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须知

2020-03-03 21:40: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须知

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20日

一、参保单位职工生育待遇支付程序

(11月前生育、流产的,当年结算;11月1日以后生育、流产的,次年1季度前结算。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一)、办理女职工计划内第一胎怀孕流产:女职工医疗保险编号、《结婚证》、《生育证》、《居民身份证》以上三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医疗费现金收据(医保收据无效)、B超单。病志、治疗费明细单及出院小结。如果生育证没有办理,持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的计划内第一胎怀孕的证明。

报销标准:四个月一下流产500元、四个月以上流产7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个人负担15%。

(二)、办理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医疗保险编号、《结婚证》、《生育证》、《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上5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住院现金收据、出院治疗明细单及出院记录。报销标准:产前检查费用定额为800元,生育医疗费用定额为:正常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三)、办理男职工护理津贴:男职工医疗保险编号、《结婚证》、《生育证》、《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上五个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须增加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住院收据、诊断书、治疗明细、出院记录、失业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并填报《大连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申请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费用相应标准报销,与男职工护理津贴同时办理。

失业证、身份证和户口簿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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