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

2020-03-02 22:48: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框架,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配送、使用、报销、零差率销售等办法。

二、为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灾区对民族药、地方特色中成药等药品的需求,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2009—2014年),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配备和使用部分省定补充目录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省补充目录”)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各市州不再制定其他目录。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的招标采购和使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三、全省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从2009年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开始,逐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其诊疗范围和确保服务功能,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根据需要配备使用四川省补充目录

1 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具体使用比例另行规定。

四、2009年,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试点县(市、区)应于2009年底之前印发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并启动试点工作。到2011年底,在全省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规范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五、制定全省统一的监管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及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监管。促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有机衔接。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六、成立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以及在确定四川省补充目录过程中,各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日常工作。建立四川省基本药物专家库,负责四川省补充目录的咨询和评审工作。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价格管理、卫生、中医药和药品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成立药品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和对全省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八、对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实行分类管理。

(一)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抗艾滋病用药、抗寄生虫病药、抗狂犬病血清、抗蛇毒血清、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和计划生育用药等药品招标采购、配送和使用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三)民族自治地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品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民族自治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上述类别药品以外的其他国家基本药物及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实行全省统一的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企业统一配送。

九、根据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条件。充分考虑企业的历史、规模、信誉、创新能力、产品质量、配送能力、服务质量等多种因素,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同一平台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十、进一步完善我省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整合。

十一、充分利用我省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形成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合理确定我省基本药物集中公开招标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由省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全省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药品加成政策。根据全省统一采购价和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我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零售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目录药物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完善财政投入补偿机制来弥补。各地要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完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各县(市、区)是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的责任主体,省财政在财力性转移支付增量补助上给予考虑照顾。各地要积极研究村卫生室问题,对乡村医生因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而减少的收入,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给予适当补偿,以稳定农村基层卫生队伍。

十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其他药品

4 原则上不得再采购和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及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作为适宜病症的首选药物进行配备和使用。在结合我省实际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合理设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四、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实行购销合同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合同法》等规定,与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签订阳光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及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的公开招标采购、使用等情况进行网上监管。

十五、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品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在遴选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时,应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广泛、临床首选、基本保障的原则,将具有显著地方特色的优质品种纳入,并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入选的品种和数量,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种数不超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15%。四川省补充药品目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十六、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具体

5 按国家和省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建立和完善我省基本药物国家药品储备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急救、抢救、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小或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等药品,建立省、市、县三级储备供应保证体系。具体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省药监部门要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的监督管理,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GMP、GSP要求,监管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药品的质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基本药物抽验,并公布抽验结果。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严密监测基本药物不良事件,对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提高药品突发事件处置效能。加强药品安全信息沟通,有关部门应根据药品安全信息及时停止有关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十九、建立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将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政务目标管理。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管理系统,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加大技术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定期对各市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6 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社会关注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市(州)要充分估计制度实施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宣传引导;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材料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材料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材料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结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汇报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汇报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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