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场管理制度

2020-03-03 03:50: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案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销售部行政管理制度 1.销售部员工守则

1)遵守国家法规、法令,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2)切实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配,不得随意拖延、拒绝或终止工作。 3)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勤奋进取,按时保质完成销售目标和销售任务。

4)团结协作,发扬团队精神,主动协助其他同事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待人接物热情有礼,着装仪表整洁大方,为客户提供文明、优质、高效的服务。 6)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保持统一规范的办公秩序。 7)严格保守公司机密,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公司或项目机密。 8)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做任何有损公司及客户利益的事情。

9)讲求诚信,信守承诺,严禁向客户承诺有关本项目不详、不实事宜。 10)时刻注意自身的素质修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2.销售部考勤制度

1)为保证销售部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销售部全体销售人员及公司所有员工。

3) 迟到:是指因私人原因而导致不能按规定时间上班的行为。

4)早退:是指因私人原因,无办理请假手续而在下班时间到来之前擅自离开工作岗

位的行为。

5)擅离职守:是指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6)旷工:是指因私人原因且未经请假而擅自不来上班的行为。 7)案场由销售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具体排班。

8)案场实行调休制,由销售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调休时间一般安排在周

六、周日。

9)有特殊情况需在周一至周五调休或临时申请调休的,须经案场经理批准同意。未经批准 擅自调休者,视为旷工。

10)房展会、节假日、广告日或有推广促销活动等特殊情况的,由案场经理视项目具体情况调整上下班时间及休息安排。

11)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案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12)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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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部值班制度

1)案场每日安排2人值班,值班人员及工作时间由案场经理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若值班期间有客户来访,值班人员应自觉顺延下班时间,直至客户离去。值班人员不得以下班时间作为怠慢客户的理由。 3)值班时间视为正常上班时间,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必须遵守正常工作时间的一切规章制度。

4)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须做好详细的来客登记与电话接听记录。

5)值班人员须注意防火、防盗,保障售楼处所有物品和用电的安全,并做好记录。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准接待私客,不得私用公司电话。 7)值班人员晚上下班前,必须检查并关好所有电器开关、用水开关,并交待保卫人员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去。

8)轮值安排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须报案场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9)销售主管应做好值班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值班期间的正常工作秩序。

4.销售部例会制度

为保证案场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快速的信息平台作业与灵活务实的策略调整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1 条

销售部的例会分为日例会、周例会、月例会、展销会、推广会及其他必要的会议。 第2 条

日例会是指销售部每日定时召开的工作会议,包括早会和晚会。各项目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召开早会或晚会,或者一并召开早会和晚会。 1)时间:由各项目视具体情况统一安排。 2)地点:销售部。

3)主持:案场经理或销售主管。

4)出席人:销售部全体销售人员(正在接待客户的置业顾问除外)。 5)早会主题:

检查置业顾问的仪容仪表、出勤情况。

通报前一天销售情况。

公布销控。

布置当日工作重点,强调注意事项。

当日推广部署及当日的培训计划。 6)晚会主题:

总结当日的销售情况。

讨论当日销售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汇总当日各销售代表销售业绩,填写“销售日报表”。 第3条

周例会是指销售部每周定期召开的工作会议。 1)时间:由各项目视具体情况统一安排。 2)地点:销售部。 3)主持人:案场经理。

4)出席人:售楼部全体人员。 5)会议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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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本周销售情况,安排下周销售指标。

对本周销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包括客户跟进、成交业绩、特殊个案分析、客户意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讨论本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本周(近期)房地产市场形势进行分析探讨。 销售人员之间进行相互交流探讨。

部署下周工作计划,传达公司的各项工作布置。 提交工作周报表。

进行相关政策法规、法律文件、销售技巧等的培训。

第4条

月例会是指售楼部每月定期召开的工作会议。 1)时间:由各项目视具体情况统一安排。 2)地点:售楼部。 3)主持人:项目总监。

4)出席人:售楼部全体人员。 5)会议主题:

