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7:43: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京大学上海校友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上海校友会青年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性质:本会为北京大学上海校友会(以下简称“上海校友会”)的下属
机构。
第三条 设立宗旨:在上海校友会的指导下,为北京大学在沪青年校友(以下简称
“青年校友”)提供加强联系、增进了解、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平台。了解青年校友的需求、解决青年校友的困难,为青年校友在各领域取得长足发展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 年龄不满45周岁的上海校友会会员,均自然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北京大学在上海以外地区的校友会会员,或上海校友会中年龄在45周岁
以上的会员志愿加入本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可申请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名誉会员享有除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a项权利外的各项会员权利,
同时应履行本章程中所规定的各项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 成为本会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b) 提出举办相应活动的建议的权利;
c) 根据相应活动规则,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d) 根据本会决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权利;
e)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f) 就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向本会求助的权利;
g) 借助本会平台发布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a) 遵守本会章程;
b) 维护本会声誉及利益;
c) 积极帮助其他会员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a) 制定和修改章程;
b)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c)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d)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e)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在上海校友会官
方网站发布公告,告知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及主要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实际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决定终止本会的决议,需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委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a)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讲原则,守纪律; b) 在本人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
c) 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热心为校友服务。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a)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b)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c) 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
d)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e) 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f) 表彰和奖励在为本会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g) 聘请顾问;
h)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人。委员长、副委员长由委员
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经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召开委员会,委员长或副委员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上海校友
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告知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及主要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需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委员
会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
效。
第二十条 机构工作原则:
a) 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b)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c) 遵守校友会章程及本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d) 不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e) 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f) 不得损害母校及校友会的声誉及利益。
第四章 资产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a) 上海校友会划拨的活动经费;
b)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c) 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d)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
日前,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a)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b)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二十三条 如本会终止,本会所有的资产均为上海校友会财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月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中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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