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机构改革

2020-03-04 01:19: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

(新党发〔2010〕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地县政府”)、乡(镇)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县政府机构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为前提,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为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疆提供体制机制保障。2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新疆实际出发,结合各地地域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不搞“一刀切”。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地县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1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转变服务、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地县政府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加快形成全面衔接、分工合理的职责体系。要更加注重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上学、就业、看病、养老等民生问题;更加注重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

2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与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职责有效衔接,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与地县政府权责关系,严格执法监管。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等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

增强地县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3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地县政府机构设置总的原则是机构限额总体稳定、个别调整、从严把握。机构设置要体现本级政府的功能特点,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可因地制宜,不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合并一些职能相同或相近的部门。

参照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大部门体制。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管理体制;整合内外贸管理职能,促进贸易一体化;整合经济、经协、信息等管理机构和职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整合交通、运输机构和职能,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整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和职能,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整合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机构和职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整合文化、广播、体育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列入地县政府工作部门。

4规范机构设置。乌鲁木齐市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40个以内,其他地、州、市政府(行署)工作机构数控制在30个左右。较大的县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22个左右;中等的县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20个左右;较小的县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14至18个。县级市(含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4个直辖市)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22个左右。市辖区政府工作机构数控制在18个左右。地、州、市政府(行署)部门管理机构限额不超过3个;县(市区)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

地县政府工作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工作部门。地、州、市政府(行署)工作部门称委、局、办,为正县(处)级。其内设机构要进一步综合设置,称科(室),为正科级。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县(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为科级。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称委、局、办,为正科级。各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地县政府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限额设置机构。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

5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各地要坚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总量,做好超编人员消化工作,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在同一层级内,可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结构;确需跨层级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地县政府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新党发〔2002〕4号文件执行。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9〕3号)精神,地县政府不设专员(州长、市长、县长、区长)助理;地、州、市政府(行署)副秘书长职数与地、州、市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副职的职数一致,兼职的副秘书长应占职数(不含援疆、挂职干部)。副秘书长的职级原则上应相当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在实际配备中,由同级政府部门正职一级的干部交流任职的可保留原职级;县(市区)政府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地、州、市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为3—4名,不设秘书长。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为2—3名。

二、乡(镇)机构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加强党的建设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纽带,以巩固基层政权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提高农业综合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坚持权责一致,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确保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和社会稳定。

(二)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1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基层政权

乡(镇)党委要充分发挥统揽全局的核心领导作用,一手抓社会稳定,一手抓经济发展,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深刻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抓好基层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廉政和组织建设,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加强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宗旨意识;加强对乡(镇)政府、群团组织的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实行“4211”工作机制的乡(镇),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合理划分县乡事权、财权。应由县(市)承担的工作,不得转嫁给乡(镇);应由乡(镇)承担的工作,要赋予相应的财权和保障相应的财力;要求县(市)和乡(镇)共同承担的工作,要明确权责关系,做到事权、财权相统一。要正确处理好乡(镇)与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关系,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对自治范围之外的公共事务,乡(镇)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

2着力推进职能转变

乡(镇)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不同类型的乡(镇),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

要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扶持典型和示范引导上来。尊重农牧民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做好乡村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要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通过“一站式”服务、为民服务代理制等形式,方便农牧民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上级党委、政府要为乡(镇)转变职能创造条件,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增强乡(镇)履行职能的能力,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除保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事项外,其它“一票否决”事项一律取消。今后除中央要求外,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设置新的“一票否决”事项。对乡(镇)的考核由县(市)党委、政府年终统一组织一次,不得将乡(镇)职能以外的事项列入考核范围。上级部门派驻或设在乡(镇)的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的统一指导和协调,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适时开展撤乡并镇工作。对条件基本成熟的地方,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撤乡并镇,要审慎稳妥,科学合理,按程序报批。

3合理设置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应,既可按照职能归口设置3—5个综合性办公室,也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理员。乡(镇)各综合办公室不作为乡(镇)一级的中间层次,负责人由乡(镇)分管领导担任。乡(镇)人大主席团不设工作机构,其日常事务由负责党政事务的综合办公室承担。乡(镇)不设政协工作机构。乡(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相关法律、章程设置。逐步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建立乡(镇)财政,强化涉农资金监管,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认真执行乡(镇)机构编制“总量不增”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乡(镇)机构编制实名制

管理。严格按规定核定领导职数,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不设乡(镇)长助理。

改善乡(镇)干部结构,健全乡(镇)干部培训制度和体系,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解决乡(镇)干部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各方面的困难,坚持优惠政策向一线倾斜。

4推进事业站所分类改革,建立健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

乡(镇)事业站所可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也可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凡由县(市)属部门管理的事业站所,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属部门要相互尊重,增强信任,密切配合,在干部任免、年终考核等方面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

区分乡(镇)事业站所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活动,对公益性机构加强财政保障,经营性机构逐步转制为经济实体,乡(镇)不再兴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乡(镇)或区域性便民服务体系。

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地县政府、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县政府、乡(镇)机构改革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地县党委、政府负总责。按照中央要求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地县党委、政府要通盘考虑本地区的改革工作,统筹安排好地县政府、乡(镇)机构改革的时间和步骤。在改革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并注意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

吉木萨尔、岳普湖、富蕴、沙雅、莎车等5个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县,按照自治区2007年批准的方案,结合本意见的要求继续巩固完善。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机构改革与地县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二)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和报批程序

地县政府、乡(镇)机构改革既可分步实施,也可同时开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地县政府、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于2011年3月30日前完成方案的报批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地、州、市政府(行署)机构改革方案向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向自治区编办备案同意后,由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审批;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向各地编办备案同意后,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批。

机构改革方案批准后,要抓紧组织实施,地县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做好各工作部门的“三定”规定,力争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由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

(三)加大对机构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

地县政府、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一经批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改革期间,各级、各部门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财经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级编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地县政府、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拟订和地县政府部门“三定”等工作。自治区编办要加强对地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各地编办要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跟踪了解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对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

备领导干部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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