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0-03-03 11:29: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ug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全生产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 生产方式,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把产品生产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基地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转变。

第二条 严格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 安全部生产的原则。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二)严格要求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 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格要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

(四)严格要求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主要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

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 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 实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第四条 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 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向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完善应急预案。要与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五条

注重产品结构生产方式转变

(一)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产品生产、产品研发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险严重、危机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要列入产品调整目录。逐步予以淘汰。

2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条 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生产。

第二条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应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单位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应当纳入建

3 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 示标志。

第十条 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车间、仓库和所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养、检测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二条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存储、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仓库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紧急疏散标志,保持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4 第十九条

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5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 第二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管 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及考核;

(二) 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落实;

(三) 组织制定和修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四) 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组则组织、督促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该立即向负责人汇报;对发现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有权采取撤离人员等紧急措施,并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五)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六)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七) 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 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八) 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 保证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6 第四章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第一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条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保证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经费的有效落实。

第三条 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

安全生产较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第四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

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产品

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 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 职业危害防治知识;

(八) 其他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7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和每

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第八条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健全规章制度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宣传教育培训责任;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 告及应急救援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9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

第六条 确保本单位县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五)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 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10 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 内容。

第十四条

积极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提高安全水平。

第十六条

进行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整改计划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依照前款规定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

12 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记录;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四)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台账中记录;

(六)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的其他监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本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六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条

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要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主要排查治理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 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薄弱环节。

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风险抵押金缴存等经济政策执行隋况;

(四)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态及检测检

14 验情况;

(六)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安全评价、监测预警制度落实情况;

(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九)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检测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十一)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作业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情况,对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十二)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十三)对本单位周边或作业过程中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十四)其他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逐级建 立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工“四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制订具体的管理目标并督促落实。 责任制内容包拮: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车间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厂区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七条

班组的每个班次应进行日常巡检,准确掌握易产生事故隐患的环节、部位及危害程度,规范现场管理,维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排除和班组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安全生产领导报告。

第八条

车间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进行经常性的岗位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识别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能力。不能立即排除和车间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厂里报告。

第九条

厂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本单位易产生事 故隐患的部位和环节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十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班组长组织从业人员立即排除;班组无法排除的,在车间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立即排除;车间无能力排除的,在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排除。

第十一条

能够立即排除的较大事故隐患,由班组、车间或者单位组织相关人员

16 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较大事故隐患,应当制订治理计划,尽快排除。

第十二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监管权限于3 日内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在相关技术专家的指导下, 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建立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制度,制定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对新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增加治理资金,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价制度。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 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17 第十七条

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出租或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隋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监管权限于本月结束前,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调度统计表。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开展情况;

(二)发现的事故隐患数量;

(三)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的排除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五)现存重大隐患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按照监管权限,于3日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18 第七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一条

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章

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1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22 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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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八、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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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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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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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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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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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29

第九章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职工操作机械和调整仪器仪表以及从事其他作业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根据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种类和台数,实行一机一操作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不同设备有不同的要求,要根据使用说明书、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管理规程有关的检测、检验技术标准规范编制。

(一) 开动设备接通电源之前,应清理工作现场,仔细检查各种手柄位置是否正确、灵活,安全装置是否齐全;

(二) 开动设备前,应先检查油池,箱油中的油量是否充足,油路是否畅通并按润 滑油图表卡进行润滑工作;

(三) 变速时,各变速手柄必须转换到指定位置; (四) 工作必须装卡牢固,以免松动甩出造成事故;

(五) 已卡紧的工件不得再进行敲打校正,以免影响设备精度;

(六) 要经常保持润滑工具及润滑系统的清洁,不得敞开油箱盖,以免灰尘铁屑等 杂物进入;

(七) 开动设备时必须盖好电器箱盖不允许有活物、水、油等进入电机或电器装置 内;

(八) 设备外漏基准面或滑动面上不准堆放工具、产品等以免碰伤设备,影响设备 情况;

(九) 严禁超性能、超负荷使用设备;

(十) 采取自动控制时,首先要调整好限位装置,以免超越行程造成事故; (十一) 设备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并要经常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异 声、异味、发热、振动等)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排除,凡属操作者不能排

30 除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排除;

(十二) 断电源;

(十三) (十四) (十五) 安全;

(十六)

