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管理制度

2020-03-03 22:56: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恪守纪律,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实习期员工。

第二章 奖惩类型

第三条 分类

1、奖励: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或加薪、授予荣誉称号;

2、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薪、辞退或开除。

第四条 公司对于表现杰出或在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或加薪、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 公司对于各种程度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或降薪、辞退或开除。

第六条

员工之奖励,通报表扬3次等于记嘉奖1次,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2次等于记大功1次,记大功2次,应予以晋级或加薪,记大功3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员工之惩处,通报批评3次等于记警告一次,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2次等于记大过1次,记大过2次,应予以降职或降薪,累积记大过3次,应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八条 功过相抵,1次表扬与1次批评相抵、1次嘉奖与1次警告相抵、1次记功与1次记过相抵、1次记大功与1次记大过相抵,其他依次类推。

第九条 员工功过奖惩以同年度为累积,次年度不再累积;当年度功过相抵者,不影响年度评职评级及加薪等。

第三章 奖惩原则

第十条 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奖惩有据、及时、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二条 员工被惩罚时,根据情节轻重必要时将追究其直接主管责任,给予连带责任惩罚;

第十三条 一项事故或责任,若牵连到多个部门或个人,可依据情节分摊罚款;

第十四条 若奖励事项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奖金由单位领导根据员工贡献大小协调分配;

第十五条 对于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以对该员工进行降级、降职和降薪处罚;若该员职级已属最低级别,则给予该员适用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有明确规定,而公司另有制度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涉及到本管理制度与单行规定有抵触的,以有利于员工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对各种处罚有申诉的权利。员工对各种处罚有不服的,可在3日内向直接主管提出,由直接主管向集团奖惩发出部门提出申诉,在接到员工申诉后,必须立即组织调查,于7日内处置完成,并将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全体员工公布本细则和奖惩标准,员工不应以不知本细则和奖惩标准为由而推卸责任。

第十九条 所有对员工的奖惩都以发文形式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发文奖惩公告,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标准

通报表扬1次,奖励100-300元 嘉奖1次,奖励300-600元 记功1次,奖励1000-2000元 记大功1次,奖励3000-5000元

注:在奖励时,如当年度表扬第3次时,应记嘉奖1次,除发放表扬奖金外,同时发放嘉奖奖金的低值数额,以此鼓励,其他情形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通报表扬

1、工作认真、态度端正、责任心强、技能拔尖、工作绩效突出并经常超额完成任务者。

2、维护工作纪律,无抱怨,抵制歪风邪气,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者。

3、爱护公司财物,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及财物安全者。

4、坚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获得学历或专业证书者。

5、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能顾全大局,对其它部门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协助者。

6、助人为乐,热心服务,义务奉献,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并有具体事实者。

7、能够为公司献策献力,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8、具有优秀品德,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话,公司认定为可为员工楷模者。

9、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奖金奖励的。

第二十三条 嘉奖

1、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在成本节约、效率提升等方面发挥作用的。

2、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被公司认定为伯乐者。

3、在调解与业主、监理、居民的纠纷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4、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5、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并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6、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及时举报者。

7、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8、全年无缺勤,未发生迟到、早退、旷工现象,并无请婚丧病产调休等假者。

9、拾金不昧数额较大者。

10、其他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记功

1、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被公司认定为做出突出贡献者;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取得较大效益者。

3、大胆实施改革,提高生产效率和工程品质改良,取得明显实效,有突出贡献者。

4、努力节约费用开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效果明显,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5、对公司市场拓展有特殊功绩者。

6、对提高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者。

7、公司遗留问题解决有重大突破者。

8、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具有功绩者。

9、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现他人泄露公司秘密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10、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11、其他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承受巨大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者。

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者,应记大功之事迹者。

4、见义勇为或其他优秀事迹,对社会做出贡献,取得社会荣誉称号者。

5、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6、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7、发明创造,获得社会及行业认可者。

8、有其他重大功绩者,足为员工表率者

9、其他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晋级或加薪

1、年度内记大功二次者。

2、公司急需特殊人才。

3、制度规定需晋级或加薪者。

4、通过内部竞聘达成晋级要求者。

4、其他认为应该予以晋级加薪酬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授予荣誉称号

1、年度内记大功三次者。

2、获得国家及省级重大荣誉称号者。

3、公司年度评优符合条件者。

4、其他认为应该予以授予荣誉称号的行为。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处罚标准

通报批评1次,处罚100-200元 警告1次,处罚300-400元 记过1次,处罚500-1000元 记大过1次,处罚1000元以上

注:在处罚时,一般按单次处罚额为准,但达到累积临界值时,按下一处罚标准处罚,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九条 通报批评

1、不服从领导安排,情节较轻者。

2、在工作时间聊天、嘻闹、从事规定以外工作者。

3、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吃零食、就餐者。

4、在未规定区域内吸烟者。

5、工作过失造成一定影响者。

6、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者,如穿奇装异服、不按规定佩戴工牌经提醒不听者。

7、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积三次以上者。

8、瞒报、涂改或毁坏各类单据、票证、原始记录或帐目者。

9、在公司或宿舍内赌博者。

10、不服从公司5S管理者。

11、接听电话不使用规范用语,说脏话、粗话者。

12、随意乱丢杂物、破坏卫生环境者。

13、上班时间听音乐、玩游戏者。

14、开会无故不到且不请假者。

15、培训无故不到且不请假者。

16、未能及时传达、下发公司文件者。

17、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如物品丢失不上报者。

18、对部门员工工作纪律、行为监督不力者。

19、上级限期工作指令,无故未完成者。 20、工作不力,纠正不改者。

21、当值时间睡觉者。

22、工作期间私自接待亲戚朋友来访者;