总结当月销售情况,分析探讨当月销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对重大项目销售推广活动的分析总结。 对市场客户及业主源状况分析。 竞争项目销售动态分析。

提交月度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布置下月度工作。 分析销售人员销售指标完成情况及制订月培训计划。

第5条

展销会、推广会,由各项目视具体情况统一安排,并向销售部备案。 1)主持人:项目总监。

2)出席人:售楼部全体销售人员及需协作的相关部门人员。 3)会议主题:

展销会分工:部门内部人员分工及相关协作部门人员分工。 明确活动内容和流程安排。

明确优惠政策、对外宣传策略和统一口径。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及思想动员。

第6条

售楼经理、项目总监、公司上级领导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工作例会。

第7条

工作例会必须专备会议记录簿,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认真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

第8条

各级例会坚持考勤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无故不参加例会的,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9条

开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开会期间手机一律改为震动。会议中途不得接打电话、无故离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无故早退。

第10条

对无故不参加工作例会、不了解相关内容而出现的违规、违纪事件,给予处罚。

5.销售部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销售现场的良好形象,保持良好的销售及工作环境,促进案场销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售楼部是楼盘的形象代表,对购房者的第一印象有重大的影响,所有案场工作人员均有义务保证其干净整洁,达到五净、三齐、两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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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净即:地面净、门窗净、办公家具净、销售道具净、墙壁净。

三齐即:室内总体布局整齐、物品摆放整齐、工作资料存放整齐。

两无即:无污迹斑点、无杂乱物品。

2)个人办公区域的清洁卫生由个人自行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保洁员负责。

3)每天开始工作前,所有案场工作人员均应做好各自办公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并达到以下标准:

保持各自办公桌椅的干净与整洁。

私人物品统一放置到抽屉或其他隐蔽位置,并保证清洁整齐。

个人资料及销售道具一律放人个人抽屉并妥善保管,抽屉内不得存放任何与工作无

关的物品。

4)每天开始工作前,保洁人员必须做好案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并达到以下标准:

门、窗玻璃清晰透明,无任何污垢及擦洗痕迹。

地面清洁,确保无灰尘、纸屑等杂物,无脚印和水迹。

谈判桌椅、沙发、茶几摆放整齐,桌面干净整洁,除宣传资料、花卉及烟灰缸外,不允许有其他杂物。

前台台面干净清洁,台面物品摆放整齐,不得有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杂物。

沙盘干净整洁,做到无灰尘、污垢及杂物,清洁时注意保证沙盘部件的安全。

水池内保证无漂浮物,保持水的洁净,定时定量给予换水。

销售大厅内、外的任何地方及角落均不得留存有损大厅整体形象的整洁。

销售中心的所有花草应及时浇水与养护,并保持花盆的清洁。

销售大厅门外台阶应始终保持清洁,无垃圾及杂物。

5)销售代表接待客户之后,应自觉整理谈判现场卫生,做到桌椅归位、烟灰缸清理干净、桌面资料摆放整齐。

6)保洁人员应随时检查案场卫生状况,时刻保持售楼部的卫生。工作时间内,只能在没有客户在售楼部时方可打扫卫生,不得在客户面前拖地板。

7)案场人员不得在售楼处抽烟,且不许在控台吃东西、大声喧哗、打闹等。

8)售楼处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大扫除,由案场经理或销售主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所有案场人员均应积极参加。 9)客户服务主管负责监督、指导保洁人员的工作,如保洁人员的工作表现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应及时与案场经理或销售主管协调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甚至调换保洁人员。

10)保洁人员必须遵守案场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服从领导的管理,执行上级命令,具体工作时间由案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11)保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待客户应微笑、有礼貌、使用文明用语。

12)保洁人员必须遵照保洁工作标准及保洁流程要求,认真负责做好责任区内环境的清洁、保洁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一律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3)保洁人员必须注意保护好责任区内的各类物品,且将办公物品、器材摆放整齐。

14)保洁人员应自觉维护案场的良好形象和卫生环境,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随时保证售楼处拥有一个清洁、整齐、明亮的办公环境。