操作者离开设备或装卸工件和对设备进行调整、清洁或润滑时,都应切 不得拆除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

调整或维修设备时,要正确使用拆卸工具,严禁乱敲乱拆;

人员注意力要集中,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等要符合要求,站立位置要 特殊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等。 31

第一节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停电作业时,必须先用电笔检查是否有电,方可进行工作,凡是安装设备或修 理设备完毕时,在送电前进行严格检查,方可送电。

2.在一般情况下不许带电作业,必须带电作业时,要做好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有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雷雨天禁止高空、高压作业(禁止使用高压拉杆等),雨天室外作业必须停电, 并尽量保持工具干燥。

4.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好安全带、小绳及工具袋,禁止上下抛掷东西。

5.高空作业必须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做到无工作票不上杆,不交票不送电。 6.高空作业坚持“四不上”:梯子不牢不上,安全用具不可靠不上,没有监护不上, 线路识别不明不上。

7.带电工作时,切勿切割任何载流导线。

8.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是否良好,并要合理使用工具,工作前需首先检查现场的 安全情况,保证安全作业。

9.任何电气设备拆除后不得有裸露带电的导体,清扫电动机线圈时,不得用洗油 及尖锐金属以免损坏绝缘,设备检修时不得私自改变路线,安装必须按图纸施工。 10.凡是一般用(临时)的电器设备与电源相接时,禁止直接或搭挂,需装临时开 关或刀闸。

11.使用高压拉杆时,须戴高压绝缘手套。

12.遇到严重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紧急情况时,可先拉开有关开关,事后向上级 报告。

13.在设备进行维修前,必须将电源切断并加锁或悬挂“停电作业”牌。 14.对变压器维修时,高低压侧均需断开线路电源及负荷线,防止意外发生高压等

32 危险。

15.300安以上电源互感器,次级回路禁止带电作业。

16.电工安全用具设备应经常检查绝缘情况并规定每年一次耐压试验。

17.在带电操作换灯泡(防止电压不符灯泡爆炸)和切线等工作时,要戴防护眼镜。

33 第二节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外壳是否可靠的接地。 2.施工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敲焊渣、磨砂轮戴好平光眼镜。

3.接拆电焊机电源线或电焊机发生故障,应会同电工一起进行修理,严防触电事 故。

4.接地线要牢靠安全,不准用脚手架,钢丝缆线、机床等做接地线。

5.在靠近易燃地方焊接,要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必须时经安全员同意方可工作。 焊接完毕应认真检查确无火种,才能离开工作场地。

6.焊接密封容器、管子应先开好放气孔。修补已装过油的容器,应清洗干净,打 开人孔盖或放气孔,才能进行焊接。

7.在已使用过的罐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查明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或 物料,严禁在未查明之前动火焊接。焊钳、电焊线应经常检查、保养,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好或更换,焊接过程发现短路现象应先关好焊机,再寻找短路原因,防止焊机烧坏。

8.焊接吊码、加强脚手架和重要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并敲去焊渣认真检查是否 安全、可靠。

9.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出,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 应有1人在外监护,以防触电等事故。

10.容器内油漆未干,有可燃气体散发不可施焊。

11.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

34 第三节 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通用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罐乙炔瓶、水封安全器、橡胶软管及 氧气瓶的安全使用规则和焊(割)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工作前或停工时间较长再工作时必须检查所有设备、乙炔瓶、氧气及橡胶软管 的接头、阀门应紧固牢靠,不许有松动的现象。氧气瓶及其附件、橡胶软管、工具上不准沾染油脂污垢。

3.检查设备、附件及管路是否漏气,只准用肥皂水试验,试验时,周围不准有明 火,不准吸烟,严禁用火试验漏气。

4.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在距离高温或明火10m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少于5m, 并采取隔离措施。

5.禁止用易发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氧气瓶或乙炔瓶阀门。

6.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要用40oC温 水融化;乙炔阀、回火防止器及管道可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保温。

7.焊接场地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露天作业应防止阳光直射氧气瓶和乙炔瓶。 8.工作完毕离开现场,要拧上气瓶安全帽,收拾现场,把氧气瓶和乙炔瓶放在指 定地点。

9.气瓶压力表、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效验和试验。

35 第四节 氧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1.在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气瓶剧烈震动和冲击。搬运时应轻装轻卸, 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上滚动。严禁用电磁吸盘起重设备直接吊运钢瓶或对充气瓶进行喷漆,气瓶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须装上瓶帽和护圈;

2.避免阳光暴晒。贮存或使用中气瓶距离高温热源、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 燃易爆物质等一般大于10米;

3.氧气瓶使用前要检查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等,如发生有漏气、滑扣、表针 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维修,切忌随便处理,检查漏气应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4.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工地使用时,瓶底应垫以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与气瓶接 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产生静电而造成燃烧或爆炸;

5.

