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2020-03-03 06:16: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强化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有力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公司财产,根据奖惩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车间、班组及所有人员。

1、奖励和处罚类别

依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奖惩。其中奖励包括现金奖励、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并做为年终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条件;处罚包括罚款和追究赔偿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分。涉及到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奖励

2.1 月度奖励和年终奖励

2.1.1全月无安全事故的部门、分公司、车间、个人,经集团公司安全部核准后,按集团公司考核办法发放当月安全奖金。(奖金额为*元/人.月,分公司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车间、班组和个人,分配以较高的系数,不得平均分配) 2.1.2 对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项目执行良好的部门,集团公司安全部在年终时将按责任状兑现情况报请安委会和董事会根据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给予既定数额的奖励。(奖金额为*元/人.月) 2.2 特殊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由所在部门、分公司申报,集团公司安全部调查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委会给予奖励。奖金额度为100元至5000元

2.2.1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他显著成绩者。 2.2.2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2.3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2.2.4 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2.2.5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2.2.6 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3、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部门分公司、车间、个人,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行为和所造成事故的赔偿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分公司、车间执行一票否决,免除当月安全奖金工资。

3.1 各种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除按照《集团公司监督检查处罚规定》执行外,并参照以下条款:

3.1.1 违反动火、高空,起重、用电和进入设备内等作业规定进行操作,未造成事故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人次,扣除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造成事故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处以责任赔偿。

3.1.2 违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进行操作,未造成事故的,扣罚当事人(200)500元/人次,扣除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造成事故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处以责任赔偿。

3.1.3 凡由于生产、建设、技改或检修需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未造成事故的,将责令修复并扣罚责任单位或部门、车间500—1000元/处,并扣除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造成事故的,将根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责任单位、车间、当事人进行处罚。外来施工单位全部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1.4 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未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各500元,扣除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造成事故的,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处以责任赔偿。

3.1.5 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整改通知单》要求完成整改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项,扣除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未完成整改造成事故的,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处以责任赔偿。

3.1.6 发生各类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分别处罚主要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各1000元/次,并根据所造成

经济损失处以责任赔偿。性质恶劣的,将给予降职或开除处分。

3.1.7 凡违反操作规程私自到罐区进行装卸液碱、盐酸、甲醇、乙醇、甲苯等危险品者,分别处罚当事人和岗位责任人各1000元/次,扣除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造成事故的,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处以责任赔偿。

3.1.8 违反危险、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私自使用、保管者,分别处罚当事人和责任单位2000元/次,扣除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造成事故的,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处以责任赔偿。

3.2 安全事故的责任赔偿处罚

3.2.1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以上4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0~7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60%。

3.2.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6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50%。

3.2.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5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40%。

3.2.5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开除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4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30%。

3.2.6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以上的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25%。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上交集团公司安委会做进一步处理。

3.2.7 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处以罚款300~1000元/人次。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或开除处分,同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员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上交公司安委会做进一步处理。

3.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以上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予以降职或开除处分:

3.3.1 对工作极不负责任,发泄私愤,故意扰乱正常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故意违反劳动纪律,不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3.2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3.3 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3.4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3.5 对于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3.6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3.7 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4、其他

4.1 对本年度因生产安全事故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部门或车间(分公司),将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中的安全奖励资格。

4.2 处罚单和罚款单由安全部和综合办共同开具,由被罚部门或个人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在核算工资时予以扣除。

4.4 本制度所指安全事故包括设备设施损毁、人身伤害、丢失等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5 本制度内容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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