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

2020-03-03 17:55: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委托动迁拆房协议书

(建设工程)

甲方: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征迁办(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宣城市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因开发区建设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住宅房屋(详见规划图)实施动迁工作。为保障动迁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动迁、拆除范围:详见规划图上所标的建筑物、附属物等,动迁面积以实际主房面积为准。

二、完成时限:征迁工作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

三、动迁服务费:按元/平方米核算(总价款以实际动迁主房面积核算为准)。

四、动迁服务费支付方式:拆迁完成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按实际动迁主房面积结清。

五、保证金:

1、原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拆迁履约保证金;

2、按协议时间未完成部分按公告或协议测算的主房面积加倍扣除保证金(即按10元/平方米从保证金中扣除);

3、已按时拆除部分奖励元/平方米(依考核得分比例打折发放),即不再结算元/平方米的动迁费;

4、中途自动放弃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督促和检查乙方的动迁工作情况和动迁进度。1

(2)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等有关规定,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的,甲方有权制止。

(3)甲方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乙方搞好动迁和外部协调工作。

(4)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证件,方便乙方开展工作。

(5)按协议规定与乙方结算费用。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拆迁时限内制定动迁进度和计划;每户建立档案,相关证照应收齐存档。

(2)有权任用动迁人选。

(3)按协议规定与甲方收结算迁费用。

(4)严格执行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政府153号令《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宣政办[2009]53号文《关于印发宣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开展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拆除费用:

被拆迁建筑物、附属物等的拆除由乙方负责,被拆除的材料除砖以外由乙方自行处理,实行以料抵工补偿办法。

(6)其他:

①除砖以外的其他残值一律不得卖到宣城开发区范围内,若被执法局巡查中发现,处以1000元/车的处罚,处罚金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②拆除的砖应堆码整齐(200块/堆),宣城开发区按市场价回购。

③拆旧残值物品堆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项目工程施工,必须自行清理,若有损失,乙方自负。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做到合法、文明、安全施工,一切安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应及时排除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隐患,否则后果自负。

3、乙方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拆除任务,甲方按照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对拆迁工作质量进行审核验收的考评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如乙方全部彻底地提前完成拆迁工作,甲方给予乙方1000元/天的提前奖,而推迟则罚500元/天,罚款从保证金中扣除。

4、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强拆时发生的残值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拆除过程中如有矛盾甲方给予协助协调。

八、违约责任:

甲方根据总的动迁工作量和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经测算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动迁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动迁服务费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结清。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订。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叁份,市建委拆迁办开发区分理处壹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人:签约人:

二〇一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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