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2020-03-02 10:43: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社团必须根据学院有关规章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条

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原则,其活动经费来源有:

(一) 会员交纳的会员费(在此处写清楚具体会费,例如“每

人10元一年”,以及理事是否收费,如有特殊情况,例如老会员收费与新会员不一样,也要具体说明);

(二) 学院有关部门的专项活动拨款:

(三) 合理正当的社会资助。

(四) (如个别协会会有其他收入,如摆摊等,多加一条“其他

合法收入”)

第三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必须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各社团负责人对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由专人(非会长和副会长)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社团每学年向会员收取一次性会员费,会费标准由社团理事会讨论研究报学院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备案。各社团在上报会员人数,上缴社团管理费方面不得弄虚作假们,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负责。

第五条

各社团会员费、学院有关部门拨款、其他经济来源及各项活动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用帐簿登记,并保存原始单据,定时向社团成员公布社团活动经费及账目,并随时接受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社团必须每月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财务情况,提交财务报表。各社团必须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财务的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活动经费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条

社团举办面向全院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大型活动,须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议,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有权对活动经费进行结算,各社团必须配合。

第九条

社团外出拉赞助,须经过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经团委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与赞助单位正式签订协议。所得赞助费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备案,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使用。

第十条 赞助费只能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剩余部分作为社团活动经费。赞助活动结束后,该活动负责人应开列详细财务清单上交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理事会换届前必须清理和公布账目,社团财产须移交新一届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交接手续,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派专人监督执行。

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随时对各社团进行财务审核,发现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视情况的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撤销该社团。

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在每学期开学初和期末对每个社团的财务(包括所有器材,设备)进行审查统计,对器材、设备损坏严重的,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被注销社团剩余的会员费和其他活动经费,全部移交学院学生社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团联合会,原社团负责人出具财务清单。 根据本制度规定,各社团必须配合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对不予配合的社团,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严肃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通报全院各社团,取消该社团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撤销该社团。对该社团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免去职务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上报有关部门(党委、学生工作处、团委、所在系),提请给予行政处分等

凡做假账者,予以撤销职务,并通报学生工作处、团委以及所在系。

财务制度解释权属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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