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2020-03-03 08:26: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姓名:李昱彦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民商法 指导教师:周辉斌 20100401 摘 要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进而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物权,但该条文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无具体规定。此前,我国担保法也仅规定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同样也未规定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抵押权善意取得这一问题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因此对于抵押权善意取得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十分必要。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阐述了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对于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审判结果提出了构建我国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在对我国学界关于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分歧进行了比较分析后,认为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权均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章分别分析了德国、瑞士及台湾地区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以期为我国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提供借鉴。第四章针对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的不同特点,就我国如何完善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 ABSTRCT Promulgated in 2007,the section 1 06 of”Property Law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made clear that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isnot only applied to chattel and real estate,but also to other property.Atthe same time,this section has no specific provisions to bona fideacquisition of mortgage.Before the Property Law,in the Warrant Law ofour country,only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pledge and lien has beenprescribed except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mortgage.So,it is necessary toresearch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mortgage. This paper includes four chapters.In the first chapter,theconnotation of system of bona fide of mortgage evolution has beendefined,and the law foundation of bona fide of mortgage has beensummarized.In the second chapter,theoretic divarication in our academiathat whether mortgage is applicable to bona fide acquisition has beenanalyzed comparatively.Base on the analysis,this paper considered thatthe mortgage of chattel and the mortgage of real estate is applicable tobona fide acquisition.In the third chapter,the legislative actuality of Ger、Switz and PRC have been analyzed respectively.In the forth chapteg thispaper expressed some opinion on how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bona fideacquisition of mortgage for our country.Key Words: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mortgage of chattel, mortgage of real estate II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有甥 ≯刁口年岁月/彦日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湖南师范大学。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师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1、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口。 ..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 作者签名:/分寥彦 日期:zd70年j,月膨日 别醛各嗣铡嗍御"删日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己l ]I 吉 口

一、问题的提出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2000年颁布的《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第108条分别规定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但没有规定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价格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该条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同时进一步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物权,为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留下了余地。但是,该条文对他物权无明确界定,对抵押权的善意取更无具体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研究较多,但对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研究甚少。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上最重要的担保物权,被称为“担保之王”,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在商品交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抵押权善意取得引起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对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为合理地处理该类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为交易安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符合社会价值取向。 本文从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相关理论着手,对国内外抵押权善意取 硕十学位论文得立法现状进行比较研究及我国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二、文献综述 我国现有的文献中,对抵押权善意取得进行专门研究的文献较少,主要集中在与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理论与立法上。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制度等等。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定义、适用范围、效力等相关理论,我国多数民法教科书及多部关于物权法的著作都有涉及。如梁慧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王轶著《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等。此外也有些学者重点研究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大多数学者支持善意取得既适用动产也适用不动产。如杨立新《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常鹏翱《物权法典型案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富建《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四期)、王卓《浅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也有些学者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动产的观点,他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通过公信原则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给予保护便于足够,不必另设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①;当代不动产普遍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普遍公开性,任何人均不得宣告自己不知①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248. 2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道登记内容,这样,主观意义的善意已不再有可能得到确认。①如魏振瀛主编的《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梁慧星主编的 《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佟柔主编《中国民法》 (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关于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法学原理、比较研究,国内学者鲜有全面深入的研究,没有见到对此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研究的著作,主要是在相关著作中的某些章节中粗略提过或是在专业期flJt:lj登了一些相关论文。如陈华彬《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利明《与民法同行》、刘永营、段凯发表于《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报》2004年第四期的《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叶金强发表于《现代法学》第26卷第2期的《动产他物权的解析》。有些法官根据自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例,提出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存在的合理性及构成要件。如南京市串级人民法院朱上江、王剑飞发表于 《现代金融》第2期的《从一起抵押贷款纠纷谈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有些学者提出了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立法规制。如陈元庆载于《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的《抵押权善意取得及其立法规制》。有些学者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的保护是基于物权公信力还是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付勋邹长清发表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7期的的《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再思考》。在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78条,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29条均提出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是一个是从公信力的角度,一个是直接从物权的善意取得角度作出规定。国外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有立法规定的国家为瑞士、德国等。《瑞①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263. 硕十学位论文士民法典》第973条第1款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第933条规定:“善意受让动产为其所有或为限制物权标的的,纵让与人未经授权让与,其取得仍受保护④。” 总的来说,目前国内对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专题研究并不系统也不深入,立法上也无具体的规定。因此,这一问题的研究角度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它能更合理地指导司法实践、保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①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J】.法学研究,2009(5):66—68. 4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第一章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一、构建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物权的变动,动产以占有为公示的方法,动产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现实生活中,占有人以自己无权处分的占有物与善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屡有发生。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登记人推定为所有权人。但无论动产登记制度多么独立、完善,仍不能完全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况且我国的登记制度相当不完善,因而存在不动产无权处分的可能。例如,共有财产在登记簿上只记载一个权利人,但是该不动产被登记人设立了抵押权;又或是因登记人员的失误,错登,少登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后,该不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在这些情形下,抵押权人获得的抵押权是否受到保护?原权利人对该抵押物是否能行使追及权?而无处分权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因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纠纷而诉诸法律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案例一:2007年7月6日,原告莫某与被告付某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二人共同出资修建城南路102号房屋。2007年1 1月19日,付某在未告知莫某的情况下,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该证仅载明付某为所有权人。2007年12月2 6日,兴发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与工行红旗路支行订立了一份借款合同,付某当天以此房屋作为这笔借款的担保抵押物与红旗路支行订立了一份抵押合同。其后,付某协同工行红旗路支行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2 00 8年3月,莫某获知后,认为其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侵犯,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未经莫某同意,私自将其与莫某共同共有的房屋用于抵押贷款,侵 硕七学位论文犯了莫某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房屋是付某和莫某按份共有,抵押合同中针对莫某应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的抵押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付某和工行红旗路支行订立的抵押合同中,付某以其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设定的抵押有效,而以莫某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设定的抵押无效。 一审宣判后,工行红旗路支行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莫某没有该房屋产权证书,不能证明其为房屋合法所有人。因此要求依法改判,驳回莫某的诉讼请求。莫某则认为其虽无房屋产权证书,但是事实上的共有人,未经其认可私自以共有房屋抵押属侵权行为,因此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私自以其与莫某共有的房屋对外设定抵押,侵犯了莫某的合法权益,莫某对此可向付某提起相关诉讼,但付某所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并未记载莫某为共同权利人,且工行红旗路支行在与付某订立抵押合同时尽到了善意第三人应注意的义务,故该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对于本案,二审法院实际上以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的规定以及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一个正确的判决。 案例二:2003年9月26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彭某以其仓库内价值80万元的化工原料作为抵押物向刘某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彭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如果彭某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请求行使抵押权。审理中,第三人王某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经查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系王某交由钱某代为保管的货物。对于该案的审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人以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其抵押行为无效,抵押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人用来抵押的财产,由抵押人占有,而占有是动产公示的 6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方法,抵押权人有理由相信该抵押物是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抵押权人主观上具有善意且无过错,并且该抵押物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属善意取得,抵押合同有效。依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占有为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抵押权人有理由相信公示的物权状态而进行交易。在进行抵押的法律行为中,如果抵押权人对所提供担保的财产都要去调查该财产的物权状态,去确认抵押人对该财产有无所有权或处分权,不仅增加交易成本、对抵押权人极不公平,而且也妨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对以上案例的正确处理之所以会有不同的看法,根本原因是我国立法对于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从立法上确立完善的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势在必行。