15)保洁人员在每日下班前应对自己所负责的卫生区进行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下班。

6.销售部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维护销售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案场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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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场专设保安人员,负责维护销售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案场保安人员的工作由客户服务主管负责监督、指导。如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客户服务主管应及时与售楼经理协调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甚至调换保安人员。 (3)保安人员应自觉遵守案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无故缺岗。

(4)保安人员在值勤工作中,应忠于职守,着装统一整洁,行为规范化,不得出现不文明言行,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5)保安人员对售楼大厅及门前区域的安全负责,有权利和义务阻止闲杂人员进入大厅。 (6)保安人员负责接待迎送看房客户。当有客户进入接待大厅时,保安人员应及时将门打开微笑示意并敬礼。

(7)当有不当或不法人员在售楼大厅或门前滋事时,保安人员应对其进行劝阻;当无法劝阻时,应迅速向上级领导报告。

(8)保安人员应经常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或抢劫、盗窃等不法侵害案件的发生。

(9)保安人员应以标准的交通指挥动作指挥客户车辆的停放,对待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同时保护客户安全。

(10)保安人员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职而造成的工作失误及重大事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7.销售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1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杜绝浪费及维护正常办公秩序,根据售楼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的销售用品包括但不限于:

(1)办公用品。

(2)销售道具。

(3)礼品。

(4)售楼现场以及样板房内的各类饰品。

(5)其他为售楼处配置的用品。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售楼处全体员工。

第二章 销售用品的采购

第4条

售楼处的销售用品统一由行专员负责购置、发放和保管。 第5条

进驻案场时,由案场经理负责草拟“销售用品采购清单”,经项目总经理核同意后,交由专员负责购置。

第6条

进驻案场后,因工作需要须购买销售用品时,由申请人填写“物品请单”,并按下列权限报批后,交由专员负责购置:

第7条

填写“物品请购单”时,应尽可能明示物品的名称、规格、产地、质量、等级、估计价格等内容。

第8条

基础未经授权、批准,擅自采购的物品不予报销。

第三章 销售用品的领用

第9条

销售用品的领用以履行节约、管理合理、满足工作需求为原则。 第10条

个人领取销售用品时,应填写“销售用品领用单,,并签字。 第11条

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管、爱护公司财物,小心使用,不得随意破坏和浪费。对于一些固定放置用品,未经案场经理允许,不得擅自搬动。

第12条

所有公物、设备一律不得私自借用。因工作需要而借用时,应填写“销售用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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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经案场经理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销售用品后应即时归还。

第13条

物品自然损耗,需及时上报;属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因物品自然损耗而领用物品时,须先将旧物品上交,再领取新的物资。

第14条

带客户参观样板房时,应自觉维护样板房内的物品。发现有破损的物品时,及时与样板房保洁人员联系。发现客户在参观样板房时有不慎行动者,应善意提醒。

第四章 销售用品的保管

第15条

为做到案场申领物品发放管理有序,及时调整领取物品数量,销售主管每周进行物品盘点。

第16条

案场员工因调/离职而离开案场,应向行政专员上交所领取的各类销售品,并填写“调/离职人员物品移交清单”,双方交接签收。

第17条

楼盘结案时,应向上交所领取的各类销售用品。

第五章 销售电话的管理

第18条

案场电话作为对外联系业务及信息沟通的工具,使用必须为工作需要。

第19条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内打私人电话。如有急事,要尽可能简短不能超过3分钟。

第20条

长途电话是为了便于联系外地客户而设置,应在节约的原则下进行使通话要做到长话短说,达到目的即可。

第2l条

使用案场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打电话人应做好登记记录(姓名、电话号码、事由、时间、打电话人)。

第22条

不得将案场电话借与他人使用。如来访客户需要借用案场电话,需经销批准。

第23条

不得利用案场电话打声讯台或聊天。

第六章 案场计算机的管理

第24条

案场计算机及软件由客户服务主管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维护和升级。 第25条

售楼处全体员工都应正确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和软件的正常使用。

第26条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外来光盘等不得在案场计算机上使用,以免带来病毒。 第27条

