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制度化的开端

2020-03-01 20:37: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引咎辞职”制度化的开端

——2004年4月中石油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吉林市

市长刚占标、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北京密云“2·5”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事故调查情况的汇报,三起事故被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得到相应处理。随后,中石油原总经理马富才、密云县原县长张文和吉林市原市长刚占标相继引咎辞职。

一、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开县井喷特大事故与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

2003年“12·23”开县井喷特大事故是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有关人员在重庆开县罗家16H井的钻探过程中,违章操作导致井喷失控的责任事故。由于周围群众疏散不及时,共导致243人中毒死亡。“12·23”井喷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作业现场管理不严,违章作业,但却反映了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基础工作和基础建设薄弱等多方面的问题(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案详细过程请另行上网查看)。 中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在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发生后,多次表示对事故发生如有领导责任,并提出引咎辞职。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鉴于这起特大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惨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为了严肃法纪、政纪,教育干部,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同意接受马富才辞去中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请求,决定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分管质量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任传俊记大过处分,并对中石油川东钻探井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二、吉林市中百商厦“2·5”特大火灾事故与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4月17日通报指出,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吉林省委同意刚占标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和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的请求。

通报指出,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54人在事故中丧生,70多人受伤。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厦“伟业电器”员工于洪新将点燃的香烟掉落在库房中,引燃地面纸屑、纸板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百商厦没有严格落实《消防法》关于法人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没有落实且未组织过演练;违章将商厦北墙外的自行车棚改建为简易仓库后,没有落实消防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要求;经营管理混乱,超范围租赁经营舞厅项目,忽视对该舞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火灾发生后,安全保卫人员没有组织三楼和四楼的人员疏散,有关人员没有及时报警。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对中百商厦管理不力,对商厦在消防安全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失察。吉林市消防、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对中百商厦存在的火灾隐患、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吉林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

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刚占标提出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职务,同时辞去吉林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省委同意刚占标的辞职请求。吉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刚占标辞去吉林市市长职务。

通报指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委、省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吉林市副市长蔡玉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吉林市商业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刘文彬,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常委杨开宝,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事故中分别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吉林市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等5名直接责任人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9名事故责任人,也已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北京密云“2·5”特大伤亡事故与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2004年4月15日就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有关情况发出通报指出,调查认定,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条例、法规,经报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通报指出,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由于领导和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云虹桥上人员拥挤、踩踏,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经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灯展安全保卫方案没有落实,负责云虹桥安全保卫的值勤人员没有到岗,现场缺乏对人流的疏导控制。主要原因:一是担任重点部位云虹桥保卫工作的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没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有关人员擅自压缩值勤人员、推迟上岗时间,工作失职渎职。二是灯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安全保卫方案不落实,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三是灯展活动安全保卫小组没有要求负有安全工作责任的成员单位制订细化的安全保卫方案或防范措施;未设立现场指挥协调机构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调查认定,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通报指出,根据事故责任调查结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密云县委书记夏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密云县委副书记、密云县县长张文,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委同意张文引咎辞去密云县县长职务,同时免去其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密云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张文辞去密云县县长职务。密云县委副书记陈晓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密云县副县长王春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对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2名直接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8名事故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指出,密云县迎春灯展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再次敲响了警钟,也暴露出了思想上、工作上较为突出的漏洞和问题。一是安全意识不牢固,一些领导干部没有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真正落实到工作中。二是工作作风不扎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检查监督流于形式。三是城市应急体系不够健全,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四是公共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比较薄弱,一些群众缺乏安全防范和紧急避险常识。

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强化领导,强化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地铁、商场、工矿企业、

建设工地、化学危险品仓库、餐饮娱乐场所、大型社会活动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指导工作,加快建立城市统一的应急体系,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切实解决预案落实和执行不到位问题,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加强对干部的监督考核,要将少数作风漂浮、官僚主义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坚决清理出干部队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特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事故原因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案例分析提要:

1、在本案例中,中石油公司总经理、吉林市市长、密云县县长引咎辞职。有人认为,在这些案例的事故中,这些人都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引咎辞职有点冤,你怎么看?

2、有人认为,如果在这三起案例中没有出现这么严重的伤亡事故,也不会有这三人的引咎辞职,这是否说明引咎辞职实行中的问题:在什么样的情况官员应该引咎辞职?由谁决定? 什么程度的“咎”应辞职?引咎辞职该不该有“硬指标”?引咎辞职由谁监督,其监督的依据又是什么? 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分析它所涉及的概念界定、具体标准与操作规则。

3、如何评价引咎辞职?

1、在本案例中,中石油公司总经理、吉林市市长、密云县县长引咎辞职。有人认为,在这些案例的事故中,这些人都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引咎辞职有点冤,你怎么看?

答:《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因此,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

因此首先,引咎辞职是他们遵守法律的体现;其次,他们作为有关领导,即使不是直接责任人,作为人民的公仆,就应该对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安全问题应有所考虑以及防备,提出建设性意见,而不是等待问题发生后进行解决,这样也可以使得能者居之,才尽其用,也对于其他政府官员起到了鞭策的作用;最后,我国官员能够主动的认识到自己的工作的失当,引咎辞职,是我国官员负责任的表现,有利于我国政府的建立,也有助于了我国政府官员的形象塑造,增强我国民众对于政府官员的信任,社会亦能够和平共处。

2、有人认为,如果在这三起案例中没有出现这么严重的伤亡事故,也不会有这三人的引咎辞职,这是否说明引咎辞职实行中的问题:在什么样的情况官员应该引咎辞职?由谁决定? 什么程度的“咎”应辞职?引咎辞职该不该有“硬指标”?引咎辞职由谁监督,其监督的依据又是什么? 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分析它所涉及的概念界定、具体标准与操作规则。

答:《辞职暂行规定》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

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据此,是我国政府现行规定由以上行为的需要进行引咎辞职。由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决定与监督,可是对于“引咎辞职”重大程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以及硬指标,监督的依据也就无从判别。

其应当经过的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

3、如何评价引咎辞职?

答:对于引咎辞职的解释是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在领导成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这项制度对于我国政府形象的塑造以及对于我国法制的发展均有进步性的意义。

可是如果说需要引咎辞职,谁来判断合理?又将如何判断?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监督管理又由谁来进行?辞职后对于政府公务员来说,一系列退出程序又将如何进行?等众多问题将有待解决与完善。

如果公务员引咎辞职,那么从外部审视,完善退出机制过程中最关键的词

汇其实就只有四个字——“利益平衡”。有两大难点亟须破解:一是退出后的补偿问题,二是如何确保这一机制的可支持性和可接受性。这两大难点会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哪种情况属于补偿范围?具体补多少?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在制定各种退出标准时各方能否接受?

此外,公务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也是阻碍公务员顺利退出的一大原因。所有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们都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将来,无论是辞职还是辞退,社会保险的转移都会成为一个大麻烦。“我们现在是没有各种社会保险的,就像我,工作了10年,如果换一个单位,比起同工龄的人,我就少交了10年的保险,肯定是非常吃亏的。”于庆说,他并不反对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但他认为,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必须要及时跟上。“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予以细化,出台一系列的标准、规范和程序。”杨建顺说。所以,归根结底,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建立完善的各项制度,是进行一系列程序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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