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制度

2020-03-03 10:57: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沙县教育局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十项制度

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教育培训目标

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政策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党性修养。

二、教育培训原则

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分类施教的原则开展党员学习培训。各级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党员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

三、教育培训内容

突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各个不同时期还必须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和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确定具有时代性、针对性的培训内容。

四、教育培训形式

各级党组织应充分运用“三会一课”、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形势教育报告会、党员个人自学等形式,采取集中培训、送学上门、专题辅导、电化教育、课堂教学、座谈讨论、实地参观等办法开展教育培训。

1、“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分别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每半年上一次,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党课。“三会一课”应有专门的记录簿,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保管,并规范建档。各级党组织要将“三会一课”列入年度党建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

2、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月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党委书记要带头参加。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要做到“六个有”,即:有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的具体安排、有集中学习讨论记录、有学习出勤登记、有年度学习小结、有学习专用笔记、有学习体会文章;中心组成员每年度要撰写1-2篇学习体会文章。

3、形势教育报告会。全局领导干部形势教育报告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局政教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或辅导讲座。党委和局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作一次形势报告。各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教育学习的需要,适时举行形势教育报告会。

4、党员个人自学。党员要自觉搞好个人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员个人自学的情况作为党员个人年度考评、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五、教育培训时间要求

党员参加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干部等各类培训或学习函授的时间计入党员教育培训的累计时间。局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党员每人每年培训时间累计7-10天。

六、本制度由局政教股负责组织实施

党员谈话教育制度

一、各级党组织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从教育、帮助、保护广大党员的角度出发,依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及要求,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

二、谈话教育必须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讲求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

三、谈话教育类型:例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1、例行谈话。通过与党员交谈,了解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2、提醒谈话。针对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和群众信访举报党员可能存在的不良倾向,对党员进行提醒谈话;在党员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前开展廉政教育谈话。

3、诫勉谈话。对发现的党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四、谈话教育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对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部门、单位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则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进行。任前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

五、教育工委、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找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工委、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找分管部门或挂钩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话。总支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与下级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例行谈话。各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也要同一般党员进行一次例行谈话。

六、实行谈话教育应按一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谈话前,应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谈话人员告知谈话对象;谈话中,应对谈话内容,特别是对谈话对象提出的要求和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做好书面记录,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对并签字认可;谈话后,对谈话所形成的谈话记录应及时整理,交由有关部门留存。

七、谈话对象可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党组织研究认为可以采纳的应当予以采纳,并由有关部门将采纳的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八、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不该泄露的问题,不准假公济私、挟嫌报复或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的要求。

九、本制度由局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党员目标管理与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科学制定目标

党支部要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六条基本要求以及本单位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先进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把党员标准、党员义务以及在一定时期内应做的工作、应完成的任务转化为具有数量、质量、时限要求的具体目标。

二、跟踪落实目标

党支部要建立党员目标管理记录册,及时记录党员完成目标的有关情况,并在适当的时候以一定形式向全体党员公布。同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目标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目标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

三、确定评议内容

党支部结合党员目标管理,确定评议内容。重点评议以下四个方面:

1、是否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2、是否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服从组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

3、是否把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同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联系起来,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带头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创造一流业绩;

4、是否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乱纪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进行民主评议

党支部成立党员目标考评小组,一般每年底或年初采取百分制打分方法进行民主评议一次。评议的格次一般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具体程序是:

1、党员自评。组织党员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

2、党员互评。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群众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进行民意测验等方法,广泛听取党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

4、组织评议。召开支委会,在党员自评、党员互评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分析,形成组织评议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应报上级党委审批。

五、正确应用结果

对评出的优秀党员,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扬或表彰;对不合格党员,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六、本制度由局政教股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召开时间

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的议题,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联系本单位的实际来确定。

二、主要内容

1、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情况;

2、检查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

3、检查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检查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检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1、会前,要提前3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组织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及议题;组织党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党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组织党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2、会上,每个党员都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亮出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真诚开展同志间的相互批评。不能把组织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3、会后,党组织和党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对于党员个人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由分管领导督促落实。对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需上级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生活会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和帮助。

4、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可以提前介入,加强具体指导;对组织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及时报告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5、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即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四、本制度由局纪委、政教股负责组织实施。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基本要求

