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劳务管理办法

2020-03-04 09:01: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项目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工程项目劳务承包的管理,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分承包方满足企业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及所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通过局、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层次对劳务分承包方实施管理。每一层次的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为劳务分承包方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市场商务(经营预算)、生产、质量、安全、材料、动力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

第四条 局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局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局劳务协会开展工作、对局属单位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第五条 公司(分公司)对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局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分公司)劳务分承包方管理的实施办法;指导公司劳务协会(局劳务协会分会)开展工作;组织公司(分公司)劳务分承包方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工作;对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和审核把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上报有关部门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公司(分公司)有关劳务分承包方的管理规定、参与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招标工作、实施对劳务分承包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对劳务分承包方进行考核、按规定整理上报各类数据信息等。

第二章

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选定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劳动力需求计划,并向公司(分公司)提出劳务需求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项目劳务分承包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司(分公司)按规定组织项目劳务招投标,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参与。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推荐1—2家劳务包队伍参加本项目的劳务招投标。

第九条 参加劳务招投标的劳务队伍原则上应是局劳务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2、

3、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经法人单位授权; 具有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和较好的劳务业绩; 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等组织管理体系和与项目劳务分包相匹配的、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人员。

4、具有必要的机具设备。

第十条 参与劳务投标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有效证照(“五证一照”)原件:

1、

2、

3、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企业法人的《法人证明书》或企业法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5、

6、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安全资格认证书》; 外埠企业应提供由当地建筑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应对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并对非会员单位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

1、

2、

3、对队伍实体真实存在的考察; 对队伍合法有效的考察;

对队伍负责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是否经法人授权(委托)的确认;

4、

5、察;

6、对以往业绩和信誉的考察。 对队伍提供施工所需工种、人数能力的考察; 对队伍具备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综合施工能力的考第十二条

对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和《进场通知书》(附件一)。劳务队伍《进场通知书》应明确入场的时间、地点、工种、人数、机具设备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由公司或授权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与中标单位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建设合同》、《治安合同》等合同,项目经理部参与有关条款的协商。以上各类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劳务分承包方各一份,副本若干份,人力资源(劳资)、财务、合约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劳资)部门组织与劳务分承包方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2、

3、

4、合同主体双方的全称; 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 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工期、承包方式、承包总价和人工单价;

5、

6、

7、

8、

9、材料供应、施工机具配备; 现场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工程款支付; 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合同》由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规范劳务分承包方安全责任落实的合同,而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生死合同。

第十六条

《廉政建设合同》由公司(分公司)政工部门组织签订。

第十七条

《治安合同》由公司(分公司)保卫部门组织签订。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按规定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由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

进场管理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持与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和《进场通知书》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需向项目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进场通知书》和与公司(分公司)所签订的各类合同;

2、劳务分承包方的“五证一照”等证件;

3、劳务分承包方进场人员花名册(附件二)、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情况、进场人员的照片、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操作上岗证和技能等级证书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对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并对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后,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入场教育。

1、入场教育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治安规定、文明施工规范以及1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应列为重点培训内容。

2、入场教育的方式。采取集中学习、授课、看录像、办黑板报等各种形式进行,累计学习必须达到16学时。

3、入场教育记录。入场教育必须有文字记录,每人建立学习档案和三级教育卡,必须有学习内容和时间、地点、授课人的详细记录,以及受教育人员的亲笔签名,并将此资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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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现场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根据劳动力需求计划,组织劳动力进行现场施工。劳动力需求计划,原则上每月编排一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预算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提供工程量清单,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依据预算部门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下达《施工任务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收方、验收。劳务分承包方按照《施工任务书》组织施工后,由项目经理部预算部门进行工程量的核定,质量、安全、材料部门分别对其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消耗等方面予以评价、考核,并在收方结算单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核。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务分承包方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1、人员的增减、变更要报项目经理部同意。未经项目经理部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尤其是具有较高技术等级的人员。未经同意随意更换人员,对施工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勒令其退场。未

经登记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项目人力资源(劳资)、保卫部门应定期对劳务分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劳务分承包方每月应上报人员变更情况。

3、对于人员的进场、退场,要做好记录。

4、新增人员也要按进场管理规定进行查验资料和进行入场教育。

第七章

人工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工费价格是根据公司(分公司)人工费指导价和当地市场价,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劳务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应明确人工费承包方式和人工费价格清单。

