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020-03-03 08:18: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甘州区新墩镇卫生院

医疗事故、纠纷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经院委会会议研究,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防范预案

(一)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医疗质量第

一、医疗安全第一”的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服务规范。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要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

(四)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五)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诽谤他人和其他科室,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六)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注册的医师(护士)不得独立值班接诊病人。

(七)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因患恶性肿瘤疾病等不宜告知患者本人的,应告知其家属,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存被告知对象的签字,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正确表述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家属,但患者无法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做好充分的记录,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达或未成年人,且无家属或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请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种医疗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完整准确。

(八)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的;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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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九)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院长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亲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十)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医师对开具各种检查单应建立可追溯制度,防止应患者未作相关检查而发生漏诊误诊现象,如患者未反馈检查结果,接诊医师应做好相关结果登记,妥善保管。

(十一)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对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诊或者住院病程记录中做记载;对药典规定做皮肤过敏试验药物的,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十二)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应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要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十三)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常规急诊化验项目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具,医院要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十四)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仿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国家及《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进行填写。

2、住院病历必须在24h之内完成。

3、院长或主治医师必须在24h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4、门、急诊患者入院2天之内必须有院长或主治医师及以上的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5、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病历书写规范》执行。

6、院长或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7、院长或业务分管院长的终末病历必须在患者出院1周之内完成。

8、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1周之内完成。

9、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0、各种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1、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2、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14、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日志:

1、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2、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门诊日志应交由院方保管,以防丢失。

(十)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或院长每日查房1次。

3、对于重点(危重)患者,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经治医师或主管的护士必须及时报告院长,请上级医院会诊,必要时立即转诊。

5、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应严格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须经会诊的医院医务科同意,并及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单。

(十八)新开展的技术、实施医学新技术应经准入审批后,方能开展。

二、应急处理预案

(一)分级响应

1、Ⅰ级纠纷: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态度不满意或患方聚众上访5人以下;

2、Ⅱ级纠纷:因医院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一般损伤的或患方聚众上访5至10人;

3、Ⅲ级纠纷:因医院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伤、残疾或患方聚众上访10至20人;

4、Ⅳ级纠纷:因医院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患方聚上访20人以上。

(二)报告制度

1、Ⅰ级纠纷、Ⅱ级纠纷:职能科室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向院长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2、Ⅲ级纠纷、Ⅳ纠纷:职能科室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向院长报告,并报当地政府、派出所,同时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

3、如怀疑医疗纠纷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应及时报告紫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报告内容

1、院方受理纠纷后自行协商解决或经过诉讼、鉴定等正规程序调解的,应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的抢救经过,解决经过、结果以及对当事医护人员的处罚。

2、遇到重大医疗事件、患方聚众上访,院方无法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卫生局、当地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要求协调解决。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采取的措施、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四)应急处理方法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科长、院长,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院长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必要时转送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3、院长或职能科室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4、职能科室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

(1)、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告知患者可以复印病例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

(2)、医院应主动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院方应主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必要时医院可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8、超出Ⅳ级纠纷的响应对策

8 (1)、超出Ⅳ级纠纷情形:停尸在病房、公共场合不按规定将尸体移至太平间,患方聚众上访围攻、围堵、打伤医护(院方工作人员),破坏院方公共财物的。

(2)、如遇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请求当地公安、派出所协调解决。

(3)、报告内容: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在采取的措施、告知患者的内容形式,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三、积极探索新机制。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各医疗机构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加强医患沟通,化解矛盾。

201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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