每个党员自定或由党支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联系1-3名群众;每月最少与联系群众开展1次活动或找联系对象谈话1次,并做好记录;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

二、主要任务

了解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问题。

三、具体措施

1、局机关党员要开展以“下基层、访群众、办实事、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党员干部要积极参加“驻校夜访”等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加快教育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了解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情况,切实为师生和人民群众办实事好事。党员领导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挂钩联系1-2个基层学校、项目和离退休老干部、党外人士、困难群众等人员,定期和不定期走访联系对象,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局党员领导干部每年下基层应不少于1/3工作时间,每月下挂包联系点不少于1次。

2、学校要建立党员干部下年段和教研组蹲点调查的工作机制,让党员干部始终站在教育的第一线;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党员责任区制度;建立党员群众双结对制度,通过党员与新来教职工结对、与困难教职工结对,更贴切地了解群众的呼声;建立党员与学生结对制度、与社区结对制度,设立家校联系热线电话、“校长书记信箱”等,疏通、拓宽与学生、家长、社区联系的渠道,同时让全体党员走进社区,走进学生家庭,为构建和谐的社区大教育环境而努力奋斗。

3、其他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广泛开展党员联系户活动。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党员的能力、特长及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党员自愿和组织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联系对象,可以一个党员联系一户、多户,也可几个党员联系一户。党员对联系户应做到热情、耐心、主动,联系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党支部要建立党员联系户工作台账,加强对工作指导。

四、监督检查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基层党组织应把党员联系群众作为党员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每年对党员联系群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总结好的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本制度由局纪委、政教股负责组织实施。

党员发挥作用制度

一、各级党组织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积极组织开展党员义务奉献争创“党员先锋岗”活动,促使广大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宗旨意识,努力成为工作的模范、岗位的先锋、业务的能手、服务的标兵,以自身良好的形象影响和带动身边的群众。

二、党员义务奉献活动要求

1、组建党员志愿者队伍。基层党组织应将志愿从事义务服务、有相应服务技能的党员组织起来,成立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广泛开展以义务劳动、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医疗服务等为内容的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党员要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可与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其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共同开展活动。

2、设立党员义务奉献日。每年6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为全县党员义务奉献日。各级党组织应在当日统一组织党员参加各类义务奉献活动。

3、建立党员义务奉献活动登记卡。基层党组织应建立党员义务奉献活动卡,将党员参加义务奉献活动的情况登记在册。内容包括参加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证明人等。

三、争创“党员先锋岗”活动要求

1、定岗。教育局、文体局机关和学校、窗口单位等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不同岗位实际,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岗位争创目标和要求,制定岗位考核细则和岗位竞赛标准,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运作机制。

2、履岗。党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践先进性要求,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基层党组织应加强指导,认真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党员履职尽责。

3、评岗。基层党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党员先锋岗的评选、命名工作。评选应坚持标准,认真考评,严格把关。对考评达到要求的,给予命名、表彰。

4、亮岗。对评选、命名的党员先锋岗,可以授予牌匾或设置标志牌,并将党员姓名、联络方式等进行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四、基层党组织应大力营造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对参加义务奉献活动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党员,应当及时给予表扬或表彰。对党员先锋岗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作出命名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合格的,给予保留;对复审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五、各级党组织应加强督促检查,把义务奉献活动开展情况和争创“党员先锋岗”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六、本制度由局纪委、政教股负责组织实施。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一、通报的主体和对象

1、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县委教育工委、局党委、县委教育纪工委(局纪委),各基层党组织。

2、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为同级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直至全体党员。

二、通报的形式和内容

1、教育工委、党委全体委员会议情况通报。教育工委、党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召开的情况及形成的决议、决定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传达、通报。

2、县委教育纪工委(局纪委)全体委员会议情况通报。县委教育纪工委(局纪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召开的情况及形成的决议、决定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3、基层党组织情况通报。基层党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内重要情况应及时在总支、支部会议上通报,同时对作出的决议、决定,应随时以文件、会议等形式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4、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5、向党内离退休老干部通报情况。党的各级组织每年应定期以通报会形式向党内离退休老干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局纪委对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带头执行,认真抓好本制度的落实。对不执行通报制度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制度由局纪委和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征求党员意见和党员反映情况制度