销售管理软件设有使用权限,未经许可不得越权使用软件。

第七章 附

第28条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8.销售部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1条

为加强售楼处管理工作,严肃售楼现场的工作纪律,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售楼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处罚方式

第3条

对不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员工,售楼处有权予以处罚。 第4条

处罚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第5条

经济处罚为罚款。

第6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开除。

第7条

以上两种处罚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三章

处罚权限

第8条

经济处罚由项目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9条

行政处分由项目总经理提出处分意见,通过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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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罚细则

第10条 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10元/次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0~ 500元的罚款:

(1)上班迟到、早退者。

(2)外出不报备者。

(3)仪容仪表不符合案场规定者。

(4)在接待大厅大声叫喊或扰乱秩序者。

(5)不使用文明用语,说脏话、粗话者。

(6)开会或培训无故缺席或迟到者。

(7)工作时间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8)工作时间在接待大厅进食者。

(9)在禁烟区、接待大厅等公共区域内吸烟者。

(10)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11)工作时间因精神状态不佳而影响工作者。

(12)不服从上级的指挥与监督者。

(13)不及时接听电话,起始语不正确者。

(14)接听来电语气生硬,吐字不清晰,不及时填写来电登记表者。

(15)电话中回答详细的房价及销控状况者。

(16)来电所找人员不在时,接听电话者不做记录、不转告者。

(17)服务态度不佳,引起客户不满者。

(18)不尊重客户,讥笑、议论客户,在客户面前指手划脚、交头接耳者。

(19)不及时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内容不详实、不完整者。

(20)工作表单(如认购书、缴款单)等相关资料填写错误或填写不规范者。

(21)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危机事件或不正常情况不及时向主管汇报者。

(22)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23)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24)下班后所辖区域门窗未关,电器(空调、计算机等)电源未切断者。

(25)不自觉维护案场卫生环境,客户离开后不及时清理桌面、桌椅,设施未归位者。

(26)未按案场指定位置,随意摆放物品或杂物者。

(27)不按公司规定执行办公用品、5S、合理化建议、培训等制度的管理要求者。

第1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200元。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擅离职守者。 (2)消极怠工者。

(3)妨碍案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不及时上报,阻碍正常工作者。

(5)因管理、监督不力,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者。

(6)接待客户态度冷淡,擅自减少服务流程者。

(7)因工作失误而引起客户不满并投诉者。

(8)不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不慎遗失客户资料者。

(9)私自动用或损坏案场的消防安全设备者。

(10)伪造病假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11)对客户委办事宜处理草率或任意搁置不办者。

(12)未经主管同意擅自答应客户要求者(如打折扣、延迟签约时间、变更付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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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怂恿客户找开发商保留房源、要求优惠者。

(14)未经许可,在案场计算机上私自安装、使用外来软件者。

(15)对信息系统中原始录入不及时、不准确而使相关工作受影响者。

(16)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私自拆卸计算机者。

(17)工作时间内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网上聊天、打游戏或利用听音乐、看电影者。

(18)私自将公司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带出公司者。

(19)1个月内经济处罚3次(含)以上者。

(20)故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21)主管管理不力,不能有效监督、开展工作或解决投诉者。

(22)对客户有虚构、夸大、不实的承诺,且尚未造成损害者。

(23)对投诉事实拒不承认者。

(24)修改案场计算机系统设置,造成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者。

(25)私自插拔计算机内部线缆,导致硬件设备损毁者。

(26)未经允许,私配案场钥匙(大门、办公室、文件柜等)者。

(27)泄露公司秘密事项,但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损害者。

(28)年度内警告2次以上者。

第12条

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200-500元。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醉酒上班者。

(2)1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者。

(3)因工作失误而引起客户不满、投诉,造成客户及公司损失,情节轻微者。

(4)对客户有虚构、夸大、不实的承诺,且已造成损害者。

(5)因指挥、监督不力而影响公司形象,并造成事故情节较重者。

(6)不服从主管合理指导,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超过3次)。

(7)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较轻损失者。

(9)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10)年度内累计警告2次或警告3次者。

第13条

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500元。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全月累计旷工2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天者。