冬季使用气瓶时,如果瓶阀或减压器出现结霜现象,可用热水解冻,严禁用火 焰烘烤;

6.

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棉纱等去接触氧气瓶阀和减压器等;

36 第五节 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使用

1.乙炔瓶应装设专用的回火防止器、减压器,对于工作地点不固定,移动较多 的,应装在专业小车上。

2.严禁敲击、碰撞和施加强烈的震动,以免瓶内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 影响乙炔的储存。

3.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使用。因为卧放使用会使瓶内的丙酮随乙炔流 出,甚至会通过减压器而流入椽皮管,这是非常危险的。

4.要用专用扳手开启乙炔气瓶。开启乙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 动作要轻缓。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冬天应留0.1Mpa/FONT>0.2Mpa,夏天应留有0.3Mpa的剩余压力。

5.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速度不应超过1.5~2立方米(m3)/时.瓶。 6.乙炔瓶体温度不应超过40°C,夏天要防止曝晒。因瓶内温度过高会降低丙酮 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的压力急剧增加。

7.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 应按与垂直地面处的两点间距离计算)。

8.瓶阀冬天冻结,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40°C以下的热水解冻。 9.乙炔减压器与瓶阀之间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否则会形 成乙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一旦触及明火就会立刻爆炸。

10.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使用,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物上。 用时使用的乙炔瓶和氧气瓶应距离10m以上。

11.如发现气瓶有缺陷,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应通知安全督导员送回气 体厂处理。

(二)储存

37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不超过20瓶的,应在现 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或难燃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耐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通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 半地下室。

3.存储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通道通畅, 在其附近设有消防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灭火器)。

(三)运输

1.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 搬运。

2.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3.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时,要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 超过车箱的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的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4.夏天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天气应避免白天运输。

5.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6.严禁与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7.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38

第六节

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l、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维护使用设备的四项要求,五项纪律。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2、开车前,必须按照巡回检查点仔细进行检查,并按润滑图表进行润滑。

3、停车八小时以上再开动设备时,应先低速转动三至五分钟,确认运转正常后,再开始工作。

4、工作中必须正确安装工具,钻套要符合标准,锥面必须清洁无滑痕。

5、工作必须正确牢固的装卡在工作台上,钻透孔时必须在低面垫上垫块。

6、工作中不采用机动进给时,必须将控制螺帽向里推。

7、卸钻卡具时应用标准斜铁和用铜锤轻轻敲打,不准用其它东西乱打。

8、机床变速必须停车进行。设备开动后操作者不得离开或托人代管。

9、工作中各轴承的温度不得超过60℃,主轴轴承及主轴套的温度在最高转速时不得 超过70℃。

10、工作中必须经常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及润滑系统情况,如运转和润滑不良时,应停止使用设备。

11、工作中严禁戴手套。

12、非电工不准打开电器箱门。

13、工作后须将手柄置于非工作位置,工作台降到最低位置,并切断电源。

39 第七节

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1、新装砂轮必须先试转30-40分钟,然后检查砂轮及轴承等转动是否平稳,有无振动与其它不良现象。

2、应定期检查砂轮有无裂纹,螺纹两端是否锁紧。

3、砂轮机必须备有防护罩,不允许随便取下。

4、砂轮与搁架之间的距离不应过大,一般隙缝应小于3毫米,防止刃磨时磨件带入缝隙,挤碎砂轮。

5、砂轮启动后需待速度稳定后方可磨削,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不能站在砂轮片的旋转平面上,以免万一砂轮碎裂伤人。

