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护林员管理规定

2020-03-03 17:31: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护林员管理工作,提高护林工作成效,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厅《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及《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和森林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林业部门采取劳动合同制聘用和采取非劳动关系聘请的林管员与护林员,包括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生态护林员、其他护林员。

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是指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聘用、聘请的护林员(或林管员)。

生态护林员指用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聘请的非劳动关系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护林员。

其他护林员指用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及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等项目资金聘用、聘请的护林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护林员对其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进行定期巡山护林。对发现的森林火灾或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偷砍盗伐林 1 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人畜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破坏林业宣传碑牌等情况及时制止,同时报告乡(镇)林业站(林场工区或保护区管理站)和乡委会及有关领导,并拍照和录像,作好巡山记录。

第四条

护林员应完成县级和乡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各种毁林案件,向村民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林业政策等。

第五条

林管员检查监督范围原则上不跨乡镇,主要承担乡镇林业站森林保护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护林员和各村、组履行管护职责情况,完成县林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的天保护林员,按照法定工作日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到乡镇林业站上班。

护林员森林火险期巡山护林的天数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体天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管护范围和面积

第七条

天保护林员的管护对象以地方公益林、国有林或天然商品林为主;生态护林员管护对象以公益林、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生态林为主;其他护林员以项目区森林资源为主。

在划分护林员管护范围(责任区,下同)时,原则上不能突破村界,护林员可以跨村管护。护林员跨村管护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安排,且护林员本人愿意,可以管护邻村的森林。

2 第八条

乡(镇)林业站、林场工区或保护区管理站,按照行政界线或护林员居住地或小班线或地类或林种和相对集中连片、不交叉、不重叠等条件,将护林员管护范围落实到图班(包含多个小班),管护责任区可以是一个图班,也可是多个图班(该图只对管护范围和位置进行示意,不计算面积)。

第九条

护林员之间的管护范围和面积不能重叠,单个乡镇或单个村的护林员管护总面积不得超过该乡镇或村的森林资源面积。

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为1000~3000亩,原则上以其居住地就近管护,一般不跨村。若本村森林面积少于1000亩,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安排,且生态护林员本人愿意,可以管护邻村的森林。

若乡镇或村的管护面积不大,护林员人数多时,应优先安排生态护林员的管护需要。

第十条

护林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报酬原则上与管护的面积和职责挂钩,其中,劳动合同制天保护林员和其他护林员每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的劳务报酬(承包补助费)与管护面积原则要求基本公平合理。

护林员具体管护范围、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林管员根据其职责,管护检查监督范围为全乡镇或部分村的森林面积。具体监督检查范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

3 门确定。

第四章

聘用与辞退

第十二条

护林员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遵纪守法;

(二)年龄:劳动合同制的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非劳动关系护林员的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

(三)能胜任野外森林巡护工作;

(四)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生态护林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符合《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林管员除了具备护林员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外,还应满足文化程度高中以上或林业专业毕业生,热爱和熟悉林业工作,会电脑操作,工作踏实有激情。

第十四条

护林员人数应根据森林资源面积、管护难易程度、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与指标进行确定,不能按村或森林面积平均分配。

森林火险期和非森林火险期的护林员人数应有所区别。

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工作做得好和各种管护制度措施落实到位的地方,非火险期可不设天保护林员。

第十五条

林管员、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的选聘。由乡镇林业站按照本规定初选,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

4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管员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网上公开选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生态护林员或森工企业分流人员。

非劳动关系的天保护林员和其他护林员选聘,由乡(镇)林业站按照本规定初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对经审批确定聘用的林管员、劳动合同制护林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季节性护林员按实际聘用时间签订。

经选聘确定的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应及时签订护林员管护承包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季节性护林员根据需要确定聘用时间)。

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内容包括:森林管护的四至范围,国有林或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面积或非天保区国有天然商品林,林班或小班号、主要树种、地类,管护职责、期限、效果、管护报酬、权利与义务、考核与违约责任等。

从2018年1月1日起,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需附护林员管护(或林管员督促检查)责任区示意图。

第十七条

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

5 聘或解除承包协议: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监守自盗毁坏林木和森林资源的;

(三)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打工、经商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四)管护区域内发生较大火灾、病虫害,发生林木盗伐2-5立方米,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发生重大林业案件但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六)生态护林员出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情况、或稳定脱贫后国家规定可以退出的;

(七)符合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的解聘条款,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八)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国家、省级政策变动不宜继续聘请的。

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护林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章

待遇和权利

6 第十八条 林管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到乡镇林业站上班,考核合格,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聘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林管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按照管护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职责,经考核合格后,支付劳务报酬。

当非劳动关系护林员人数多,管护劳务报酬达不到生态护林员报酬标准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可采取整合管护区域,建好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管好森林火险期等措施,结合生态护林员的实施,调整现有非劳动关系护林员结构,重新规划护林员布局,以提高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并拟定护林员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调整过程中如需辞退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做好相关动员和思想工作。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经考核合格后,一般按2400元/季度(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支付管护承包费,另400元作为管护绩效考核,年底经考核合格发放,全年共计10000元。

生态护林员转为林管员后,其工资除了每年1万元的管护承包费外,由森林管护费补足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林管员或护林员报酬(或管护承包费)不发放现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发给林管员或护林员,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发放时间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林管员或护林员在聘用期间被聘用单位无故辞退或解聘的,在被告知辞退、解聘后的15天内有权向聘用单位有关部门提出申辩、申述,也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考核方式。生态护林员由村委会进行考核,交乡镇林业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天保护林员(含林管员)和其它护林员由乡镇林业站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原则上按季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护林员考核内容。每月到管护责任区巡护的天数;责任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否最先发现或有无漏报;各种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的隐患是否被发现;有无巡山记录;每月发送管护区域照片和信息情况;县、乡林业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林管员按其工作职责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经考核合格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时发放报酬;经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警告或扣减报酬、解聘、或解除承包协议。

8 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给予警告、记过、减发工资处理(扣减后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护林员和林管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技术业务、岗位职责、安全防护、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护林员参加培训后发给上岗证。护林员取得上岗证的,上岗时须佩带上岗证等标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护林员管理机制、办法,认真执行护林员相关政策,及时解决护林员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广应用护林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护林员微信群,逐步提高护林员待遇,努力改善护林员工作条件,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在林业生态和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和乡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包括管护责任区示意图、聘用合同或管护承包协议、护林员季度及年度考核记录、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表单、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总结等。要求纸质版与电子档并行保存,并及时更新动态变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县

9 级实施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护林员管理细则(或办法),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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