第二十八条

人工费承包方式的确定。

1、人工费承包采取包干的形式,一般有分部分项包干法、平方米造价包干法、综合单价法和总价包干法四种承包方式。

2、人工费实行总价包干的,既要控制总价也要控制单价或人工综合工日价格,单价或人工综合工日价格主要用于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人工费的控制。

1、人工费控制相关责任人与相关部门职责。 1.1项目经理。

1.1.1项目经理是项目人工费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承包后的人工费控制全面负责,确保完成公司(分公司)规定的人工费计划指标;

1.1.2对《人工费付款书》(附件三)和《人工费申请表》(附件四)进行审核;

1.2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劳资)部门。

1.2.1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是项目人工费控制的第二责任人,主要负责对项目人工费按公司(分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及批

准标准等进行监督和审核把关;

1.2.2负责建立各项目分部分项用工和人工费开支总台帐,随时掌握项目人工费开支情况;

1.2.3严格按照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计划与统计报量,审核付款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月度人工费开支,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和处理办法;

1.2.4定期制定人工费单价标准,列出详细的科目内容,并定期通报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1.3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

1.3.1审核项目的《人工费付款书》和《人工费申请表》; 1.3.2支付项目月度人工费预结款,做好最后结算。 1.4生产技术部门。

1.4.1按时向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有关部门提供生产计划与统计报量情况,以便人力资源(劳资)审核与控制人工费。

1.5项目预算员(或内业技术员)。

1.5.1项目开工前,负责提供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量,以便制定项目人工费开支计划和措施;

1.5.2每月施工前,负责根据项目月度施工生产安排,计算出分部分项计划工程量;

1.5.3认真审核每月实际人工费付款工程量。 1.6项目人力资源(劳资)员。

1.6.1项目开工前,依据预算量编制项目总的人工费开支计划、分部分项用工以及各工种用工数;

1.6.2建立项目各劳务人工费开支台帐,以及项目实际人工费开支总台帐;

1.6.3按时为劳务队办理预结算和结算;

1.6.4项目不设人力资源(劳资)员的,其职责必须由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劳资)部门的人员严格履行,管理到位。

1.7工长。

1.7.1科学合理组织安排施工,避免窝工、重复用工等现象; 1.7.2在施工过程中享有对劳务队的监督权、奖罚建议权。 1.8项目其它人员。

1.8.1质量员负责对劳务队所完成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1.8.2项目安全员负责对劳务队安全制度、人员、防护措施、安全资金投入等方面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8.3项目材料员负责对劳务队所消耗材料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2、人工费控制措施。

2.1公司(分公司)要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劳动(预算)定额标准,定期制定和发布人工费指导价位,建立人工费价格信息库,并依据劳动力指导价格,确定人工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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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分公司)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中有关人工费的条款,搞好人工费的总量控制。

2.3工程中的零星用工、计时工、包工及所有未预见用工视工程大小、工期进度及难易程度按一定比例包死,原则上工程前期主体施工阶段控制在定额用工的5%以内,装修、收尾阶段为25%以内,总用工不得突破整个项目定额用工的15%。原则上,施工中除定额工作内容以外的材料用工、行政用工、大型机械进场用工、安全文明用工外,不得出现其它任何形式的用工。

2.4工程中出现的材料用工、行政用工、大型机械及安全用工等

情况,按方案批准后,一律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开工,其他人员(包括工长)无权开工。

第三十条

人工费结算。

1、结算方法:

1.1人工费采取“预结算”的结算方式。

1.2预结算可以按月进行,也可以按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节点进行结算。

1.3每月的预结算要本着“先紧后松”的原则,按照实物工程量的80%—90%控制结算。

2、结算程序。

2.1每月由项目经理下达进度计划书。

2.2项目预算员(或内业技术员)根据项目进度安排,按照预算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

2.3分包负责人到项目人力资源(劳资)员处领取《人工费付款书》,认真填写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4将填写完的《人工费付款书》交由项目材料员、质安员、预算员签署意见。

2.5项目人力资源(劳资)员根据《人工费付款书》填写《人工费申请表》。

2.6交项目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2.7公司(分公司)劳资部门根据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报量审核“付款书”及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2.8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预付人工费。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人工费定期分析制度。

1、每个月项目经理部劳资部门要对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进行对比分析,填写《人工费及相关指标对比分析表》(附件五),并上报公