6、勿用砂轮的两侧磨削工件,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块砂轮进行磨削。

7、不要在砂轮机上磨又重又大的工件,不得用过大的力量压紧砂轮来进行磨削。

8、手指不可贴触砂轮,防止磨掉手指或伤人。

9、砂轮机连续工作时间最好不要超过十分钟,以免过载烧坏电动机。

10、砂轮机不应磨木料、石头及砖、瓦等物。

40 第八节

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的准备

(1)保持油池润滑油在刻度范围内,润滑油的牌号应符合要求。

(2)检查注油器内的油量、不应低于刻度线。

(3)开车前转动手动轮,向气缸注油,从视油器中要能见到均匀充足的油滴。

(4)在装配或常期停车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盘车检查,检查有无异常和撞击、卡住等不正常音响。

(5)移开机器上及附近一切防碍工作的物品,防护罩应固定牢靠。

(6)检查排气管路是否畅通,放气阀应打开。

(7)为了减轻启动时的负荷,应关闭减荷阀或打开油水吹除阀,使排放管道处于无压力状态。

(8)打开各冷却水阀,水流应畅通,无气泡。

(9)对电气部分应作好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2.开车

(1)接通电流,使空压机进入空载状态下运转。

(2)空载运转正常后,逐渐打开减荷阀,关闭各级冷却器的油水吹除阀,使空压机进入负荷状态下运转。

3.运行

(1)润滑油压力为l~5kg/cm2,不得低于1kg/cm2。

(2)排气压力不得超过8kg/cm2,否则应检查压力调节器。

(3)检查油池及注油器的润滑油应在刻度范围内,油溢不超过规定范围。

(4)冷却水应畅通、均匀、无间歇、无气泡、水温不超过40℃。

(5)排气温度不超过160℃,经水冷却后的温度不超过40℃。

(6)检查电流、电压及电动机的温度是否正常。

41

(7)经常检查各部位机件运行是否正常。

(8)经常检查吸气阀盖是否发热,阀的声音是否正常。

(9)注意各种防护设备是否可靠。

(10)运行2小时,要将各级油水吹除阀打开吹除,每班将贮汽罐内的油水排放l~2 次。

(11)保持空气过滤器的清洁,每月应清洗1次。

(12)每小时巡迥记录1次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周围清洁。

(13)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①润滑油中断;②冷却水中断;③排气压 力突然升高,安全阀失灵;④空气压缩机或电动机中有不正常音响;⑤电动机或电气设备等出现异常情况。

4.正常停车

(1)关闭减荷阀,打开各级冷却器和油水吹除阀。

(2)关断电源、使机器停止运转。

(3)关闭冷却水进水阀,放掉气缸套和各级冷却器油水分离器及贮气罐中的存水,在冬季应防冻结。

(4)放出各级排气管处的压缩空气。

(5)电源切断后应恢复到变动前状态。

(6)空气压缩机停车10日以上时,应向各摩擦面处注以充分的润滑油。

5.安全技术

(1)压缩机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以免引起振动。

(2)贮气罐、冷却器等受压容器的紧固件,每年应进行1次安全检查鉴定。

(3)对气体管道和阀及贮气罐,每0.5年进行1次清洗工作。

(4)压缩机等外露旋转部分(皮带轮等)应有安全罩。

(5)经常检查电机部分及电气部分接地线是否完好。

42 第九节

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维护

1.新安装或经拆检后安装的电动葫芦,首先应进行空车试运转数次。但在未安装 完毕前,切忌通电试转。

2.在正常使用前应进行以额定负荷的125%,起生离地面约100毫米,10分钟的静 负荷实验,并检查是否正常。

3.动负荷实验是以额定负荷重量,做反复升降与左右移动试验,试验后检查其机 械传动部分,电气部分和连接部分是否正常可靠。

4.在使用中,绝对禁止在不允许的环境下,及超过额定负荷和每小时额定合闸次 数(120次)的情况下使用。

5.安装调试和维护时,必须严格检查限位装置是否灵活可靠,当吊钩升至上极限 位置时,吊钩外壳到卷筒外壳之距离必须大于50mm(10t,16t,20t必须大于120mm)。当吊钩降至下极限位置时,应保证卷筒上钢丝绳安全圈必须在2圈以上。

6.不允许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 7.工作完毕后必须把电源总闸拉开,切断电源。

8.电动葫芦应由专业人操纵,操纵者应充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歪拉斜吊。 9.在使用中必须由专门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 并仔细加以记录。

