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饮工程管理办法.精讲

2020-03-02 09:15: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X镇人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镇供水工程是解决其辖区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集镇人饮工程管理水平,实现工程可持续利用和良性发展,发挥工程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水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XXX镇供水工程以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果珠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果珠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XXX镇人饮安全管理工作和使用集镇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XXX县水务局是XXX镇人饮安全工程的上级主管部门,XXX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集镇人饮供水工程,下设办公室在果珠水务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成立供水管理所,设立所长、会计、出纳、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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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岗位。确定岗位职责及制定岗位考核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严格考核。

第六条 供水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七条 供水管理所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管理员可从用水户中聘请。

第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规定按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报表。同时接受用水户的监督、质询、询问和评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和逃避。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XXX镇供水工程的所有供水设施属国家财产,由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共同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工程供水设施。确因需要改装、迁移或拆除的,应与供水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XXX镇供水工程以保障居民生活用水为主,兼顾生产用水。在保证集镇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前提下,根据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水范围,充分发挥其工程效益。。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以节约用水为目的,实行计划供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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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收费、分类水价、保底用水、枯水期隔日轮流供水制度。

分类水价为行政事业单位及中心集镇居民用水1.50元/m,其他用水1.00元/m。保底水价为每月每表以3m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第十五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并注册,严禁无表用水。用水户不得私自将注册水表转让过户,需要转让过户的,应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一定的入网费及增容费后,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相应费用由新增用水户承担。严禁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十七条 除工程施工、设施检修、枯水期以及无法抗拒的因素外,供水单位应24小时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无故停水。

第十八条 在正常供水情况下,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当提前一天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时,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通水。

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有关手续可在抢修结束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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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公示栏,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公布办事人员及联系方式。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月抄表制度,每月20日─25日抄表。由于用水户原因不能抄见水表的,供水单位可根据该用户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若遇水表故障的,供水单位可根据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每月1日─10日为缴纳水费时间。逾期不缴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按每天加收10%的滞纳金,超过10天仍不缴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的,供水单位可拆除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户要求复装的,按新入网户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需要停止用水的,应向供水管理单位书面申请报停。报停期间,申请人除缴纳报停期间的保底水费外(3m/月),还应维护好其应维护的供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加收或减免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偷盗或者向其它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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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十七条 供水工程应按照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实行统一管理,分户立帐,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工程的大修、设备更新、扩建和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人员工资、培训、考核、奖惩、新技术推广及其它办公经费等。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管理单位要依法制止其行为:

1.私自接水、窃水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向供水管理单位补缴所窃水费,并处个人10—50元、单位100—500元的罚款;对不使用或者不经结算水表取水以及改装、损坏、干扰、私装水表的用水户,可停止供水直至销户。

2.擅自转供水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5—10倍的罚款。

3.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用水范围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100元的罚款。

4.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者,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所涉及的供水设施价值5—10倍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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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坏供水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处所毁的供水设施价值10—20倍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负责赔偿。

6.私自切断水源,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者,责令其改正,并处100—500元的罚款。

7.用水户具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或经累教不改者,可停止供水,直至销户。

8.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移交公安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以上行为达到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以上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供水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绩效突出或对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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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X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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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饮工程

人饮工程工作总结

人饮工程管理

人饮会议纪要

人饮安全工程情况汇报

镇巴县人饮总结

人饮安全工程情况汇报

在矿区人饮工程开工典礼上的致辞

陇水请汤文寨人饮工程

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发展人饮工程状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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