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16:43: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教师法简答题
1.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3)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4)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5)参与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2.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答: (1)教师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2)教师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4)教师与学生之间是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4 .教师在预防未成人犯罪中的职责 ?
答: (1)结合学校教育教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2)对中小学学生开展课堂教育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
(3)对中小学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4)对中小学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5)不得歧视犯罪的未成年人。
5、各级各类学校是指: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6、教师有什么情形,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28《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尊重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人人范文网 m.inrrp.com.cn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