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分立户证明服务

2020-03-03 10:38: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出具分立户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芜湖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16年第1版)第十三条:“

1、户内发生婚姻、分家产等变化要求分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割证明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2、居住在集体土地区域的公民要求分户的,应当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的房屋和同意分立户证明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区域,公安户政服务窗口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分立户。

二、承办机构 各镇党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户内发生婚姻、分家产等变化要求分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割证明申报分户登记。

五、申报材料 1.分户申请书; 2.结婚证等有效证明; 3.户口簿。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党政办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办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材料;

4.办结:村(居)委会打印相关证明材料交申请人到镇派出所办理分户。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党政办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二、承办机构 各镇建设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南陵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危房证明材料;

5.相关证件、证明(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或一般贫困户证明)。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镇建设办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建设办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建设办

农村危房改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二、承办机构 各镇建设办

三、服务对象 危房改造对象户

四、服务流程

根据《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要求,对危房改造对象施工安全、建设工期进行指导。

五、办理时限

6个月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建设办

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各镇建设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流程

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要求,对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建设办

协助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

二、承办机构 各镇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知识宣传。

五、办理时限 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国土所

扶贫工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扶贫开发的重大意义,更加重视扶贫开发工作,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切实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一)明确工作职责。贫困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扶贫开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科学确定发展规划和项目,发扬钉钉子精神,一张蓝图干到底。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切忌空喊口号,不提好高骛远的目标,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关注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大支持力度。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认真贯彻扶贫开发政策,落实分工任务,积极选派优秀干部到贫困地区帮扶。东部各省(直辖市)在做好东西部扶贫协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本区域内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其开展扶贫改革实验,探索解决相对贫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加大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力度,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惩。加快扶贫立法,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确保长期化、可持续。”

二、承办机构 各镇扶贫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计划,开展精准扶贫。

五、办理时限

全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社会事务办(扶贫工作站)

查询利用档案(资料)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承办机构

各镇社会事务办(档案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服务对象持有效证件查阅相关档案材料。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社会事务办(档案室)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二、承办机构

各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婚育龄妇女

四、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根据上级要求落实检查、随访服务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

五、服务时限 全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提供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承办机构

各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育龄夫妻

四、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落实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及信息管理服务。

五、服务时限 全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二、承办机构 各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育龄夫妻

四、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对全镇计划生育药具进行统计,落实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

五、服务时限 全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各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育龄夫妻

四、申请条件

流入到我地满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五、申报材料 1.有效的身份证;

2.外省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镇社会事务办(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社会事务办与流出地核实相关信息; 4.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为符合对象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计生办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二、承办机构 各镇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流动育龄妇女

四、服务流程

1.摸底:流入现居住地村(居)委会;

2.查验婚育证明:对于外省流入我地1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

3.开展登记服务:流入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婚育情况登记并开展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五、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计生办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承办机构 各镇爱卫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摸底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村(居)委会协助镇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2.分散隔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

作;

3.开展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爱卫办

组织公民献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二、承办机构 各镇爱卫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流程

1.组织宣传:各单位及村(居)委会;

2.具体开展:公民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五、办理时限 按工作计划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爱卫办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承办机构 各镇爱卫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流程

1、预防、控制疫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五、办理时限 传染病疫情暴发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爱卫办

孤儿基本生活费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孤儿或其监护人

五、申报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二张; 4.《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村(居)委会或镇社会事务办(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民政办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福函〔2016〕236号):“

一、立即行动起来。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三、认真开展摸底排查。

3.芜湖市民政局 教育局 公安局《转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民通〔2016〕45号):“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严把统计质量,确保数据真实。

三、健全报送机制,实现动态管理。

四、加强保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4.《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2016年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秘[2016])30号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

四、服务流程

1.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落实关爱保护措施。

五、服务时限 全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各镇民政办

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接收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

(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办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民政办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2.《南陵县201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三)“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2、初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镇村汇总),报县残联审核(电子版随同上报)。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核。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县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4、审定。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居民户口簿;

3.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5.惠民直达惠民直达“一卡通”复印件。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镇社会事务办(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4.公示: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公示7日;

5.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审核确认; 6.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民政办

临时救助信息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二)审核审批。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南陵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表; 4.《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儿证》或《南陵县农村低收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提供以上一项即可);

5.惠民直达“一卡通”复印件。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镇社会事务办(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七、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民政办

城乡医疗救助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

四、健全工作机制。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2.《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适时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定补证》、《南陵县农村低收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提供以上一项即可);

4.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 5.医疗发票;

6.惠民直达“一卡通”复印件。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镇社会事务办(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民政办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2.《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救〔2010〕78号)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婚姻证明。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镇社会事务办(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5.公示:县民政部门经审核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名单发回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低收入证明。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民政办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

第二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

(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

(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

(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

(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受灾地区居民

四、申请条件

遭受自然灾害的个人或者家庭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惠民直达“一卡通”复印件。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办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审核申报材料; 4.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民政办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 四认定程序 。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及在校学生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镇社会事务办(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出具证明: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盖章确认。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民政办

高龄津贴申请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

二、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关于在全市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民福〔2012〕77号) :“

四、发放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登记,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于每年重阳节前一次性打卡发放。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本地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个人银行帐号。

六、办事流程

1.申请:线上在易户网申请,线下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受理; 3.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七、办理时限

即办(每年9-10月份发放)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各镇民政办

(2)网址:http://www.daodoc.com/(易户网)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安徽省老年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

2.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老龄[2006]3号)。

二、承办机构 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60周岁以上公民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 1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六、办事流程

1.申请:线上在易户网申请,线下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办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核;

4.发证:发放老年优待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各镇民政办

(2)网址:http://www.daodoc.com/(易户网)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老年生活补贴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二、承办机构

三、各镇民政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1945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退伍证》等档案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惠民直达“一卡通”复印件。

六、办事流程

1.申请:到镇社会事务办(为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初步核查,复核比对; 4.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各镇民政办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出具证明

立户分户须知1

户口单独立户证明

出具诊断证明

出具诊断证明

出具证明 英文

出具产权证明

出具诊断证明

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出具病休证明制度

《出具分立户证明服务.doc》
出具分立户证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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