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020-03-04 00:35: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业务知识简介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错综复杂,特别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环境出现新的变化 ,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对劳动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 劳动秩序,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 -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五、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一)、日常巡视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接受举报投诉;

(四)、专项检查。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利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有权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七、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宝应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

八、举报投诉须知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三)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四)应当通过劳动争议 处理程序解决的,已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和仲裁的或已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

(五)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部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九、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十、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处理程序的区别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都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但又是解决劳动保障问题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区别:

(一)性质不同;

(二)基本原则不同;

(三)程序不同;

(四)处理不同。

十一、采集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1、取证的方式要合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有: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事务所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进行审计。在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具体 情况,按照行政法律法规所授权的证据采集方式。

2、提取复印件的要求。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取得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对查办案件中需要提取的账目、凭证、报表及其他证书和证物,能提取原件的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印、复制。为便于日后全面了解案情,复制材料时应注意全面真实反映原件的原貌,载明复印、复制的时间、地点、制作方法,证明对象,原件保管人、证据提取人、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

3、制作录音资料的要求。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不能提取复制又不易管理的书证或证物,可以采用摄影、录音或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固定证据,并对提取证据的过程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电子数据、邮件证据制作的要求。以有形载体固定的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证明。对于上述证据的复制和制作,一定要严格按照以上方式进行操作,不可以图省事而忽略以上的环节,否则在行政应诉中很容易成为无效证据。

5、制作询问笔录证据的要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有两名以上调查人

员在场,笔录注明制作的时间、地点、记录人员、调查人员、在场人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在开头时应载明:“我们是xxx劳动保障监察人员xxx和xxx,现向你出示证件。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作虚假陈诉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笔录采取一问一答形式,笔录中有关人员的陈述应采用第一人称“我”的口述方式记录,尽量保证记录的原汁原味。笔录应经当事人阅读无误写上“以上内容看过,与我所讲的一致”,之后签字或盖章,不会书写的当事人也可按上手印,并附上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调查人员和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后签名。

6、制作现场笔录的要求。制作现场笔录时,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员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厉害关系的在场人员签名。

7、制作鉴定结论证据的要求。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收集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将证据之间串联起来,形成一个环环相扣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运用逻辑推理方式排除其他可能性,从而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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