(2)对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3)擅自损毁、涂改、伪造项目档案资料,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4)故意损毁、遗失客户资料,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

(5)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进入案场者。

(6)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或个人私利者。

(7)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领导失察以致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受损者。

(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公司受到较重的经济损失者。

(9)因未能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对公司或发展商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者。

(10)严重违反案场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者。

(11)未经许可而修改计算机程序及数据结构,造成案场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者。

(12)年度内累计记警告2次者。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降级处分:

(1)未能胜任岗位职责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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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度考评分在60分以下者。

(3)年内累计记小过2次者。

第15条

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开除:

(l)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者。

(2)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者。

(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4)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者。

(5)不服从公司或主管工作安排者。

(6)年度内累计记大过2次者。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引起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者。

(2)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者。

(3)对同事或主管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4)对同事或主管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者。

(5)辱骂、殴打客户,对投诉客户进行打击报复者。

(6)盗用或随便向外人泄露口令,窃取公司信息资料者。

(7)泄露公司机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8)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9)向客户索要礼品、钱款、财物者。

(10)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肆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11)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者。

(12)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收取回扣、索贿、受贿者。

(13)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4)造谣惑众诋毁项目、公司形象者。

(15)涉嫌炒卖或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者。

(16)以收受利益为目的,为已购房客户再次转卖房源者。

(17)私自携带公司客户大卡、客户资料离开工作场所,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

(18)利用公司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窃取或泄露公司资料,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

(19)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者。

(20)对员工的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经查实情节严重者。

(21)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22)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23)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者。

第17条

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主管的责任大小,给予主管相应的领导责任处罚。

第五章

处罚实施

第18条

部门经理及主管必须对下属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管理负责;发现员工有违规行为时,部门经理及主管可提出处罚措施,报项目总经理审批后执行;项目总经理发现则直接做出处罚决定。

第19条

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而其他主管未发现,必须及时把情况反映给项目总经理,经审批后做出处罚。

第20条

属经济处罚的要开据“经济处罚单”,并写明违纪情况,经项目总经理签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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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收到罚单后,直接将罚款交至行政,纳入部门活动基金。 第21条

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由部门领导填写“奖惩申报单”,案场审核确认后上报总经理或人事行政部审批;由人事行政部依据处理结果,在公司公布,同时执行相应处罚。 第22条

若处罚的违规事项在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已另有规定的,则违纪者只接受一次处罚。

第六章 附

第23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项目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24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9.销售部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第1条

为了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价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完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不包括对项目总经理的考评管理,项目总经理的考评管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项目总经理以外的销售部所有员工。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4条

销售部考评实行员工自评、上级主管复核制。 第5条

销售部考评分为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季度考评时间为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 -30日。年度考评的时间为每年12月25 -30日。

第6条

考评具体内容依据员工岗位有所不同。普通员工的考评见附表1“普通员工绩效考核评估表”;主管、经理的考评见附表2“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评估表”。 第7条

考评采用评分制,每一项的考评分值参见附表

1、附表2。

第三章考核要求

第8条

员工本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自己的工作行为表现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9条

上级主管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考评内容给予正确的评分,不可带有个人偏见和私心。考评方法分为日常观察、面谈、员工调查等。

第10条

考评成绩作为员工晋升、加薪、奖惩的依据,所有员工均应认真对待。 第11条

考评人员应注意保密制度,考评结果未经项目总监评定,决不允许泄露。 第12条

销售部考评作为公司人事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评结束后,各级主管

应将考核评估表交于案场经理,案场经理应于考评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评估表交于项目总经理。

第四章

第1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项目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14条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0.销售部奖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1条

为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销售服务质量,促进销售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10

第2条

本制度不包括工资待遇和销售提成。有关工资待遇及福利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有关销售提成根据销售提成制度执行。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销售部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金管理