23、不遵守随手关灯、随手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者;

24、因公外出,办理私事者。

25、其他认为应该予以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十条 警告

1、损坏公物,造成公司损失者。

2、工作时间酗酒者。

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4、培训考试作弊或外出考试作弊被发现,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者。

5、因过失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较大者。

6、遇非常或紧急重要事件,故意规避者。

7、办事推脱、懒惰、偷奸耍滑者。

8、浪费公司财产达100元以上者。

9、办公时间,私自外出不请假者。

10、旷工半天以下者。

11、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态度恶劣者。

12、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者。

13、部门内或部门外工作不配合、协作者。

14、排挤同事并形成事实依据,对待同事态度恶劣者。

15、在工作时犯有可能危及其他员工或客户的错误行为者。

16、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17、工作藏有安全隐患,且未上报者。

18、未作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如安全交底等。

19、擅离职守,给工作带来损失者。

20、丢失重要文件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21、未经许可,在外兼职者;

22、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办公、现场作业区域者;

23、上班时间内,经常登录购物、社区、论坛、股票投资、视频、游戏等网站,行为严重者;

24、泄露公司秘密,未造成严重损失者。

25、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26、对待外来人员态度恶劣,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27、监督、检查人员未履行职责,情节较轻者。

28、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仪器损坏者。

29、违反作业流程,经劝说不改者。 30、其他认为应该予以警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计划指令等,未能如期完成,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3、因疏忽致使工作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者。

4、私自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公司者。

5、非故意泄露公司秘密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损失后果严重的。

6、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情节较重者。

7、因个人疏忽,对下属所犯记过以上错误没有及时察觉、制止并上报者。

8、因个人疏忽,在变更工作方法(图纸变更等)时,使公司蒙受一定损失者。

9、在对员工考核评分等管理活动中,掺杂较多个人感情与主观因素,不能客观对待下属者。

10、疏忽过失致公司财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元以上者。

11、违背体系运作要求,不要工作流程操作情节严重者(严重不合格、违反2次以上或拒不改善)。

12、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费,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情节恶劣者。

13、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不能听取别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辞退的。

14、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15、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构成损失者。

16、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有打架行为的;或行为粗暴、侮辱其他员工的。

17、有严重的失职行为的。

18、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等公司文件的。

19、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

20、一个月内累积旷工半日以上二日(不含)以内者。

21、不注意保养机械设备,致使所用设备频繁出现毛病而影响正常工作者。

22、人事、财务部或其他相关人员无意泄露公司员工薪资者;

23、发现公司其他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者;

24、私用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25、机械设备因操作不当,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

26、对公司安排的轮岗、转岗拒不执行者。

27、其他认为应该予以记过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记大过

1、怠忽工作,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二日者。

3、机器、车辆、仪器及有技术性工具设备,非操作者使用或未经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损坏者。

4、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已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泄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包庇员工,刻意隐瞒员工犯错事实者。

7、不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者。

8、投机取巧、蒙敝、虚报假帐或谋取非份利益,情节严重者。

9、故意毁损公物,品德不端,严重损坏公司信誉者。

10、诈骗公司财物或其它员工财物。

11、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严重者。

12、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13、工作失职,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者。

14、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15、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严重损害公司形象者。

16、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7、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同仁工伤的。

18、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者。

19、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复制资料者。

20、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情节严重者。

21、违反公司其他专项规定,或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22、虚报申领差旅费者。

23、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

24、故意吐露自身薪资或探问他人薪资,引起事端者。

25、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及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者。

26、在公司内外聚众闹事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27、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务经查实者。

28、在执行公务或对外交流中,索取、受贿财物者。

29、其他认为应该予以记大过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降职或降薪

1、工作履职不力,未完成经营责任目标,不适宜担任现岗位者。

2、不能胜任原有岗位工作者。

3、管理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4、技术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5、在工作中,出现经济问题者。

6、滥用职权,违反工作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损公肥私,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的违法乱纪行为的。

8、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或无理取闹者。

9、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企业利益受重大损失,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者。

10、记大过2次以上者。

11、其他适用于降职降薪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辞退或开除

1、对上级主管、同事、员工暴力威胁、恐吓,妨碍集团秩序者。

2、具有违法行为,受治安、民事、刑事责任者。

3、连续累积旷工累积3天及3天以上者。

4、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5、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公司秘密的。

6、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者。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者。

8、员工间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影响严重或态度恶劣者。

9、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利益损失者。

10、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资质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者。

11、参与非法组织者。

12、过往履历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者。

13、记大过3次以上者。

14、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者。

15、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6、应征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者。

17、挑拨劳资双方感情,带头和参与罢工或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18、泄露公司生产、经营、技术或管理之机密者,情节严重者。

19、在公司工作期间吸食毒品者。

20、员工试用期或经调整岗位仍不合格者。

21、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公司行为的。

22、签订《劳动合同》中属于辞退行为者。

23、其他认为应该予以辞退或开除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十六条 对处以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奖惩管理制度

《奖惩管理制度》

奖惩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奖惩管理制度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奖惩管理制度.doc》
奖惩管理制度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