10.调动电动葫芦制动下滑量时,应保证额定载荷下,制动下滑量S≤V/100(V 为负载下一分钟内稳定起升的距离)。

11.钢丝绳的报废标准: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CB/T5972-1986《起重机械用 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执行。

12.电动葫芦使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润滑油的干净,不应含有杂志和污垢。 13.钢丝绳上油时应该使用硬毛刷和木质小片,严禁用手给正在工作的钢丝绳上

43 油。

14.电动葫芦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15.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故障,应立即切断主电源。 16.在使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易损件情况。

17.10~20吨电动葫芦在长时间连续运转后,可能出现自动断电现象,这属于电 机的过热保护功能,此时可以下降,过一段时间,待电冷却下来后即可继续工作。

18.使用与管理按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中第4条执行。 19.使用与维修按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中第5条执行。 安全注意事项

在了解操作说明的基础上,还请注意下列事项:

1.请对使用说明书和铭牌上内容熟记后在操作。 2.请将上、下限位的停止块调整后再起吊物体。 3.在使用之前请确认制动器状况是否可靠。

4.在使用前若发现钢丝绳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绝对不要操作。 (1) 弯曲、变形、腐蚀等。

(2) 钢丝绳断裂程度超过常规要求,磨损量大。

5.安装使用前应请500V兆欧表检查电机和控制箱的绝缘电阻,在常温下冷态电阻 应大于5MΩ,方可使用。

6.请绝对不要起吊超过额定负荷载量的物体,额定负荷载量在起吊钩铭牌上已标 明。

7.起吊物上禁止乘人,另绝对不要将电动葫芦作为电梯的起升机构用来载人。 8.起吊物件的下面不得有人。

9.起吊物体、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不能起吊。

10.请将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在起吊,不得斜吊。

44 11.限位器不允许当作行程开关反复使用。 12.不得起吊与地面相连的物体。 13.请不要过度点动操作。

14.不要用手在电门线前前拉其它物体。 15.在维修检查前一定要切断电源。 16.维修检查工作一定要在空载状态下进行 17.在使用前请确认楔块是否安装牢固可靠。

45 第十章 常见危险危害因素预防

第一节

防坠落

坠落是高处作业最主要的危险,一旦发生坠落就可能导致受伤甚至死亡。

一、高处作业基本知识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包括在作业场地的作业,也包括作业时的上下攀登过程。 1.高处作业的高度与级别

高处作业的高度是指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最低坠落着落点是指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若地面和屋面相对,地面是基准面;如果西面和井底相对,井底就是基准面,地面变为高处了。当基准面高低不平时,计算高处作业的高度,应该从最低点算起。

高处作业根据作业高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高度2~5m的高处作业,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5~15m的高处作业,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15~30m的高处作业,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30m以上的高处作业,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坠落半径

高处作业坠落半径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坠落着落点至经坠落点的垂线和坠落高度准面的交点之间的距离。不同级别的高处作业,除作业高度不同外,其坠落半径也不同。高处作业坠落半径根据不同的坠落高度分别为:

当高度为2~5m时,坠落半径为2m。

46 当高度为5~15m时,坠落半径为3m。 当高度为15~30m时,坠落半径为4m。 当高度为30以上时,坠落半径为5m。 3.高处作业的种类与类别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一下几个类别:

(1) 在风力6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 作业。

(2) 在高温和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 业。

(8) 对突出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用具

1、梯子

梯子是登高作业中不可缺少的用具。种类很多,有固定梯、活动梯、消防梯和 八字扶梯等。梯子应该坚实牢固、安全可靠,符合使用标准。在使用梯子时,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 梯子放置的安全位置应是:由梯脚到支点垂直面的水平距离大约是梯

子两支点间长度的1/4,这种斜度可

防止梯子翻倒。

47 (2) 使用梯子时,应把梯脚放置在结实的地面上,绝不应放在可动物体或

松散的土地上,以防梯子滑动或下陷。

(3) 不用把梯子靠在窗玻璃或窗框上,应当把一木板横向地且可靠地牢固

在梯子顶部(不要用钉子牢固),然后使木板支撑在窗子的两边。不要把梯子斜靠在松动的物体或圆柱类不安全的支撑物上。

(4) 跌倒。

(5) 上、下梯子,应两手抓住梯子,需要携带的东西,在爬到作业的高度 使用八字扶梯时,两边要用结实绳子栓联,梯脚要包橡皮,以防滑开

后,再用时容易造成人身伤害。

(6) 不要把短梯子并接成长梯子使用,因为拼接的梯子,其强度不够,使

用时容易造成人身伤害。

(7) (8) 金属制作的梯子不应该用于通电的电线附近,更不能用以进行电作业。 使用梯子前,应检查有无损坏,清除梯子上的一切污染和油腻,并确

认鞋底不黏、不打滑等。

(9) 1.

