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劳务管理办法

2020-03-03 15:00: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部门对外施劳务的各项管理规定,加 强劳务队伍招投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用工检查、劳务费结算兑付、外施工人生活区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建设和谐的总分包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公司《施工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以及北京市政府部门关于加强劳务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事业部施工项目的劳务管理。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劳务管理职责:

1、组织集团劳务系统业务培训,学习、贯彻、落实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

2、制定集团劳务队伍“准入清出”标准,编制合格劳务分供方名录;

3、组织、指导、督促集团劳务系统依法开展劳务招投标、项目及人员备案、劳务费结算兑付、外施工人生活区建设等工作。主持集团重点工程、特大型工程的劳务招投标。

4、组织集团劳务用工检查和评比,表彰优秀外施队伍、外施个人及先进劳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事业部的劳务管理职责:

1、负责事业部各项目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劳务队伍选择、劳务招投标、项目及人员备案、劳务费结算兑付、外施工人生活区建设等工作;

2、负责和安全部门协调、组织项目部对进场劳动力进行安全教 育和岗前培训;

3、负责对施工进场的劳动队伍进行跟踪管理,负责现场劳动力的及时调配;

4、负责指导、协调各项目部及外施劳务队伍的总分包关系。

5、负责指导项目部对外施劳务队伍的考核、评价工作

6、对外施劳务队伍整体状况进行数据分析,为用工决策提供依 据。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职责

1、负责制定劳动力需求和劳务分包计划,报事业部劳务管理机构审批;

2、负责进场劳动队伍的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

3、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务分包合同,负责执行劳务费结算兑付,外施工人生活区达标工作;

4、负责外施队伍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事业部要加强劳务系统的组织建设,对外施劳务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年使用劳务人员3000人以上的事业部,要建立劳务管理机构;使用劳务人员3000人以下的事业部,要配备专职劳务管理

2 人员。

第八条 事业部劳务管理部门(机构)要针对项目部提出的劳动力需求计划,根据建设部87号令、124号令,市建委京建法(2004)121号文件的规定,及时组织劳务分包项目的发包工作,在集团合格分供方范围内,通过招投标优选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以及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事业部要按照《项目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包企业签订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要规范、严谨、完整、有效。要加强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需要调整或变更的,要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要切实履行分包合同的各项条款,避免劳务纠纷,提高合同履约率。

第十条 事业部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要及时申 报该项目备案手续和分包企业、人员备案手续,加快办理在市交易中心和建管中心的两项备案,以取得“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证书”和“外地施工队伍(人员)来京备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 事业部在批准使用的分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时,对队伍和人员要认真审验把关。队伍的构成、综合素质是否符合集团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人员是否全部具有身份证、劳动合同和岗位技能证书,不具备的不能使用。

第十二条 事业部要组织项目部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和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事业部及项目部要共同做好劳务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

3 兑付工作。要确保劳务分包工程款及时到位,当年兑付率要达到100%,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要对分包企业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即:基本工资月发,全部工资月结季清),其发放工资单或有效凭证要在项目部备存。

第十四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管理的信息统计制度。要如实、准确地做好“使用劳务分包队伍及劳务费兑付、拖欠情况月报表”,按时上报事业部,做到信息统计网络有效、畅通。

第十五条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分包企业、队伍、人员进出增减台帐和分包工程款结算、兑付台帐,分包企业按月向工人发放基本工资的工资单或有效凭证、招标后的“中标通知书”、分包企业项目备案的“备案通知书”、入场教育的相关资料,要归档备用、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部要切实关心外施工人生活,按照市建委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做好外施工人文明生活区的建设工作。要做到工人宿舍、食堂、卫生和其他设施全面达标。努力创建和推广外施工人文明生活区,支持和帮助分包企业(队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形式多样的业余文体活动。

第十七条 事业部根据集团公司“劳务管理及用工检查”的标准定期进行自查。要牵头负责对分包企业(队伍)进行业绩和市场信用考核、评价,按照要求做好考评纪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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