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

2020-03-02 21:52: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我市目前重点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都包括哪些? 答:根据安政【2008】51号文件,就业困难人员为: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如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答:符合条件人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20日到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街道保障所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日-10日携带有关手续到市劳动保障中心窗口办理;市保障中心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日-20日输入社保局软件,合格人员从下个季度开始享受社保补贴。

所需手续:《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上季度工资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养老需提交缴费单,医疗需提交存折复印件,失业需提交缴费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三、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对象有哪些?

答:按照城乡统筹就业一体化的要求,根据省、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意见,《再就业优惠证》于2008年已停止发放。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具体如下:

1、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现实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初次登记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就业信息。

2、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初次登记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信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①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②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③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④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⑤失地农民;⑥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⑦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四、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市区内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提交户籍证件),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交一寸照片4张、常住地证明以及个人相关失业证明资

料,如毕业生要提交毕业证、失地农民提交被征地证明、退伍军人提交复转退伍证明、企业失业人员提交解除合同证明等等。到社区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登记相关信息后,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证,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情况提交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审批,由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打印证件、盖章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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