脚手架

脚手架是支持人和材料用的高架工作台,通常是临时性的,主要用于建筑工程。脚手架不仅给登高作业人员提供了安全施工条件,而且是运输物料、堆放料具的重要场所。脚手架除能承受一定负荷外,还要求它具有稳定性、牢固性、可靠性,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倒塌,确保工人安全作业。

脚手架的种类很多,按用途分为:砌墙脚手架、装修脚手架等。按搭设位置分为:外脚手架、里脚手架等。按使用材料分为:木、竹、金属脚手架等。按构造形式分为:多立杆式、框式、桥式、阶梯式、支柱式、吊式、挂式、挑式和工具式脚手架。按支撑性性质分为:固定式(不能移动的)、移动式和升降式。

48 有毛病的梯子不应使用,应加适当标志,以待修理或报废。 各类脚手架一般均由立杆、大横杆、小横杆、斜撑、抛撑、剪刀撑以及联接卡子 组成。搭设和拆除脚手架的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过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安装脚手架的一般要求是:

(1) 脚手架材料的规定和质量必须符合规定。 (2) 构造必须符合使用的要求。

(3) 有足够的面积,能方便工人安全作业,满足物料堆置和运输的要求 (4) 坚固、稳定。能保证施工期间不变形、不倾倒、不摇晃。 (5) 搭拆简单,搬移方便,能多次周转使用。 (6) 脚手架要铺满、铺稳,不得有空头板。 使用脚手架时应注意的事项时:

(1) 脚手架上堆放的材料必须整齐平稳,不要过载。按规定,堆放多空转、“八

五”砖时,不得超过四层,标准砖不得超过三层。

(2) 登高作业上下时,都应从规定的扶梯上走,决不能利用脚手架或绳索上

下爬登。

(3) 在多层脚手架上作业时,上下作业的位置要岔开,或铺设安全防护挡板,

把几层作业面隔开。

(4) 不得在脚手架上使用梯子或其他类似的工具来增加高度。 (5) 当在电源线附近操作时,应特别小心,防止触电和摔下。 (6) 在脚手架上砌墙是,不能向外砍砌,以防碎砖掉下伤人。

(7) 为确保脚手架在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完好状态,应对脚手架经常进行必要

的检查和维护。

三、高处作业一般安全要求

(1) 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年老体弱人员、视力衰退人员、身体

不适合人员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或恐高症等不宜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

49 高处作业。

(2) 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员,不能从事高处作业;酒后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3) 遇6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露天场所不能登高。夜间登

高要有足够照明。

(4) 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得借用设备构筑物、支架、管

道、绳索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5) 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防护措施。检修用金属

材料至少距离裸线2m以上。

(6) 在高处作业应谨慎小心,衣着要轻便,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

带钉鞋和易滑鞋,不准嬉闹玩笑。

(7) 在高处不可扔物,大件工具要栓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或指挥

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下方应设围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如必须交叉作业,应上下可靠隔绝。

(8) 在石棉瓦上作业时,应用固定的跳板或铺瓦梯。在屋面、斜坡、坝顶、

吊桥、框架边沿及设备顶上等立足不稳之处作业,均应装设脚手架、栏杆或安全网。

(9) 高处预留孔、起吊孔的盖板或栏杆,不得任意移去。如因检修而必须移

去时,禁止在孔洞附近堆物,而且施工间断期间应有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10) 使用铁凳、梯子等用具是,要安放牢固并设防滑装置,跨度不得大于

3m。不准在小推车或不稳固的物体上进行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安全护具

安全帽、安全带(绳)、安全网被称为高处作业“三宝”,对保护人身安全起到了重 要作用。 1.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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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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