一、各级党组织在决策重大事项或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范围,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员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按照组织原则和有关程序,实事求是地向党的各级组织反映情况,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二、需征求党员意见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主要指:(1)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事项;(2)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3)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4)发展新党员;(5)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三、各级党组织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开通网上信箱、开设热线电话、组织党员开展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和建议。同时,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党员反映情况渠道,保证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畅通、真实地反映到党组织中来。

四、对党员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党员意见、建议和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作出回复,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结的也需说明情况。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研究决定。

五、各级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建议权、倡议权、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以及反映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表扬或者奖励。要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对党员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造成久拖不决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党员反映问题夸大和歪曲事实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提倡党员反映情况署真实姓名,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党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制度由局纪委、政教股负责组织实施。

党员激励奖惩制度

一、大胆选任党员干部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干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民主推荐方式,改进党员领导干部考察、评价工作,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由党员直选、“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做法,真正把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党员推举出来,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上。

二、大力表彰先进典型

1、对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各级党组织应当给予表彰,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教育、引导、激励党组织和党员始终保持先进性。

2、局党委每年进行一次“七一”表彰活动。表彰主要称号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3、深入开展 “三级联创”活动,以及争创“五星级党组织”活动,坚持严格考核,科学评比。

4、表彰工作应坚持先进性、时效性、严肃性、规范性相结合。推荐和评选时,应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反复筛选,在适当范围内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论。

5、表彰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授予荣誉称号,大力宣传先进事迹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依法秉公办事、工作敢抓敢管、大胆开拓创新的党员,给予支持、保护和宣传、表彰。

三、严格党员惩处工作

1、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基层党组织应加强教育,促使他们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

2、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应当严格履行组织手续,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党支部对党员除名、劝退或者提出限期改正,都应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

3、对违纪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本制度由局纪委、政教股负责组织实施。

困难党员帮扶制度

一、帮扶对象

各级党组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帮扶。帮扶的重点对象为:(1)在生活上遇到困难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曾获得其他各种荣誉称号的党员;(2)建国前入党的生活困难的老党员;(3)生活困难的老干部党员;(4)受灾的党员;(5)下岗失业职工党员;(6)年老体弱、身残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家庭特别困难的党员。

二、帮扶形式

各级党组织应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等方式,落实部门挂钩困难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困难党员、党员与困难党员结对子等措施,积极开展帮扶困难党员活动。要通过定期走访慰问、送温暖、献爱心等,深入了解困难党员具体情况,在第一时间帮助困难党员解决燃眉之急。

三、帮扶措施

各级党组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工作方案,准确掌握动态情况,及时更新帮扶对象,完善困难党员帮扶台账,增强帮扶工作的针对性,确保最需要帮扶的困难党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帮扶。

1、思想帮扶。各级党组织应采取灵活措施,组织困难党员正常参加党的各项活动,增强困难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困难党员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

2、即时帮扶。每年“七一”前后、“两节”期间,各级党组织应对困难党员进行走访慰问,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资帮助。对遭遇重特大事故、身患重病无力支付医药费等的困难党员和因突发性事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及时给予一定的救助。

3、服务帮扶。各级党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党员献爱心活动,采取建立“党员爱心服务站”等方式,依托社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经常性地为困难党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技能培训、法律咨询、免费义诊、子女就学等服务。

4、扶助保障。各级党组织应当协调督促财税、工商、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农业等有关部门,把困难党员纳入就业帮扶、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子女就读、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服务项目的受助范围。帮助落实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贫困人员中党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好老干部党员的生活待遇;对无生活来源、年老无靠的困难党员,视其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扶助。

四、督促落实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对各种帮扶物资、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督,确保真正困难的党员得到组织的帮扶。

2、对困难党员帮扶工作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强跟踪联系,确保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3、营造关心、帮助和服务困难党员的良好氛围,注意发现帮扶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并用于指导工作。

4、各级党组织要把困难党员帮扶工作作为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和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以促进困难党员帮扶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

五、本制度由局政教股和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十项制度

十项制度

十项制度

十项制度

老年大学十项制度

十项制度自查报告

党建十项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十项制度)

党支部十项制度

党委十项制度

《十项制度.doc》
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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