第4条

每个月末,财务部根据季度回款总额对应的销售额,按相应奖金比例核算、发放销售部奖金。

第5条

每年年终,财务部根据年度回款总额对应的销售总额,核算该年度本项目的奖金比例.。

第6条

项目总经理负责统筹安排、监督管理销售部奖金的分配方案。

第7条

部门经理、主管在分配奖金时,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本部门员工的工作表现予以分配。

第三章

第8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项目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9条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销售部工作规范制度 1.案场工作纪律

第1条

员工应以“热情、专业、诚实、负责”的工作态度完成本职工作,积极维护项

目品牌形象和公司声誉,并接受上级的指挥与监督,如有意见应于事后查明核实。

第2条

遵守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不得在案场进食或吸烟,不得在案场公共区域内化妆、修剪指甲等,不得伏案睡觉,不得将私人物品摆放在公共区域,不得在案场乱丢垃圾或随地吐痰。

第3条

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工,外出须经批准。

第4条

尊重客户,对所有来访客户一视同仁,热情接待,严禁以貌取人,冷落客户,严禁与客户争吵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第5条

尊重上级,尊重同事,对上级领导应以职务相称,同事之间更应相互尊用语文明规范。

第6条

爱护案场各项公共财物,培养节约精神,如有人为损坏情况发生,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7条

工作时间内,不得浏览非房地产专业网站以及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在卖场大声喧哗、嬉闹、玩牌、下棋;不得趴、靠控台。

第8条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实事求是地向客户推介项目,不做虚假、不实、回答;不做未经开发商书面确认的任何形式的不实介绍或承诺;不得以任何理客户索要礼品、钱款、财物等。

第9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参与房地产投机行为,也不得以收受利益为目的,为已购房客户再次转卖房源。

第10条

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利用公司的各项资源,兼职组织或参与任何竞争企业的组建及运作,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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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遵守商业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公司及个案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及买卖等相关文件、合约及其复印件;且不得披露公司在行业运作中的专业技能及信息等。

第12条

案场经理及销售主管负责监督和考核员工的日常行为规范,销售主管要做好协助、执行的工作。对于上级主管未发现的违反案场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销售主管应立即纠正,或参考有关制度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行政助理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13条

遇到紧急或危机事件时,案场人员须维护好案场秩序,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予以妥善处理。

电话接待

第1条

销售电话由末位轮值销售人员负责接听。 第2条

销售人员有义务做电话咨询,并鼓励客户来访现场售楼处。除非来访客户有指定销售人员,否则仍以当值销售人员作为接待人。 第3条

客户来电所找销售人员正在接待客户时,应留下对方联系方式待该销售人员接待完客户后告知,不得打断该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的谈话。 第4条

客户来电所找销售人员不在销售现场时,应按接听电话的规范要求为客户提供服务。

接待次数计算

第5条

每一组新客户视为一次有效接待。

第6条

工作时间以外接待的客户不计人接待次数。 第7条

找人、推销或老客户回访时,不计入接待次数。 第8条

公司及关联单位人员的接待不计人接待次数。 第9条

协助其他销售人员接待客户不计入接待次数。

第10条

老客户带来的新客户,如指名找某位销售人员,则由该销售人员接待,且计入接待次数;如不指名,则按顺序接待计人接待次数。

第11条

如两组以上客户相约一起看房,视为一组新客户,计入接待次数。

第1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案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13条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销控管理制度

(1)案场销控工作由案场经理统一负责执行。案场经理不在现场时,由销售主管具体执行,并第一时间知会案场经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修改销控表。

(2)项目总经理、案场经理有权根据拟定的销售策略制订具体销控措施和销控房源,有权要求售楼部保留房源,但须提供项目总经理亲自签发的房屋内部预约保留单。

工程部根据施工特殊要求需进行保留暂不发售的房位,需填写内部预约保留单, 由工程部经理签字确认交由销售部执行。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公司内外,任何人无权要求进行房位保留。销售部所有员工 均不得向任何人承诺进行房位保留或变相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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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下定单前,必须经销售主管再次进行房位确认,待客户交定金并经财务确认后,在销控表上做售出标志。