司(分公司)。

2、找出人工费超支或节余的原因,并写出书面分析资料。

3、公司(分公司)对各项目上报人工费分析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填写《项目人工费控制分析统计表》(附件六),将对比分析意见反馈给项目,并对项目人工费控制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章

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进入项目的劳务分承包方必须设置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证体系,制订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质检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和各项质量、安全、环境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务分承包方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必须报公司(分公司)审查合格后交项目经理部备案,并向项目经理部提交安全、质量责任人和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人员名单。

第三十四条

劳务分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投入资金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

第三十五条

劳务分承包方安全、质量责任人和安全员、质检员须经培训并取证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项目质量、安全、环境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劳务分承包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在对其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进行书面质量技术、安全技术和环境技术交底,并办理交底手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劳务分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知识、质量检验标准、环境管理规范的教育和培训,每人建立三级教育卡,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第三十八条

项目应向劳务分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章

考核评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对劳务分承包方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劳务分承包方的监督和控制,并将考核结果与人工费结算挂钩,充分调动其作业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对劳务分承包方的考核内容包括:劳务分承包方的有关资料、务工手续、持证上岗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材料消耗、协调配合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考核标准参照“劳务分承包方综合考核评定表”(附件七)进行。经项目、公司(分公司)两级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其是否为合格劳务分承包方。评分结果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为优良,70——84分为合格,69分以下(含69分)的为不合格。劳务分承包方的评定结果为“优良”及“合格”的即是“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可以继续留用;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留用,应立即清退出场。

第四十二条

劳务分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用工单位应坚决将其清退出场,并及时把事故经过及处理意见上报局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发生事故的劳务分承包方在三年内不准进入局系统配合施工。

第四十三条

项目对劳务分承包方的考核分为试用期、使用期、收尾期三个考核阶段。

1、试用期间的考核。试用期间主要考核劳务分承包方的人员素质是否符合要求、承诺是否履行、进场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在《劳务包合同》中应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可结合工期的长短和项目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1----3个月。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工期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满前五天,对劳务分

承包方作出考核评价,以确定是否仍继续使用该劳务分承包方,对考核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清退。

2、使用期间的考核。原则上按月度进行考核,且每月考核与月度人工费结算挂钩。考核的侧重点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材料消耗、协调配合等方面。

3、工程收尾期间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在以上阶段考核的基础上,作出对劳务分承包方在项目使用过程的评价,并将阶段考核和总体评价结果上报公司(分公司)。

第四十五条

根据项目考核情况和通过检查等渠道所掌握的情况,公司(分公司)作出对劳务分承包方的总体评价。

第四十六条

每年分别由项目、分公司、公司逐级上报考核结果,局每年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单,并进行优秀劳务分承包方的评比工作。

第十章

退场

第四十七条

工程完工或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清退出场,并办理退场手续。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退场的管理监督工作,劳资、财务、设备等部门做好人、财、物的清点、登记、核对工作。

第四十九条

由项目经理部人力资源(劳资)部门发放《退场通知书》(附件八),组织劳务分承包方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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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五十条

局、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劳务协会(劳务协会分会)对项目劳务分承包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定与监督,或会同局项目法施工一起实施检查。

第五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1、违反规定招用劳务分承包方的;

2、违反规定擅自印制和签定《劳务分包合同》的;

3、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合同条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4、违反结算管理及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劳务分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局将通过局劳务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出场或从《局劳务协会合格承包方名单》中除名。

1、不按规定交验单位、个人证件资料;不按时办理经营、务工、暂住手续的;

2、私招滥雇人员的;

3、劳动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不服从安全管理;

4、协调配合不力,发生严重打架斗殴、盗窃行为;

5、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不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6、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章

资源库、数据库、结算库的建立信息发布

第五十三条

公司(分公司)应建立合格劳务分承包方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劳务队伍情况介绍、资质等“五证一照”资料、队伍法人和法定授权(委托)人情况介绍、组织管理体系的设置情况、人员名册、人员持证情况、综合实力、设备机具清单、以往业绩等资料,并

逐级上报《合格劳务分承包方花名册》(附件九)到局,局在此基础上建立合格劳务分承包方人力资源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分公司)、项目应建立项目实际劳务人工费价格数据库,并按季度上报《劳务单价信息统计表》(附件十)到局,局在各公司上报的基础上汇总后,按季度发布人工费价格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项目应建立项目劳务人工费结算数据库,并通过互联网及时上报局,以便局及时掌握人工费结算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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