二、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将他人财产让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①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39. 硕士学位论文 其

二、在客体方面,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 其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并且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社会财产关系的制度,其涉及民法所有权静的保护与财产交易动的保护两个方面。它虽然限制了原所有权人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它保护了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促进了商品的流通。

三、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概念 抵押权善意取得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无处分权人以他人的财产设立抵押权,如抵押权人受让该抵押权时出于善意,不动产抵押权白办理登记之日起,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对抵押权人行使抗辩权。例如,甲公司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乙公司交由自己保管的货物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某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某丙可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原所有权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人不得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某丙取得的抵押权属于善意取得。再如,某甲将与某乙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以个人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其后,某甲将该房屋作为债务的担保,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到期后,某甲没有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银行可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房屋共有人某乙不能行使抗辩权。银行所取得的该房屋的抵押权也属于善意取得。 第二节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法理依据 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目的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制度。从法律的正义而言,对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应当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但为什么该制度偏重一方而偏废另一方,对于这两种安全的保护却始终不能兼顾呢?这涉及到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法理依据。 在民法史上,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法理依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取得实效说 取得时效说是由意大利,法国等学者提出。从时效的角度上来说明善意取得存在的根据。该学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能使善意受让动产的人从此前对动产的无权利状态变为取得所有权,完全是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作用的结果。①取得时效说认为善意取得的存在的根源是取得时效制度。但是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之间是两种不相关的制度。时效制度,以时间的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和时间的经过全然未有联系。退而言之,即使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的结果,这里的“即时或瞬间’’,也同样与时间的经过无任何关联。①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6. 9 硕十学位论文

二、非时效说 非时效说,具体包括四种不同的主张。1、占有效力说,是由基尔克等人提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受让人善意受让占有后,效力就成立了”。占有效力说,虽然认为占有的效力是由于第三人受让动产的占有后才成立的,但该学说不能说明第三人的主观心态与占有之间的联系;2、法律赋权说,是指“善意第三人能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是由于法律赋予了占有人处分原权利人的动产权利”。法律赋权说也称权力赋予说,虽然该学说认为善意第三人能从无权处分者处取得权利是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但是该学说却不能从法理上来解释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的合理性。3、法律规定特别说,是由台湾学者提出,指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特别规定说将善意取得直接归为一种制度设计,认为该制度是由法律直接所规定。虽然该学说避开了其他学说的不足之处,但是,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不可能将每一种社会想象都详细描述。而社会生活变化多端,法律也不可能将每一种社会关系都纳入其所调整的范围,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一点毋庸质疑。因此,语言的模糊性、法律的滞后性这些特点不能支持法律赋予说的理论,也无法从法理上来解释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的合理性。4、权利外观说,由学者菲舍尔提出,他认为,依照物权的权属外观状况,推定物的所有人,占有动产的人便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㈣该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后世的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

基本上采用了以“以手护手”原则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文档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材料]

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推荐]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三论

《文档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oc》
文档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