(4)售楼处现场有销售表公开展示的,销售主管必须及时更新销售情况\'使在现场的所有销售人员都清楚房源的认购情况。

(5)客户要求暂时保留房源时,销售人员须与案场经理联系,确认该单位尚未售出,才能申请保留。销售人员不得在销售经理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为客户暂时保留房源。

(6)销售人员不得蓄意参与任何形式的“炒楼”或私下洽谈转让房号。

(7)案场经理、销售主管每天晚会时应核对房源,确保销售房源无差错。

(8)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项目总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9)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3.业绩分配制度

第一章

第1条

为合理判定客户归属,创造一个有序竞争、公平合理的工作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售楼部所有销售人员。

第二章

业绩分配原则

第3条

销售人员按照客户接待制度的要求所接待的新客户,其成交业绩全部归属该销售人员。

第4条

老客户来访时,由于原销售人员不在现场或无空接待而由其他销售人员 根据客户接待制度负责协助接待时,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当日成交的,业绩由当事销售人员和原销售人员各分50%。

(2)当日未成交的,业绩全部归属原销售人员。

第5条

对于销售主管安排使用案场电话跟进公共资源的客户,负责联络的销售人员可以让客户到现场找自己。若客户到现场后没有找联络的销售人员,则视为公共资源,可由其他销售人员跟进,成交后不拆分任何业绩。

第6条

公司其他部门职员或外来公司人员介绍的客户,原则上由销售主管安排销售人员接待,成交后的佣金由销售人员和介绍人平分。

第7条

开盘、房展会等重大活动期间,新客户的业绩分配方案由项目经理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8条

老客户再次购房,其业绩归属第一次接待的销售人员。

第9条

成交签约时,销售人员必须在场,销售主管负责记录销售人员的名字,并有义务判断其真实性,以此作为业绩评判的依据。

第三章

业务交叉处理

第10条

为树立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有关业务交叉由销售人员自行解决;协商不成,由销售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处理。 第11条

销售人员发现撞单后,应事先进行友好协商,成交后按事先达成的一致意见分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由销售主管进行业绩比例分配。销售主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客户追踪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妥善处理。

第12条

如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户对同一房源有意向时,以先交定金者为准。 第13条

由于客户原因而导致同组客户由一名以上的销售人员分别接待并后继跟进,则成交后业绩平分。同组客户的判断标准为:

(1)家庭购房时,夫妇、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视为同一客户;其他亲属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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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同一客户处理,特殊情况由销售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企业购房时,股东及公司高管层视为同一客户,其他不作为同一客户处理。

非上述两种情况,不判定为同组客户。

(3)非同组客户成交,用业主姓名判别是哪一位销售人员的客户,其他销售人员不分

业绩。

第14条

在接待过程中,因客户要求更换销售人员,则业绩全部归属后来接待成交的销售人员。

第15条

因销售人员的服务水准差或服务不到位而导致客户放弃购买意愿(判断标准由销售主管确认),如其他销售人员重新介入并最后成交的,业绩全部归属后来接待成交的销售人员。

第16条

团体购房的,若单位负责人未出面而由员工自行购房,则成交业绩归具体接待的销售人员;若第一接待的是该团体负责人,则成交业绩归属第一接待的销售人员。 第17条

若销售人员已调本公司其他部门或其他售楼处工作,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由当值销售人员负责接待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1)当日成交的,业绩由当值销售人员和原销售人员各分50%。

(2)当日未成交的,业绩全部归属原销售人员。

(3)若客户距原销售人员调离2个月后成交,无论是否当日成交,业绩均归当值销售人员。

第18条

若销售人员已调离本公司,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由当值销售人员负责接待的,成交后业绩全部归当值销售人员。 第19条

老客户再次来现场时,由于客户自身原因未找原销售人员而由当值销售人员负责接待并且成交的,经查实后,业绩由原销售人员和当值销售人员各分50%。 第20条

销售人员可在其客户成交后,对给予其帮助的销售人员提出奖励申请,售楼部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21条

