的,学校按每月200元支付住宿费,超过部分由教师本人承担。

8、非经学校推荐选派而参加学历考试、出国进修考试或参加出国外语水平考试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申请攻读学位者,学习期满,未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只报销由学校承担学费的1/3,其他费用自理。待取得学位后,再由学校报销剩余的应由学校承担的学费。

延期完成进修计划的教师,其延长期间的学习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申请脱产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可凭录取通知书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一次性向学校借支学习费用总额不超过贰万元人民币(必须有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担保)。

申请脱产攻读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可凭录取通知书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一次性向学校借支学习费用总额不超过壹万元人民币(必须有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担保)。

第十八条 教师外出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

1、外出参加培训进修的教师(不包括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脱产进修期间,其教学工作量视为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但不计课时酬金。

2、外出参加培训进修的教师(不包括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进修培训期间,工资晋级不受影响,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教师,其职称评定不受影响。

3、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脱产进修期间享受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比照本人工资标准)及住房待遇,但不享受校内月津贴和年终奖等待遇。脱产进修期间的生活费由本人向学校每半年借支一次。超过协议约定的攻读学位的时限,仍需继续脱产攻读学位的,其脱产期间不享受生活费、校内月津贴和年终奖等待遇。

4、脱产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在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后,愿意返校一边工作,一边做课题研究或毕业论文的,在我校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或担任管理工作实职者,享受校内在岗教师同等待遇。

5、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为毕业后返校工作的,其国家规定的学习时间,评聘职称时可连续计入校内工龄。

6、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学校未为其支付学费且学成后愿意返校工作的,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回校凭两证一次性奖励博士每人贰万元人民币、硕士每人壹万元人民币,并享受当年引进人才的相应待遇。

7、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且明确为毕业后返校工作的教师,在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后,有条件返校一边工作,一边做课题研究或毕业论文的,在校工作期间可向学校借支生活费,完成教学任务,则享受课时酬金。待其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由学校对其所借支的生活费予以结算。

8、脱产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学习期间返校工作的,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准许其为完成学业适当请假,但一学年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学年请假超过一个月者,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9、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准许其在面授时适当请假。一学期请假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者,享受校内在岗教师同等待遇。如需脱产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者,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10、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骨干教师进修、单科进修及其他形式短期进修的教师,脱产进修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者,享受工资,享受年终奖的一半,不享受月津贴。

第十九条教师攻读学位期间,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取得重大成果且署名

为“九江学院”的,学校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教师进修培训后应尽的义务

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后,返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如下(服务期起算时间为进修结束获得相应证书返校工作的当日):

1、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服务期为5年(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非学历脱产培训(公费出国进修、访问的除外)半年以上不满一年者服务期为2年,满一年者服务期为3年,满二年者服务期为4年,满三年者服务期为5年,以此类推。

3、未满服务期但来校工作满两年的引进人才,学校原则上允许其提出进修申请,未满的服务期和相应类别进修的最低服务期累加计算。

4、各类进修结束后,在服务期内再次参加进修的,未满的服务期和相应类别进修的最低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进修教师一般不得调离,如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调离的,必须偿还以下有关费用:

1、已由学校报销的培训费用。

2、学校为其培训支付的其他费用。

3、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待遇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

4、按上述

2、3两项费用的20%赔偿学校的损失。

5、未满的服务期按剩余服务期每年5000元缴付违约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选派教师脱产攻读定向或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以紧缺专业为主;非紧缺专业则以在职攻读为主。学校每年将送培专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三条 非专任教师进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学校有关进修培训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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