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

2020-03-03 22:52: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

(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省监察厅具体承办,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各级行政机关建立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四)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职能状况。

(五)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首问责任制适用于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处、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处、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处、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三、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六)各级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把“三项制度”作为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立下来。各级机关要联系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要将“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对于执行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执行不

力、甚至违反“三项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三项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度

房山区卫生局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doc》
行政问责制度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