如发生其他原因造成的业绩确认问题,由销售主管根据具体情况在第一时间处理,处理结果将在每日展会上公布。

第22条

销售人员在业绩确认方面发生矛盾时,要绝对服从销售主管的调解与评判。如认为销售主管判定不公,可书面向售楼经理陈述,请求处理。

第四章

恶性竞争处理

第23条

销售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刻意隐瞒真相,导致原销售人员的老客户流失,则成交后佣金全部归原销售人员。

第24条

销售人员因争夺客户而在客户面前进行争吵的一方或双方,业绩不再确认为其所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另根据有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25条

销售人员不得私自分割业绩。如为个人利益相互交换客户,一旦发现,业绩视为无效;同时取消月度销售冠军评比资格,并根据有关制度予以惩处。

第26条

销售人员不得以打折等恶性竞争手段争夺业绩,一旦发现,业绩视为无效;同时取消月度销售冠军评比资格,并根据有关制度予以惩处。 第27条

销售人员不得随意抢接客户,否则接待的客户视为无效业绩,成交业绩转给接待顺序中应接待的销售人员。

第五章

第28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案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29条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14

4.销售提成制度

第一章

第1条

为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销售服务质量,促进销售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不包括工资待遇及各项奖励。有关工资待遇及福利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有关奖励根据奖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售楼部所有销售人员。

第二章 提成比例

第4条

销售提成以销售业绩为基础。销售业绩的确认根据“业绩确认制度”执行。如有团购,销售人员业绩归个人,提成比例按团奖平均分配。

第5条

销售人员提成比例:

第6条

销售主管提成比例:

第7条

案场经理提成比例:

第8条

项目总经理提成比例:

第三章

提成结算

第9条

销售提成,以到账金额月末结算。

第10条

如果已成交客户退房,该笔业绩做无效处理,销售提成不予结算;若销售提成已经发放,已发该笔销售提成从下月销售提成中或工资扣除。

第11条

如果已成交客户换房,根据前后业绩具实结算,多退少补。已发放提成大于换房后的实际提成,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扣除;已发放提成小于换房后的实际提成,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补足。

第12条

销售人员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离职的,未签约的业绩不予确认;已签约未回款的业绩,待回款后按应计销售提成的50%结算。 第13条

销售人员调离本项目的,至调离之日前完成认购手续但仍有后续服务环节(指签约、按揭办理)未完成的业绩,销售提成按80%结算。其余20%提成用于奖励后续服务的人员;至调离之日前已完成所有服务环节的业绩,销售提成按90%结算。

第14条

临时调配人员成交的业绩,客户的后续服务由案场经理视情况分配给本项目销售人进行(业绩提成均归该销售人员所有),同时案场经理应在部门奖励基金中分配部分奖金用于奖励临时调配人员。

第四章

提成发放

第15条

销售提成的发放时间为:每月

第16条

销售提成的发放比例为:佣金提总房款的90%,另10%待交房后结算

第17条

案场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如中途正常离开公司,须提前1个月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经批准并在办理好交接手续且无欠账或违规处罚行为的,按规定发放未结销售提成。 第18条

案场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未领取的销售提成不再发放。

第19条

案场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如中途不辞而别或未获批准辞职而离职的,未领取的销售提成不再发放。

第20条

案场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因公司行为而被辞退的,在办理好交接手续且无欠账或违规处罚行为的,按规定发放未结销售提成。

第21条

所有离职人员剩余的销售提成均纳入部门奖励基金,根据销售部奖金管理制度予

15

以分配。

第五章

其他奖罚

第22条

销售主管、案场经理,由项目总经理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23条

为鼓励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对提供有关销售管理、业务方面的书面建议且被采纳的,给予奖励200~300元/次的奖金。

第24条

处罚未完成业绩的销售人员、销售主管及案场经理,视情况而定。

第六章

第2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项目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26条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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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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